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乞禁商旅过外国状》看北宋海外贸易法令问题及苏轼的儒家情怀 作者:杨丁宇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腊月十三日癸卯 耶稣2016年1月22日 《苏轼文集》中《奏议》部分有一篇《乞禁商旅过外国状》,这篇文章包涵了若干北宋各个时期海外贸易法令编敕,对研究苏轼的思想和北宋海外贸易法令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之前的苏轼研究中,多数是研究他的文学作品和他的文学思想,并只是将其作为一个文学家来看待,却很少有人注意到这篇文章。对文章所反映的问题则关注更少,亦未能从中看出苏轼奏议中的儒家情怀,以及当时海外贸易法令的问题。因此本文拟就该奏状反映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乞禁商旅过外国状》及海外贸易中暴露的商人违法交易和国家安全问题 《苏轼文集》卷31《奏议·乞禁商旅过外国状》是一篇全面论述北宋海外贸易法令政策的文章,其中还有若干编敕,现在将这篇文章全文抄录如下: “元祐五年八月十五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知杭州苏轼状奏。检会杭州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奏泉州百姓徐戬公案,为徐戬不合专擅为高丽国雕造经板二千九百余片,公然载往彼国,却受酬答银三千两,公私并不知觉,因此构合密熟,遂专擅受载彼国僧寿介前来,以祭奠亡僧净源为名,欲献金塔,及欲住此寻师学法。显是徐戬不畏公法,冒求厚利,以致招来本僧搔扰州郡。况高丽臣属契丹,情伪难测,其徐戬公然交通,略无畏忌,乞法外重行,以警闽、浙之民,杜绝奸细。奉圣旨,徐戬特送千里外州、军编管。 至今年七月十七日,杭州市舶司准密州关报,据临海军状申,准高丽国礼宾院牒,据泉州纲首徐成状称,有商客王应升等,冒请往高丽国公凭,却发船入大辽国买卖,寻捉到王应升等二十人,及船中行货,并是大辽国南挺银丝钱物,并有过海祈平安将入大辽国愿子二道。本司看详,显见闽、浙商贾因往高丽,遂通契丹,岁久迹熟,必为莫大之患。方欲具事由闻奏,乞禁止。近又于今月初十日,据转运司牒,准明州申报,高丽人使李资义等二百六十九人,相次到州,仍是客人李球于去年六月内,请杭州市舶司公凭往高丽国经纪,因此与高丽国先带到实封文字一角,及寄搭松子四十余布袋前来。本司看详,显是客人李球因往彼国交构密熟,为之乡导,以希厚利,正与去年所奏徐戬情理一同。 见今两浙、淮南,公私骚然,文符交错,官吏疲于应答,须索假借,行市为之忧恐。而自明及润七州,旧例约费二万四千六百余贯,未论淮南、京东两路及京师馆待赐予之费,度不下十余万贯。若以此钱赈济浙西饥民,不知全活几万人矣。不惟公私劳费,深可痛惜,而交通契丹之患,其渐可忧。皆由闽、浙奸民,因缘商贩,为国生事。除已具处置画一利害闻奏外,勘会熙宁以前《编敕》,客旅商贩,不得往高丽、新罗及登、莱州界,违者,并徒二年,船物皆没入官。窃原祖宗立法之意,正为深防奸细因缘与契丹交通。自熙宁四年,发运使罗拯始遣人招来高丽,一生厉阶,至今为梗。《熙宁编敕》,稍稍改更庆历、嘉佑之法。至元丰八年九月十七日敕,惟禁往大辽及登、莱州,其余皆不禁,又许诸蕃愿附船入贡,或商贩者听。《元祐编敕》亦只禁往新罗。所以奸民猾商,争请公凭,往来如织,公然乘载外国人使,附搭入贡,搔扰所在。若不特降指挥,将前后条贯看详,别加删定,严立约束,则奸民猾商,往来无穷,必为意外之患。谨具前后条贯,画一如左。 一、《庆历编敕》:“客旅于海路商贩者,不得往高丽、新罗及登、莱州界。若往余州,并须于发地州、军,先经官司投状,开坐所载行货名件,欲往某州、军出卖。许召本土有物力居民三名,结罪保明,委不夹带违禁及堪造军器物色,不至过越所禁地分。官司即为出给公凭。如有违条约及海船无公凭,许诸色人告捉,船物并没官,仍估物价钱,支一半与告人充赏,犯人科违制之罪。” 一、《嘉祐编敕》:“客旅于海道商贩者,不得往高丽、新罗及至登、莱州界。若往余州,并须于发地州、军,先经官司投状,开坐所载行货名件,欲往某州、军出卖。许召本土有物力居民三名结罪,保明委不夹带违禁及堪造军器物色,不至越过所禁地分。官司即为出给公凭。如有违条约及海船无公凭,许诸色人告捉,船物并没官,仍估纳物价钱,支一半与告人充赏,犯人以违制论。” 一、《熙宁编敕》:“诸客旅于海道商贩,于起发州投状,开坐所载行货名件,往某处出卖。召本土有物力户三人结罪,保明委不夹带禁物,亦不过越所禁地分。官司即为出给公凭。