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兰西的“现代君主”观念其实是取消道德对于政治的引导与规范,与儒家“为政以德”的学说背道而驰。葛兰西在讨论“现代君主”这一问题时,结合《君主论》的主要内容,对马基雅维利的“政治科学”进行深入剖析,认为与其将《君主论》视为一部系统的论著,不如把它看作是“生动的”作品。因为在这部极具神化色彩的作品中,政治意识形态与政治科学被巧妙地置于戏剧形式之中,以艺术的姿态展示自己的内容,各种不同的角色都有其象征意义,尤其是统帅成为教条与理性的化身,从而突出“集体意志”的重要性。在葛兰西看来,马基雅维利使得政治科学摆脱了宗教与道德的束缚,成为一门独立自主的学科,也就是说“政治科学是自主的活动,它具有与道德和宗教不同的自身原则和规律。这个命题具有深远的哲学影响,因为它暗中引进了新的道德观和宗教观,引进了一种新的世界观。”[1]在这种被誉为“新的道德观和宗教观”中,抽象的道德标准被视为毫无用处的空谈,必须从政治生活中退出。政治道德应该是具体的,属于政治的衍生物,或者说从属于政治。当政治活动在崇高理想的引导下,逐渐完成伟大的历史任务,才能确保政治道德能够在具体的行动和方法中得以落实。否则,既不能推进政治活动,又无法提升政治素质,最终导致愈加严重的道德堕落。 与“现代君主”展开对话是儒家摆脱近代以来政治困境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来,儒家是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学术派别,近代以来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最值得深思的就是作为传统儒家的主要组成部分——士大夫与政治之间关系。作为政治实践的主体,士大夫在传统政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世界格局的变化,帝制时代的活动方式已经不能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士大夫的身份已经无法见容于现代国家。传统的君主依然让位于“现代君主”。“现代君主”不再是个人,而是政党。当士大夫遭遇“现代君主”之后,暴露了自身的弱点。因而必须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转换自己的社会角色,接受“现代君主”的领导与改造,才能克服帝制时代的局限性,真正融入现代社会。 在传统社会中,士大夫与庶人之间存在着隔阂。整个社会缺乏动态的发展,徘徊于静态的统治。士大夫热衷于获得特殊身份,脱离生产劳动,逐渐成为养尊处优的利益集团。社会财富分配由此出现严重的不平衡,不断激化矛盾,酝酿大规模的动荡。这与儒家经世致用的初衷构成背反。儒家关注社会正义,然而士大夫的生存方式严重阻碍了追求群体幸福的历史进程。因而,削除士大夫的特权势在必行。儒家不等于士大夫。儒家是具有担当意识的社会力量,士大夫是官僚制度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的部分,但是不完全相等。儒家可以跻身于士大夫行列,借势行道,为民众谋福利;士大夫却不一定具备儒家的人文情怀,甚至鱼肉百姓,依仗自己的特权危害社会。消灭士大夫的残余势力对解放儒家也是非常必要的。作为具体存在的个体,儒家担当着实践王道的历史使命。当历史境遇较为顺利时,儒家集思广益,以弘毅的气度促成各个领域的发展;当外在环境不利于儒家的生存时,只能采取“遁世无闷”的态度,为传承圣贤学脉保存微弱的力量,甚至有必要“退藏于密”,等待时机的转化。无论以什么样的姿态迎接外部的挑战,王道观念与经典的义理价值都是不可偏离的,否则儒家精神将会面临扭曲、变质甚至是被抛弃的危险。因而,如何寻求王道观念与“现代君主”的契合点,成为目前的重要任务之一。儒家应当在这个具有探索意义的问题上多做苦功夫。 与葛兰西对马基雅维利的解读有所不同,陈焕章没有将政治与宗教的分离视为现代性的标志。因为这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无法骤然达到。葛兰西对《君主论》的阅读仅仅表达了自己的政治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历史文化传统对君主与“现代君主”的影响。与西方社会呼吁的政治与宗教分离有所不同,中国历史上的儒家与政治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从宗教层面上讲,儒家对政治生活的态度并非“政教合一”。这一点可以从“孔子素王”开启的教统与政统分立的历史事实得到证明。在陈焕章看来,“自有孔教以来,中国从未将孔教与国家政治分开的时期,除非中国要毁灭她的全部文明。而中国毁灭自己的整个文明,这样不仅不明智,也不必要,而且也不可能,此即孔教的主要特征”,[2]儒家敢于参与政治活动,希望能够在道德理想的支撑下发挥儒术的积极作用,化解政治生活中的危机,促进权力机制的良性运作。儒家主张推行“仁政”,以德行作为维系人际关系的纽带,以此消除权力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儒家看来,单纯的法规可能暂时起到压制和束缚的作用,但是它很难从心理层面将社会成员统合起来。法律可以维持人与人之间的外在关系,但只能起到消极的惩戒作用,无法构建良好的内在关系。毕竟人与人之间的外在关系最终必须以内在关系作为基础,否则无法开诚布公,深入交流。