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都督诸州军事在都督区内和都督区外,具有军事讨伐权。在东晋,进行军事讨伐,主要由国家设置的征讨都督负责的,而都督诸州军事主要是负责对都督区的军事镇戍。(注:详看拙作:《东晋征讨都督探讨》,载《史学集刊》2003年第1期。)可是,对都督诸州军事来说,镇戍和征讨又不是截然分开的,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都督诸州军事也可以获得军事征讨权。《晋书》卷六七《郗鉴传》:“时贼帅刘征聚众数千,浮海抄东南诸县。(郗)鉴遂城京口,加都督扬州之晋陵吴郡诸军事,率众讨平之。”这些记载,都是都督诸州军事在都督区内所进行的军事讨伐。 除此之外,都督诸州军事可以到都督区外进行征讨作战,但是,国家一般要为其加征讨都督号。不过,在特殊情况下,都督诸州军事也可以参与都督区外的军事征讨。如都督豫州扬州之淮南历阳庐江安丰五郡诸军事、豫州刺史刘毅因“梁州刺史刘雅反,毅遣将讨擒之”。(注:《晋书》卷八五《刘毅传》。) 综上可见,东晋都督诸州军事可以以都督府为指挥中心,行使对参与作战的将军和隶属都督的指挥权,对都督府军队和都督区中的州郡兵具有统领权,国家赋予他们具有不同等次的军事惩罚权,还有在都督区内和都督区外的军事讨伐权。 三、东晋都督诸州军事的行政权力 在东晋,都督诸州军事不仅具有军事权力,而且,还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都督诸州军事具有的行政权力是通过他们兼任刺史或郡太守职体现出来的,因此,考察东晋都督诸州军事的行政权力问题,就必须讨论都督诸州军事与刺史和郡太守的关系。 东晋都督诸州军事的任职与刺史或郡太守有密切的关系。当时国家在任命都督诸州军事时,一般就使其兼任刺史职或郡太守职。《晋书》卷八五《刘毅传》:“诏以毅为都督豫州扬州之淮南历阳庐江安丰五郡诸军事、豫州刺史,持节、将军、常侍如故,本府文武悉令西属。”由此诏令可知,当时国家在任命刘毅为都督诸州军事时,就同时任命了所担任的刺史。正因为如此,在《晋书》的记载中,是将都督诸州军事与其兼任的刺史或郡太守并提的。因此,可以说都督诸州军事兼任刺史或郡太守职,当是东晋国家的定制。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东晋都督诸州军事分为“都督”、“监”、“督”三等级的。不同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在兼任行政职上是否存在差异?对这一问题需要作一些说明。“都督”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的兼职情况,前面已作说明,兹不赘述。关于“监”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晋书》卷七四《桓彝传附桓豁传》:“(桓)温既内镇,以豁监荆扬雍州军事、领护南蛮校尉、荆州刺史、假节,将军如故。”很明显,“监”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是可以兼任刺史职的。“督”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也是如此。如《晋书》卷七九《谢尚传》:“(谢)尚为政清简……会庾冰薨,复以本号督豫州四郡,领江州刺史。俄而复转西中郎将、督扬州之六郡诸军事、豫州刺史、假节,镇历阳。”由此可见,都督诸州军事兼任行政职是不受其等级的限制的,“都督”、“监”、“督”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都可以兼任在地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刺史。 如前所述,东晋都督诸州军事所领的州、郡是不同的,有很大的差别。由于都督诸州军事所领州、郡的不同,就使其兼领刺史和郡守的情况受到影响。在《晋书》记载中,大多数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一州刺史。如辅国将军、徐州刺史桓温“为安西将军、持节、都督荆司雍益梁宁六州诸军事,领护南蛮校尉、荆州刺史。”(注:《晋书》卷八《穆帝纪》。)又如,会稽内史郗愔“为都督徐兖青幽四州诸军事、平北将军、徐州刺史。”(注:《晋书》卷八《废帝纪》。)