仍备录船货,先牒所往地头,候到日点检批凿公凭讫,却报元发牒州,即乘船。自海道入界河,及往北界高丽、新罗并登、莱界商贩者,各徒二年。” 一、元丰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中书札子节文:“诸非广州市船司,辄发过南蕃纲舶船,非明州市舶司,而发过日本、高丽者,以违制论,不以赦降去官原减。(其发高丽船,仍依别条。)” 一、元丰八年九月十七日敕节文:“诸非杭、明、广州而辄发海商舶船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诸商贾由海道贩诸蕃,惟不得至大辽国及登、莱州。即诸蕃愿附船入贡或商贩者。听。” 一、《元祐编敕》:“诸商贾许由海道往外蕃兴贩,并具人船物货名数所诣去处,申所在州,仍召本土有物力户三人,委保物货内不夹带兵器,若违禁以堪造军器物,并不越过所禁地分。州为验实,牒送愿发舶州,置簿抄上,仍给公据。方听候回日,许于合发舶州住舶,公据纳市舶司。即不请公据而擅行,或乘船自海道入界河,及往新罗、登、莱州界者,徒二年,五百里编管。” 右谨件如前。勘会:元丰八年九月十七日指挥,最为害事,将祖宗以来禁人往高丽、新罗条贯,一时削去,又许商贾得擅带诸蕃附船入贡。因此,致前件商人徐戬、王应升、李球之流,得行其奸。今来不可不改。乞三省密院相度裁定,一依庆历、嘉祐《编敕》施行。不惟免使高丽因缘猾商时来朝贡,搔扰中国,实免中国奸细,因往高丽,遂通契丹之患。谨录奏闻,伏候敕旨。”[1] 这是一篇极其重要的反映当时海外贸易法令政策的文章,该文较长,需要分若干层次,对其中的编敕也需要仔细考订。 第一段,针对泉州商人徐戬与高丽“公然交通,略无畏忌”的犯法行为,苏轼要求实行比较严厉的惩罚,以杜绝东南沿海奸细。但是从刑法处置上看,他也并没有判处徐死刑,笔者认为,这样的量刑尺度还是失之宽松,并不能起到杜绝此类犯罪的作用。 第二段,是针对泉州纲首徐成的申诉状反映商人王应升假借高丽公凭用船前往敌国(辽国)做买卖,被抓获,查获船上的货物全部是辽国的货物。与此同时,又发生了商人李球到高丽经商后,为了牟利从高丽走私货物的事件,所以作者希望借此制定相关的法令杜绝有关犯罪。 第三段,系针对两浙淮南地区经济乱象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特别是针对福建、浙江的不法之徒依靠商贩勾结契丹一事,提出:修订熙宁以前《编敕》,禁止商贩前往高丽、新罗和登州莱州界,否则舶货没收入官府,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由此可见,北宋时期的海外贸易法令对犯人刑事处罚较轻,而民事处罚较重。之后,作者呼吁根据过去历朝编敕,重新修订相关的法令,加强对私通外人交易的处罚。 以下各段分别论述各个时期的编敕,这些编敕是研究宋代海外贸易法令的重要资料。作者引用这些编敕,其目的是希望统治者重视这些编敕的作用,从而制定有利于海外贸易安全的措施。首先,上述《庆历编敕》实际上就是规定出于国家经济安全考虑客商由海路经商的话,不准前往高丽、新罗及登州、莱州边界(因为很容易和辽国进行非法交易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如果要前往其他地区,必须到出发的地方所在州(军)的官府进行投状然后由市舶司开出公凭,记录货物的名称、件数,以及出卖目的地,并找三个当地人下保证书,在确保不得夹带违禁物品和军器,不得越过禁地后,官府即发放公凭。如果有违反相关法规或者海船没有公凭,被人揭发抓获后,所有船上货物由官府没收,并对货物进行估价,然后将货物价值的一半赏给告发者。有关这份编敕的内容,可以在一些新发现的史料当中找到互证,比如在最新发现的史料《天圣令·关市令》宋7条可以找到互证,“(禁物)如不合将应禁之地,为人纠获者,皆二分其物,一分赏纠人,一份入官。若官司于其部所捉获者,不在赏限,其物没官。”[2]可以与庆历编敕互证。当然,两份材料中对禁物的处罚办法略有不同。而日本古籍《朝野群载》记载了一张北宋崇宁四年(1105)由明州市舶司发给泉州商人李充去往日本渡海经商的公凭,其中开篇云:“提举两浙市舶司:据泉州客人李充状,今将自己船一壹只(笔者按:怀疑有衍字),请集水手,欲往日本国,转买回货,经赴明州市舶物抽解,乞出给公验前去者。”然后讲述自己船上人和货物的情况:“自己船壹只,纲手李充,梢工林养,杂事庄权,部领吴弟。”然后又将第一、二、三甲上船员姓名共约60人记录了下来。另外,该公凭还记载了货物名称,以及船上的器具情况,并称:“刻本州物力户郑裕、郑敦仁、陈佑三人委保,本州岛令给杖一条,印一颗。”[3]较《庆历编敕》更加生动详细的解释了其中的有关规定。