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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小山】仅有思想是不够的——宗教自由反思

http://www.newdu.com 2018-01-20 儒家网 newdu 参加讨论

    原标题:仅有思想是不够的
    作者:马克·小山
    译者:吴万伟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七月初九日己丑
               耶稣2017年8月30日
    洛克、斯宾诺莎和伏尔泰都是杰出的思想家,但欧洲的宗教自由不是哲学驱动的,而是治国才能提高的产物。
    宗教自由已经成为欧洲的标志性价值观。它被写进宪法,并得到各个政治光谱的政客和思想家的支持,在很多人看来,简直就是不容置疑的绝对真理。但是,宗教自由到底是如何出现的,背后原因是什么,这些仍然是遭到广泛误解的问题。
    按照规范的叙述,在西方,宗教自由产生于破坏性的宗教战争。著名思想家如约翰·洛克(John Locke)、巴鲁斯·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皮埃尔·培尔(Pierre Bayle,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先驱,17世纪下半叶最有影响的怀疑论者。---译注)和伏尔泰(Voltaire)的强有力论证催生了宗教自由。这些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用支持宽容和宗教自由等激进观点作为对宗教战争的残酷性做出的回应。他们的自由理想在美国和法国革命后继而成为西方政治机构的内在要求。
    在更广泛的框架内,这种描述得到多数政治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的接受。但是,证据并不支持思想观念在宗教自由的崛起中所发挥了巨大作用的观点,因为它低估了机构扮演的决定性作用。
    哲学家的观点的确非常重要。皮埃尔·培尔在《历史批判辞典》(Dictionnaire Historique et Critique 1697)中指出,如果一种宗教宣称是唯一真正的信仰,其隐含的意思是拥有迫害其他人的权利,而其他所有信仰也拥有提出这种主张的同样权利。通过显示出这种宗教真理主张对社会的影响的天生的反复无常,培尔还认为,即便人们发现自己的宗教是错误的也很难为自己真诚地试图遵循其教义的的罪过而感到内疚。
    洛克认为真正的信仰是不能被强迫的。他声称,据此,限制宗教少数派的权利只能靠国家来实施,而且其理由不是出于信仰或者救赎等原因。伏尔泰提出同样有效的路径,无情地记录和嘲讽了宗教迫害的种种案例。他一次次地让狂热者和宗教教条的执行者显得荒谬可笑。这些都是引人入胜且影响深远的思想观点,值得我们继续研究和阅读。
    但是,把焦点集中在这些观点上并不能充分解释西方如何实现了宗教自由。培尔、洛克和伏尔泰等人的思想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观点在宗教自由的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并逐渐进入实际政治和社会生活。
    我与乔治·梅森大学的同事,历史学家诺尔·约翰逊最近完成了一本书《迫害和宽容》(2017),其中我们显示实现宗教自由仅有思想是不够的。关键是政治和社会机构的变化,具体地说,就是国家制订和执行法律的能力的增长和强化,即让宗教自由在西方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具有吸引力。不是培尔、斯宾诺莎、洛克的观点推动了国家权力的崛起,而是为了行政管理和战争而筹集资源的需要。对于越来越强大的财政和军事国家而言,宗教一致性和迫害只是变得代价过于高昂和效率过于低下而已。
    中世纪的欧洲特征是多样的、重叠的政治边界和法律边界。这些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统治者被期待仅仅执行现有“领土法律”而不是制订新法律。通常不会增加新税种,一般来说,统治者依靠自己领地上的收益生活。军队不是长期性的,而是在需要的时候临时招募来的。王国内的不同区域和城市或许有自己的内部关税壁垒、管理规定和度量衡。在官僚治理方式上还很原始。
