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合治的现实意义 作者:郭忠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三月初二日乙卯 耶稣2017年3月29日 礼治和法治相比,各有优势,不能相互取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倡导继承传统礼治的精神,并非是要取代法治,而是要着眼于人的心理需要,挖掘和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建立一种相互补充、互为支撑的社会秩序机制。 传统礼治的秩序作用 我国传统社会的秩序是通过礼法合治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在儒家看来,良好秩序的形成不能单靠法律,而是需要礼、乐、刑、政多种措施共同作用予以实现。《礼记·乐记》中说:“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在秩序形成过程中,相较于刑罚,儒家更重视的是德礼,他们相信礼乐教化可以实现人的性情调教和社会习俗塑造,实现一种可自觉维持的非强制秩序。 有人主张,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相比已有根本性的不同,礼治秩序或许适合传统中国的小农经济和聚族而居的社会形态,但是它与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极不相容,且从各自主张的价值来看,法治所提倡的平等、自由以及人权,和礼乐秩序所主张的等级秩序、伦理本位并没有相容的余地。然而,不论处于什么时代,都需要一种适应人的心理需要的秩序形态,使人们感受到和谐、幸福与安乐,而礼治秩序正是一种从人的心理需要出发而建立的秩序形态,只有把握住这种精神才能使礼在今天焕发出新生,并有助于今天的法治建设。梁漱溟先生认为:“具体的礼乐直接作用于身体,作用于气血,人的心理情致随之变化于不觉,……我们知道礼乐实施之眼目,盖在于清明安和四字。”礼让、恭敬和温良相对于冲动、粗野和蛮横,更能让人感受到安和与有序。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礼在社会秩序的创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种秩序和法治秩序相比,各有其优势,不能相互取代。 礼治和法治的各自优势 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都力图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化、规范化,实现人类行为的可预测性。其中,法治秩序依靠明文公布的法律,实现一种以强制力为后盾的秩序;礼治秩序通过学习和模仿以形成习俗,实现一种无须强制的秩序。 法治秩序的特点在于它依托于人性中的计算理性来调整和控制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人具有在多种备选方案中进行选择,并按照最大收益的方案行动的特点。法律规范通过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设定,给违法行为施加了成本,从而使人们在行动方案的选项中,作出选择合法行为,避免违法行为的决策,实现一种依靠法律的秩序。因此,法治秩序的优势在于,它对于理性人可以发挥良好的指引作用和调控作用。但是,仅有法治秩序是不够的。首先,人类行为不仅受理性指导,也接受非理性的指导,因此需要社会提供惯例来指导人类的下意识行为,习俗因此在人类行为指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理性,它不能提供完全确定性的指引。由于人类作出决策所依据的信息是有限的,因此也就会产生预期的难题,产生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完全、单一地依靠法治来实现社会秩序,而是必须结合其他社会调整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礼乐刑政”的古代传统是有一定的现代借鉴价值的。 礼治秩序的优势在于,礼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依靠对人的性情调教实现秩序,依靠礼对行为的规范来实现“化民成俗”的习俗调整效果。习俗和法律不同的地方在于,习俗由不自觉的模仿而来,法律由预设规范产生;法律调整具有严重后果的社会行为,而习俗调整的范围则可能涉及法律并不顾及的微小人类行为,其要义可归纳为四个方面,即恭敬之表达、情感之节制、仁义之滋养、和乐之养育。 如何实现传统礼治的现代转化 当然,在继承传统礼义的情况下,礼的内容需要适应现代社会发生深刻的转变。在经济基础已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那些和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相悖的内容已没有存在的价值,需要根据礼义制定新礼,实现旧礼向新礼的创造性转化。比如,传统“君臣父子”的伦理强调的是不同的社会角色要承担好自己不同的社会义务,那么到今天则应转变为:各种现代社会角色都应履行好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形成相互尊重、体谅、和谐的社会关系。 这种秩序并非法律强制的结果,而是通过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教育,通过人的模仿能力来实现的一种习俗化的秩序,它可以防止对人性的专制化后果,可以使社会获得更为久远的秩序。正如董仲舒所言:“教化已明,习俗已成,子孙循之,行五六百岁,尚未败也。”(《汉书·董仲舒传》)其秩序久远的原因在于它可以深入人的无意识领域,默默地指挥人的行动。 继承传统礼治的精神,并非是要取代法治,而是要着眼于人的心理需要,汲取我国传统文化精华,建立一种相互补充、互为支撑的社会秩序机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