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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1843年11月29日中英《上海租地章程》(1)

http://www.newdu.com 2018-01-15 《中国近代通史》 佚名 参加讨论
条约简介: 
    1843年11月7日,上海正式开埠。8日,英国首任驻上海领事巴富尔到达上海,根据已到沪的洋商要求,企图促使上海地方当局正式圈出外滩一带的土地,专供外国人租地造屋之用。到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11月29日,巴富尔与上海道台宫慕久经多次交涉后,由宫慕久公布了与巴富尔商定的《土地章程》,又称《上海租地章程》、《上海第一次地皮章程》、《上海地产章程》、《上海租界章程》;于是,上海出现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块外国人的居留地,后来发展为英租界。
    《上海租地章程》全文共23条,划定东至黄浦江,南临洋泾浜(今延安东路),西至界路(今河南路),北至李家庄(又名李家场,今北京东路),一块830亩土地为英国人可以租地建屋与居住贸易的地区。租地办法,由租地人直接向中国业主商议;议成,由双方分别呈报上海道与英国领事。出租人与承租人所订的租地契约,称为“道契”。年租与押手(即保证金)均由原业主收领;每年完租时间定为阴历十二月十五日。《章程》内容还包括:1.“永租”制度。英国人可以用极低的年租,即变相地价随意租取乡民的土地。外国商人租赁土地及建筑房舍后,经呈报可在任何时候退租;外国商人退租时,中国原业主须将承租人交纳的押手如数退还。而中国业主却不得任意停租。2.“华洋分居”。居留地内,“居民不得彼此租赁,亦不得建造房屋赁给华商”;洋商也“不得建造房屋,租给华民或供华民使用。”外国商人在居留地内租地建屋,或赁屋居住,或存放货物,“应先向英国领事馆申请”,须得英国领事馆“允准”。1847年,上海道在章程末加了一条,规定居留地内只许悬挂英国国旗,任何其他外国人不得悬挂其本国国旗。英国即由此逐渐把居留地置于其专管之下。3.容许租地外商以简单的市政设施管理居留地。1846年12月,租地外国人利用这一条规定,推选一个3人组成的“道路码头委员会”,负责征收捐税及居留地的建设事宜。这为外国窃取居留地的管理权开了方便之门。
    上海英租界的出现,为资本主义列强在中国许多通商口岸划分租界开了先河。 
    条约原文: 
    一八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上海。
    苏松太道宫慕久告示
    钦命监督江南海关分巡苏松太兵备道宫(为晓谕事:前于大清道光二十二年(一八四二年)奉到上谕内关:“英人请求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许其通商贸易,并准各国商民人等挚眷居住事,准如所请,但租地架造,须由地方官宪与领事官体察地方民情,审慎议定,以期永久相安”等因奉此。兹体察民情,斟酌上海地方情形,划定洋泾浜以北、李家庄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为建筑房舍及居住之用,所有协议订立之章程,兹公布如下,其各遵照毋违。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一八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商人租地,地方官宪应会同领事官划定界址,注明步、亩,树立界碑;其有道路之处,界碑应靠近围墙,以免防碍路人;碑上刻明,实际界址向外伸出若干尺。华民应禀明分巡苏松太兵备道、上海知县及海防同知衙门,以便转报上级官宪;洋商应禀请领事官备案。原业主与租户出租、承租各字据,经查核钤印,交还收执,以凭信守,并免违犯。
    二、洋泾浜北首旧有沿江大路,原为粮船纤路,嗣因地势下沉,损坏未修。该地既已租出,各租户应予修复,以便路人往来。但其宽度应为粤海关量度二丈五尺,藉免路人拥挤,并防海潮冲洗房屋。路工完成后,官员、拉纤粮船者及体面商人均得行走、惟禁止无业游民在路上扰乱。除洋商本人货船及私人船艇外,其他各种小船均不准停泊洋商私有地基下之码头,免启争端;惟海关巡船得随时在附近照常游戈;洋商得在码头筑造门栏,任意开关。
    三、兹决定在洋商租赁地基内,保留自东而西通江边四大路,充作公用:一在海关之北;一在老绳道旁;一在四段地之南;一在领事署地基之南。宁波栈房之西亦留出自北而南大路。各路宽度,除老绳道原为海关量度二丈五尺外,均应为政府土地量度二丈,以便路人,并防火灾。码头应公开建在大路通江沿岸,各与其相接大路之量度相同,以便卸货、上货。桂华滨及阿龙码头北面为出租地基,亦应留出海关南两条大路之地。如需另建新路,官宪应会同决定。业已出租之路而其价早经洋商偿付者,如有损坏,应由附近地基租主修复;领事官今后公开召集租主,公同商议,公平分摊。
    四、洋商已租地基内原有公路,现因众人往来行走,恐将发生滋闹,兹决定另造正路,宽二丈,作为江西大路,沿小运河,北自军工厂附近冰房南面公路,南至洋泾浜沿岸厉坛西面;但地基须经确定租出,路须完工,官员会同勘量,明定应改街道,布告示知;新路完工前,不得防碍路人。
    军工厂南面,东至头摆渡码头,前有公路一条,亦应改宽二丈,以便路人。
    五、洋商承租地基,原有华民坟墓,租主不得毁坏。坟墓如需修理,华民得随时知照租主,自行修理。祭扫坟墓时期定为:清明节(四月五号左右)前七日、后八日,共十五日;夏至节,一日;七月十五日前后五日;十月初一日,前后五日;冬至节前后五日。租主不得防阻,致伤感情;扫墓者亦不得从坟墓远处砍伐树木及在坟墓上掘土植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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