    地方法规的差异很大,法律的实施通常取决于个人身份。贵族常常免于缴税,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同业公会则控制了人们经商的机会。
    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规则和法律就是人们常说的身份管理,这是常态。中世纪政治之所以依靠身份管理就是因为这种管理成本低廉。中世纪政治缺乏实行普遍法律的能力,所以依靠身份管理也是有道理的。
    在更深层次上,身份管理提供了将整个政治秩序团结起来的粘合剂。身份管理依据法律地位和宗教对个人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限制了不同群体间的经济竞争,产生了供政治精英捞取油水的寻租机会。这些经济寻租反过来用于维持歧视性的政治秩序。
    这些歧视性法律有很多都是基于宗教的,例子之一就是犹太人的高利贷。教会法规禁止基督徒参与高利贷,但犹太人不受教会法规的约束。通过实施这个禁令,统治者能够从犹太高利贷者赢得的垄断利润中征税。反过来,他们为犹太人提供保护,使其免受暴力侵犯,授权犹太人管理自己的事务。
    宗教也提供了政治合法性的潜在来源。现代国家依靠民主机构或者通过提供公共福利和经济增长赢得合法性,而前现代国家往往更多依靠宗教。
    通过给予统治者政治合法性,宗教当局可以要求世俗统治者确保宗教的一致性。
    中世纪国家依靠宗教机构代为执行行政管理任务并提供公共福利是有道理的。欧洲的宗教机构如教会和修道院和伊斯兰世界的瓦克夫宗教公产(waqfs)和清真寺提供教育、贫穷救济和其他公共福利。与非宗教组织相比,它们在清除搭便车者方面做得更好,而且能吸引更多教徒的捐助。
    教会和国家的合作关系不断发展,这种合作关系对前现代世界的宗教自由产生了重要后果。通过给予统治者政治合法性,宗教当局可以要求世俗统治者确保宗教的一致性。对世俗统治者来说,这个交易也很有吸引力,因为他们相信宗教竞争往往造成政治不稳定。
    宗教一致性以及随之出现的迫害宗教异议者逐渐等同于维持政治秩序。在这样一个世界,宗教自由完全是难以想象的。
    这种政治交易的本质体现在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的宗教自由观的演变。在最初想摆脱罗马教廷束缚的时候,马丁·路德鼓吹宗教自由。在早期著作中如《致德意志基督教贵族的公开信》(1520),他承认任何信徒都有根据自己个人判断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反对宗教信仰的强制性干预。但是,路德的立场发生了变化,1524-25年的农民战争是变化的最直接原因。他反对再洗礼派教徒的宗教自由,接着谴责他的宗教改革同行瑞士宗教改革运动的领导者乌利希·慈运理(Huldrych Zwingli)。路德有关宗教自由的内部冲突及其与同代人的那些冲突说明,起作用的强大力量似乎让宗教强制成为必要措施。他逐渐相信应该要求宗教一致性---人人都支持路德派。
    还有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和西班牙医生自然科学家米歇尔·塞尔维特(Michael Servetus)的案例。塞尔维特是自由思想家,在医学史上以发现肺循环的功能而闻名。他也否认三位一体,这让他成为天主教徒和新教徒的敌人。加尔文与维埃纳(Vienne)的天主教宗教裁判所的人密谋以其提出异端邪说的罪名迫害塞尔维特。当塞尔维特来到日内瓦后,加尔文鼓动对其惩罚。塞尔维特被烧死在火刑柱上,引起欧洲新教徒的欢呼。
    法国神学家塞巴斯蒂安·卡斯特里奥(Sebastian Castellio)批评加尔文用法律谋害了塞尔维特,这成为支持宗教宽容的强大思想案例。卡斯特里奥的宗教宽容主张比洛克和培尔的观点早一个半世纪。但是,他的作品并没有真正的影响力,卡斯特里奥也没有被尊崇为提倡宗教自由的先驱。
    不过,宗教自由在16世纪上半叶根本就行不通,这不仅仅是因为教条主义。18世纪的人并不比16世纪的人更聪明或更容易思考支持宽容的论证。差别不过是宗教在维持16世纪的政治秩序时发挥的作用更大罢了。
    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西方最终实现了宗教自由?为什么是洛克和伏尔泰而不是卡斯特里奥成为鼓吹宗教自由的英雄?答案在于1500年到1800年欧洲国家发生的根本性机构变革。
