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理学与东南家族之文化教育 唐末五代以降,世家大族式的家族组织渐趋瓦解,新型的家族制度在宋元之际逐步形成。与此相应,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学――家族教育也获得迅速的发展。宋仁宗皇元年(1049),范仲淹在吴县设“义田”,以养济族众;办“义学”,以育宗族子弟。随后,各地的家族组织也纷纷捐资、集资创置田,创办各种规模的家塾、族塾、私塾、学馆、义学、社塾、书屋、书堂、书院等,以使本族子弟(常包括乡邻子弟)能够接受教育。有宋一代,经济和文化都相当发达的东南地区,家族教育已达到了相当普及的程度。而历代的理学家,除自办书院讲授理学外,也相当鼓励家族办学。如闽中延平府,在理学的影响下,史称“建学独先于天下”,“五步一塾,十步一庠”,“朝诵暮弦,洋洋盈耳”[26]。江西饶州,“为父兄者以其子与弟不文为咎,为母妻者以其子与夫不学为辱”[27]、江西南城吴姓家族,甚是推重理学,甚至“以钱百万创为大楼,储书数千卷,会友朋,教子弟”[28]。明清是东南家族组织发展最快的时期,几乎每一家族都设置有学田和族塾,故即便是贫无力之子弟亦得以肆业于中。甚是普及的家族教育,为理学的文化理念向东南基层社会的深层次渗透提供了可能。 在科举取士的社会里,一个家族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常以该家族科举及第和入仕的人数以及入仕者官阶大小为衡量标准。而透过族众的入仕,家族组织也能加强与国家政权的联系,并能获取社会经济上的实利或特权。故科举入仕常是东南家族教育的热点。为了推动族人积极参加科考,东南家族常订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措施。如东粤宝安南头黄氏对获得功名的族人予以重奖[29]。闽北朱熹族裔,订“学规”对参加科考族人给予经济资助。闽西中川胡氏家族给有功名的族人立“功名柱”[30]。由于重视科举,部分家族教育的内容也惟场屋应用之书是瞻。如“明代科举之书,尽出建阳书坊”[31],建阳的各刻书家族曾刊刻了大量的八股文选本,虽不为官学和书院所收,却是家族子弟中从事科考者的抢手货。为此,弘治十二年(1499)明吏科给事中许天锡曾上疏请禁建阳书坊的八股科本,认为“梓者以易售而图利,读者觊侥幸而决科。由是废精思实体之功,罢师友讨论之会,损德荡心,蠹文害道。一旦科田致身,利禄入手,只谓终身温饱,便是平昔事功。安望其身体躬行以济世泽民哉?”[32]理学正是通过科考文本的方式,广泛地渗入东南根深叶茂的家族教育网络之中。 当然,家族办教育也并非“特发科举,高门第也”,让本族子弟“读书明大义,识道理,即经营生理,明白者自不至于受人之愚”[33],也是家族教育的一大目的。如何“明大义,识道理”呢?一是学习家训家规。这些家法除在祠堂上由宗子或族长宣讲之外,也在家族教育机构中让本族子弟学习与实践,理学家鼓吹的宗法伦理及礼仪规范始终贯穿于其中。司马光的《居家杂议》、朱熹的《朱子家礼》、黄佐的《泰泉乡礼》的基本精神都被广泛吸收消化于东南一带的家族的家范之中。如福建的《候官云程林氏家乘》,便依理学的宗法伦理观念设立了36条家范。宋濂参与规定的“江南第一家”――浙江浦江“义门”郑氏的家法,对家族的蒙学和科考教育都有所详细的规划,强调族内子弟入小学或大学,须“聘致明师训饬,必以孝弟忠信为主,期底于道”,“子孙为学,须以孝义切切为务。若一向偏滞词章,深所不取。此实守家第一事,不可不慎。”[34]二是修习先秦儒家及宋明理学家的经典,除期许科举之用外,亦以强化本族子弟的人格教育。如浙江镇海桕墅《方氏师范堂义墪规则》曰: 墪中初学其书,以《三字经》、《弟子职》、《夏小正》、《鉴略》、《孝经》、《朱子》、《小学》为善,次则《千字文》、《百家姓》、《神童诗》等、或其家沿习俗见,必欲读之,无妨听焉。至此数种后,即应令读四子书,读四子书须先《论语》、次“三孟”、次《大学》、《中庸》,以其讲解明,得渐次深入也。此后五经,先《诗》、次《书》、次《易》、次《左传》、次《礼记》。或将业商者,不复研经,则四书之外,如《孝经》、《朱子》、《小学》、《幼学琼林》,俱不可不读。[35] 方氏义墪的教材,除读书识字的蒙学教材外,儒家经典和理学家的著作,占了相当比重。