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法胜私”、“刑称罪”,严格执法的法制精神。荀子“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刑赏”制度,其指导思想为“庆赏刑罚欲必以信”[3]《王制》,既要求“赏重”、“刑威”,同时又必须“刑罚不怒罪,爵赏不逾德”[3]《君子》。如《议兵》说:“赏重者强,赏轻者弱;刑威者强,刑侮者弱”,治乱世用重典,这在荀子思想中也有所体现。但必须有个前提,就是“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3]《成相》法制的设计首先必须明确无误,才可以作为民众之表仪,成为言行举止的标尺。而后君主在运行法制的过程中公正严格,“怒不过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也”[3]《修身》,不得以个人情感因素干预刑赏制度的客观与公正,定罪量刑以“法”为准绳:“罪祸有律,莫得轻重威不分。”[3]《成相》当然,荀子与法家的执法观念还是有着较大的区别,法家“以法为本”,而荀子出于儒学以德去刑的传统和对“道德之威”的认识,要求“明德慎罚”(同上),以德为先。“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3]《正论》主要是对刑赏制度的设计和运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做出的要求,不同于法家严刑峻法的暴力统治。 制度公正的理论基础则是荀子的“正名”思想。《正名》中,荀子要求君王“制名以指实”,名实相符。《正论》中则要求“物”、“称”相应,说“物失称,乱之端也。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则“不祥莫大焉”。而要做到“物”不失“称”,就需要礼法制度的保障。荀子对于制度公正的要求就是其正名思想在政治生活中的运用,他说:“故人无动而可以不与权俱。衡不正,则重县于仰,而人以为轻;轻县于俯,而人以为重,此人所以惑于轻重也。权不正,则祸托于欲,而人以为福;福托于恶,而人以为祸,此亦人所以惑于祸福也。”[3]《正名》所谓“衡”、“权”,在荀子的政治思想体系里就是礼、法制度,“正”指的则是礼法制度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荀子由“正名”又引致“明分”,“分”明即可“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3]《君道》荀子对法家法治思想在制度层面上的借鉴和吸纳,主要目的就在于对礼由“正名”、“明分”所规定的“塞私门”、“息私事”的制度公正的进一步维护和确认。制度的公正性将有效地提高人民对于伦常是非的判别能力,同时也可以使民众悚然警惕而“不为非”,并给全社会提供一个统一健康的德性标准和正确的行为导向,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也就有了根本的制度保障。 “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3]《正名》荀子的正名思想强调名实关系要因时因物做出修订,这其中就包含了一种历史进化观。而要有效地保障制度的公正与合理性,也同样要求制度具有“与时偕行”的特性。法家基于历史进化观指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应该“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18]《更法》,以及“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15]《心度》等等。荀子则一方面要求“法先王”,在《非十二子》中批评惠施、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不赞成他们一概否定先王、否定礼义的偏颇之见;另一方面荀子也嘲讽子思、孟子“略法先王而不知统类”,强调在学习先王所制礼义传统的同时有所扬弃。因此,他又提出了“法后王”的主张,说:“欲观圣王之迹,则其粲然者,后王是也”[3]《非相》,在《儒效》里也说:“百家之说,不及后王,则不听也。”在此,“法后王”强调的只是礼、法制度的发展性,“法先王”则是对先王之道统做出合乎时代要求的有选择的继承,两者并无实质冲突。而“法后王”与“法先王”的辩证统一就充分说明了荀子的义政思想对制度正义的追求中“与时谐行”的制度伦理特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