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简牍博物馆馆藏的数万枚长沙吴简中,《录事掾潘琬》文书木牍是非常具有知名度的一枚,因为它记载了一个1700多年前的贪腐案件。 《录事掾潘琬》木牍,1996年长沙走马楼出土,现藏长沙简牍博物馆 该《录事掾潘琬》木牍的释文如下: 录事掾潘琬叩头死罪白:过四年十一月七日,被督邮敕,考实吏许迪。辄与核事吏赵谭、部典掾烝若、主者史李珠,前后穷录考问。迪辞:卖官余盐四百廿六斛一斗九升八合四勺,得米二千五百六十一斛六斗九升已,二千四百卌九斛一升付仓吏邓隆、谷荣等。余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迪割用饮食不见,为廖直事所觉。后迪以四年六月一日,偷入所割用米付仓吏黄瑛受。前录见都尉,知罪深,重诣言:不割用米。重复实核,迪故下辞,服割用米。审前后榜押,迪凡百日,不加五毒。据以迪□□服辞结罪,不枉考迪。乞曹重列言府。傅前解,谨下启。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二月十九日戊戌白。 这是临湘(今长沙)一位叫做潘琬的官吏对仓吏许迪犯罪行为核实的上报文书。文书中记载,仓吏许迪盗用了官府的112斛6斗8升盐米,被当时值班的官吏廖某发觉。在给都尉的供辞中,许迪否认自己曾盗用盐米。后来,嘉禾四年(235)十一月七日,长沙郡督邮再次下书,要求相关人士彻查许迪案。负责对许迪案件进行拷问核实的人正是这件文书的呈报者潘琬及赵谭、烝若、李珠等四人。这次核查的结果表明,许迪确实盗用了官府盐米,并非冤枉。 许迪贪污的112斛6斗8升盐米到底价值多少?相关简文记载,当时一斛米的市价是1500钱,许迪贪污的米共值16万9千20钱。根据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三国时期,魏的1升相当于今204立方厘米,1斛大约相当于今20.4升,112斛6斗8升大约相当于今天的2298.7升。三国时期的作物产量比之今天的生产条件,应当是落后的,可见,112斛6斗8升还算一个较大的数目。但是,以今人眼光来看,仅就这一数目,他还罪不至死。但在当时的孙吴,许迪的贪赃案却为政府高度重视,最终军法处置,许迪被判死刑,妻、弟受到牵连,成为官府的奴婢。 姑且不论贪赃的数目,就许迪所犯,一旦论罪,必死无疑。三宗罪,将许迪推向了灭亡之路。 一、许迪所贪,或为军饷 许迪的供词称他是“淕口”仓吏。“淕口”位于何方?此地很可能即文献记载的“陆口”(今湖北嘉鱼县陆溪镇)——赤壁大战时的沿江军事重镇。赤壁之战后,陆口的军事地位依旧突出。刘备借荆州,一借不还。他将荆州交给好兄弟关羽打点之后,就按照诸葛亮“隆中对”制定的战略计划开始西取益州。对于偏安东南的孙吴而言,荆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再次取得荆州,陆口就成为了孙权与关羽争夺的重要军事据点。从孙权派鲁肃屯驻陆口到孙权派遣到荆州南三郡长沙、零陵、桂阳的地方长官遭关羽驱逐后,他亲自进驻陆口,节度各方兵马对抗关羽;直至关羽败走麦城,陆逊又大败刘备, 吴国才完全获得了荆州的控制权。 陆口,在吴国夺取荆州的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 通过下面的史实,我们来看看陆口的重要军事地位吧! 建安十四年(209),周瑜军屯巴丘、陆口。 建安十五年(210),孙权将长沙郡北划出,单独设“汉昌郡”,至建安十九年(214),首任郡守“横江将军”鲁肃兵驻陆口。 建安二十年(215),孙权遣鲁肃、吕蒙向关羽索还零陵、长沙、桂阳。孙权提大军亲屯陆口,为诸将节度。 建安二十一年(216),孙权自陆口引兵征合肥。 建安二十二年(217),吕蒙进拜汉昌太守,屯兵陆口。 建安二十四年(219),陆逊向孙权献取荆州之策,孙权乃召陆逊,拜为偏将军右都督,代吕蒙屯陆口。建安二十五年(220),陆逊继任汉昌太守,屯陆口。 蜀汉章武元年(221),刘备为关羽报仇,东征荆州,陆逊统大军拒蜀于夷陵,孙权又一次亲屯陆口,节度诸军。 东吴嘉禾二年(233),吕岱领潘璋士众屯陆口,后徙蒲圻。 东吴在陆口常年驻军,孙权亦三次亲临陆口,足见陆口一带军事位置何等重要。许迪任陆口仓吏,他所贪赃之物很可能属军队所有。 更何况,许迪犯事的相近时间,孙吴境内又一波烽火硝烟正在蔓延。嘉禾三年(234),长沙郡近邻庐陵郡李桓﹑罗厉等起兵叛乱,陆口又一次成为重要屯兵据点、军需补给地。孙吴重要将领吕岱就是从陆口出兵,镇压庐陵蛮夷叛乱,至赤乌元年(238),还屯陆口。 在孙吴政权正在进行战争的当口,许迪,身为陆口仓吏,贪污了属于军队所有一百多斛盐米。一旦东窗事发,等待他的无疑将是严厉的军法处置。 二、许迪所犯,乃监守自盗 古代视官盗为重罪、处重刑,以普通盗取为参照,量刑尺度大幅提升。汉代即对监守自盗处罚严重,《汉书·刑法志》有言:“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这里“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就是监守自盗、贪赃国家财物,弃市就是死罪。《通典·刑法》:“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绞亦是死刑,可见,直到唐代对于监守自盗的处罚仍十分严苛。 汉魏以来,对贪赃的人惩罚十分严厉。西汉文帝十分重视廉洁而贱视贪污的人。《汉书·贡禹传》记载,如果官吏贪赃,会禁锢终身,不得再为官吏, 即所谓“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这样的政策一直延续,《后汉书·郑均传》 中亦提到“为吏坐臧, 终身捐弃”。东汉清河国侯相叔孙光,犯了贪赃罪,被禁锢二世,即自己的子侄辈,均不能启用为官。许迪身为仓吏, 盗用自己负责管理的盐米, 正是触动了古代刑法严苛脆弱的神经,而被推上死亡之路。 三、许迪所行,是数易口供 中国自古对自首可宽大处理,但对拒不认罪,前后供词不一,相应加重处罚。许迪案事发,他不得不承认罪行,但思前想后,又担心罪行太重,亦然翻供。再次审讯后,才最终认罪。其所犯本已是死罪,矢口抵赖的认罪态度进一步将其推向死亡的深渊。 若不是走马楼吴简的发现,许迪这样“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故事将淹没在历史长河中。1700多年前,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许迪,本应勤勤恳恳履行仓吏的职责,但在贪念与良知的抗衡斗争中,良知最终被打败,许迪走上了利用职权,贪污军饷的不归路。相信,许迪案会给我们现代人一定的警示。 《录事掾潘琬》文书木牍不仅记录了“许迪案”的经过,尤为重要的是原样呈现了官府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程序,为我们今天研究法制史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素材。 *本文摘自《悠远的印记·长沙文物精品漫谈》,夏建平 主编,岳麓书社出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