儒家参与政治活动,不仅是自身的文化传统,更关系到除暴安良、改善民生的实际效用。历代圣王贤臣的功勋可以证明这一点。唐甄以儒家必要“言功”作为论点,阐发参与政治活动、建功立业的必要性,指出: 儒之为贵者,能定乱,除暴,安百姓也。若儒者不言功,则舜不必服有苗,汤不必定夏,文、武不必定商,禹不必平水土,弃不必丰谷,益不必辟原隰,皋陶不必理兵刑,龙不必怀宾客远人,吕望不必奇谋,仲尼不必兴周,子舆不必王齐,荀况不必言兵。是主圣贤者,但取自完,何以异于匹夫匹妇乎?[3] 参与政事是儒家的分内之事。儒家将政事视为协调权力运作、改善民生的基本途径,而不是横征暴敛的手段。就孔门弟子而言,冉求、季路具备参与政事的才能,为季氏效劳,本无可厚非。但是,冉求帮助季氏聚敛财富,引起了孔子的强烈不满。孔子认为冉求“非吾徒”,号召弟子们鸣鼓而攻之。从文献角度来看,《尔雅台答问续编》收录了马一浮先生所作的《示吴敬生》具有非常高的理论价值,其中涉及对儒者参与政事的看法,“圣人之恶聚敛,恶党,恶若此。贤者不得已而仕于乱世,宜以此为鉴。”[4]然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并非华丽转身这么简单,必须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对自身的社会地位进行全面反思。儒家必须具备良好的生存技能,以此作为“自养”的手段,为推行道义奠定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否则,将入仕视为聚敛的途径,不仅无法坚守优秀的品格,而且极易酝酿腐败的因素,对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危害。 儒家将天下与万民的利益视为根本利益。一切权力运作都应该以此作为鹄的。在儒家的视野中,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并非一己之私,更不是特殊人群聚敛财富的手段。这一观念渗透在黄宗羲的著作之中。在他看来,儒家入仕做官,是为了天下苍生,而不是为了君主;是为了黎民百姓,而不是为了一姓帝王。儒家的政治观念立足于天下万民的根本利益。君主凭借威权,迫使自己放弃道义,也无法获得儒家的赞同与顺从,也就是说“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吾以天下万民起见,非其道,即君以形声强我,未之敢从也,况于无形无声乎!”[5]苟全职位,丧失道义,是儒家深恶痛绝的事情。鬻道自肥,为“一身一姓”的君主扮演奴婢臣妾的角色,甚至从心理层面认同这种价值取向。这种人早已丧失自称儒家的资格,成为《春秋》大义诛伐的“万世小人”。儒家讲求的君臣伦常是建立在天下万民基础上的公共伦理,而不是私昵恩情的君主与宦官臣妾的关系。 儒家从事政治活动,必须处理好“爱民之心”与“爱民之政”之间的关系。权力运作必须以“爱民之心”作为初衷,否则将会变成单纯的争斗与胁迫。单纯的“爱民之心”并不能改变国计民生,必须通过“爱民之政”发挥实际作用,进而维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在推行“爱民之政”的过程中,必须以“爱民之心”作为参照,及时发现具体实践的不足之处,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整,防止出现较大的偏差。这就需要发扬“询及刍荛”的优秀传统,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切实改善工作方法。例如,王阳明在推行“十家牌法”时就表达了这一基本观念,“惟欲剪除盗贼,安养小民。所恨才短智浅,虽怀爱民之心,未有爱民之政。父老子弟,凡可以匡我不逮,苟有益于民者,皆有以告我,我当商度其可以次举行。”[6]从消极作用来看,“十家牌法”的作用在于清除盗贼,维护地方稳定,但这只是求稳。王阳明希望将这套保甲制转化为改善民风的途径,为儒家的礼乐教化提供地方组织的支撑,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成功的经验。 儒家能够确保“现代君主”平稳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葛兰西将“现代君主”赖以生存的因素归结为“群众的要素”、“主要的凝聚力”和“中间力量”这三个方面。大致说来,“群众要素”强调“现代君主”必须以群众作为根基,不断获取群众的忠诚与信赖,以钢铁般的纪律牢牢地集中、组织、约束和掌握群众,使其成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主要的凝聚力”强调“现代君主”必须善于将国家内部各种政治势力组合起来,将一套完整的政治观念贯穿其中,借以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和约束力,为扫清发展道路上的障碍提供强大的力量。“中间力量”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群众的要素”和“主要的凝聚力”连接起来,使二者能够享有共同的精神与道德。当然,这里所说的道德是组织内部特有的道德,与传统道德有着明显的差异。“中间力量”与“群众的要素”、“主要的凝聚力”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借以维持集团的稳定。