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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军】辱母杀人案: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就是正道了吗?

http://www.newdu.com 2018-01-20 儒家网 曾海军 参加讨论
曾海军

    作者简介:曾海军,男,西历一九七六年生,湖南平江人。中山大学哲学博士,四川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四川大学哲学系《切磋集》系列书系主编,著有《神明易道:〈周易•系辞〉解释史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诸子时代的秩序追寻——晚周哲学论集》(巴蜀书社2017年)。
    

 


    辱母杀人案: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就是正道了吗?
    作者:曾海军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表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二月三十日癸丑
               耶稣2017年3月27日
    这几天看着辱母杀人案不断地在刷屏,与所有人一起感受着被刺痛的神经,虽然也总想说点什么,但又觉得很多话已经被说出来了,那种义愤填膺的情感也已经不断地被表达出来,自己没有觉得需要特别说什么。
    在某种意义上,看着国人在这件事上空前一致,群情激昂地声讨“冷血”的法律,我还是觉得挺受安慰的。作为一个做儒家学问的人,我看到的是“辱母”这件事,异乎寻常地刺痛了所有人。这说明传统儒家对中国人的塑造,还是依稀留下了某些痕迹。但似乎也没有更多的意思要表达,直到我看到“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立马激起了一些想法。
    
    据说这话出自济南公安的微博,但出处不重要,更不打算把矛头指向济南公安。我以为这话特别能代表国人的看法,别看这么多人激愤不已,但要说如何评判这话,大概多数都觉得没错,只是说的时候或是场合不对。但实际上,很多人都没想过,这话要是能成立,国人的这次群情激昂就成了无的放矢。
    这话的意思其实就是,情感都是私的,法律才是公的。既然经过了司法程序,判决就是公的,即便激起了所有人的愤慨,那也是每个人自己的私情,不能影响判决的结果。真的是这样吗?对于公私观念,我们完全照搬西人的东西,同时又食洋不化,导致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上陷入到丧尽天良的地步,却居然还可以振振有词。
    对于辱母杀人案,我相信西方人肯定也不会这样判决。陪审员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普通人以常情常理做判断,像辱母杀人案中出现的这种令人发指的禽兽之行,可谓人神共愤,特别容易激发普通人的情绪,由此在案件的判决中体现出来,其实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为何在我们的司法程序中反而得不到体现呢?这就是食洋不化的恶果。
    虽说西方人会以情感为私,但并不妨碍热血的人表达自己的情感。我们学习西方人的这种观念,却学成了先把一个热血的人变成冷血,再来行判决之事。有人说在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中只看到“冷血”的法律,其实不是。法律无所谓冷血还是热血,只有冷血的人,才会在这样的案件中冷漠地运用防卫是否过当来判决。据说有一个法官在微博中表示,在母亲受尽凌辱的时候,其子应该在第一时间录像取证。如果凌辱是禽兽之行,那这就是禽兽之言!食洋不化的恶果可以到什么地步,可见一斑。
    不过以上并非是我最想说的,我想表达的意思是,并非所有情感表达都是私的,也并非所有法律判决都是公的。面对禽兽之行而一个个义愤填膺,这种情感怎么会是私的呢?平时所谓激起公愤,这个“公”字并不是虚设的。对于辱母杀人案的判决,很多人都会联想到是不是又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在里头。但我以为,用不着以这种方式去揣测人了,即便整个审判过程都没什么交易,这一判决也是私的,因为这里面必然有私心自用的地方。
    面对案情中的禽兽之行,是个人就必然会义愤填膺。参与审判的人深入案情,对受凌辱的人有更多感同身受的机会,却为什么会变得如此冷漠呢?因为克服了这种感受,不管是基于什么理由,克服一种正大光明的义愤,必然出于不义的私心。有人说到基层司法审判容易陷入伦理困境,不敢越雷池。或许有这种背景在,但患得患失,不敢担当,也是私心自用的表现。