下文还将详细论述。 第二份《嘉祐编敕》和第三份《熙宁编敕》和前一份大致相似,也是规定海商禁止进入的地区,并规定如果往其他州县经商,必须先到官府投状并开出贩卖货物的证明,找三名有“物力”的居民担保不夹带违禁物品和兵器,这样官府才可以发放公凭。如果违约或者海船没有公凭被人告发查获,船物全部由官府没收,并估算货物的价值,将其中一半赏给举报人,犯人则要按违犯法令制度处理。如果擅自由海道进入界河及往北进入高丽、新罗和登、莱州界经商,要判处两年徒刑。将《关市令》宋7条令文和《乞禁商旅过外国状》对照后发现,其中的《庆历编敕》和《嘉祐编敕》也有类似的内容,“如有违条约及海船无公凭,许诸色人告捉,船物并没官,仍估物价钱,支一半与告人充赏,犯人科违制之罪。” 接下来这两段当是引用了《元丰市舶条例》中的部分内容:“诸非广州市船司,辄发过南蕃纲舶船,非明州市舶司,而发过日本、高丽者,以违制论,不以赦降去官原减。(其发高丽船,仍依别条。)” “诸非杭、明、广州而辄发海商舶船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诸商贾由海道贩诸蕃,惟不得至大辽国及登、莱州。即诸蕃愿附船入贡或商贩者,听。”有关这一条例的其他内容,又散见于《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等书中,[4]特别是《宋会要辑稿》有大量记载,章深先生曾经根据这些内容,总结《元丰市舶条例》内容如下:第一,除了广州、明州和杭州以外,其他地方禁止放行外贸商船,第二,凡是前往南蕃地区的商船,一律在广州市舶司放行,凡是前往高丽、日本的商船,一律在明州市舶司放行,不是广州市舶司放行前往南蕃的商船或者不是明州市舶司放行的前往高丽、日本的商船,以违背皇帝敕令论罪,即使逢大赦或者官员离任也不能减轻刑罚,此即本奏状中所述内容。第三,外国商船返回时,必须到原来放行的市舶司进行纳税贸易。第四,“各市舶司负责管理各贸易区域内的外国朝贡船舶、贡使及其活动,贡船、贡使也应在主管市舶司的设置地点登岸、离港”。第五,各国进贡的物品需就地变卖,不再送往京师。第六,两广沿海前往海南岛的船舶必须向广州市舶司领取出海凭证。第七,“违法撤职的官员,贬谪、管制和充军的犯人,不得随商船赴海外。”第八,“市舶司最高长官改称‘市舶提举’,由本路转运副使兼任,广南东路经略安抚使不再兼任市舶使。”[5]其观点基本可信。从以上可以看出,元丰市舶条例对商船的活动和货物买卖,公凭蕃坊这些内容,确实是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但其比前几份编敕在商人出海外经商的物力担保,以及不得夹带禁物这些规定方面却有所松动。元丰八年的条文比元丰三年的那一条在对商人海外贸易规定上更加松动,这也是勘会中诟病最大的地方。 最后一份是《元祐编敕》,内容与庆历、嘉祐编敕类似。 文章最后一段是勘会结果,“元丰八年九月十七日指挥,最为害事,将祖宗以来禁人往高丽、新罗条贯,一时削去,又许商贾得擅带诸蕃附船入贡。因此,致前件商人徐戬、王应升、李球之流,得行其奸。今来不可不改。乞三省密院相度裁定,一依庆历、嘉祐《编敕》施行。不惟免使高丽因缘猾商时来朝贡,搔扰中国,实免中国奸细,因往高丽,遂通契丹之患。”这实际上反映了在王安石变法所倡导的“祖宗之法不足训”的影响下,新党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相关的海外贸易法令,对本国商人和外国的勾结以及海外经商携带蕃人乘船入贡的行为,其处罚力度实际上是大为放松,结果导致内外勾结问题严重,经济安全受到影响。本篇是作者于元祐年间在杭州担任知州时所作,时正值高太后和旧党执政时期,无论是作者还是当时的朝廷,都是站在旧党的立场,因此其对新党过去错误政策的修正是显而易见的。 文章中这几份编敕包含的内容是逐渐变化的,其中的变化体现在元丰市舶条例和元丰八年的敕令较庆历、嘉祐编敕对犯人犯罪特别是对夹带禁物前往海外等违法行为,以及前往辽国和高丽经商的处罚规定有所松动,致使当时宋代海外贸易中时常出现的商人违法同敌国交易,危害国家安全问题。这种变化体现了海外贸易法令制定受到了党派之争的影响,新党上台后,制定的政策有利于商人前往高丽经商,结果反而有不少商人借向高丽经商之名,前往辽国,甚至与辽国进行私通。苏轼正是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应恢复庆历、嘉祐编敕,并以此制定新的海外贸易法令。 