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当以孝道为底色 作者:张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北京青年报 时间:甲午年十月初三 西历2014年11月24日 社会结构逐渐老龄化,给养老问题提出新的挑战:一方面,社会资源有限,社会养老难挑重任,而独生子女养老负担重、“小老人养老老人”等新问题又切实摆在眼前;在当代人心目中,传统孝道的价值在市场逻辑等因素之下悄然变化,社会政策与孝道观念不能相互照应。在养老议题上,社会政策与孝道观念需要相互补充、应对已出现和未来将会出现的各种难题。 进入2014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亿,这一数字约等于整个欧盟的人口总和、美国人口的三分之二。除了计划生育之外,老年人口的生存与保障问题业已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话题。当然,这一问题不唯我国所独有,走在现代化前列的发达国家很早就遭遇到此类难题,然论及人口规模与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程度,根本无法找到可供直接借鉴的制度模型。回顾过去三十多年经济建设,常为外国观察者好奇的是,在一个频繁变革、社会保障严重不足的国家里,经济是如何顺利起飞的。考量各种因素,中国独有的儒家文化无疑于此过程中居功至伟,由于总体上每个家庭内都能遵循孝道,故极大地缓解了政府财政不足的压力,但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结构与社会结构几近瓦解。想要再如过去那样依靠大家庭养老,未来变得难度巨大,这使得我国养老保障面临了新的课题,究竟是沿着西方现代化的道路,采取西方的国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模式,还是回归传统,保卫家庭,通过弘扬孝道解决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养老责任不可能全部推给社会 现代以来,整个世界都主动或被动地采纳了民族国家模式。每个民族国家就像一个大家庭,家政成为国政。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元,发展国民经济成为每个民族国家的主要任务。然而,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国民经济模式决定了民族国家的稳定性和长久性。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国家与社会严格两分,国家只能眼睁睁看着社会财富两极分化,阶级矛盾尖锐对立,却由于“守夜人”的法律角色限制而徒唤奈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率先在宪法里规定了社会经济权,标志着国家不再满足于消极的角色,对于社会财富分配开始采取积极的立场。于是,社会福利成为克服工业化和自由商品经济的救星,行政权力急剧膨胀,国家全面介入到经济生产和民众的日常生活当中。然而,国家权力的扩张并不是一件令人放心的事情,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凡有权力的地方便难免滋生腐败。国家权力越大,覆盖面越广,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多。为此,凡推行社会国的欧洲国家都同时力求成为法治国家,因为这样一来就可以既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同时国家还能担负起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职能。 表面看来,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堪称完美。而且,在一定历史时期,此种社会法治国家模式成功运行多年。可是,花无百日红,美好的事物往往凝聚着极高的成本,社会国家模式尤其如此。一方面,国家全面负担起整个社会的福利,包括养老,很多人就会不自觉地躺在社会国家的温柔乡里,懈于劳动和思考,社会慢慢失去竞争能力,作为独立经济单元的民族国家在国际上失去竞争力,囊中开始羞涩;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每扩张一步,监督性权力就扩张一步,公共财政负担就会加剧,税负越来越重。国家机构臃肿不堪,社会失去活力,现实中大量的欧洲国家开始寅吃卯粮,最终走向国家破产。就连德国这样一贯勤奋的民族国家,经历了二战后的空前经济繁荣,国民生产总值全球前三,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社会法治国,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改革弊端丛生的社会国制度就成为朝野的共识。德国前总理施罗德正是因为推行社会福利改革而提前下台,若非及时改革,德国也无法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 相比起来,无论在领土还是人口数量上,我国远非任何一个欧洲国家可以比拟。特别是,我们既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均衡经济状态,还有近七倍于它们的人口需要养活。即便虚心学习西方,照搬西方的社会福利国模式也从未能有效落实过。因此,尽管人文理论界对于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具有极大偏好,但政策实践者仍旧秉持了一种独立思考,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美德。