    拯救母亲于危难之中,捍卫母亲于凌辱之际,这既是大公之情,亦是至义之事。这一次的辱母杀人案之所以令各部门如此迅速地反应,我相信都有积极主动应对的一面在里头,因为不光是案件的当事人忍无可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母亲——只需这么动一下念头,就足以调动一个人身上全部的正能量,一个再懦弱的人也可以变得血气方刚!这要是都不能得到伸张,被凌辱的决不只是案件中的母亲,而是整个中国传统文明的根基!
    我相信这次的全民反响有传统儒家所塑造的痕迹在。父母是至亲之人,几千年的文明滋养使得我们依然会斩钉截铁地说,那可是我爹妈!无论我们在这个人世间目睹了多少欺凌,也无论自己受了多少欺凌,但谁要是敢欺凌到咱爹妈头上来了,最起码也还有一命相拼!谁敢说这种情感居然是一种私情?西方人有西方人理解情感的套路,我们也该有我们对待情感的方式。西方人喜欢通过人来理解父母,我们则往往通过父母来理解人。对父母的情感固然容易沦为私情,但并不必然是私情。
    作为中国人,对父母的这种特殊感情永远无法更改,也不应该去更改,儒家文明正是不断地提升这种特殊的感情而必不令其沦为私情。辱母杀人案激起了中国人这种共通的情感,我们决不能食洋不化而克服掉这种大公之情。从这一事件的反响也可以看出,我们要么不断地追求自身为中国人,要么就甘愿沦为禽兽,而永远也成不了西方人!所谓“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不是中国人的正道,中国人是该寻求自己的正道了。
    附:邓析安人(节选)
    说明: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情感未必都是私的,法律未必都是公的”这个意思,特附上笔者对“邓析安人”做过的一段分析,以助理解。
    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吕氏春秋•离谓》)
    邓析是名家的思想人物,大概可以理解为他那个时代的公共知识分子。这个故事讲的是,当时有一条叫洧水的河流洪水泛滥,一个出身大户人家的人不幸溺水身亡,尸体被别人打捞到了。大概是看中了大户人家的这一背景,捞尸者挟尸要价,想趁机发一笔死人财。只是没想到这大户人家也抠门得很,不愿意花这大价钱,就找到这当时的公知分子邓析,想要他帮忙出个主意。
    邓析用他特有的名家头脑安慰说:“你别着急,人家手头捞的尸体不卖给你还能卖给谁呢?”这富人一听,如梦初醒,于是就放宽了心,等着捞尸人来找他。这可急坏了捞尸人,他的时间可耗不起,赶紧也来找邓析出主意。好家伙,这邓析又用名家的智慧安慰说:“你也悠着点,人家不从你这里买尸体又能从哪里买呢?”
    在这个故事里头,挟尸要价是一件容易刺激人的道德底线的事,任何一个平常的人都受不了这种伤天害理的勒索。但奇怪的是,面对这种恶劣的行径,我们的公共知识分子邓析却没有表现出任何不适,而是淡定地发挥他的专业水平替双方出主意。邓析的这种表现放在现代社会里,也许不乏为他辩护的人。
    所谓不带入个人的立场或情感,客观公正地表达看法之类的,邓析说不定还会成为现代的某种典范。也可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邓析的表现相当具有现代性品格。然而,这其实不应该是现代人的骄傲,而恰恰是某种“现代病”。当面对一个人挟尸要价的时候,我们一定会忍不住表示愤慨或谴责,可邓析却淡定地要当事人双方“安之”。
    如果说,邓析的这种姿态是表现了他的客观公正,那就是说我们的情感流露是在泄私愤么?这未免也太离奇了,我们忍不住心生愤慨,又跟挟尸要价的当事人没有半点关系,凭什么说这是在表达私人的情绪,而不是捍卫公共的道德?我们的愤慨之情完全可以是公正的,并不是什么私情。
    不错,邓析是具有足够冷静的头脑,而我们也许更容易冲动。但客观冷静的头脑分析就能确保不偏不倚的公正性,而无法忍受的情感流露就注定会陷入私人的狭隘性么?现代人总觉得诉诸于个人的道德情感就只是属于私人的,而只要具有公共可交流的理性特征,就立马变成公正无私了。但怎么可能是这样呢?
    问题其实是在于,个人的道德情感或价值观念只要是去除了私心,就具有公义,不但可以去评判别人,亦可以要求于人、谴责于人。相反,一个冷静的头脑或一种理性的算计,完全可能被私心蒙蔽,所言所行就毫无公正性可言。事实上,一个人可以没有私心,一个公共集体也可以全都是私心。一个人的义愤填膺可以是道义的,一个公共集体的所有冷静分析也可以是一桩肮脏的交易。这原本并不是难懂的道理,可惜犯了“现代病”就看不清了。
    如果认为凡个人的就一定是私的,凡经过了公共的交流就一定是公的,这不过是现代人的一种错觉。邓析恰好满足了这种错觉,就因为他那不带感情色彩又够专业水准的“安人”手法,便为他扯起客观公正的大旗,这明显不合情理。
    事情原本很简单,就是面对有人挟尸要价这种事,要么无法忍受,要么就忍下心来漠然待之。前者就是通常所说的激起了公愤,后者不过是有人觉得没自己什么事。邓析就充当了这后者的角色,面对有人挟尸要价却显得若无其事,这难道还值得我们表彰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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