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一个儒家式的反动。我假定,每个人就其本性(它当包括我们的礼仪结构)就对社会中应该做的每件事情负有责任,除非文明社会的礼仪把责任赋予某些特定的人。社会契约论主张,任何人不必对任何事情——文明社会所赋予的责任除外——负责。我认为,每个人对每一件事情负有责任,除非文明社会已经明确由谁对它负责。如果没有文明社会和礼仪结构告诉我们,你有责任供养你的家庭而我有责任供养我的家庭,那么我就有责任供养你的家庭。这是因为,从客观上讲,你的家庭有人供养要比饿死好些。如果没有其他供养你的家庭,那么供养的义务就成了我的责任。当然,这种情形不可能出现——我不可能供养每一个人,你也一样不能。因此,人类社会的结构总是把普遍的义务(比如,让每个人有饭吃)分配到特定的人或特定的角色。没有我们老祖宗的劳动分工,即社会的礼仪化,那么我们就不会进化为人了。从这一点来看,社会的礼仪化非常得好。 然而在某些社会环境中,的确有人饿死。也许,这是由于他们周围没有人供养他们;也许,这是因为农业的劳动分工无法生产足够的食物。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努力不让人饿死又成为每个人的责任。当然,我们可以说礼仪社会崩溃以后有政府来承担这些责任。但是有时候政府也会承担不了。当礼仪社会和政府崩溃以后,责任又一次转移到每个人。如果有人饿死,那么即使我们没有供养他们的社会责任,也都会有些罪过。 儒学之所以应该提出与社会契约论相反动的理论,原因在于它信奉仁道。人们被出问题的社会系统伤害时,不帮助他们是不仁道的。儒家的心灵“不能忍受他人受苦”。所有的社会科学都应该去理解为什么社会系统会发生故障,或者为什么不能够导向仁道的生活。然而,儒家对社会科学的运用是为了寻求仁道的可能性。儒家因为它“爱有差等”的原则而出名。(当然,这个原则也让儒家在墨家和某些启蒙道德家那里声名狼藉。)“爱有差等”是说一个人对其家庭的爱应当胜过他对乡村和法律的爱,对乡村的爱应当胜过对国家的爱,对国家的爱应当胜过对他国人民的爱。儒家拒斥墨子所主张的兼爱。我认为,爱有差等的观念预设了——虽然没有承认——一个健全运作的礼仪社会系统,它明确界定人们对于家庭、乡村、国家及野蛮人的责任。如果这个系统运转不灵,那么不关心野蛮人将是不仁道的。在孔子的时代,社会系统分崩离析。他对这种状况的回应是通过礼仪教化重建家庭责任、友谊、地方政府,以及一种强调臣子在国家中的适当责任的文化。孔子认识到,帮助所有的乡民和野蛮人是不可能的,虽然不帮助他们是不仁道的。他采取的补救措施是改善社会的礼仪结构。因此,儒家的社会理论主要应该考察,在制度化的社会里礼仪结构如何使仁道的生活成为可能;如果不可能,那又是为什么。所有的社会科学都要服务于这一点。x 每个话题我恐怕都讲得太长了。另一方面,我恐怕又讲得太短,尚不足以给大家带来启发。不过,我只想草描出儒学在当代世界发展的几个新方向而已。作为一名儒家主义者,我承认有必要理解和尊重传统。但与此同时,我们有责任发展传统以适应当今哲学的需要。多年来,我致力于发展上面所讨论的形而上学、哲学宇宙论、作为解释的人性论以及社会理论。在此感谢诸位跟着我进入波士顿儒学的话语体系略做浏览。 【注释】 i 周敦颐:《周敦颐集》,中华书局,1990年,第3-4页。英译见陈荣捷(Wing-tsit Chan):《中国哲学史料》(Source Book in Chinese Philosophy),纽约州,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63年,第463页。 ii 和谐状态具有本质性特征与条件性特征。关于这一点,更详尽的讨论请参见拙著:《作为创世主的上帝》(God the Creator)(伊利诺伊州,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8年。此书1992年由纽约州奥尔巴尼(Albany)的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重印,加了一个新的引言。)拙著《道与恶魔》(The Tao and the Daimon)(纽约州,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6-9章清楚地说明了和谐状态之二重特征与儒家思想的关系。 iii 这是以当代术语发展儒学。详见拙著:《尺度的重新发现》(Recovery of the Measure)(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5-8章。 iv 比如约翰?H.伯思朗(John H. Berthrong)的《天下万物》(All under Heaven)(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4年)、《关于创生:朱熹、怀特海、南乐山比较研究》(Concerning Creativity: A Comparison of Chu Hsi, Whitehead, and Neville)(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8年)。 v 参见拙著:《尺度的重新发现》,尤其是第9-12章。 vi 拙著《尺度的重新发现》第1-4章及第13-16章发展了这一判断与真理理论。 vii 关于这一理论概念的详细讨论请参见拙著:《规范的文化》(Normative Cultures)(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4章。 viii 参见拙著《规范的文化》第5-8章。 ix 参见郝大维(David L. Hall)、安乐哲(Roger T. Ames):《已逝者的民主:杜威、孔子与中国的民主希望》(The Democracy of the Dead: Dewey, Confucius, and the Hope for Democracy in China)(伊利诺伊州,拉萨勒:开放法院出版社,1999年),约瑟夫?格兰奇(Joseph Grange):《约翰?杜威,孔子和全球哲学》(John Dewey, Confucius, and Global Philosophy)(纽约州,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2004年),以及拙著:《波士顿儒学:晚-现代世界可移植的传统》(Boston Confucianism: Portable Tradition in the Late-Modern World)(纽约州,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2000年)。 x 这里所概述的社会理论详见于拙著:《清教徒的微笑》(The Puritan Smile)(纽约州,奥尔巴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87年)。 来源:http://www.confuchina.com/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