一直以来,我国推行的并非社会国家模式下的公共机构养老模式,而是家庭养老模式:居家养老为主,社区照料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实践证明,公共机构养老有很多弊端,如追求盈利优先于照顾老人,老人得不到精神的慰藉。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有着深厚基督教传统的西方各国,传统儒家的家价值仍旧是我国社会中的主流价值,如“人之行,莫大于孝”、“百善孝为先”的观念深入人心。故在大多人看来,将老人放入公共机构养老有违孝道。换言之,此种居家养老模式也可以理解为我国政府对过去几十年民间习惯的总结和承认。 古今中外皆重视“家”之价值 肯定有人会说,传统儒家道德和时代潮流太不相符了,传统道德,特别是家价值和孝道即便不是封建腐朽的,也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更是对个体自由的侵犯,还会损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这个问题提得不可谓不好,但关键是,内含孝道的家价值是一种政治上和法律上可与个体自由相并列的、必须考量的价值吗? 一般来说,现代法治精神无非强调两点: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民主),以及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人权)不可侵犯。这么看来,法治国家只要保护好人民主权的民主价值和个体自由的人权价值就可以了,似乎和家以及孝道不沾边。可是,只要我们重新打量一下民主价值和人权价值背后所预设的“人”之形象就会豁然开朗。无论是政治参与还是意志自治,都是理性成熟之人的事情,而理性成熟只是截取了人生命的一小段。换言之,这两种价值固好,却是片面的,完整的人是一个从生到死的存在历程。理论界过于强调这两个价值,特别是个体自由,使得我国法治设计看到的不是具有完整尺度的人。实际上,恰是我们所倚重的西方,在因过于强调个体自治而使得社会结构畸形、大众生活导致虚无之后,已然迷途知返。无论是存在主义哲学,还是后现代思潮,都可视为历尽劫波之后的亡羊补牢之举。倒是我们却仍旧义无反顾地飞蛾扑火,似乎非得壮烈一次,无法修成正果。 话说回来,即便个体自由只是截取人之片断,凭什么就能说,内含孝道的家价值可以独立成为政法世界中的核心价值。通常认为,西方是个体本位的,而中国则是家本位的。然而,是否果真如此呢?其实不然。如亚里士多德就充分意识到了家的重要性。在《政治学》中,他认为,完整的家的内涵应该包括三重关系:(养家的)家政、(夫妻的)契约与(父子的)亲情。因此,与其说西方思想中没有家的观念,不如说,他们主要是用契约关系构建出家的观念。不是政治中没有家价值,而是家价值就是契约价值。 亚氏的家定义对中国同样有效,只是我们另有侧重而已。早在春秋时期,孔子从周礼中证道,参悟出家乃伦理之源。虽然家内必然要有长幼尊卑的等级序列,但是通过家的孝悌亲尊等伦理法则可以化解此种等级之严苛。如此推理,家的伦理法则亦可化解专制统治之戾气,到了孟子,家伦理法则衍化成一套政治上的民本思想,一方面君民虽是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另一方面却是民贵君轻,君主要仁政爱民。因此,中国文化是从伦理角度看家,家价值是仁爱孝悌的伦理价值。所谓的中西在个体与家上的分途,说白了还是一种表象之见,家作为一种政治单位,任何文化的政治思考都无法回避。中西的殊途不在于家与个体,而在于对家的理解各有侧重。关键处在于,以契约观家,家仍是契约,难免主奴之弊,以伦理观家,家方为家。 孝悌是客观法则和道德义务 家政在欧洲政治中的重新发现,已是18世纪中叶之后的事情了。发生变化的重要标志是重商主义和财政重商主义的兴起。与其说它们是私家的家政,不如说是公共的家政,换用传统的表述就是民生。当此之时,现代国家出现了。国家不再是基督教精神衍生出来的地上的神,而是保障家政的公共职能机构。这种公共化就体现为,原本的小家内的事务,变成了国家的公共事务,如国家建立幼儿园、义务教育、养老院等。西方社会福利国观念的出现,可以说是家政公共化的彻底完成。说到底,这种对家的重新理解才是西方现代性的实质,而它又反过来影响了历来秉持民本孝悌价值的中国。 有人会说,这不正说明西方的社会福利国和公共机构养老的重要性吗,这和孝道有什么关系呢?或者说,孝这种陈腐的事物早已经而且应该被社会国家取代了。问题是,社会国家真的是对孝悌的取代?还是说,它不过是孝悌这一法则的体现呢?这就触及到对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误解:一谈到孝,就以为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根本上,孝悌是一种客观法则和道德义务。当我们不再认为人只是成年人一个阶段,而是从出生到死亡的完整生命存在的时候,孝悌就是每个人成之为人,每个人在任何生命阶段保有尊严的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它有着广泛的义务方:子女、社区以及政府等。采用居家养老还是公共机构养老,表达的不过是履行义务的不同主体,实则都是在履行同一法律权利:孝悌。之所以我们可以推行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的制度模式,因为我们有着深厚的私家孝悌的风尚,从而降低社会成本,在民族国家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西方缺乏这种风尚,故即便他们想要通过公共立法选择我国的制度模式,也只能是无根之木,照搬不来。 事实上,日益增多的老人表明的正是一个国家进入到更高的文明水平:生活水平提高,养老保障充分,人的寿命更长。这一简单的事实表达的正是儒家几千年来的夙愿: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附录 社会养老无法代替居家养老 11月15日,弘道书院与北京大学儒学研究院共同举办了第二届儒家公共政策论坛,以“孝道与养老”为主题,试图在传统孝道和现代社会政策之间找到融合点。以下内容摘选自当天论坛发言内容。 