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除了是伟大的教育家之外,也当过鲁国最高司法官员大司寇,他在法律专业上也有值得我学习的地方。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老夫子说自己听讼判案的能力和一般人没有太大区别,就是按照普通人的观念来断案,他的理想就是没有人打官司。这对我的一个重要提醒是:法律思维还是要符合普通民众的常情、常感、常识。法律要讲理,孔子反对法家那种的不讲理之法。 《孔子圣迹图:诛少正卯图》 中国古代的儒法之争 孔子的观点让我反思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中国古代有儒法之争,一般认为儒家强调以德治国,而法家则强调以法治国。但是,这个可能并不完全恰当。正如维特根斯坦说,我语言的界限就是我世界的界限。同理,我们语言的混乱也是我们世界的混乱。 中国古代的法家和现在我们讲的法治其实存在很大的区别。法家强调“霸业”,希望短时间内立竿见影。在某种意义上,法家既不相信天道,更不相信人道,它只讲霸道,它把人当作纯粹的工具,法律纯粹以利益为导向,严刑酷罚,赏善罚恶,完全不考虑道德。法家认为道德本来就很虚伪,这就有点像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诡辩论大师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没有什么正义,如果说有正义那它只是强者的利益。 法家非常讨厌儒家的仁义之说,在法家看来,儒家说的孝顺父母,兄友弟恭,和睦相处等美德都非常非常地虚伪,本来都是利益,却非要套上亲情、友情、爱情之类的虚名。法家认为人性本恶,好利恶害,人世间没有善良,全部都是利益交换。所以,法家在某种意义上是彻底的虚无主义,只讲现实,不讲理想。只讲利益,不讲仁义。 商鞅就认为,有六种东西最为可耻,危害国家,是为六虱,对于这六种害虫要斩尽杀绝。大家觉得这六种害虫是什么呢?蟑螂、老鼠、蚊子、臭虫、跳蚤、苍蝇吗? 估计有同学发现了,肯定不对,老鼠是哺乳动物,不是昆虫。 商鞅认为,这六种害虫是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虱”也。 基本上人类文明的核心价值在商鞅看来全部都要推翻重来,有点像尼采重估一切价值的味道。 《商鞅像》 所以,法家的法是一种剥离道德色彩的律法,它不管老百姓是否真正认同法律,它只强调服从听话,不听话就要受到惩罚。比如商鞅推行的分户令,解体家族,“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男子婚后必须与父母兄弟分开居住,形成小家。如果有谁违背这条律法,则需要承担一倍以上的赋税。 不管亲情伦理,不管愿不愿意,总之“大家”必须拆成“小家”,这样的好处是:一方面没有大家族的存在,无法对抗国家权威,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税收和兵力。法家的代表人物大多刻薄寡恩,冷酷无情,通常没有好下场。不过这也符合法家的逻辑立场,按照他们的观念,人与人本来就是互相利用的,所以他们被君主利用完毕,自然也就可以像垃圾一样被抛弃。 好像有点偏题了,我们回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历史中的法律和道德 比较孔子和商鞅关于法律的立场,一个明显的不同在于,孔子认为道德是可以影响法律的,但是商鞅却认为道德绝对不能干涉法律,因为道德本来就非常虚伪。法律就应该像悲惨世界中沙威一样,冷酷绝情。所以商鞅认为:“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法度已经确定,君主就不应该用那些所谓仁义道德的空谈来破坏法度。“以刑治,以赏战,求过不求善。” 用刑罚来治理国家,用奖赏激励民众去作战,任用所谓的“奸邪之人”,而不用“善良之人”。满口仁义道德的人通常都很虚伪,都是伪君子,与其这样还不如任用真小人。 《商鞅大战群儒》网络图 孔子自然完全不赞同的观点,他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整顿他们,老百姓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心。 司马迁在《酷吏列传》开篇就引用了这段话,上等的统治者重视道德,让人发自内心地去尊重规则,按照规则办事。下等的统治者则用威胁和惩罚的手段。我认为每一个学习法律的同学都应该去读一读太史公的这篇文章。 司马迁认为法令制定得越是严厉,产生的盗贼就会越多。“法令滋章,盗贼多有。越是重视法令,法令反而没有什么用,二律背反。 太史公说了这样一段很令人深思的话:“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回顾历史,司马迁说法家得势的那段日子,天下的法网是非常严密的,但是奸邪狡诈的事情还是层出不穷,这种情况发展到极致的时候,官吏和百姓相互钻法律的空子,结果达到了一蹶不振的地步。 