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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对人类法制文明的三大贡献(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山西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众所周知,性善说的主要代表是孟子(公元前372年――前289年)。孟子认为:“恻忍之心(仁也),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义也),人皆有之;恭敬之心(礼也),人皆有之;是非之心(智也),人皆有之。”孟子的观点是人都具有“同类意识”,如果顺其人性发展,不用教人就是善的。
    那么,人为什么会作恶呢?孟子还有一句非常著名的话:“富岁,子弟多赖(懒);凶岁,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而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认为社会环境才会导致人产生种种作恶行为。
    荀子不同意孟子的观点。他认为,所谓“性”是“生之所以然者”,故“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
    荀子又曰:“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即人生性好利、疾恶、好声色,并由此产生了争夺、残贼和淫乱。如果“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只有通过后天“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惰性而正之”,才可为君子。
    由上所述看出:荀子认为,人的本性就是恶的,如果任本性自然发展,必然导致各种恶的行为。必须通过制定法律、规定道德和礼仪,对人的本性加以矫正、克制,人才能成为君子。因为人自私的本能在没有法律强有力的约束之下,就必然要干坏事。性恶论在名声上自然没有性善论那么入耳。其实,就如同性善论并不能使人自动行善一样,性恶论的含义也并非准许人随意作恶。性恶之恶就其本义而言,是指人类作为一种生物所本来具有的生存本能。
    事实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没有优秀、健全的立法就谈不到建设法治国家,更谈不到建设和谐社会。所以,先进的、优秀的立法是一个国家、民族的福祉。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就不能不更加推崇、肯定、褒奖荀子的人性恶的立法价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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