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董仲舒春秋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作者:黄铭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表,原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年第1期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十一月廿七日癸巳 耶稣2019年12月22日 提要:通过何休来解释董仲舒的春秋学,是历代注释者共同遵循的方法。近来有学者从学理上否定了这一路径,认为董学未明的症结正在于此,力图突破何休的框架另立新说,并举“远近内外”问题为例。本文从该例证出发,阐述新旧两种解说,分析出新说错误的原因在于误解了何休的“义例”。以此广论何休的“义例”与董仲舒“《春秋》无达辞”观念之间的关系,重申“以何解董”的方法论问题。 董仲舒与何休,是公羊学史上最重要的两位经师,被后人称为通向《公羊传》的阶梯。尽管两者在诠释《公羊传》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同时在师承关系上,何休承接的是胡母生的学脉[1],而非董仲舒的后学,但后世绝大多数学者都将董、何视为一体,或者即便在某些内容上有所保留,但在经典解释中,也经常用何休的《公羊解诂》去注释董仲舒的《春秋繁露》,比如凌曙的《春秋繁露注》、苏舆的《春秋繁露义证》,都是如此。 以何解董的诠释方法,有一个基本的认定,即董、何对于公羊学核心概念的认识基本一致。具体而言,何休概括的“三科九旨”,在董仲舒那里也能找到根据[2]。当然,也有学者因为政治原因,强行区分董、何[3],但以何解董的诠释方法是没有变的。近来有学者试图从学理上否定这种诠释方法,如杨济襄教授认为:“(《春秋繁露》的注释者)之所以‘于理仍多未明’,最主要的症结,便是由何休《解诂》与董氏之学的扞隔而来[4]。”具体来说是“掣肘于何休在《公羊》经传‘字面用语’所构架出的‘义例’,无视于董氏所倡‘《春秋》无达辞’的治经方法,以致于不仅在《公羊传》的注解释义上无法得到通贯,对董氏春秋学义理之发凡,也往往有错误的理解[5]。”纠偏的方式是“援引《公羊》经、传原文去破解何休《解诂》所带来的迷思[6]”。这种思路无疑是新颖的,是否能够成立,还涉及到对于公羊学整体性的理解。下面我们就从“远近内外”问题,来具体分析。 一、以何解董之旧说 《春秋繁露·奉本》篇有这么一段文字: 今《春秋》缘鲁以言王义,杀隐桓以为远祖,宗定哀以为考妣……大国齐宋,离(不)言会[7]。微国之君,卒葬之礼,录而辞繁。远夷之君,内而不外。当此之时,鲁无鄙疆,诸侯之伐哀者皆言我。[8] 这段材料的主旨是《春秋》缘鲁以言王义,而王义在时间上有远近之别,故而以“隐桓”与“定哀”对举。那么“大国齐宋”以下,是何含义?与上文是否有关联?凌曙与苏舆都认为这些与“远近”有关,故以何休“张三世”之说注释“大国书离会”等内容[9],认为这些是“三世说”的具体书法。为了具体分析,我们先来看一下何氏的“三世说”。 【春秋经】(隐公元年)公子益师卒。 【公羊传】何以不日?远也。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 【何注】所见者,谓昭、定、哀,己与父时事也。所闻者,谓文、宣、成、襄,王父时事也;所传闻者,谓隐、桓、庄、闵、僖,高祖、曾祖时事也。异辞者,见恩有厚薄,义有深浅,时恩衰义缺,将以理人伦,序人类,因制治乱之法……于所传闻之世,见治起于衰乱之中,用心尚麄觕,故内其国而外诸夏,先详内而后治外,录大略小,内小恶书,外小恶不书,大国有大夫,小国略称人,内离会书,外离会不书是也。于所闻之世,见治升平,内诸夏而外夷狄,书外离会,小国有大夫,宣十一年“秋,晋侯会狄于欑函”,襄二十三年“邾娄劓我来奔”是也。至所见之世,著治大平,夷狄进至于爵,天下远近小大若一,用心尤深而详,故崇仁义,讥二名,晋魏曼多、仲孙何忌是也。所以三世者,礼为父母三年,为祖父母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立爱自亲始,故《春秋》据哀录隐,上治祖祢。[10] 由上可知,何休的“三世说”,包括两个部份,一为立意,一为书法。首先《春秋》假托鲁国言王者之道,王者治世有先后次序,故治乱之法也分三个阶段,依次递进。先治大恶,再治小恶,再到纤细之恶;王化所及,由鲁国至诸夏,再到夷狄。而具体书法,如离会、爵制等等,在三世之中有不同的表达。