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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生活实践智慧的道德哲学阐释(4)

http://www.newdu.com 2019-05-27 论文联盟 佚名 参加讨论
再次,“好的生活”是“我”在工程生活中进行伦理实践的必然追求。前已述及,“好的生活”以工程—人—自然—社会完整和谐存在为本体论背景,而“我”在这一存在中的不完满性和有限性既隐含了“好的生活”的过程性和历时性,也确认了“我”存在的伦理实践向度——“我”存在的向善、择善、行善植根于“我”伦理实践的目标、程度、范围,并同时赋予“好的生活”以践履责任承诺、践行道德卓越的伦理实践内涵;更因为人类工程活动中风险和运气的存在,导致“我”在现实的工程实践场景中对“你”“它”负责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卓越对“好的生活”的范导成为必要。道德卓越力量的确证,其意义首先在于通过对人的理性本质的确证——“我”要通过“正确行动”,遵行对“你”“它”担负责任的承诺,为“好的生活”的实现获得合乎人性的发展方向提供担保。道德对“好的生活”的制约,并不仅仅表现为通过制定工程职业伦理规范来单方面要求“工程师应当……”;卓越对“好的生活”的范导,也不仅仅只是提供一种认识、反思、变通、调整规范对行为者行动要求的思维方式,而是在更深刻的意义上,它乃是以工程—人—自然—社会完整、和谐、可持续存在为思虑视角,通过对存在的人之为人的规定来影响“好的生活”的发展趋向康德认为,人之所以自由,在于人的理性能够驾驭感性,控制人的欲望;追求幸福虽然合法,但是追求幸福的手段和方式必须要合乎道德。当康德以“配享幸福”为幸福的前提时,他所关注的是要赋予主体以道德的规定,并以人自身存在的道德性来担保幸福追求的正当性。本文此处类比运用了康德“以德配福”的观点及论证,即以工程行为者存在的道德性来担保追求“好的生活”的正当性。。这里所谓存在的人之为人的规定,是指将公共的道德原则、观念和具体的职业伦理规范化为行为者主体的内在要求和意向,从而使自我潜能的充分发展与完善成为“我”的存在方式。此外,从现实形态来看,“好的生活”所涉及的感性内容和感性向度如果缺乏必要的范导,极有可能引发伦理实践与“好的生活”之间的紧张乃至冲突,20世纪中后期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多次重大工程事故从经验方面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作为“我”践行对“你”“它”的责任承诺并在履责的“正确行动”中发展自己、完善自身、确证道德卓越的形式及结果,“好的生活”不仅有其物质的、感性的规定,而且也涉及包括精神和理性在内的多重向度。就个体行为者感受“好的生活”而言,“我”对自己与工程实践紧密联系的个人生活的满意,不仅有物质欲望和利益要求,也包括理性需要和欲求的满足;就“好的生活”的结果形式而言,“好的生活”同时体现为行为者以“正确行动”的方式向“你”“它”负责、实现卓越的过程,后者构成了“我”在工程—人—自然—社会存在中自我发展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好的生活”固然离不开行为者“遵行规范”开展工程活动,但其最终的真正实现还是依赖于人类是否能在整个工程生活中始终“正确行动”、践履各层次责任并始终彰显卓越的力量。所以,当代工程伦理实践的终极目标就是过上“好的生活”。“好的生活”带给人类的自由与幸福,总是以工程—人—自然—社会存在中个体行为者自身潜能的充分发展、涵育德性、践履责任、践行卓越为题中之义。   
    三、工程生活实践智慧的道德哲学意涵   
    传统的工程伦理以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来指导行为者“应当做什么”和“应当如何做”,体现出人类以实践理性的努力去“正确行动”、实现向公众和社会负责的决心和信心。可是,“正确行动”在具体工程实践场景中的落实,若只以遵行规范为条件,则往往难免走入实践困境。在工程实践与个人生活的统一中,“正确行动”的核心是建诸于认识、实践、反思、变通规范基础上的践履各层次的责任,亦即对行为者在工程—人—自然—社会存在中的价值认肯,它参照已有规范设定的正当标准却又不完全依赖于规范对实践场景的抽象判定,而是面向未来以美德涵育自身,不断发展行为者主体潜能,并以追求“好的生活”实现为目标。而“好的生活”的实现,又取决于工程行为者是否自觉自愿地“正确行动”。在这里,自觉自愿反映出行为者潜行知善、笃力向善、积极行善的道德实践意向,凸显出在现实工程生活中的行为者创造并践行道德卓越的意志和决断。工程生活的实践智慧,便表现为“我”在实际的工程实践场景中,“遵行规范”向“正确行动”的超越和“正确行动”向“好的生活”的升华。   
    从道德哲学的角度而言,“遵行规范”向“正确行动”超越所蕴含的是如下观念:工程伦理规范体系是以“正确行动”理念为根据,以“工程师应当……”的话语系统表达出“正确行动”的道德行为意向;“正确行动”建立在普遍化的行为规范基础之上,在具体的工程实践情境中融入美德对行为者存在价值的进一步思考——“我”如何去真实获得“好的生活”?一方面,仅仅依循职业伦理章程的要求去“遵行规范”并不能让“我”在工程—人—自然—社会中确认自身存在的价值,在章程条款的规约之下,“我”只能是个无条件履行职业责任的“无生”“无脑”“无情”之“无脸”的“工程师”。虽然“正确行动”建诸于规范、原则设定的正当性标准之上,却在工程实践与个人生活的统一中,时刻以理想的人格境地的存在状态为观照,要求“我”将温暖的心理动机凝结为关怀“你”“它”的实践理性,将道德敏感性沉淀为自我行为的道德卓越,清醒地认识在工程—人—自然—社会存在中“我”与“你”“它”的关系,主动践行“我”对自身、“我—你”和“我—它”的责任。“正确行动”对行为者存在价值的确认,并不仅仅依据行为者是否完成了章程条款所规定的“工作”或“任务”,更多地在于是否真正实现了“我”对“你”“它”的责任承诺,是否在工程生活中发挥自我潜能、获得了自我的多方面发展,是否以彰显卓越价值观的积极姿态去努力追求“好的生活”。可见,在个体的维度上,它所指向的是自我的完善与完满;在群体的层面上,它则以社会的发展与实现“好的生活”为目标。另一方面,对行为者存在价值的肯定,在现实操作的层面上往往需要通过职业伦理章程的形式来加以担保,因为“在普遍的形式下,具体的存在才能扬弃个体差异而形成共同的行为导向,在任何条件下都既肯定自我的内在价值,又彼此承认和尊重各自的存在价值”[1]264。与此同时,个体行为者德性、人格、生活与工程实践的统一,促使行为者在当下的工程生活中通过自我反思达到对规范的更新认识,进一步化作行为者要“正确行动”的现实意志冲动。在工程实践场景中“我”每一次对规范的反思、认识、实践都是“我”确认自己存在价值的方式,都是“我”创造、实践卓越的过程,也都是“我”为实现“好的生活”所付出的尝试与努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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