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即使是为了公利,冒犯皇权也是不可饶恕的。981年(太平兴国六年),宋太宗派人潜察地方政事,有至汀州者,知州王嗣宗“执而杖之,缚送阙下”,并奏曰:“陛下不委任天下贤俊,而猥信此辈为耳目,窃为陛下不取。”宋太宗大怒,“遣使械嗣宗下吏,削秩”。宋徽宗耽溺于道教,全国大修道观。一些正义的地方官从国家利益角度反对,却遭到了惩处。“知建昌陈并等改建神霄宫不虔及科决道士,诏并勒停。”“知登州宗泽坐建神霄宫不虔,除名编管。” 2.因为私利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虽有严格的法律和制度,但在一个人治的社会中,地方官吏人为的因素却令中央各项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由于自身的私利等原因,地方官员对中央指令阳奉阴违、奉行不虔,甚至拖延不办、欺瞒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造成了中央政令在地方执行不畅通,有些政令甚至根本得不到贯彻。 循私情,对中央禁令阳奉阴违。为避免官员形成私人势力,中央任命地方官实行回避制,“官守乡邦,著令有禁”。因优待一些勋贤的后裔,准许他们的子孙除授本贯差遣,“而过来非勋贤之后,多任本贯。”地方官府徇私舞弊,对冒名者“匿而不言”。考课制,是中央管理地方官员的重要制度。为防治地方官员贪污,中央规定“诸路州县公人犯赃私罪,依格虽会恩永不收叙,或虽许叙,皆有期限,若有所规避,改易名姓,应召募官司,明有法禁”,但地方“州县近来多以不应叙,或合叙而岁月未满,或曾断罪而改易姓名之人,辄敢违法收补,容庇奸猾,肆为欺扰”。 谋私利,对中央禁令奉行不虔。宋初于地方普遍设立公使库,筹集公使钱保障地方官员迎来送往的费用,但到了宋仁宗朝以后,地方官员则明目张胆地用公使钱挥霍和拉关系。对此,中央修立法规明令禁止,诏令:“虽已行下,而访闻其间,或不顾廉耻之吏,尚敢巧作名目,或将香药变为饮食之类折等价钱,贪冒无厌,不知正极。” 地方官府为了自身的私利,甚至有意欺瞒中央。为了应对中央的盘剥,州军官员创建私库、私历,隐藏财富。北宋末年以后,地方政府的财政实际收入支出,中央并不非常清楚,“诸路财用岁入多寡,与其登耗,官司无以周知”。中央虽然屡次下诏,要求地方出具收入支出的实数。但地方官员只是拖延时日,并不及时申报。南宋时期,中央关于州军仓库场务管理的不少制度,地方官员也常不落实。朱熹论常平仓时提到:“某自点二州,知常平之弊如此,更:不敢理会。看南康自有五六万石,漳州亦六七万石,尽是浮埃空壳,如何敢挑动!”“某在浙东常奏云,常平仓与省仓不可相连,须是东西置立,令两仓相去远方可。每常官吏检点省仓,则挂省仓某号牌子;检点常平仓,则挂常平仓牌子。只是-个仓,互相遮瞒!”“经、总制钱、牙契钱、倍契钱之类,尽被知州瞒朝廷夺去。” 为了自身的政绩,虚报丰收、隐瞒灾荒。丰歉未定的时候,就向中央上报丰收,“诸州长吏,才境内雨足苗长,即奏丰稔”,其后“霖潦霜旱、蝗螟灾诊,皆隐而不言,上罔朝廷,下抑民俗”。庆历年间,江淮、两浙、荆湖南北路遭遇旱涝灾害,粮价暴涨。再加上政府科配,使民间存蓄的粮食悉数充官,百姓揭竿而起:“大者近百人,小亦不下数十人,所在剽掳,官司不能禁。自光、寿以南距江,亦皆如是。”面对如此严重的局面,地方“州县上下,递相蒙蔽,不以上闻,使朝廷无由知之”。 对于自身有利的事,即使中央政令明令禁止,地方政府也充耳不闻。对于自身没利的事,即使中央三令五申,地方政府也照样拖延不办。1052年(宋仁宗皇祐四年),京东、淮、浙、江、湖等地发生灾伤,朝廷令转运、提点刑狱分路巡察,提点江南东路刑狱、都官员外郎张肃等“稽违不行”。1112年(宋徽宗政和二年),臣僚奏言:“诸路监司岁奉诏旨,分部决狱,而承例差官吏或不虔,徒为文具。”中央规定监司要巡历所部州县,宋宁宗开禧年间,臣僚奏言:“监司虽于五月巡历所部,平遣囚徒。殆与一时经过无异,足迹未尝一登狱门,囚徒未尝引问,案牍未尝阅视,非法收禁者未尝根究,赴诉责保者未尝受理。 3.中央的宽纵 出现这种情况,问题并非只在地方官府身上,更在于“上下视法令为闲事”,即如朱熹所说:“今非独下之人不畏法,把法做文具事,上自朝廷,也只把做文具行了,皆不期于必行。”在人治的社会中,对法律法规的玩忽职守与奉行不虔,地方如此,中央亦如此。 国家三年一郊祀,之后大赦天下。赦书宣布的恩泽,三司、转运司、州县不切遵禀,“一两月间,钱谷司存督责如旧,桎梏老幼,籍没家产。至于宽赋敛,减徭役,存恤孤贫,振举滞淹之事,未尝施行”,而中央也不派官吏前往按察监督,“使天子及民之意尽成空言”。劝课农桑乃政府责任所在,国家“每于春首,则移文于郡,郡移文于县,县移文于乡;乡矫报于县,县矫报于郡,郡矫报于使。利害不察,上下相蒙”,“有劝农之名,无劝农之实”。中央的这种态度,更助长了地方官府的奉行不虔。 当然,中央的宽纵,也是由其自身的利益决定的。关系到专制统治时,中央对地方要绝对集权。关系到民生疾苦时,中央对地方也会姑息宽纵。专制主义体制下,利益是决定统治集团内部关系的永恒杠杆。 四、结语 将强化中央集权、实现中央对地方的绝对控制,置于关系“国家长久之计”高度的赵宋王朝,通过加强对地方官员的控制与管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集权的目标。中央对地方控制严密,“足上供”成为地方官府行政最主要的目标和宗旨。上好下甚,在这一关系的作用下,中央一些不良政令,在地方达到了变本加厉的程度。而地方官府在私利作用下,对中央政令阳奉阴违与欺瞒,又造成了中央政令在地方的不畅通。这些都加深了宋代地方政治中的黑暗与腐败。少数受儒家节义观念熏陶的地方官,为了公利而敢于拒绝执行中央错误指令,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地方政治的清廉。但在自身生杀荣辱都系于中央的情况下,敢于这样对待皇帝、对待朝廷的地方官却实属凤毛麟角。宋代是一个人治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一方面是等级授职制下各种严格的法律,另一方面又是对法律和命令的玩忽不敬、奉行不虔。中央是如此,地方也是如此。在人治因素的作用下,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更加复杂多变,地方政治也更加黑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