从这两点来考察《奉本》篇“大国齐宋”以下,实际上是讨论三世的书法问题。 首先,是书法时限的确定。“当此之时,鲁无鄙疆,诸侯之伐哀者皆言我”,“哀”指鲁哀公,时间上属于所见世之末。当时理应治著太平,天下远近小大若一,故而之前鲁国被伐,《春秋》要记录鄙疆,如庄公十九年“齐人伐我西鄙”;而至哀公则不书鄙疆,如八年“吴伐我”,十一年“齐国书帅师伐我”。 其次,“大国齐宋,离言会”,也是所见世的书法。因为离会属于小恶[11],在传闻世,以鲁国为内,以诸夏为外,内小恶书,外小恶不书,故齐宋等国的离会是不书的。至所闻世,以诸夏为内,亦书其小恶,故书齐宋离会。所见世的情况,何休未有说明,苏舆云:“所见世,远近大小若一,当书外离会[12]”,则齐宋离会,亦是哀公篇的书法。 再次,“微国之君,卒葬之礼,录而辞繁”,也是哀公篇的书法。“录而辞繁”,指国君死后,《春秋》既书其卒葬,又在时月日例中,卒书到日,葬书到月。《春秋》大国之君,都是卒日葬月。而小国之君的卒葬,随着三世例有一个递进的过程:传闻世例不书小国卒葬;所闻世方书之,然卒月葬时;至哀公之时,小国才能都达到卒日葬月的标准。 最后,“远夷之君,内而不外”,也是哀公篇的书法。《春秋》讲究夷夏之辨,内外之别,体现在名例上,诸夏之君称爵,而夷狄之君则有“州、国、氏、人、名、字、子”七等称谓,“子”为爵称,同于诸夏。至哀公时,天下远近大小若一,无内外之分,故而夷狄之君皆称爵,与诸夏无别。 所以从何休“三世说”的角度解释董仲舒此段文字,是完全合法的。而且董仲舒也有“三世”之说,如《春秋繁露·楚庄王》篇云“《春秋》分十二世以为三等,有见,有闻,有传闻。有见三世,有闻四世,有传闻五世,故哀、定、昭,君子之所见也。襄、成、宣、文,君子之所闻也。僖、闵、庄、桓、隐,君子之所传闻也。所见六十一年,所闻八十五年,所传闻九十六年。于所见微其辞,于所闻痛其祸,于所传闻杀其恩[13]。”董子既提出了三世的断代,又提出三世的文辞有变化,而《奉本》篇恰恰是三世异辞的具体化,则董、何之“三世说”若合符节。 二、杨氏新说辨正 以何休三世例解《奉本》篇的关键,是对于“当此之时,鲁无鄙疆,诸侯之伐哀者皆言我”的理解,“哀”指鲁哀公,则“大国齐宋”以下皆为哀公时的辞例。杨氏从这一点出发,认为“鲁无鄙疆,伐哀皆言我”,并非专指哀公,相关的论据,是《春秋》经文言“我”、言“伐”者,不限于哀公篇,并总结了“《春秋》经文言‘我’、言‘伐’者一览表”[14]。
据此,杨氏云:“言‘我’记‘伐’之事,遍布于《春秋》三世之中,并非仅见于哀公,而何休所言之‘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根本不见于《公羊传》,更非董氏春秋学之内容。既然,董氏认为‘王道’之义遍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而言‘我’记‘伐’之事多列于哀公以外之经文,董氏实无必要强调‘诸侯伐而皆言我者’皆哀公之事[15]。”否定了哀公之事,则“大国齐宋离言会”以下的文字,也失去了三世辞例的含义。 那么“诸侯之伐哀者皆言我”应该怎么解释呢?杨氏认为“伐哀”当作“伐衰”,“衰”指代“衰世之事”。同时“我”字也有新的含义,杨氏云: “我”字在经文中专指“鲁国”,除非事关鲁国,否则,经文不会以“我”行文。我们由上述《春秋》言“我”记“伐”之事看来,众多的战伐,鲁国并非皆为当事国。那么,此处的“诸侯之伐衰者皆言我”,应该不是指经文在字面上以“我”字行文的意思。否则,这句话与经文实际的记载情况就有出入。“诸侯之伐衰者皆言我”,应该是指《春秋》经文在书写“战伐”史事时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致使经文的陈述,透露出‘我’的责任与使命。由于《春秋》是以鲁史记为示范,示范出一个王朝的礼制与气象;所以,放眼天下以为视野,去关怀诸侯之间的伐战,于《春秋》经文来说,毋宁是对王者的期待,期许王者以天下为己任。《公羊传》屡番感叹“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也是这样的一种情愫。事实上,“皆言我”,对“我”的期许,便是董氏所言“缘鲁以言王义”。[16] 杨氏将“伐我”二字拆开,认为“我”字并非是经文本身,而是《春秋》书写的原则,即以“我”之使命感记录本不该记录的外国战伐之事。并列举“莒人伐杞(隐公四年经)、楚人伐郑(僖公元年经)、齐人伐山戎(庄公三十年经)、秦师伐晋(宣公二年经)、吴伐越(昭公三十二年经)等”,皆属“伐衰言我”的范畴。而这种书法与董氏所云“缘鲁以言王义”是符合的[17]。 