这些事例在有关东晋的文献记载中多见,因此,以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一州刺史,这当是东晋国家通常的兼职方式。 除此之外,还有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二州刺史的。如,镇军将军范汪“为都督徐兖青冀幽五州诸军事、安北将军、徐兖二州刺史。”(注:《晋书》卷八《穆帝纪》。)又如中书令王恭“为都督青兖幽并冀五州诸军事、前将军、青兖二州刺史。”(注:《晋书》卷九《简文帝纪》。)当然,东晋国家有时也使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三州刺史。《晋书》卷七三《庾亮传》:“陶侃薨,迁(庾)亮都督江、荆、豫、益、梁、雍六州诸军事,领江、荆、豫三州刺史,进号征西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假节。亮固让开府,乃迁镇武昌。”就是一例。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二、三州刺史的事例在东晋并不多见,应该属于特殊的情况。 在东晋,一些都督诸州军事所领的都督区,是由州和零郡组成的。这就使都督诸州军事所兼行政职,与单纯领州的都督诸州军事的兼职情况不同。《晋书》卷八一《朱序传》:“(朱)序乃得归。拜龙骧将军、琅邪内史,转扬州豫州五郡军事、豫州刺史,屯洛阳。”《晋书》卷八五《诸葛长民传》:“(刘)裕不听,令长民与刘毅屯于北陵,以备石头。事平,转督豫州扬州之六郡诸军事、豫州刺史,领淮南太守。”这些事例说明,都督诸州军事领州和零郡时,有时可以既兼刺史,又兼郡太守。 东晋国家,使领郡的都督诸州军事多兼郡太守职。如,桓伊“以绥御有方,进督豫州之十二郡扬州之江西五郡军事、建威将军、历阳太守。”(注:《晋书》卷八一《桓宣传附桓伊传》。)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当时国家也使领郡的都督诸州军事兼任刺史。如前引《晋书》卷七九《谢尚传》:“(谢)尚为政清简,……会庾冰薨,复以本号督豫州四郡,领江州刺史。俄而复转西中郎将、督扬州之六郡诸军事、豫州刺史、假节,镇历阳。”只是这种情况,在当时并不多见,似不为东晋国家的常制。 都督诸州军事兼任郡太守,与刺史的情况一样,也是多少不一。一般说来,主要使其兼任一郡,但是国家有时也使其兼任两郡。如,桓冲“从温征伐有功,迁督荆州之南阳襄阳新野义阳顺阳雍州之京兆扬州之义成七郡军事、宁朔将军、义成新野二郡太守,镇襄阳。”(注:《晋书》卷七四《桓彝传附桓冲传》。)显然,东晋国家使都督诸州军事兼领郡太守职,也要依据形势的需要,而使其兼领数量不同的郡太守职。 由上述可知,由于东晋都督诸州军事领州和郡情况不同,因此,他们对刺史和郡太守的兼任也存在差异。不过,一般说来,都督诸州军事兼一州刺史,或者一郡太守,应该是国家规定的常制。 不仅如此,东晋都督诸州军事所领的都督区在州、郡的数量以及州、郡的组合上都存在着差异,这就使都督诸州军事在都督区中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也是不相同的。都督诸州军事可以在都督区中行使全部行政权力的情况,在当时并不多见。大多数都督诸州军事兼任的刺史,只是一州,最多不过三州,而兼任郡太守的,最多不过二郡,并不能兼任全部的都督区中的刺史或郡太守。这就使都督诸州军事在都督区中的军事权力和行政权力很难保持一致。这就是说,他们只能够在其兼任刺史或郡太守的州、郡中,具有行政权力。 总而言之,自西晋平吴以后,晋武帝为了实现其军政分离的目的,开始使都督诸州军事不兼任刺史。晋惠帝后期,国家又使都督诸州军事可以兼任刺史职。东晋国家继续沿袭西晋后期的制度,使都督诸州军事能够兼任刺史,而且,还能够兼任郡太守,都督诸州军事与行政长官结合的方式明显增多了。尽管东晋国家可以使都督诸州军事兼任刺史或郡太守职,但是,实际上,很少有都督诸州军事可以兼任都督区中全部的刺史或郡太守职的。因而,从这方面来看,东晋都督诸州军事在都督区中,只是做到了部分的军政合一。实际上,都督诸州军事在权力行使上,主要还是表现为以镇戍都督区的军事权力为主体,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东晋都督诸州军事所辖都督区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地方行政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