民国版福州《候官云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范》亦有涉及读书的规定: 一.凡子孙之冠,须于十五岁以下,先令讲说经书,使略知为人子、为人臣、为人弟、成人之道,方许依礼举行,毋徒虚文,而不求实义。 一.子孙四岁以上,令观祭祀学礼,七岁以上令入小学,讲孝经四书,十五岁以上令入大学,习书史经传,必之孝悌忠信为主,期闻大道。若二十以上不通一经大义,业无所就者,令习理家事,练达世故,治农理财,专务一业,以为仰事俯育之资。 一.女子十岁以上,不得随母归宁,始就姆教学书算,诵说孝经、烈女传、小学,凡织纴中馈蚕桑针线,并令习之,违者责其母。 值得注意的是,家族教育已不仅仅是针对本族的男子了,女性的伦理教育也被纳入家族教育的范围了。 东南有些家族甚至将儒家礼义教育看得比科考重要。江西万载《黄茅周氏义门录》的《家训》:“子弟首以读书为重。……语云:岂为功名始读书?朱子格言云:子孙虽愚,经书不可不读。合此而论,是教读欲其明理,非必求其得名也。”[36]福建连城四堡《邹氏族谱.家训》(民国版)亦曰:“立学,语曰:人不学,不知道。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畜。学之一道,尽可忽乎哉?吾家人醇俗朴,半读半耕,一脉书香,绳绳相继者,其来久矣。……继自今为父先者,必于嬉嬉童稚中,择其不甚顽钝者,束之于党塾,聘名师,招益友,俾之磨砻砥砺,相与以有成。将来出为名臣,处为名儒,大为深山邃谷间生色。即不然,知书识字之人,纵置身农工商贾之途,亦有儒家气象,庶不辱我诗书礼义之乡。” “置身于农工商贾之途,亦有儒家气象”,家族教育,其实也是种人格教育。在这个意义上,家族教育无疑比庙学教育能给予学生更多的人文的熏陶。 总之,透过家族教育机构及家法族规的训诫,理学的宗法伦理观念进一步渗入到东南家族组织及及庶民之家,从而主导着家族文化的价值趋向。 五、理学与东南家族商人的经济伦理精神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提出,西方清教主义的特征是对追求利润的行为进行理性的和伦理上的限制,以强化勤勉苦劳的人生态度,故新教伦理孕育着近代的资本主义精神。相反,讲礼仪和重和谐的儒家或儒教,却不能逐渐形成带有新教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精神。针对韦伯的命题,人们提出了种种的反驳的意见。如余英时就认为,若按韦伯的推论,理学和禅宗的伦理其实也包含着构成所谓的资本主义精神的要素,如禁欲的精神、苦劳的精神等,故问题就错在韦伯的提问方式本身。有关儒家(包括理学)的伦理精神是否构成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人文动力问题,终究属于宏观的“理想型”的讨论,并非一时能道出个寅卯来。但韦伯命题无疑给人们一个启示:我们应该重新估计儒家的思想和其他的思潮在中国社会经济变迁中的作用,特别是在东南家族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功能表现。 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一直是以农立国,在长期的思想意识形态领域,一贯奉行荣宦游而贱工商的伦理规范。社会各阶层士农工商,等秩俨然。但到了近世的明清时期,随着东南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重农主义的伦理规范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工商皆本”的重商主义的思想交汇迭起。许多商人以及商人世家,都为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而大声疾呼,甚至把为商之道与儒家的伦理道德、天道相提并论[37]。如出身新安商人的汪道昆,便是明中叶江南新兴商人阶层的代言人。他称“大江以南,新都以文物著。其俗不儒则贾,相代若践更。要之,良贾何负闳儒”[38],“藉今服贾而仁义存焉,贾何负也?”[39]认为或商或儒并无所谓的贵贱之分,良贾也能和儒者一样具有仁义精神。