然而这种新解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从文献的角度讲,将“哀”字改为“衰”字,没有版本上的根据。然而董仲舒的《春秋繁露》讹误颇多,经过清代学者的整理改定,方勉强可读,那么杨氏运用“理校”改字,也不能简单的判定为非法,还是需要从学理上进行考察。 第一,“当此之时,鲁无鄙疆,诸侯之伐,衰者皆言我”,这样的句读以及理解,是否有内在的矛盾。按照杨氏的解释,“衰”泛指“衰世之事”,然而结合上下文,应该专指外国战伐之事,否则“伐”字无处安顿。但是杨氏新解最后的落脚点在“缘鲁以言王义”,这个说法包含甚广,整个《春秋》中的史事,皆属于“衰世之事”,如篡位、弑君、出奔、外淫等等皆是“王心”应该关注的,所以具体的“伐”与广义的“衰事言我”始终无法统一。而且“当此之时”,按照杨氏的新解,指代整部《春秋》跨越的二百四十二年,既然是整部《春秋》,何必单言“当此之时”。更为重要的是,杨氏对于“《春秋》缘鲁以言王义”的理解有偏差。杨氏以为,《春秋》本来只记录涉及鲁国之事,以鲁为“我”;之所以记录外国之事,因为《春秋》是王者,对于整个天下,都有“我”的担当。然而在董仲舒的理论中,“缘鲁以言王义”并非只是“记录外事”,而是假托鲁国为“王者”,阐发王义。重点在“王”,而不在“鲁”。《春秋繁露·王道》篇云: 诸侯来朝者得褒,邾娄仪父称字,滕薛称侯,荆得人,介葛卢得名。内出言如,诸侯来曰朝,大夫来曰聘。王道之义也。[18] 这段文字中,董仲舒将“缘鲁以言王义”表述的非常清楚。首先,《春秋》假托鲁国为王者,故而朝见鲁国的诸侯能够得到褒奖,如滕本为子爵,而褒为侯爵。可见重点不在记录外事,而在于王者的褒奖。其次,通过内外异辞的方式,彰显鲁国的王者身份。例如,同样是外交事件,诸侯称“朝聘”而鲁称“如”。落脚点都在“王”字上,显示鲁国被赋予的王者权力与地位,远非“书外事”那么简单。如此,则杨氏新解在学理上不能自洽。 第二,杨氏批评何休三世例最主要的论据,是对“鲁无鄙疆,诸侯伐哀者皆言我”的质疑,认为经文书“伐我”,不仅限于哀公篇,找出了很多例证,之后才有改“哀”为“衰”种种说法。然而这种批评是建立在误解何休辞例的基础上的。何休认为,至哀公朝的时候,王化遍及天下,故而鲁国没有鄙疆,诸侯来伐哀公,经文仅书“伐我”。这种书法针对的是“有鄙疆”的情况,即表中的“伐我东鄙”、“伐我西鄙”、“伐我南鄙”、“伐我北鄙”等书法。所以不书“伐我某鄙”而书“伐我”,证明了哀公时期的鲁无鄙疆,而表中的经文,完全可以支持这个观点。杨氏的错误,在于混同了两个辞例,单就“伐我”二字进行检索,忽视了“鲁无鄙疆”四字。既然何休之说能够成立,那么改“哀”为“衰”等等讲法,也不攻自破。 三、《春秋》之例与《春秋》无达辞 由上可知,杨氏质疑以何解董的诠释方式,是从“例”的批判开始的,又认为何休之例与董仲舒“《春秋》无达辞”的观念冲突,从而否定以何解董的合法性。那么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例”与“无达辞”两个观念。首先是怎样看待何休的义例。 第一,要明确何休之例的确切所指。以上文提到的“鲁无鄙疆,诸侯之伐哀者皆言我”为例,指的是“伐我某鄙”与仅言“伐我”的比较。不能简单的以“伐我”二字检索经文,否则会泯灭何休的问题意识,甚至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如表中第一、二条,“伐”、“我”二字本不相连,又第一条“伐败”之“伐”乃“夸伐”之意,与“战伐”无关,都不应纳入。 第二,要明确何休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如“微国之君,卒葬之礼,录而辞繁”中对于“微国”的界定。从何休的角度来看,“微国”基本与“小国”相同,而与“大国”相对。区分的标准是爵制,即公、侯为大国,伯、子、男为小国[19]。这与《公羊传》隐公五年“二王后称公,其余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之文相合。然而杨氏认为:“董氏所言之‘微国’,应是泛指国力衰微之国,亦或许是相较于霸主国而言。”并将卫、陈、蔡三个侯爵之国视为小国[20],据此立论,破解何休小国之君的卒葬条例,是不恰当的。 第三,要明确“正例”与“变例”的区分。这种区分不是何休开创的,《公羊传》中早已有之。 【春秋经】(桓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公羊传】继弑君,不言即位,此言即位何?如其意也。[21] 其中“继弑君不言即位”就是《公羊传》的条例。