    第一个改变是欧洲国家规模的转变。在中世纪末期,中世纪统治者开始努力提高行政管理能力,更频繁地增加税收。但是,最戏剧性的发展出现在1500年之后,那是被历史学家称为军事革命的军事技术发展的结果。这场遍及整个欧洲的军备竞赛是火药的发展带来的,迫使统治者大力增加财政和行政管理能力。
    为了维持更大规模的军队,必须增加新税种和创立永久性的政府借款管理体系。而且,税收体系发生了转变,从临时性的、封建性的和去中心化的税收体系变成更加标准化的和中央集权化体系。不是依靠向包税人(tax farmers)、教会、或商业公司代为征税,统治者组建了庞大的官僚体系直接征税。这是支付不断扩大的军费开支的唯一方法。
    欧洲军队规模的扩大提供了一种尺度转变意识。英法百年战争中对抗的军队人数不过是数千人。但是,在1415年阿金库尔战役(Battle of Agincourt)中,法国集结的军队已经超过万人,却被数量少得多的英国军队打败,无论如何这是非同寻常的事件。
    到了18世纪初,法国和英国指挥官领导的军队规模已经达到10万人。在路易十四国王时期,法国陆军的总规模是40万人。
    维持这样庞大的军队---以及早期现代国家建立的同样昂贵的海军---要求大幅度增加税收收入。在1688年光荣革命和1815年拿破仑战争结束之间,英国国家的税收收入增加了15倍。整个国民生产总值增加了大约3倍,这相当于国家相对规模增加了五倍。其他欧洲国家也成功地大幅度增加了税收收入(虽然有些国家如法国不能随着不断增长的开支的要求维持其收入的增加。)
    应对这些变化的戏剧性的机构转变标志着所谓的财政-军事国家的崛起,它推动了成本高昂的大规模战争。早期现代国家可怕的军事力量和行政管理能力也意味着它们有能力比中世纪前辈更有效地镇压异端分子。像荷兰的哈布斯堡王朝菲利普二世(Habsburg Philip II)和英国玛丽一世(Mary I)等统治者都因为宗教信仰问题而烧死了数百人。
    对于拥有官僚体系和专业征税员队伍的国家来说,平等对待每个人是减少开支的方法。
    但是,这些变化的长远影响却破坏了宗教作为政治合法性工具的功能,促成了用更加普遍的法律取代从前依靠身份管理的老做法。1600年后欧洲出现的新现代国家的权力源头不再是贵族和教会而是其他---君主权威。宗教合法性作为政治合法性的源头已经不那么重要了,教会和国家之间的大交易受到削弱。因为依靠宗教权威的程度越来越低,国家变得不那么愿意强调维持宗教一致性的重要性了。
    法国前总理红衣主教黎塞留(Cardinal Richelieu)说明了这些发展变化。黎塞留摧毁了法国贵族的独立权力;他通过红衣主教的身份大幅度扩张了君主的权力,将法国利益凌驾于天主教信仰之上。这个成就的关键部分涉及到破坏了法国新教徒胡格诺派(the Huguenots)的独立军事权力。就像黎塞留摧毁了胡格诺的“国中之国”一样,他也确保了他们按照新教教义信仰宗教的权利。宗教成为私人活动而不是政治权力的替代性源头。简单地说,更大的宗教自由是以牺牲宗教的政治权力为代价的。
    权力集中和官僚体系壮大的过程带来了其他重要后果。它意味着身份管理必须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国家推行更普遍的法律法规。同业公会丧失了垄断特权。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标准化;税收变得更加规范。对于拥有官僚体系和专业征税员队伍的国家来说,平等对待每个人是减少开支的方法。区别性对待天主教徒、新教徒或犹太教徒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多余,最终被彻底放弃。虽然是渐进的和间歇性的,这种拉平过程证明是不可动摇的,从长远看也是不可逆转的过程。
    有些国家试图严格推行宗教一致性。哈布斯堡王朝的西班牙推行了宗教裁判所,驱逐犹太人和穆斯林人口。路易十四国王将胡格诺派赶出法国。但是这些回归到中世纪宗教一致性时代的尝试都证明是代价高昂的错误,不仅削弱了政权而且削弱了他们控制的国家。
    不再要求宗教合法性的相对强大的“世俗”国家的建立,将政治均衡转向更喜欢宗教自由的方向,拆除了从前的身份管理体系。一旦发生这样的机构改变,统治精英的意见开始更倾向于支持宗教自由。
