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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土地政策

http://www.newdu.com 2018-01-15 转自:三只眼睛看历史 佚名 参加讨论
太平军在占领南京前, 曾提出 “薄赋税、 均贫富”, “将来概免租赋三年”、“均田以赈贫穷”等口号。这 些口号反映出当时中国社会生活中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 矛盾和广大农民渴望减免封建剥削以至获得土地的要求。 1853年(咸丰三年)建都天京(今江苏南京)后,太平 天国颁布《天朝田亩制度》,试图解决土地问题。
    《天朝田亩制度》规定按人口分配土地,废除土地 私有制,在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小农经济基础上 实现公有制。太平天国把这个方案看作是将来的立国规 制,当时并无意于付诸实施。太平军占领南京后不久,就 在江苏仪征等地索取钱粮征册,同时,由东王杨秀清等 陈奏、经天王洪秀全批准,正式确定辖区人民“照旧交 粮纳税”。从而照旧保存原有的地权关系,在此基础上,“暂依旧例章程”征取土地赋税,由“业主”如期如数 向地方当局交纳。太平天国无论前期后期都实行这一政 策,但由于客观环境的不同和太平天国自身的演变,前 期后期在具体执行这个政策上有不同的特点。
    前期,太平天国虽在其辖区内一律贯彻上述“照旧 交粮纳税”政策,但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①官僚豪绅 的土地均作为“妖产”而予以没收,以其租入充作郡县 政权的军政费用;②取消或大大减少田赋浮收,取消“大 户”(豪绅地主)少交或免交赋税的特权,减轻土地的 实际赋税负担;③承认和保护农民占有逃亡或死绝地主 的土地,任凭一些地区的佃农自发地少交地租。此外,在 天京这一特殊地区,所有土地均归天朝典农官统一经管, 全部收获供首都军民食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 了农民的愿望和利益,获得了农民的拥护。
    但到后期,随着形势逆转和太平军队伍的复杂化,在 苏、浙地区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亦相应地发生了一些变 化:①实行“着佃交粮”制,即让部分农民直接向太平 天国交纳土地赋税。其具体方式,或租、粮分交,即由 农民先向太平天国交清赋税,然后再向地主交纳租余;或 租、粮合交,由农民向太平天国设立的租粮局交纳全部 地租,由局扣除赋税后再让地主支取租余。这是一些郡 县的太平天国军政当局针对地主大量逃亡或抗交田赋而 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赋税征取办法,并不意味着太平天 国“照旧交粮纳税”政策有实质性改变。②除严令佃农 照常向地主(包括逃亡地主)交租外,复向土地占有者 (主要是地主)颁发田凭,作为其占有土地和收租纳赋 的法律凭据。另外还向地主印送收租票,让他们持票向 农民索租。前期一概由郡县地方政权没收的庙田、学田、 祭田等,此时不再予以触动而让其照旧收租。③设置半 官方或官方的租息局、租粮局,由地方豪绅或基层政权 的乡官掌理,利用基层政权的力量务令农民交纳地租,由 局扣留赋税后再让地主领取余租。④镇压农民的抗租和 抗捐斗争。军政当局不止一次地发布谕令,严禁农民抗 租,违者本人处斩,田亩充公。一些地方的农民反抗地 主逼租,反抗租粮局或乡官苛征、浮收,大都遭到军政 当局的镇压。
    太平天国颁发的“田凭”
    但太平天国后期并不是每个地区都存在上述几种现 象。同时,有些农民占有了逃亡地主的土地,太平天国 当局也发给田凭;一些受到打击的地主把土地降价卖给 农民,这样就部分地改变了旧的地权关系;太平军对地 主富人重征捐税,取其浮财,使其继续受到打击;一些 地区农民自发地拒交上年的租粮,生活有了改善;部分 太平军下级官兵违背当局的禁令,对农民的抗租斗争公 开表示同情和支持等。但从太平天国土地政策的总体看, 后期较前期更明显地维护旧的封建生产关系,而不是反 映农民的利益和意愿,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农民对后期 太平天国支持的削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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