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作者“发现”封建官场上与王法并存的“潜规则”时,独具只眼,但他将其视为与仁义道德背离的“规则”时,却不得要领。尽管从表面看去,这些腐败行为既有违儒家忠君爱民清正廉洁的伦理规范,也不合王法——国家官吏已有俸禄,是不该也不允许额外索礼或收礼的——但实际上,这些规则是国人皆晓,几无人能避,它们正是儒家“仁义权益共享回报法则”的正宗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这类腐败,我们都是深恶痛绝的默认赞许甚或同流合污者。即我们每个人几乎都摆脱不了情缘网,免不了要遵循或利用这一法则,谋求一己或亲朋好友的私利,直接间接参与或助长了腐败。这之中,又可分为“开后门”、“权钱交易”两种类型。“后门”一般都为先在的情缘关系而“开”,它体现着“仁义权益共享”法则。凡手中握有权力的,无论是七大姑八大姨,还是同乡同学,都需视关系远近软硬给予关照。前文已反复论及,凡违反这仁义法则者,便是六亲不认或忘恩负义,便要受到谴责。现今人们热衷同乡会、校友会,热衷之意不在“会”,而在扩大“情缘关系网”也。“朝中有人好办事”,依旧是“真理”。这种凭情缘关系开后门寻求关照的做法,尽管也是人情腐败,有时也违纪违法,但性质尚不严重,因为擅权者可能并没谋取个人私利,与权钱交易尚有所区别。 六、贿银、礼金与潜规则 我们重点讨论“权钱交易”。花钱打通关节的行贿方式并非国粹,“黑金”事件任何国家皆有。但“聪明”的中国人将“黑金”包上“红纸”,变成“礼敬”,性质就大变了。不要小看这一层薄薄的红纸,它既将非法的“利”变成了仁爱之“礼”,又将黑暗的“贿银”,变成了难以拒绝的“礼金”。这样,中介物便由“钱”变成“礼”,彼此的关系也就超越了行政、司法或其它社会关系,变成情缘、交情关系,双方便要依“仁义权益回报”法则行事了。尽管彼此都知道这情缘是后生的、关系是虚假的,但却都要进入角色,假戏真作。譬如这“礼”无论是被动还是主动送的,送方都要做“自愿”状,受方都要表“拒绝”态,经苦求后方能收下或“笑纳”,这也是“规矩的一部分”[15]。明明见不得人的勾当,如此这般处理起来便显得情浓意重、合乎礼仪、顺乎情理,比赤裸裸地金钱贿赂“文明”多了。更重要的是,既然是按仁义法则行事,便要受礼纲规范约束。《潜规则》中有题为《摆平违规者》的章节,说的是一个行贿后却不能免灾的县令,翻脸向皇帝揭发钦差大臣腐败的故事。结局是,上峰发觉系自己违规,便赶紧凑足二万两银子反过来收买这一县令,让其撤回奏章,将事情“摆平”。这“摆平”语义表明,此种关系中,双方地位实际是平等的:我看重你的权,你看重我的钱;你收了我的礼钱,就要遵礼给我回报办事。谁若违规,就要受到道德舆论的严厉谴责,行贿者就可撕破脸予以揭露——你不仁,别怪我不义。今日某些高官腐败劣迹之所以被揭露,不就是因为他只收钱,不办事(卖官)吗?而那些收礼办事的人,道德舆论则会给以讲“义气”、够“哥们”、“通情达礼”的美誉。而那些刚正不阿、执法如山,不吃请不收礼的清廉官员,却要受到不给面子、假正经的舆论谴责,甚至到了做人难的地步。古今清官的故事在反复述说着这一点。 七、人情大于王法的儒家根源 这便是眼下腐败势头难以遏制的症结所在,因为有仁义法则支持,它可堂皇地冲破一切法律禁区,将交易/交一国际儿童节情做到各个领域。几乎任一当事人都可通过亲戚的亲戚、朋友的朋友、同学的同学锁定任一目标人。譬如,只要与法官拉上情缘关系送上礼,表示了“仁爱”,那法律又算什么呢?儒家伦理的当代负面效用在此充分体现出来了。由于儒学文化家国一体、德法不分,儒家伦理中压根就没有公私界限、法权意识,更缺少法律至上的公正理念和守法精神,这样,当国家角色与情缘角色叠加时,国法与礼纲难免并行冲突,出现“人情大于王法”的现象。 在“私域”为主的封建宗法社会中,这种冲突只限于官僚体制内,与民生关联度较低;而官场腐败又有“潜规则”制约,尚不至危及整个社稷。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公共领域空前扩大,公共权力覆盖整个社会,儒家伦理的这种仁义人情法则,对现代社会的法治规范、社会秩序必然起着全面消解或颠覆作用。尽管也有“潜规则”制约——对中国官员的行贿一般是可以计算成本并有回报预期的,比起某些毫无“规则”的落后国家来,这种腐败只增加社会成本,眼下尚不至扼杀发展——但它的危害依然是极大的。特别是当它从政治、经济领域蔓延到司法、卫生、教育、学术、体育、艺术各个领域之后,不仅使法律失效、政令无威、教育腐化、学术泡沫、体育溃败、艺术堕落,而且加剧了社会无序、扩大了贫富差距、严重威胁着社会安定。 同时,这种人情腐败还扭曲了正常的社会组织系统,解构着一切民主制度。当各种社会关系情缘化之后,师生关系、医患关系、干群关系都变味了;当各种选票都变成人情票之后,几乎所有的民主程序(包括评奖、选优)都变质了;中国的现代法治和民主政治建设都将难以有实质性的推进。儒家伦理正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因此,提倡“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并举时,必须明确,这里的“德”只能是支持和维护法律、法治、法理的现代道德,而不是维护礼纲、情缘、情理的儒家伦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