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 ——为纪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20周年而作 内容提要:本文集中论述了邓小平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关系。首先,对邓小平理论中的宗教观进行了阐述,认为它既包含着邓小平个人的若干科学论断,又凝聚着党和政府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还包含着理论工作者的贡献。其次,强调邓小平理论中的宗教观必须同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国情相结合,并对世纪之交中国宗教状况及发展趋势作了分析。最后,指出这种结合工作做好了,就能更进一步处理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8年12月8日,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20周年。20年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伟大的实践产生了邓小平理论,使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发展到了新阶段。中共十五大高高举起了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并强调要将邓小平理论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结合,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样要将邓小平理论及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我国现阶段的宗教国情结合起来,才能顺利推进世纪之交的宗教工作实践。 一 科学理论是正确实践的指南。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的指导,这种指导大体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邓小平理论基本思想的指导,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及关于社会主义本质、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祖国统一等方面的论述,着眼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自然也完全适用于作为局部的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二是如邓小平理论中的宗教观。它既服从于邓小平理论的基本思想,又是这一基本思想在宗教问题领域中的展开和具体化,对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更具有特殊的直接的指导意义。邓小平理论中的宗教观,并不仅仅是邓小平个人关于宗教问题的思想,而是有其特定的涵义。对其涵义的揭示和表述应该遵循中共十五大的精神。十五大确认,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创立者是邓小平,同时又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它集中体现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的著作以及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之中。邓小平理论中的宗教观,其基本内容首先也反映在邓小平对宗教问题的论述之中。其次,则主要反映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关于宗教问题的重要文献之中,还有近年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宗教问题的最新论述。第三,还要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许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宗教问题的理论工作者对邓小平理论中的宗教观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可以说,邓小平理论中的宗教观就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一)邓小平个人提出的关于宗教问题的若干科学论断 第一、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就能得到他们的信任。早在建国初期,邓小平主持中共中央西南局工作期间,就十分重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由于宗教在少数民族中影响更为深远,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慎重地处理好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就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1950年7月21日,他在欢迎赴西南地区的中央民族访问团的大会上,谈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解放西藏的时候就指出:“我们进去以后,首先宣布了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同时我们军队的优良作风也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体现出来,例如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住喇嘛寺等,这样就赢得了藏族同胞的信任。”按照党中央的指示,在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的过程中,他领导西南局提出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十条政策。其中就包括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达赖活佛的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内容。正是依靠正确的政策其中包括宗教政策和执行宗教政策的模范行动,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进藏过程中,不仅得到了藏族人民的信任,也得到了一部分爱国宗教人士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充分肯定建国以来,各民族宗教界爱国人士有了很大进步。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在分析建国以来我国阶级状况发生根本变化时,指出“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代表党和国家明确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对宗教界人士的不公正待遇,正确估计了宗教界的状况。 第三、提出在新时期应当重视宗教工作。1979年9月1日,邓小平听取了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情况汇报。其间,邓小平插话说:“民族、宗教问题还没有议,这方面有很多问题”,“宗教工作也有很多政策问题。”强调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 第四、强调不能用行政命令办法对待宗教,但宗教也不能搞狂热。1980年8月26日,邓小平约见重新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和全国政协副主席的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到自己家里叙谈。他肯定班禅大师是我们国家一个最好的爱国者,在与班禅谈论宗教和西藏发展的问题时,邓小平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班禅大师同意邓小平的意见,说宗教的弘扬是要顺应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改革和增加新的内容。这段话充分说明邓小平要求对宗教问题要采取唯物辩证的态度,既不能“左”,也不能放任自流。 第五、指出宗教人士在对外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中能作出重要贡献。1980年4月,江苏省暨扬州市举行了欢迎唐代高僧鉴真大师像由日本回国巡展的活动。4月19日,邓小平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题为“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的文章,指出“在中日人民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的历史长河中,鉴真是一位作出了重大贡献,值得永远纪念的人物。”邓小平对鉴真大师的评价给我们重要的启迪,就是要正确评价历史上宗教在文化方面的作用,重视并引导好宗教界开展国际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方面。 邓小平上述关于宗教问题的言论并不算多,而且主要集中在1979-1980年,当时正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过不久的拨乱反正时期,对于当时宗教领域中的拨乱反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思想指引了中国共产党科学地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除了邓小平个人有关宗教问题的一些具体论述外,更重要的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国面临向何处去的重大历史关头,邓小平提出的在党内重新确立起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促使中国共产党完成了宗教问题领域中的拨乱反正,并形成了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体系。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在70年代末的刚刚开始的拨乱反正时期,邓小平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存留下来的“左”的种种思想僵化的表现,提出不迷信书本,不迷信权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要完整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科学评价毛泽东同志,带头冲破了“两个凡是”的思想禁锢,从而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在对待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同样是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科学的理论观点的同时,又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境界。