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地方自保之社 南宋时期,除福建忠义社和湖南乡社这两支较为着名的地方武装力量外,南宋==统治下的南方各省都有类似的民间武*装力量的存在。这种乡社、义社也有称为“团”的,如“乡为一团,里为一队,建其长,立其社副、勇头”[3](卷四一○),“广南兵卒寡弱,所恃以御盗者,常藉首领,盖广南之俗,随方隅为团,团有首领,凡遇警,则合诸团以把截界分。所谓首领者,能因俗而激用之,诚除盗之一助也。”[5](兵一三,捕贼)此处的“团”从其作用和组织来看,可视为乡*社或义社的一种变体。 这种地方自保之社不仅存在于耕种土地的农民之中,在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的船户、渔民中也存在类似的会社。如:绍兴十年(1140年),福建转运司将“所籍船只团结,立义社,使自推择首领”[6](卷一四,版籍州县人役);再如:“绍兴五年四月戊午,诏福建、广东帅臣,措置团结濒海居民为社,擒捕海贼。……愿明下信令,委州县措置,团结濒海居民,五百人为一社,不及三百人以下,附近社。推材勇物力人为社首,其次为副社首,备坐圣旨,给帖差捕。”[2](卷八八) (二)保境抗敌之社 两宋时期不仅阶级矛盾相当激化,民族矛盾也十分尖锐,从宋王朝建立到最后灭亡,其北方始终存在着不同的少数民族政权,且彼此间的关系常常处于战争、对峙、侵扰的状态。异族的蹂躏、盗贼的烧杀、溃卒的劫掠等等,使北方民众自发倡议组织起来,建立以保卫乡里为目标的民间军事会社,金人入侵中原后,逐渐发展为抗金义军团体。笔者将具有这方面性质的民间武装会社称为保境抗敌之社。 1.弓箭社 弓箭社大约出现在宋景德年间,“自澶渊讲和以来,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弓箭社的正式成员均为主户,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主户们结为一社,“不论家业高下,户出一人”,自相推举家资丰厚、武艺高强的人担任社的头领,称之为“社头、社副、录事”。弓箭社的组织与训练相当严格,规定其成员“带弓而锄,佩剑而樵”;所立赏罚,“严于官府”;同时“分番巡逻,铺屋相望,若透漏北贼及本土强盗不获,其当番人皆有重罚”;平曰里器甲鞍马都是装备停当,随时准备迎击北寇的侵袭,这样方可做到“遇其警急,击鼓,顷刻可致千人。”[7](卷一九○,兵志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