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九境: (1)客观境──万物散殊境(体)、依类化成境(相)、功能序运境(用) (2)主观境──感觉互摄境(体)、观照凌虚境(相)、道德实践境(用) (3)超主客观境──归向一神境(体)、我法二空境(相)、天德流行境(用 ) 第十七章 道德实践境 - 观德行界(中) 五.真实之客观存在世界之肯定,及道德人格世界之形成 甲.真实之客观存在世界之肯定 一真实客观存在世界,不能依凭对之而知其存在之吾人一心灵而确立,需取证于 他人之心灵之共知;即一客观实在之物,虽不在我之心灵之内,而可在其它心灵 之内;此物对我之心灵为外在的,然其亦可内在于其它心灵之内。 一物之客观实在义,必须首先预设他人之心灵外在于我,并为客观实在的; 若对他人之心灵之存在无真实之肯定,则一客观真实之世界亦不能确立。此预设 ,不由想象或推理上之知而有,而由人与人之间之同情互助之道德行为中,首于 我对他人之行为动作有所感觉,至知其行为动作之有引生我之感觉之功能,销除 我之任意对之所作之错误判断,而知其有。 再见其行为动作之同于我,方依自然理性之推知,与直感之类推,而知其亦为一 能感觉之存在。人若能肯定一切心灵之实存实在,则愈能见客观世界之真实在不 虚。 乙.道德人格世界之形成 一人与我为一道德心灵主体,而又各自成一道德人格,而道德人格世界之形成, 在一人与我能互相涵摄其所形成之道德人格,而造就一道德人格世界之形成;此 人格世界之形成,得靠人与我之心灵互相肯定为真实外在者,及此肯定又在其对 自己之肯定之内;此肯定即为人之各自超越其自己之自我之一超越之肯定。 此道德人格世界之形成在于人之各自超越其自我之自为、自事,又作助人之事, 所助人之事及人,可无限定的扩大,此时中之生活境界亦由低而次第升高,并互 感其情意所表现之德性。在此互助互为之情况底下,人即各自形成一独立之人格 ,以自有其种种生活境界中之无定限之目的,亦各自形成一道德人格之目的。 而此目的不能被视为一有定限之手段性、工具性之存在,如功能序运境中所提之 功利主义;此类有定限之目的与无限定之道德目的之最大分别为,有定限之目的 为对一切生活目的,皆平等的加以尊重,并助人之目的之达到,而使其得幸福, 以有最大多数最大幸福,便为吾人之实功实利之行为之理想与目标,而不以助人 成就其道德人格,为最高之理想与目标;则吾人之实功实利,虽出于吾人之道德 心灵,尚非出于一最高之道德心灵。 若以道德人格之目的之达到为最高目标,则生活中之若干目标之达到,即可为次 要,或为不当有,即此最高之道德目的所达亦非为一般之功利主意义下之幸幸福 。 六.道德人格之树立历程中之艰难 在道德实践之历程中,最易见之困难为人生命自身之堕性,或即其不自觉之旧习 ,而道德之实践工夫,初只在自觉的意识范围内,可非自觉之力所能根除。然而 道德心灵亦可忽对其有之旧习有一大厌弃,而有一心灵上之发心或称愤悱,由此 愤悱而能定一道德生活之一志向,由所定之志向,人亦可因而有愧耻,有此愧耻 、立志及自信,人即可由其不善而向善,以至扩大超升其生活境界。 人之一一之德,在一特殊之境之下之表现,隋即有不同之应,不相应之德之表现 ,即成为不当位之不美之善;另人又可对善自身之有着细微执着,而演进为傲慢 ;靠着心灵之自觉醒察,可使此执持轮、不当位之德行轮转销化。 第十八章 道德实践境 - 观德行界(下) 七.论道德生活之无外在目的与功利心习之辩证发展 人何以必当有道德生活,以成一道德人格,以至以圣贤之人格为理想?此当有之 道德生活是否为一能然,或为一实然?能然者可有、可然,而亦可不有、不 然;而实然者即对一事实之有之然。 道德目的之为当然之有,即在其自身不再有外有目的,而为心灵之自觉,而至道 德生活是自生、自进、自主、自动、自立、自化、自成、自得,以至于高明广大 之域,以参于天地,通于神明。 人在其日常生活中,有种种自觉及不自觉之生活目的,亘塞于胸中,又预先假设 能达到胸中之种种目的,方为有用、有利,否则为无用、有害;此即为所有之生 活界定一取舍之标准。 圣贤之立教,有二类,一为澈底打消其平日计较利害之功利心习,直下拨开义利 之别,使人直下先认取义之所在,亦即道德生活上之当然所在,此为顿教;然亦 须有根器者,方能直下承担。另一类则在一般人所视之利害之所在、与其所持之 目的之所在处,说其目的达到之利益,非为真实利益,实为有害之道,而道德生 活之当然才成汝之自利;此乃顺人之自利之心习,而导之于功利心习之外之法。 又不德之行皆不合理,而势必兼与他人以及自己另一不德之行,相矛盾,以归于 相毁而不存在。 人可因因果报应、死后有来生等之信仰,而本其利害计较之心,而自去不德之 行。此即见人本自私自利之心为始,以有其道德行为者,而可转而以自私自利之 心之裁仰,为其终。此为一辩证的历程,为一自相矛盾之历程,而向于其自身之 毁灭与否定者。 八.道德生活中之必然、实然与常然 人尚未有德之行或不德之行,为可然、或然、假然; 人已有之任一事,任一事则为实然; 知此实然之事之知识,皆对其事为定然; 其事之有,必有事实上之原因,为此原因所决定,即有一因果上之必然; 人之有德之行,基于其理性,故可不相矛盾,而前后相贯彻通,亦互相支持以存 在,而人可安于其中而得乐;并可稳定存在于此有德之行之相续之中。