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可以说是邓小平理论体系中涉及宗教方面的思想结晶,也可以说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方面的理论和政策已经成熟。中共中央19号文件印发至今已16年,16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了它所阐发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科学的、正确的,表现出十分旺盛的生命力。16年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推进,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又提出了新观点、新论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号文件中的思想,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理论,构成了邓小平理论的一部分,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我们说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因为它没有教条主义地、以僵化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而是既坚持其基本原理,又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评价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宗教观,尤其是将他们的基本理论观点和提出的对待宗教的战略策略原则成功地运用于社会主义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 从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理论上的创新来看,首先,对什么是宗教作出了新的界定。恩格斯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高度深刻地揭示了宗教意识形态的本质,但并未给宗教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中共中央19号文件一开始就将宗教界定为是与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相适应的社会历史现象,将宗教看成是本质与现象的结合物,就明确了宗教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还是一种拥有亿万信徒及其活动、组织作为其外在表现的社会体系。这不仅从理论上更科学地界定了宗教,而且从现实意义上说,更有助于正确地分析宗教的社会作用。其次,全面阐明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继续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根源。第三,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宗教状况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再以阶级斗争为纲处理宗教问题。但是,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仍具有“五性”的社会特征,宗教问题还是长期复杂的。第四、在社会主义时期,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一共同目标上来。 从对待宗教政策上的创新来看,首先,中国共产党将对宗教界的工作纳入到了统一战线的范围,特别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提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作为处理同宗教界爱国人士相互关系的原则。其次,明确提出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在强调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特别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第三、在绝大多数群众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正确加以处理。第四、在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矛盾时,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原则。第五、中国的宗教事务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特别是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创新和发展如果简要地加以概括,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这个论断实际上涉及到的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问题,包容了上述的具体内容。从历史上看,工人阶级政党在掌握国家政权以后,无论是苏联还是我国,在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问题上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曲折过程。特别是曾有一段时间对宗教采取消弱、打击甚至消灭的办法,违背了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由于我国的宗教状况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在经济及社会政治方面已发挥出总体上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作用,因此,宗教基本上是可以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有必要确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新型关系。经过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及理论上的研究,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代表党中央明确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可以说是目前为止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最科学最规范的表述。 (三)作为邓小平理论一部分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也包含了理论工作者和其他人士的贡献。 在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形成以前的拨乱反正时期,许多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理论工作者和其他人士,就已经在深入思考如何科学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如何正确总结宗教工作的经验教训问题。他们一方面冲破“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的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理论体系的教条化和歪曲的理解,另一方面又抵制了企图取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指导作用的倾向。消除了长时期认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一言以蔽之就是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十分片面的认识,恢复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作为包含着十分丰富内容的体系的本来面目。中共中央19号文件下发后,进一步推动了理论工作者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研究。在如何为宗教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源,如何科学评价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功能和社会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上,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又正确地与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宗教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不少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成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中,许多理论工作者响应党中央的号召,进一步深入研究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他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作了大量调查研究,掌握了十分丰富而又生动的第一手材料,同时又加以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有说服力地论证了我国的宗教状况较之解放以前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宗教从基本的方面不但不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异己力量,而且是积极的推动力量。因此,在社会主义时期,只要党和政府关于宗教问题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而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宗教方面只要爱国守法,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就能相适应、相协调。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主要是做好这个工作,主要是调动宗教方面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而不是立足尽快消弱,甚至消灭宗教。当然,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如何用科学的语言来概括,统战、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及理论界也进行了探索和讨论。后来,党和政府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在表述上更为科学、准确。这一科学论断的形成应该说也是吸收了理论界的一些研究成果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