而一些从商者,特别是弃儒投贾者业已自觉地用儒家(包括理学)的伦理精神来指导自己的从商的行为。 明中叶以来,东南地区的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为了适应社会经济新环境,理学家及士绅阶层在将东南家族社会纳入儒家文化大传统轨道之际,也尝试为地方利益以及同商业化相关联的行为模式提供合理性的根据。[40]如嘉靖四年(1525年),王阳明曾为弃儒从商的方麟写过一篇墓表,强调士农工商四民虽异业而道同,皆“有益于生人之道” [41],传统儒家“荣宦游而耻工贾”观念乃是“交鹜于利”的产物。陈白沙一弟子也为广东顺德一家族写了如下的家训:“礼义兴由于衣食足,农工商贾,皆所以治生也,凡我子孙,间有读书不成,身家淡薄者,勿以明农为嫌,勿以商贾为耻,苟能居积致富,则礼义可兴,亦足以振家声。”[42]值得注意的是,明清的反理学思想家如何心隐、李贽也都反对重农抑商,但他们主要是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来肯定商人的活动,而王阳明等理学家则是伦理主义原则出发来肯定商贾的行为的合理性。 诚如前文所述,随着东南家族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大量的家法族规、家训等,都是理学的文化理念渗透到基层社会的具体体现。这些成文的家族伦理规范,是族众中无论士农工商理应遵守的。对违反规范民者,家族还有给以相应的处罚。这些家族伦理对族众日后的商业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浙江温州《盘谷高氏新七公家训》强调族人无论士农工商,皆应尊朱熹的“敬哉恕哉,尚其无泽”精神,以立人品,防止过于奢靡“而伤财而败德”。[43]江西九江岳氏(岳飞后裔)《家规》主张“工商成为工商,亦必仰事俯畜而无为足。但职业固宜遵勤俭古训,而立身尤无记忠孝家声。”[44]泉州复台将军施琅家谱,亦强调族众四民除“宜勤俭”外,要“遵分”,“不可荣身肥家以玷家声,修职业也。”[45]漳州漳浦《梅林陈氏族谱》(抄本)立劝戒条,劝“子孙为为工者志在得食,当利器以展吾之长,善事以逢人之用”,“子孙为商者因本索利,当勤以开财之源,俭以节财之流”,示“子孙毋滥用盈财,滥则竭今日之富,后日之贫。究而坏礼废事,鹑衣倮体辱人,贱行之事靡所不能不耻笑于人乎”,“子孙毋恃财呈势。盈财势迫人则人怒,小而忌毒及身,大而忌毒及家。其究也财势亦归于无用,则胡益与”。上述家范族规,都突出强调族众当各安于四民之业,“敬业守分”、“克勤克俭”和 “与人为善”的儒家职业精神。这种伦理精神,堪称是东南的社会经济得以发展的内在人文动力。明清以来,东南沿海的闽粤等省人民纷纷飘洋过海,移居他乡创业。他们在海外将这种精神传统给予发扬光大,创造了辉煌的业绩。 宋明理学强调要“存天理,去人欲”,反对见利(私)忘义(公)。这种义利观念基本贯穿于东南家族的伦理之中。对于商贾者来说,就是不能自私自利,囤积倒卖,做伤天害理的事情。这是种最基本的商业伦理――“贾道”、“贾义”。如浙江《浦江郑氏义门规范》曰: 一.子孙倘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事迹显然彰著,众得言之家长。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更邀其所与亲朋,告语之。所私即便拘纳公堂。有不服者,告官以不孝论。其立心无私,积劳于家者,优礼遇之,更于劝惩簿上明记其绩,以示于后。 一.增拓产业,彼则出于不得已,吾则欲为子孙悠久之计。当体究果直几缗,尽数还足。不可与驵侩交谋,潜萌侵人利已之心。否则天道好还,纵得之,必失之矣。交券,务极分明,不可以物货逋负相准,或有欠者,后当索偿,又不可以秋税暗附,他人之籍,使人倍输官府,积祸非轻。[46] 该规范要求族众不可萌生侵人利己之心,不可为利私置田业、私积货泉等,强调市场交易要有公正和公信,不可乘人之危。这些商业伦理准则无疑都有合理性及其现实意义。 福建永春《桃源蓬莱巷乡梁氏族谱》,也从儒家重义的原则出发,认为争财是不义之举,强调“谦让”的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