想一想看,每天都可能犯法,那么每天都想着如何来钻法律的漏洞,这样就要出台更多的法律来防止漏洞。法律和民众成为了猫捉老鼠的游戏,猫想捉住老鼠,老鼠戏弄猫,于是需要更多的猫,也弄出更多的老鼠。 《猫和老鼠》网络图 人们每天醒过来思考的第一件事情也许就是今天如何能够不犯法,如何能够骗过这个无所不在、随时可以触碰的法律。所以,那个时候,官也不太好当。“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言道德者,溺其职矣。” 在这种时候,官吏管理政事就好比抱着柴禾去救火、泼洒沸水来阻止沸腾一样无济于事,如果不用强健有力的严酷手段,无法胜任职责,更不可能身心愉快。所以,如果有官员想谈一谈道德,就会被视为没有尽职。在这种法网严密,无所不包的情况下,所有的官吏都会本能忘记道德,只讲法令。 所以,在这个时候,如果有人居然讲孔子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那是会被同行笑掉大牙的。“下士闻道大笑之。 儒法合流,内法外儒 那么,法律和道德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不讲道德的法律,只把民众当作威吓的对象,法律成为纯粹的工具,民众没有丝毫的人格和尊严,法律人迟早也会成为刀笔吏,甚至成为酷吏。 但只讲道德的法律,其实也很虚弱无力,太过理想而不现实。所以,后世的封建统治者采取了儒法合流,内法外儒,用儒家的理想主义来掩盖法家残酷的现实主义。 严格来说,法家认为人性本恶的观点有合理之处。孔子没有讨论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的问题,孔子只是说人的本性是差不多的,至于后天的习性则差距会比较大。“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认为人性本恶的观点,是儒家的后来者荀子提出来的,估计大家都读过他的《劝学》,但可能也仅仅读过他的《劝学》,也是荀子预见了秦朝的灭亡。 《荀子像》 荀子当时首开“儒家不入秦”的先河,率领弟子,深入虎狼之国,向秦国的最高统治者秦昭王论说儒家的“王者之道”,试图改变秦国的“霸道”国策。荀子对昭王说:秦国如果一直推行霸道而缺少儒家王道,崇尚武力而缺乏仁义,则会走向灭亡。力术止,义术行。依靠强力的办法,行不通;合乎道义的办法,行得通。但是,秦昭王已经沉浸于霸道所带来的短期兴奋之中,完全听不进荀子的话。 但是,认为人性本恶的观点要一以贯之,一方面对于普通民众,底线的道德需要法律维护,人不会自愿高尚,如果底线道德没有惩罚为后盾,那么高尚的道德就更加摇摇欲坠。但另一方面,对于规则制定者,他们的内心也有幽暗的成分。不要把对执法机关的光芒投射到具体的执法人员身上,所以对于他们的权力也要进行限制。这个在逻辑上才自洽。 所以,这就是法治和法家的一个重要区别,法治认为一方面刑法要惩罚犯罪,维护底线道德。另一方面,刑法又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防止他们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 积极道德主义 所以,孔子关于道德引导法律的观念是值得法律人倾听的。只不过要注意区分积极道德主义和消极道德主义。 积极道德主义是以道德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也即入罪的标准,这个肯定是不合适的。道德主要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律。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标准,不能强行用法律的力量来推行高标准的仁义道德。而且道德标准有模糊的成分,以此来作为入罪标准,很容易导致罪刑擅断、选择性执法。董仲舒搞的“春秋决狱”估计孔老夫子也不一定赞同。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是指遇到义理伦常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却有碍纲常的疑难案件时,引用儒家经典所载的古老判例或某项司法原则对案件做出判决。汉武帝时期的廷尉张汤就是“春秋决狱”的高手,但他是著名的酷吏,经手的冤假错案,不计其数。所以章太炎对此的批评是:“汉儒者往往喜舍法律明文而援经诛心以为断”。 《董仲舒像》 对于仅仅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个人有限的见解认为孔子也不一定认为是犯罪。因为孔子非常强调宽恕。用法律的手段来强迫他人行善,可能孔子也不赞同。 孔子就对曾子说,自己所讲的道德有一个核心的思想就是忠恕。