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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军人的优抚保障政策:为军兵解决后顾之忧(3)

http://www.newdu.com 2018-01-15 中华网论坛 佚名 参加讨论
其三,蠲免家庭租赋。宋朝对军士优抚的另一项措施,就是减免阵亡士卒家庭的租赋。熙宁七年(1074年)二月,朝廷诏:“荆湖路察访、转运司,勘会自措溪洞尝预征战土丁所当优恤事状以闻。”“后逐司言,乞与免七年夏税,死事者支孝赠物。”得到朝廷同意。 
    3.平时官兵死亡的优抚 
    除了在战场上战死外,对平时因病死亡的军人,宋朝也给以必要的优抚。
    第一,士卒病死的优抚。因病死亡的士兵,宋朝政府给以必要的优抚。庆历二年(1042年)十月,“诏知广南诸州军代还而道卒者,如在官例,录其一人”。这就是说,从广南回来途中死亡的士卒,有录其一人的奖励。此外,宋朝戍守安南的军队,由于当地气候异常或瘴气等原因,常常有士卒患病死亡的,对这些因病而去世的士卒,宋朝都给一定的优抚待遇。熙宁十年(1077年)正月,朝廷诏:“安南行营诸军病死及战殁之家,所借衣物料钱,并与除放。衣赐毋过一季,料钱毋过一月,弓箭手、民兵、义勇等贷借官物,于合展限外,更展一年。”二月乙亥,枢密院言:“安南病死士卒,其弟侄子孙尚幼者,给公据出营,俟十五岁以上,有司验公据合给廪食。”得到朝廷同意。元丰二年(1079年)十二月,诏:“荆南团结雄略等十二指挥昨戍顺州等处,瘴没者众,其议优恤之。军员子孙令步军司降等安排,有残疾及不愿为兵若无子孙者,加赐缗钱。内军士子孙弟侄刺为兵,并给赙,自除籍后更给粮两月,填本军,仍给其家孝赠。即父母年七十以上而无子孙可依者,特给小分请受。”元丰五年(1082年)二月,朝廷又诏:“行营诸军病死,许子孙承填名粮。军员下当直长行曾经行营,准此。其人员,安排子孙补本指挥右将虞候。”
    第二,军队官员去世后的优抚。宋朝军队官员去世后,朝廷的优抚方式,一般为赠官、赐钱物、收录子孙等。如嘉枯五年(1060年)八月,澶州言镇潼军留后李端懿卒,“赙其家黄金三百两,赠感德节度使,谥良定”。嘉枯六年(1061年)八月,“马军副都指挥使、武胜留后王凯卒。车驾临奠,赠彰武节度使,谥庄恪”。熙宁六年(1073年)十一月,振武军节度使李璋自郢州还朝,卒于襄州。朝廷“赠太尉,谥良惠,录其子五人,各迁一官,未仕者三人,为左侍禁”。熙宁十年(1077年)六月,“合州防御使赵思忠卒,赠镇洮军留后,官给葬事,许以排印从葬,录其子左侍禁怀义为内殿承制,右侍禁秉义为内殿崇班”。南宋绍兴九年(1139年)六月,“保平静难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四川宣抚使吴蚧薨于仙人关治所,年四十七。仆闻,诏辍朝二日,赠少师,赙帛千匹”。 
    二、宋代军人的保障 宋朝除了对军人给以优抚外,还对军人同时实施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多方面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 
    1.裁汰军人的安置
    宋朝在裁汰老弱残疾、无法适应军队战斗需要军人的同时,还对这些被裁汰的军人给以必要的安置,安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退减至剩员。剩员在宋朝的禁兵、厢兵和土兵中都存在,它是宋朝军士中的拣退者,即禁兵、厢兵、士兵因年老或疾病,不任征戍,保留军籍,减削军俸,在军中从事杂役的人。按规定,凡十将、将虞候、承局和押官至65岁,军士至60岁,原则上须降充剩员,至5年后退役。此外,军中有疾病者也须降充剩员。剩员只领取一半以下军俸,充军中杂役。
    宋朝大多数的老弱士卒,都是安排在剩员中的,并且成为宋朝的一项传统。太祖时军队就置剩员,用以专门安置退兵。诏:“殿前、侍卫司及诸州长吏阅所部兵,骁勇者升其籍,老弱怯懦者去之。初置剩员,以处退兵。”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真宗对“缘边禁兵老病当停者”,“诏隶本州剩员”。减充剩员者的年龄,士兵一般是60岁,将校为65岁。元柘八年1093年)正月,泾源路经略司奏:“乞拣诸将下剩员,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依旧充军,以补缺额。”得到朝廷批准,并“诏陕西诸路准此”。南宋孝宗隆兴二年(1164年),殿前司言:“诸军法:兵级年六十,将校年六十五减充剩员给请,内有战功亦止半给。”但若年龄已到60岁,精力尚好者,亦可延至65岁。如元祐四年(1089年)五月,依枢密院之请,诏:“今后拣禁军节级,虽年六十已上,筋力精神壮健,武艺不退,堪任披带部辖者,许依旧存留;如及六十五岁,并减充剩员。”减充剩员的将校虽然没有脱离军籍,但已不是军队的主要战斗力量,它具有安抚、照顾年老残疾军人的意义。
    第二,遣返归农。宋朝对老弱残疾士兵的另一项安置措施,就是遣返归农,让他们归乡种田。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真宗诏:“河北河东忠烈、宜勇、广锐军士,自今老病者即放归农,无勒召人承替。其缺员,并自京补选。”对归乡种田者,官府发给一定量的粮食,皇枯元年(1049年),朝廷在拣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禁厢诸军时,就对不堪军事行动者,“给粮遣还乡里”。一般遣返归乡里的军士年龄在50岁以上。熙宁四年(1071年)七月,诏:“拣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以为大分,五十已上愿为民者听。”同时对拣退者的家属还给以必要的帮助。如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五月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军中拣退人或有死亡,州军不支请给,其妻其子遂为穷民,已许指射荒闲田耕种,支与一年请给,令买牛种,免租税丁役,使为永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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