无德之 行,因其导致与人我之其它无德之行之矛盾,则原则上不能安稳存在。 以上二者,皆为事实上之可能,或有此、或有彼,此为或然; 人之生命为一无德之生命,或人之行永为无德之行,为不可能; 人之生命长为一有德之生命或人之有德之行之永续,,则为真实之唯一可能; 人只有在其成有德之生命时,此有德之生命之现有,乃为真实有; 人之生命只为无德之生命时,此无德之生命之现有,则不能为真实有,以其虽现 有而后可无;依其后之可无以观,即见其有非真实有故; 人对其一时之有而说之为实然,此实然为一时之实然,人对一时之实然,有一定 然之知识,此定然只对一时之有为定然,而为相对之定然;此知识,亦只为立对 此一时之「有」为真之一相对知识; 真实之实然,则为一绝对的定然而无假之可能之一绝对的知识; 有德之生命在其自身之相续中,即有一内在的恒常性,其生命之生活,前后相贯 通,为真实之常然。 原则上,人必能有此自觉,而此自觉即同时自觉肯定此道德理性之存在,而更求 自觉的求实现于其生活;唯有此自觉者,乃能自觉其道德生活之有常,而唯有最 高之道德生活而自觉者,如圣人,乃能自觉其生活中之有至常与真常。 八.或然、假然、偶然、实然、定然、必然诸观念之根原,及逻辑理性、知识理 性,与道德理性之合一,及当然与实然之合一 一般人或疑道德上为当然者之不必然,即此道德上之当然,为虚悬于实然之世界 之上之一当然,不必为现实之必然;另又须是偶然之有道德之事,即定然之实然 ,然此亦不必然有其恒常性,即非常然。 凡或然、假然、偶然、实然、定然、必然等概念皆为概念范畴,为思想活动之自 身之流行之说;当思想活动之初几,其所向未定,即可此,亦可彼,见思想之初 几次具相异相反之二可能,即涵逻辑理性之「或然」之概念,而此思想之「或然 」之「或」,即心之惑,亦人之生命存在之惑,此惑即一原此之问题、佛家为人 所有之一原始的无知或无明、此乃对其尚无一定之所知而说、然此时人之能知自 在,能知自在,而所知未定,此亦是心灵之知之生几所在。 然当心灵之知之有其定向,而着于一定之境,而未知此境果何所是,而于所是者 之一,有所偏着,更设定其何所是,是为假然、人若对境有感知,而感知之内容 ,既可合此假然之一可能,亦可销除其它可能,而人即谓此假然之可能者,得其 证实,乃不见前所提及之或然,而有一不待其它条件之定然之知识;而就其所知 之事实,对此知识言,即一定然之实然、然就人之感知此内容,亦有不感知此 内容之如是可能,而感知此内容之如是,亦有其偶然性、则此实然,亦可为偶然 之实然。 对此知识为定然,而兼为偶然之实然之事实,人更谓其有决定其为如是之形上因 ,为使其不如是为不可能,即有所谓因果之必然、于此事实,即可转为定然而必 然之事实、然此定然之必然,不同逻辑上之定然之必然,在逻辑上,凡命题无假 之可能,而在逻辑上必真者,皆为必然、对一逻辑上之必真命题之无条的肯认, 亦为定然、故有假然、或然之形式逻辑命题,亦可为逻辑上之必然、定然,与知 识上之必然、定然不同。 人若依此其所知之因果关系之必然,所决定之定然的实然为标准,于是说一切只 在逻辑理性上可设想之可能,未有必然之原因,加以实现,即皆只是知识上之或 然假然;必有所感知者之证实,方为知识上之定然必然。 以逻辑理性、知识理性,以观人之道德生活中所谓当然,则此当然在其不自相矛 盾之情形下,虽合逻辑理性,然在知识理性上仍为或然、假然。 然人尚有道德理性,而连此理性,以思想人之道德生活,此道德理性关乎于人之 情意行为。人在逻辑知识上,要求思想言说自身之一贯,思想内容与所知事实内 容之一贯,然后合理。则人之情意行为,亦必求前后之一贯,然后合理,此即道 德理性。此纯知之事,与情意之事虽不同,其为之活动则同,其必归于合理性而 后安,则同。 人之求知,亦原是一行为,而行为亦莫不可成为所知。则若谓行为不须合理,其 知亦然;若知不须合理,其行亦然。人之知之求合理,即以合理为当然,则知中 亦有当然之义。人之行之求合理为当然,亦即必实求有合理之行,以促使此行为 为实然。 此求之为实然,以使当然之行为,成实然,而非只虚悬于实然之上;此求有二向 ,一为「当然之未化为实然」,使当然化为实然,由虚而实,由无而有;另一为 「现为实然而不合当然者」,即由实至虚,由有至无。 而人之思想亦当顺其向在不实,而思其不实。而当然者既向在实,人之思想亦当 顺其向在实,而思其为实。若思想未能顺此求之实而思想,则思想自身不合乎实 ,亦即不合思想自身之理性,在逻辑上必引至一思想,而人若加以否定,则亦导 致一逻辑上之矛盾。 人不只求其自己所知之当然,化为实然,亦求他人知其所当然,而化其所知之当 然为实然;并可由其自己有此求而理性推知他人有此求之出现之可能;若承认此 可能,即承认他人之能知当然,与其所知之当然,有成实然之可能。当然只须有 成实然之可能,即已成实然之义,当然与实然,即不可分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