孔子说:“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论语》里面有一段话重复了两次,非常罕见,估计是孔子非常非常看重的美德,那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以不要强人所难,你自己想做一个好人,非常好,但是不要强迫别人。你做错了事情,希望能够得到他人的原谅,不希望他人把你一棍子搞死搞臭,社会性死亡,那么别人做错了事情,是不是也要有一颗宽恕的心呢? 消极道德主义 至于消极道德主义,就是以道德作为出罪的依据,这可能是孔子所嘉许的,其实也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这就是我常常说的,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但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叶公好龙的主人公叶公就曾经请教孔子一个案件,说有一个很正直的人,姑且叫做张三。张三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大义灭亲。张三就去做证人说父亲确实偷了羊。”孔子回答说:“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而真正的正直就该是这样的。 《子为父隐》网络图 “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哪个更合适呢?柏拉图写的《欧悌甫戎》也提到了相同的故事:苏格拉底在法院门口碰见了前来状告自己父亲的欧悌甫戎。欧悌甫戎声称他要来控告他爹,因为自己是一个虔诚的人。他家里的奴隶杀了另一个奴隶,父亲把这个奴隶捆绑住扔在了沟里不管,派人去问庙祝如何处置,结果奴隶又冻又饿,死了。欧认为父亲杀人是不虔诚的,自己控告父亲杀人是出于虔诚,家里人认为儿子控告父亲,是不虔诚的。苏从这里开始提问什么叫做虔诚。 孔子的亲亲相隐的观点被董仲舒所引用。张三没有儿子,抱路边的一个弃儿李四回家,抚养成人。李四长大后杀了人,回来把事情告诉了张三。张三为了使李四免受处罚,就把他藏匿起来。按照汉朝法律的规定,对张三应以匿奸罪论处,判以重刑。但是董仲舒认为,按照《春秋》的精神,父子应该互相容隐,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张三虽然不是李四的生父,但从小抚养其长大,两人的关系形同亲生父子,所以张三不应受处罚。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对于前半部分,也就是善行即便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该免责,这种消极道德主义我是赞同的。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以消极道德主义作为出罪的依据也可能会导致司法的混乱,给司法官员开了给人出罪的方便之门,是否会导致腐败呢?在历史上,春秋治狱就经常出现这种问题,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官员们可以借口道德败坏而杀害无辜,也可以用动机善良为由来保护犯罪,这就无可避免地会造成司法的混乱。 所以首先,对于积极道德主义肯定是不合适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是底线,但是对消极道德主义,道德作为出罪的依据,司法权则需要受到民众的监督,这就是陪审员或陪审团制度。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十二怒汉》和《坡道上的家》,前者说的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后者说的是大陆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十二怒汉》电影剧照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法律问题没有那么复杂,如果经过法定程序筛选出来的普通民众都认为符合道德规定,在道德上属于善举,那就不应该以犯罪论处。毕竟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只需要保障底线道德,仁义靠的是道德自律,但是法律要鼓励而不能让有仁心善举的人寒心。 总之,我读孔子《论语》,给我专业上最大的体会就是,法律是要讲道德的,这个道德既包括天道,也包括人道,而不能是纯粹的霸道。 我们通常说,最伟大的法律写在人们的心中,其实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法律失去了道德规则指引,那么法律也就成为纯粹的威吓工具。法律要维护底线的道德,同时道德又可以让法律变得温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