二、《乞禁商旅过外国状》与苏轼的政治眼光及儒家情怀 由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苏轼作为一个地方官,对国家的海防安全表现出了高度关注,并希望国家能够制定相关法令政策,杜绝海商和敌国之间的勾结,促进海外贸易经济正常发展。这是和北宋的外部环境相适应的。北宋时期,由于受到辽国的不断侵扰,陆上贸易受到较大影响,一些沿海商人为了牟利,假借走海道到高丽经商贸易之名去辽国经商,此为苏轼所察觉。在苏轼等人的呼吁下,北宋在制定海外贸易法令时,将国家安全摆到了突出的位置,特别是对擅自到宋丽、宋辽之间的界河界海地区的贸易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携带兵器、妇女进入高丽的现象采取了相对严格的民事处罚,对举报者给予奖赏。 苏轼的这篇文章反映了他强烈的忧患意识,以及对国家命运的关注。他在元祐间担任杭州知州,是他第二次来到杭州做官。然而,他虽然思想上夹杂了儒释道三家,但作为地方官的他仍然是一个儒者。儒家思想在他的身上表现得非常浓厚。在杭州所作的大量的诗文以及他在杭州的政绩,无不表明他受到儒家的影响依然是深远的。仅以这篇《乞禁商旅过外国状》来说,他首先是针对徐戩向高丽走私货物一事,认为高丽与契丹交通,徐戩此举是将货物运往敌国,导致北宋的国家安全受损。这反映了他时刻维护北宋的国家利益,表达了一个儒家志士的忧国情怀。之后,他又列举了种种北宋商人借前往高丽贩卖货物之名,私通辽国并向辽国走私货物,并进一步指出长此下去,对国家经济会构成威胁,此举必为大患。所有的这一切表明苏轼虽然身为地方官,却依旧关注国家利益,与范仲淹“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思想表现出高度的一致,也正是儒家志士身在江湖心忧天下的表现。继而,他指出:见今两浙、淮南地区“公私骚然,文符交错,官吏疲于应答,须索假借,”结果使得当地行市感到深刻的不安。并希望用地方和朝廷大量的冗费赈济浙西饥民,不知全活几万人矣。因为当时两浙地区正闹水灾,死者甚众。这又反映了苏轼作为地方官的一种民本主义思想,与孟子“民为贵”思想正合。作者又针对两浙、福建奸商私通辽国,进一步提出加强对违法者的惩处维护国家安全。这不仅是他的国家情怀的表现,也体现了他的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此前,作者在另一篇《论高丽进奉状》中也表现出这种国家忧患意识,这篇文章是他刚到杭州担任知州时期所写的,其中首先就高丽多次前来入贡导致朝廷接待贡使费用开支增加,劳民伤财,破坏民众安居乐业的问题,[6]这也是他的忧国忧民情怀的一种体现。继而他表现出对高丽使者私通契丹,以及福建海商种种里通外国的不法行为表现了严重的关切,并呼吁断绝福建不法商贩同高丽之间不正当的交往。所有的这一切,表现出他高度的国家安全意识和作为一个地方官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儒家的民为贵,忧天下情怀在他的身上再次体现了出来。 三、结论 综上所述,苏轼在这篇奏议中表现了杰出的政治才能,也反映了儒家思想已经在他身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所以苏轼不仅是一位伟大的文学家,也是一位恪尽职守并且具有前瞻性的优秀的朝廷命官和心系天下,忧国忧民的儒家志士。 注释: [1] 《乞禁商旅过外国状》,孔繁礼点校:《苏轼文集》卷31,北京:中华书局,第889-891页。 [2] 《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正》,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这一条针对的是禁物出关(包括陆上关津、海关(市舶司))后相关的处罚措施。 [3]见曹家齐:《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52-255页,以下本文所引公凭内容,均转于此,不再一一注明。 [4] 章深:《北宋“元丰市舶条”试析——兼论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广东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第100页。 [5] 同上,第98-100页。 [6] 《苏轼文集》卷30《奏议·论高丽进奉状》,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第847-848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