一般来说,“现代君主”不会被正常的手段消灭,因为“主要的凝聚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出现与现存的客观物质条件密切相关,尽管后者仍处于分散和动荡的状态。当另外两个要素不能不形成的时候,即第一要素反过来有必要形成第三要素”,[7]也就是说,“群众的要素”转化为“中坚力量”,使其得以延续并能发挥自身的作用,此时“现代君主”就能够保持自己的生命力,也就无法被正常手段消灭。儒家非常注重取信于民,并对民众进行政治、军事、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成为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再者,儒家强调“建立皇极”的必要性,毕竟国家的政治生活离不开强有力的中央,“皇极”不仅具有“大中之道”的涵义,更可以理解为具有优秀品质的统治者。在世袭制中,最高统治者通常是君主,他们要善于运作整个国家机器,对臣工进行全方位的利用与管束;在禅让制中,最高统治者由推选产生,不仅具备高超道德统治术,更是公认的道德君子,他们在贵族群体中进行斡旋,凭借国家机器维系职官与民众之间的关系,进而维护自身的统治。当然,这些职官基本上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 儒家的圣王学说有助于培养“现代君主”的纪律性、责任感和发展的眼光。在葛兰西的观念中,“现代君主”非常具有纪律性,以自律的精神将国家的法律条文吸纳到自身的治理原则中去,成为整个社会的效仿对象。从人员构成与观念形态等方面来看,“现代君主”能够创造新文化,以坚定的意志、崇高的理想与觉悟改变现实。儒家具备“反求诸己”的自律精神,以身作则,教化民众,将“日新又新”的精神落实在具体实践之中,推崇“刚毅木讷”的质朴品德,以礼制条目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自身陷入刑罚的网罟,从而有效地推动社会发展的进程。就传统的君主而言,占据崇高的地位,执掌强力的权柄,最需要以“道”作为指导,观察事物,处理问题。正如陈亮在《勉强行道大有功》一文中所说的那样 ,“夫道,非出于形气之表,而常行于事物之间者也”,[8]君主必须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变化,才能较为准确地认识和把握“道”,进而维护自己的政治地位,建功立业,实现国家富强和民众幸福。这一点在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中也有相关论述。“现代君主”比传统的君主更进一步,构建明确的政治纲领,要求所有的组织成员精诚团结,为实现最高理想而努力奋斗。组织纪律成为铁定的法则,必须严格遵守。儒家有着完整反省理论,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功过格”,检点身心,有助于提高个体的素质,促进群体生活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这对于“现代君主”来讲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儒家的刑罚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现代君主”处理许多日常事务。“现代君主”必须对其成员进行有效地管理,防止出现各种违法纪律的现象。国家的法律义务已经被成功地转化为“现代君主”的行为准则,甚至是某种意义上的伦理道德。对于自身成员来讲,“现代君主”制定的纪律与准则已经变成一种自由,要求所有成员必须无条件地遵循。如果出现了违反纪律的情况,就会按照相关规则加以惩处,毫不姑息迁就。儒家的刑罚观念中也有相应的成分。儒家所谓“刑不上大夫”其实是指“大夫有刑”,根据在于“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周易》所谓“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也是明证。这里所说的“刑渥”其实就是“刑剭”,而郑玄对此所作的解释更能说明“刑不上大夫”是指“大夫有刑”,即所谓“凡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适甸师氏,令人不见,是以云‘刑不上大夫’。”[9]也就是说,有专门的职官对特殊人群实施刑罚,并不存在“大夫无刑”的情况。这一点对于“现代君主”执行纪律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儒家确立的权力更迭准则有助于“现代君主”平稳有效地实现权力交接。一般说来,在权力更迭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选举与既定继承者之间的剧烈冲突。“现代君主”也不例外。从表面现象来看,选举似乎能够充分尊重民意,集中反映多数人的意志,有助于增强凝聚力。但是,问题在于无论儒家所谓“立适”、“立子”的继承规则,还是“现代君主”形成的一套有效的选拔机制,都无法抵抗突如其来的选举。也就是说,选举很有可能被转化为冲击既定规则的手段,对局势稳定构成相当大的危害。这一观点的前提是政治生活已经具备完善合理的权力更迭机制,并且已经按照这套机制确立了合法的继承人。当合法的继承人已经得到认可,而且能够按照游戏规则进行活动,此时就不能通过新一轮的选举改变既定事实。从经典文本的角度来看,《春秋》隐公四年“卫人立晋”,就是对众人立君这一政治行为的反思。依据粗浅的道理,众人立君这一事件充分地反映了多数人的意志,是政治进步的表现。