在过往的几十年以高度的经济化为中心的社会发展模式中,我们欠了一大笔账,这个欠账最后反映到了我们的人心上——年轻的人他会觉得自己越来越“新”,不要听你们“老古董”的说教。这个社会资本的亏欠,我们还要补,还是要从全社会慢慢树立传统儒家所提倡的人道、孝道,重新认识这些价值。这个情况现在有逐渐的好转,我的孩子这一代他们不一样了,从小开始学习《弟子规》、《三字经》,我们家孩子现在经常批评我:“要吃饭的时候老人先吃,你怎么先吃开了?”社会在好转,这是一个正的方向。 任锋(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 现在我们提倡社会化养老,更多地借助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参与养老。是不是这种养老方式就可以取代传统的家庭养老?我认为不是,现代我们搞的社会养老无论它有什么样的花样,根本的目的就是对传统家庭养老的补充、更新,是对功能弱化的传统家庭养老的一种强化,而绝对不是取代家庭养老。所以现在我们提出了一个“居家养老”的概念,既结合了家庭养老的优势,又发挥了机构养老的一些特点。在这个服务体系上我们要重视家庭养老,重视居家养老,而且目前居家养老不仅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主要养老方式,也是大部分老年人意愿和实际的选择。 张晓峰(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处长) 我前一段去了一趟美国,在一个小城市住着,旁边有一个在我们看来属于“鳏寡孤独”的老太太,她占了两个,“寡”和“独”。但是事实上她有两个儿子,只是儿子不在身边。她自身有残疾,行动不便,美国有一些相关的社保政策,她从前夫那里也继承了一些财产,医疗尚有保证。她是一个天主教徒,教会对她日常生活有一些慈善的安排,还有邻里、朋友、志愿者的照料,生活上没有太大问题。但看到我的时候就问我,你们中国人是不是都是祖孙三代,一个大家庭生活在一起?语气之中充满了羡慕。我在那儿住了三个月,她的儿子和孙子要看她,但是一年只能见到一天,她从那天的一个月以前就开始念叨,孩子走了后的一个半月也还在念叨,这件事成了她这一段生活的重心,即便只是一天。她和我们告别的时候说了一件事情,她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孤独。这件事给我触动很大,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中国人所说的天伦之乐是具有普适性的,无关乎古今中西。同时,天伦之乐也是社会化养老无法取代的。 任文利(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东方道德研究所副研究员) 我一直呼吁要延长丧假,现在劳动法里有3天丧假,我希望延长到7天。而实际上3天也常常保证不了,无论是国家的单位还是公司,我们看到父母去世后才一两天就来上班的情况。虽然丧假不可能像原来的“丁忧”那样长,但是至少一个星期、两个星期不算长。再往下,我认为应该取消火葬,这点可能是不容易做到的。火葬的目的是为了节省土地和减少环境污染,现在从科学的角度看,火葬的污染比土葬严重,排放的气体是很大的污染。火葬从现代科学的角度看也是没有什么道理的,在这些方面可以做到的话,或可更加全面地体现孝道与现在政策的一种结合。 吴飞(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很多主张说,养老要全部推向市场,或者让国家全部包揽,我认为,这两者都要谨慎。因为全部推向市场的话,老人的心理需求没有办法满足,比如说我们讲“孝道”,有的时候你看子女给老人端杯水,很简单的事情,市场虽然也能做,但它很难做出感情满足和精神慰藉的效果,因为人不是动物。如果说国家全部包揽,也不现实,我们国家这么大的人口总量,又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假设我们过早走向福利国家的这个套路的话,也有可能是陷阱,开弓难有回头箭,目前应该审慎处之。 刘燕舞(武汉大学社会学系讲师) 二十四孝是一个故事叙事,只有变成了“二十四孝规范”才算是公共政策。但用孝道规范现代社会的运转一定要慎重。比如有的人提倡“带父母到单位转转”——我两个学生在安全部工作,你能带着随便转吗?现代社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分得很清楚,孝敬就在家里孝敬。公共政策决策者不理智、不请专家这就很不好。在现代,把孝道变成一个公共政策,具有现代公民社会的普遍性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否则的话就会把好事办坏。 现在还出现了新的现象,社区养老里“小老年人”养“老老年人”,时代变了啊。这些东西要认真冷静的研究怎么样创新,特别是在公共政策方面,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韩国和新加坡和台湾地区从制度层面都有创新。韩国的立法其实是叫做《孝行奖励资助法》,是一个积极的行政法。 肖群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 如果说“孝”是中国未来生活的基本价值,我们需要在国家政策的层面上都有所回应,包括每一个立法的改革都会考虑到怎么样用法律保护国家的共同体生活,或者说这个共同体的道德,从塑造一个共同体的角度来制定一种国家政策。这个问题涉及对孝的理解。传统的社会里对孝的理解其实是带有全面性的,它不是说儿子对父母的情感就是孝,而是从“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到治理天下的各方面的问题。特别重要的是从政治的角度考虑我们今天伦理道德的问题,政治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应该保护道德、保护民间道德,塑造一种新的共同体。 陈壁生(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