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到年轻时研习《道德经》,其法律思想深受道家影响,主张君主应该无为而治,为达到无为而治,慎到开出的药方是守势抱法,“民一于君,事断于法”即百姓、百官听从于君主的政令,而君主在做事时必须完全依法行事,而且立法权也要集中于君主之手,各级的官吏只能严格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百姓则要接受法令的规定,按法做事。慎到认为这样才能实行法治,并取得功效。在君主具体执法的过程中,慎到提倡法治,做到公平执法,反对人治。主张立法要为公,反对立法为私。用他的话说,就是“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他认为法治比人治优越,甚至说不好的法律也比没有法律好。 慎到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治国无其法则乱”,坚决主张“法治”;而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尊君和尚法。所以他说:“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要求“民一于君”的主要理由是“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为了尊君,他不仅反对与国君分庭抗礼的贵族,也反对儒、墨的尊贤、尚贤,认为“多贤不可以多君,无贤不可以无君”;主张“君立则贤者不尊”、“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他的“民一于君”又是有条件的,即国君有权立法、变法,但不能随意立法、变法,而应“以道变法”,具体说,就是“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他这种“人莫不自为”的人性论,实质上正是当时以封建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新兴地主阶级私有观念的反映。他认为国君如能“因人之情”来立法,立法以后凡事一断于法,就能治理好国家。 “势”是慎到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概念。后世将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分为法、术、势三个流派,慎到就是因对“势”的深入研究而开风气之先,是“势”派法家的代表人物。“势”就是权威、权势、地位的含义。慎到认为,君主如果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权势,而不是尊重贤良,这样才能令行禁止。慎到说,驾云的飞龙,腾雾的游蛇,在云消雾散的时候,和蚯蚓没什么区别;尧很有贤德,可是他做老百姓的时候,连邻居都指挥不了,昏聩平庸如桀这样的人因为有了权势却能使天下大乱;可见贤德不足以使不肖者服从,而权势和地位却能使贤人屈服,只要有了权势和地位,即使是没有名望的人也能作出决断。 慎到强调“势”,他认为,权威只能有一个来源,那就是地位和权力,权威的代表只有一个,那就是君主。具有统一权威的君主的存在是国家治理的前提,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来治理天下。慎到反对将非权力因素作为权威的来源,君主确立后就不能再遵从贤能的人,因为如果将能力和品德等视为权威的来源,就会导致君主和贤能的人争夺权威,这样将导致混乱,甚至比没有君主的还要糟。 慎到对“势”的强调往往被很多人理解为对君主专制的强调,过于强调君主的地位。有学者认为,其实恰恰相反,慎到对“势”的强调实际是降低了君主的重要性,“贵势”的思想基础是人的平等性,即君主与匹夫一样都是凡人,君主不一定是才智最出众的,君主之所以有权威,仅仅是因为他占据了君主之位,而不是因为他出身高贵、能力超群、品德高尚,这比儒家传统的“天生圣人,作君作师”等动辄就搞个人崇拜的君主理论更符合现实,更具有进步意义。慎到说,“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非立官以为长也。”也就是说,不论是天子、国君还是官员,都是做事的,而不是做官的。 如果说慎到之“势”有什么不足之处,其致命的缺点就是没有论述“势”的合法性的来源,也就是政权合法性的来源。政权的合法性来源可以分为这么几种:一是天命所归,君子是天子,是代表天来统治世界的;二是道德高尚,君主是圣人,百姓理应听从圣人的统治;三是君主能力超群,能让百姓过上好日子;四是民众的同意。中国古代的传统尤其是儒家强调前三种合法性来源,第四种是西方民主社会的理念。但慎到没有论述君主的“势”为什么合法,也许他认为“势”本身的存在就是合法的证明。正是由于没有论述合法性来源,又不赞同儒家所谓“天命、圣人、道德”一类的虚伪论述,导致后世的法家都极力用武力来维护其统治,本来对“势”的强调是对君主的神圣性的否点,但法家用强力维护“势”的结果,又导致了高度的极权统治,这不能不说是个悖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