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生活的时代距今天两千余年,而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论语》,它所使用的语言对于如今的我们来说,是佶屈聱牙、生涩难懂,还是明白晓畅,人人可知? 通过仔细研读《论语》,我们能够了解到,《论语》的语言既不是生涩难懂的,但也不是人人可知的,且因为它是对孔子及其弟子口语的记录,其特征是简洁、质朴而又生动,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古文知识才能正确理解。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论语》所用语言其实距离两千余年后的我们并不遥远。今天的讲座,我们就试举《论语》中几个常见的字词例子,以小见大,希望能够对大家准确理解古文、理解现代汉语的发展有所裨益。 “夺”义之辨——释义五重是否必要 《论语·子罕》:“子曰: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这是《论语》中的著名语句。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再版,下同)译为:“孔子说:一国军队,可以使它丧失主帅;一个男子汉,却不能强迫他放弃主张。”句子中的“夺”字依次是“使其丧失”和“强迫其放弃”两个意思。而对这一句,方青稚的《论语注读》(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年6月版,下同)则译为:“孔子说:‘一国军队,可以夺去它的主帅;但一个男子汉,他的志向是不能强迫改变的。’”按句意,“夺”字则有“夺去”和“强迫改变”两个意思。《汉语大词典》“夺志”条也释为:“迫使改变志向。”引用的也是《论语》此句。 《论语》中还有一处“夺”字,《论语·泰伯》:“曾子曰:‘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君子人与?君子人也。’”《论语译注》译为:“曾子说:‘可以把幼小的孤儿和国家的命脉都交付给他,面临安危存亡的紧急关头,却不动摇屈服——这种人是君子人吗?是君子人啊!’”《论语注读》则译为:“曾子说:‘可以把年幼的君主托付给他,可以把国家的政权托付给他,面临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而不动摇屈服。这样的人是君子吗?是君子啊!’”两注对“夺”的解释基本是相同的。 以上《论语》中出现“夺”字的两句话,在现代解释中总计出现了“使丧失”“强迫放弃”“夺去”“强迫改变”“动摇屈服”五重意义。这五重意义不仅含义不同,甚至“夺”的主语还发生了变化,该如何看待“夺”字的这五种意思? 我以为,要想准确理解“夺”字在这两句中的意思,应从“夺”的字形说起。《说文·奞部》对“夺”的解释是:“奪(夺),手持隹失之也。从又从奞。”说的是人的手里(寸)握着的鸟正振翅(“奞”)欲飞,人手一松、鸟就飞走了。另外“夺”字在甲骨文字形中有象衣中包着鸟之形,其基本含义与《说文》所述一致,这里我们就不展开讨论了。 正如清代段玉裁分析“夺”字的字形时所指出的:“又,手也。持隹而奞,少纵即逝也。”古人通过最初的“夺”字的这个画面,要传达的意象是鸟一下子挣脱人手的束缚并飞走了,这是“夺”的字形义,其蕴含的特征义是“失去,离开”。而且这个特征义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解读:从人的角度看是失去或丧失,从鸟的角度看则是离开。因此段注也说“引伸为凡失去物之偁。凡手中遗落物当作此字”。 需要强调的是,“夺”字的这个表示“丧失、失去”特征义的用法,自先秦延续至今。例如,战国宋玉《高唐赋》中有“煌煌荧荧,夺人目精”,“夺人目精”说的是目光离开了原来所视之物。用我们现在常用的说法就是“夺人眼球”;战国荀子在《富国》中说“无夺农时”,唐代杨倞注此“夺”为“失”,解释为不要失去农时;先秦时期的《素问·通评虚实论》说“精气夺则虚”,可以译为“精气丧失后人就虚弱了”。 