但是,《公羊传》却认为经文中的“立”字正好说明“其立之非”,或者说是“立者不宜立”。《穀梁传》的解说就更为清晰,那就是“《春秋》之义,诸侯与正不与贤”,意思是指既然已经确定了立嫡原则,就不能随意毁弃原则,依靠众人立君的方式扰乱政治局面。俞樾借此反思民主制度的不足之处,指出:“不问其当立、不当立,苟以得众而遂予之,则天下乱自此多矣。海外荒远之国,君臣之分未明,或由众人推举,遂为之长,岁食其奉而治其事,若傭焉者,榛榛狉狉,固难与语《春秋》之义也。”[10]本来,贤能人士得到众人拥戴是件好事,俞樾也赞赏选举制度的客观性。但是,选举一旦成为权贵或实力派操纵民意的手段,例如石碏立晋,那么必将激发大规模的角逐与冲突,甚至会导致政权的波动与覆灭。因而必须妥善处理既定的权力更迭原则与临时选举之间的关系,防止出现祸乱。 儒家对“现代君主”正确处理政府与民众之间关系有着积极作用。“现代君主”通过政府行使自己治理国家的权力。儒家很早就认识到“政府宰民而并宰君”的道理,将先秦时代的“君”、“臣”关系转变为“政府”与“君”、“民”之间的关系。在先秦时代的理论家那里,“君”、“民”之间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待关系,一旦君主成为“一夫”、“寇仇”,就会出现大规模的动荡。二者之间缺乏一个缓冲地段。当“政府”被赋予“宰”的职能之后,“君”、“民”之间就不再是直接对待关系,而是在“政府”的协调下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当然,这里所说的“宰”不仅有“主宰”、“宰治”的意思,更有协调管理的涵义;这里所说的“政府”也并非现代意义的政府。传统儒家所谓“政府”是“制度数”在权力运作层面的显示,具有鲜明的神圣性。从经典承载的义理价值来看,“政府”的权力来源不是单纯的民意,而是“三才之道”的具体化结果。可以说,“君”具有统摄群伦的作用,而“政府”则具备“宰”的职能。儒家所谓“政府宰民而并宰君”能够在“现代君主”发展为国家之后发挥“宰”的作用,防止“现代君主”与国家之间出现裂痕,促进二者之间的和谐与稳定。在葛兰西那里,“现代君主”凭借实力发展为国家,“它的构想、组织和领导方式或形式都是为了完整地形成国家(完整的国家,而不是实际所了解的政府)或世界观”,[11]这些结果反过来促使国家与“现代君主”不断调整自身状态,进而解决更多复杂的问题。“现代君主”的客观目的是国家。但是,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会出现许多盲目而又片面的纷争。“现代君主”必须充分考虑自己是否具备历史文化合法性,以此作为论证历史必然性的基础条件,进而发展和壮大自己的力量。儒家主张将人文传统贯穿于政治生活之中,防止权力运作削弱民族文化的影响力。 仁政学说是儒家适应君主与“现代君主”统治的理论基础。在儒家看来,廓然大公是对自私自利的超越,仁是对廓然大公的超越。最高的价值在于仁。只有将仁落于实处,才能逐步改变社会现状。这不仅要求个体在实践过程中以仁作为改造自身与外部环境的信念,更要求在“制度数”的层面将生生之德具体化为制度保障,为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儒家必须彻底改变自己的社会角色,从原先的士大夫转变为现代社会的知识劳动者,从漠视普通民众的谋生手段和生存样式转变为主动融入大众生活,从旧式的艺术生活转变为信息时代的技术革新,从静态的个体感受转变为动态的团队合作。只有实现了这四个方面的转变,儒家才能在改造自身与改造社会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否则将会流于空谈。 注释 [1] 葛兰西,《狱中札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2] 陈焕章,《孔门理财学》,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56页。 [3] 唐甄,《潜书》,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3页。 [4] 刘梦溪 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马一浮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489—490页。 [5]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见于《黄宗羲全集》第一卷,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6] 钱龙正,《阳明先生保甲法》,丛书集成初编,第932册,第1页。 [7] 葛兰西,《狱中札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116页。 [8] 陈亮,《陈亮集》上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00页。 [9] 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卷下,续修四库全书,第171册,第100页。 [10] 俞樾,《达斋春秋说》,续修四库全书,第148册,第 358页。 [11] 葛兰西,《狱中札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