条例本身是一套书写规则,用来彰显微言大义,但并不是说,所有内容都必须符合条例,甚至可以说,大多数的义理是从变例中求得的。如上文,按照条例,鲁桓公属于“继弑君”,本不应该书“公即位”,因为桓公弒隐自立,反而书即位,表达“如其意以著其恶”的义理。由此可知,以例解经,正例当与变例相表里,那么对待何休的条例,也应该注意这一点。如何休论述曹君之卒葬。 【春秋经】(桓公)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终生卒。(十一年)夏,五月,葬曹桓公。 【何注】小国始卒,当卒月葬时,而卒日葬月者,曹伯年老,使世子来朝,《春秋》敬老重恩,故为鲁恩录之尤深。 【徐疏】所传闻之世,未录小国卒葬。所闻之世乃始书之,其书之也,卒月葬时,文九年“秋八月,曹伯襄卒”“冬,葬曹共公”者是也。今卒日葬月者,正以敬老重恩故也。[22] 按照徐彦总结的何氏条例,传闻世不录小国之君的卒葬,至所闻世方录之,且卒月葬时。然而桓公十年,曹伯终生却卒日葬月,属于变例,为的是表达“《春秋》敬老重恩”的义理。可以说正例确定书法原则,变例揭示义理,这在何休的理论中是自洽的,且《春秋》据乱世而作,不可能没有变例。然而杨氏云:“如果,何休所言,曹国国君卒葬之‘时日月’条例是真实的;那么,就不应该有例外,方可称为书写‘条例’[23]。”我们认为,这种僵化条例观,不符合《公羊传》以例求义的精神。 以何解董还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何休的条例与董仲舒“《春秋》无达辞”的观念是否矛盾?很多学者将“《春秋》无达辞”视为董仲舒反对条例的证据,我们需要重新考察这个观念。“无达辞”之说见于《春秋繁露·精华》篇。 难晋事者曰:《春秋》之法,未踰年之君称子,盖人心之正也。至里克杀奚齐,避此正辞而称君之子,何也?曰:所闻《诗》无达诂,《易》无达占,《春秋》无达辞,从变从义,而一以奉人。仁人录其同姓之祸,固宜异操。晋,《春秋》之同姓也。骊姬一谋而三君死之,天下之所共痛也。本其所为为之者,蔽于所欲得位而不见其难也。《春秋》疾其所蔽,故去其正辞,徒言君之子而已。若谓奚齐曰:嘻嘻!为大国君之子,富贵足矣,何必以兄之位为欲居之,以至此乎云尔。录所痛之辞也。故痛之中有痛,无罪而受其死者,申生、奚齐、卓子是也。[24] 由上可知,董仲舒是根据僖公九年“晋里克弒其君之子奚齐”,来论述“《春秋》无达辞”的观念。推寻董氏的逻辑,奚齐为未踰年君,本应遵循“未踰年之君称子”的书法,《春秋》却书“君之子”,是爲奚齐明义,认为奚齐为大国君之子足矣,不该居兄之位。我们可以看到,“《春秋》无达辞”,并不是抛弃条例,而是在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变化,说明微言大义。如果没有条例的规范,则无法“从变”以“从义”。可以说,“《春秋》无达辞”实际上与变例的概念相同,与何休以例解经的方法并不矛盾[25]。 综上,我们认为,如果从公羊学的理路出发,从内部理解董仲舒与何休的学说,以何解董的诠释方式是合法的,可能还是必要的,因为董仲舒后学的著作并没有流传下来。我们与其另立新解,不如从时代相近的《公羊解诂》去诠释董仲舒的春秋学,不必刻意夸大董何之间的差别。另一方面,董、何具体的学说确有差异,例如上引奚齐称“君之子”的问题。董仲舒认为称“君之子”是变例,而何休以为正例,但这属于具体的师法差异,不影响以何解董的诠释方法,但在诠释过程中需要仔细辨别[26]。 注释: [1]段熙仲先生有相关的考证,详见段熙仲:《春秋公羊学讲疏》,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3页。 [2]如魏源的《董子春秋发微序》,康有为的《春秋董氏学》,都以何休的条目整理董仲舒的思想,认为何休所言三科九旨之类的核心观念,在董仲舒那里已经有相关的内容了。苏舆亦云:“五始、三科、九旨、七等、六辅、二类、七缺之说,究其义,与此(《春秋繁露》)合者,十实八九。”(苏舆:《春秋繁露义证·例言》,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标点本,第2页)。 [3]例如苏舆针对康有为借董子言变法,而曲解董仲舒微言、改制、王鲁等观念,并归罪于何休。具体的论述可参郭晓东老师:《正学与翼教——论<春秋繁露义证>的经学观与政治观》,见《五四运动与现代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156页。 [4]杨济襄:《董仲舒春秋学义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551页。 [5]杨济襄:《董仲舒春秋学义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387页。 [6]杨济襄:《董仲舒春秋学义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387页。 [7]“离不言会”,凌曙、苏舆皆以为当作“离言会”,文献上的根据是天启本注云“一无不字”,当从无“不”字本。 [8]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80-281页。 [9]如注释“大国齐宋,离言会”,则引用隐公元年何注云:“于所传闻之世,内离会书,外离会不书。于所闻之世,见治升平,内诸夏而外夷狄,书外离会。”注释“微国之君,卒葬之礼,录而辞繁”,则引用哀公三年何注云:“哀公治著太平之终,小国卒葬极于哀公者,皆卒日葬月。”注释“夷狄之君,内而不外”,则引用昭公十五年注文“戎曼则称子,入昭公见王道太平,百蛮贡职,夷狄皆进至其爵”。注释“鲁无鄙疆”,则取隐公元年何注“至所见之世,治著太平,天下远近小大若一”之意,认为哀公八年“吴伐我”,十一年“齐国夏帅师伐我”,而不言“伐我某鄙”,是因为“王化所以者远”。 [10]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38页。 [11]桓二年何注云:“二国会曰离,二人议,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所道不同,不能决事,定是非之善恶,不足采取,故谓之离会。”据此,离会为小恶。 [12]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80-281页。 [13]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10页。 [14]杨济襄:《董仲舒春秋学义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398页。 [15]杨济襄:《董仲舒春秋学义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400页。 [16]杨济襄:《董仲舒春秋学义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401页。 [17]杨济襄:《董仲舒春秋学义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402页。 [18]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16页。 [19]这是大体的判分,微国的概念比小国更广,包括伯子男以下的国家,但与大国的区分是明显的。另外,郑国属于特例,虽为伯爵,但属于大国。 [20]杨济襄:《董仲舒春秋学义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417页。 [21]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117页。 [22]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167页。 [23]杨济襄,《董仲舒春秋学义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456页。 [24]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4-96页。 [25]除了“《春秋》无达辞”之外,董仲舒还有“《春秋》无通辞”的说法,《春秋繁露·竹林》“《春秋》之常辞也,不予夷狄而予中国为礼,至邲之战,偏然反之,何也?《春秋》无通辞,从变而移,今晋变而为夷狄,楚变而为君子,故移其辞以从其事。”这与条例也不矛盾,“不予夷狄而予中国为礼”是《春秋》的常辞,也就是常例,以此为基础,才能偏然反之,从邲之战的文辞中看出夷夏关系的倒转。所以无论是“无通辞”还是“无达辞”,都不是脱离条例任意解说。 [26]关于董何的差异,可参看拙文《<春秋>学中的董何之异》,见《经学研究》第二辑《经学与建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9-186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