    犹太人解放的案例是重要的例子,说明历史上的宗教自由是如何发生的。在1782年,哈布斯堡王朝皇帝约瑟夫二世签署了在整个欧洲大陆对犹太人宽容的首批赦令。这个法案给予犹太人某些公民权利,理由是他们已经作为积极的公民融入整个社会。虽然还没有给予犹太人充分的平等权,但代表了对待犹太人的方法的重大改变。走向解放的推动力量与其说来自对宗教平等原则的承诺倒不如说是承认维持从前依靠身份管理的巨额经济和政治成本。皇帝约瑟夫二世被克里斯蒂安·威廉·多姆(Christian Wilhelm von Dohm)的著作说服了,此人认为现有规定限制了犹太人的生活,让犹太人无法成为有生产能力的公民和工人。他认为将犹太人从歧视性法律中解放出来将刺激经济的发展。
    约瑟夫的改革引起争议,但革命的法国采取了类似的政策,并很快将其出口到欧洲其他地方。这种转变的结果是戏剧性的。从前,犹太人被排除在很多产业和行业领域之外;他们不允许进入大学、法律或参加同业公会。结果,犹太人被大部分局限在贸易领域如高利贷和成为走街串巷的小商小贩,中欧犹太人大多生活在贫困落后的隔离区内。解放之后,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内就发生了变化。犹太人大规模进入高等教育、工业和商业领域。
    宗教自由度的增加也改变了欧洲的文化和思想生活。在中世纪和现代之间,犹太思想文化在很多方面落后于基督教欧洲---虽然偶尔出现一些天才如斯宾诺莎或者摩西·门德尔松(Moses Mendelssohn)。欧洲犹太社区的解放带来犹太人思想和艺术成就的大繁荣和大发展,这极大地丰富了欧洲社会。
    宗教自由开始不再被认为是引发社会动荡和内战的罪魁祸首,反而成为双赢的主张。
    经济变化成为宗教自由崛起的补充,最突出的是现代经济增长开始时。就像犹太人的例子一样,更大的自由让宗教少数派繁荣起来。路易十四国王驱逐的新教徒为英国、荷兰和普鲁士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工业专长。在工业革命时代的英国,贵格派教徒等宗教异议者在商人、创业者和革新者中都有众多的杰出人物出现。
    从身份管理转向普遍法律的非直接后果更加重要。身份管理限制了贸易的范围和劳动分工。因为这些身份管理法规的废除---同业公会丧失了权威,城市和领主丧失了征收内部关税的能力---贸易和商业活动繁荣起来。
    贸易的增长反过来强化了自由主义趋向。正如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贸易鼓励个人通过互利共赢的正和博弈视角而非零和游戏的冲突视角看待这个世界。宗教自由不再被视为引发社会动荡和内战的罪魁祸首,而是成为双赢的主张。
    我们的论证对于现代世界的隐含意义是什么呢?最重要的或许是需要认识到自由观点未必对自由社会的出现负责。相反,新型政治组织和现代国家的出现按照自己的逻辑引导统治者强化普遍的行为准则---与宗教歧视格格不入的法律法规。
    新教教徒常常将宗教改革解释为宗教自由的源头。但是,加尔文和卡斯特里奥的例子说明新教本身并非指向宗教自由的道路。美国的国家神话常常将宗教自由的根源归结为躲避迫害从英国逃出定居到新英格兰的清教徒。但是,清教徒只相信清教徒的宗教自由;在确保宗教一致性方面,他们比很多欧洲国家更加严厉和残酷。任何有意义的宗教自由实践的实际行动既不是来自哲学家的论证也不是来自新教信仰的性质本身,而是来自17世纪之后在政治上根本做不到宗教一致性了,因为新教也变得越来越派别林立。
    最后,宗教自由得以实现的历史提醒我们,仅仅承诺于自由价值观是不足以维持自由的繁荣,它还要求适当的政治和经济基础。正如20世纪30年代德国经验显示的那样,宗教迫害能够迅速死灰复燃。我们并不能期待单单依靠自由思想就确保自由的实现。如果尊重宗教自由和自由价值观的其他成就,我们就必须求助于机构性基础的生命活力。
    作者简介:
    马克 小山(Mark Koyama),美国乔治·梅森大学经济学副教授,莫卡特斯中心(Mercatus Center)高级学者。与诺尔·约翰逊(Noel Johnson)合著《迫害与宽容:宗教自由的漫漫长路》2017年即出。
    译自:Ideas were not enough byMark Koyama
    https://aeon.co/essays/the-modern-state-not-ideas-brought-about-religious-freedom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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