回到《论语·子罕》中的“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这一句,我们同样可以将其译为“三军可以失去统帅,个人不可以失去(丧失)志向”。类似用法同样体现在《论语·泰伯》的“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一句中,语句中的“不可夺也”本质也是“不可夺志也”。因此我认为,以上《论语》中的“夺”都可以直接译为“失去、丧失”之意,从语法、语义的角度看这样的译法都是顺接的。如果分别采纳五种不同释义,不仅复杂而且还在翻译中途更换主语,是没有必要的。 那么《论语》中是不是只有这两句中的“夺”字适用“失去”的含义呢? 我们再看《论语·宪问》中的这一段:“或问子产。子曰:‘惠人也。’问子西。曰:‘彼哉!彼哉!’问管仲。曰:‘人也。夺伯氏骈邑三百,饭疏食,没齿无怨言。’”这段中的“夺伯氏骈邑三百”,《论语注读》译为:“他剥夺了伯氏骈邑的三百户封邑。”此句如此翻译后就是说管仲剥夺伯氏的三百户封邑,但是随后的“饭疏食,没齿无怨言”一句的主语又变成了伯氏。我认为,同一句中主语发生变更,会导致上下语句的不通顺。我们在这里同样可以把“夺”释为“失去”,全句可译为:“(因为管仲而)伯氏失去了骈邑三百,吃粗茶淡饭,却一辈子(对管仲)没有怨言。”这是孔子通过描述伯氏对管仲的态度,来评价管仲的为人:因管仲而切身利益受损的人都对他心悦诚服,一辈子无怨言,由此可见管仲的品德和能力。 再看一则《论语·阳货》的例子:“子曰:‘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这里“夺”的含义是“使失去”,是使“朱”(正红色)失去光彩。意思是厌恶紫色使朱红失去了光彩。对比汉班婕妤的《怨歌行》:“常恐秋节至,凉飚夺炎热。”“凉飚夺炎热”的意思是“凉风让炎热消失”,而不可能是凉风夺取了炎热。《论语注读》翻译:“我厌恶用紫色(杂色)取代红色(正色)。”这个翻译是正确的。 比较《论语》各“夺”字,我认为,通过追溯“夺”字源流,了解特征义及其意义演变轨迹,可见其含义都是可以用简单明确且一致的翻译的。 那么,现代汉语中大家常用的“夺”字的“夺取”义,又是怎么来的? 我认为,“失去”与“夺走”本是事物的一体两面。“失去”有自然的失落,也有人为的“使失落”,而使一方失去的手段,便是另一方的“夺取”。夺走对方的东西,也就意味着对方“失去”了原有的东西。晋李密《陈情表》中记述“行年四岁,舅夺母志”,这是说他的舅舅让母亲失去了不再嫁人的志向(想法),这清楚表达了“夺”背后的“失落、丧失→使失落→夺取(使对方丧失而自己获得)”逻辑,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夺”字在古代的意义演变。 “求仁得仁”——重视常用字词的抽象含义 《论语·述而》有这么一段话:“冉有曰:‘夫子为卫君乎?’子贡曰:‘诺,吾将问之。’入,曰:‘伯夷、叔齐何人也?’曰:‘古之贤人也。’曰:‘怨乎?’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出,曰:‘夫子不为也。’”这段也是成语“求仁得仁”的源头,《论语译注》译为:“(孔子)说:‘他们求仁德,便得到了仁德。’”“仁”是抽象的观念,“得仁”直接译为“获得仁德”,我认为似乎不如译为“合于仁”更加顺畅,意为合乎儒家推崇的仁德观念。 “得仁”在《论语》中至少还有3例,是否都要翻译成“合于仁”? 我们还是需要从“得”的造字义来分析。从造字义看,“得”的甲骨文字形,表示的是人用一只手拿着一个贝壳,后来变形为表示人在路上捡到一枚贝壳。贝壳在远古时代曾是通用货币之一,因此古人用它在文字中代表财物。对于古人来说,“得”字的造字义,采用了捡到贝壳这样一个常见的生活场景,既表达其原本的获取之义,也表达心理上的获得感,因此“得”的造字义不仅有实际的“获得”之意,也拥有了“相亲和”“相契合”的抽象意思,以表达内心预期的实现与满足。 东汉许慎在《说文·彳部》中解释说:“得,行有所得也。”许慎虽然没有理解“得”字表达的手里拾取物是什么,但是“行有所得”的解释是准确的。清段玉裁注:“《见部》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