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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基础(5)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二是法必贵当,罪必责实。高拱针对嘉靖以来“刑狱冤滥而怨声载道” 。全国动乱四起,失序失控均已表面化的衰乱局势,提出必须进行司法改革 ,“欲兴治道,必振纲纪。欲振纲纪,必明赏罚” 。高拱推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则,就是“法必贵当”和“罪必责实”。他说:“法必贵当,则朝三暮四,非吾法也”;“罪必责实,则巧文曲避者,不可饰罪也”。只有坚持“法必贵当”和“罪必责实”的原则,才能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法必贵当”具有法理学和刑法学的双重意蕴。就其法理学的意蕴而言,“法必贵当”含有守法与变法相统一的涵义。一方面,法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要保持 自身的稳定性 ,以便共 同遵守,不可妄意纷更 ,朝令夕改。否则 ,就必然导致社会动乱。他说 :“盖时王之法不可不守也。今言治者,正不可妄意纷更,只将祖宗之法求其本意所在,而实心奉行之。纵有时异势殊当调停者 ,亦只就中处得其当便是,不可轻出法度之外,启乱端也。” 另一方面,法又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时势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和变更即“变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他说 :“事以位异 ,则易事以当位;法以时迁,则更法以趋时。” ‘事与时迁,则又变之以从宜。” 高拱既强调守法的重要性,又强调变法的必要性。如果只变法而不守法,百姓就无所适从,必然引发社会动荡;相反,只守法而不变法,就会形成法律滞后,阻碍社会发展。因此,必须把守法与变法即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一起来,不可偏执一端。在高拱的法治思想中,强调的重点是变法,因为只有变法改革,才能使法律与时俱进,同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显然,这是为他主持隆(庆)万(历)大改革提供法学根据。从刑法学的意蕴来说 ,“法必贵当”又具有量刑适当的涵义,即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大小而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他说 :“若论为治,须于今之法度内处得其当。”_4“法惟其宜于民,不必其所立;宽严惟适于治,不必其同而无间。” 在高拱看来 ,执法断案要做到量刑适当,宽严适度,就必须既反对从重拟罪,流于苛酷,又反对法弛刑轻,流于放纵。他说:“圣人制刑,所以诘奸禁乱,安天下之民也。固不可流于苛刻,亦不可流于放纵。乃今 司刑者 卤莽草略,既不尽心 ,却又每以出人罪为长者,虽盗贼皆曲意放之,以为阴骘。若然,是谓明刑者为不仁也。纵恶长奸,残害善 良,败坏国事,莫大于此。” “夫主刑者,民之司命也。然或偏于辟,则深刻而失情;或偏于宥,则纵弛而废法。” 这就是说,滥用酷刑,草菅人命,必然导致残害善良的恶果 ;法弛刑轻,宽宥罪犯,必然造成纵恶长奸的结局。只有“法必贵当”,量刑适度,才能达到“诘奸禁乱 ,安天下之民” 的理想效果。 
    如何才能量刑适度?高拱认为,必须准确掌握罪犯所犯罪行大小的实情 ,严格按照法典条文而定罪量刑,使罪行的大小与适用法典条文之间形成恰当的对应关系。这就是他提出的“罪必责实”的司法原则。他针对当时阁臣在定罪量刑的批文中,要么“巧文曲避”,从轻拟罪,要么无视法典,从重拟罪的诸多弊端 ,提出“一罪一律”,数罪并罚的主张,坚决反对“一罪二律”,滥施酷刑。他说:“阁臣拟旨,每云‘著法司从重拟罪 ’。此言大谬。夫二罪俱发,则从重论,谓其有轻有重,故独从其重者也。今一罪只有一律,虽凌迟处死者,亦只本律。非一罪二律,有轻者,有重者,而可以如此如彼也,则何以从重乎?日从重,是不用律矣。” 这种“罪必责实”,反对从重的司法原则,是高拱 “修举务实之政”的实政精神在法治思想中的具体体现。 
    三是宥过刑故 ,反对大赦。这一思想是高拱针对嘉靖朝频繁大赦所导致的法制败坏和社会动荡的严峻局势而提出的。明代对犯人的赦宥分为“常赦”和“恩赦”两种。“常赦”是对于某些特定的罪犯免除或停止执行刑罚;“恩赦”则是遇有大喜大庆之事和灾荒的赦免,即“大赦”。“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 。大赦的政治意图主要是通过减免刑罚 ,缓解罪犯与统治阶级的对抗;同时,皇帝也可借此树立仁君形象,达到笼络人心,稳定社会的目的。明代帝王对于大赦一般是比较慎重的,但嘉靖朝大赦频繁,其次数之多居明代各朝之首。神宗在位时间最长的万历朝有 3次,而嘉靖朝却有 10次之多。舶。世宗频繁实行大赦不仅没有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 目的,反而加剧了阶级对抗,使社会更加动荡不安。 
    高拱执政之后,为了扭转这种 日益动荡的局势,主张严格执法,坚决反对大赦。他认为,赦非善政,无原则的赦免徒然袒护了罪恶累累的歹徒,使之幸逃于法网之外,而使无辜受害者冤苦无诉,此是取乱之道。“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故此,他提出罪必受刑,刑必当罪,明刑执法,反对大赦。“或问‘赦 ’。日:赦甚害事 ,有国者亦明刑而 已矣,何赦为?‘何言之?’日:刑不清而特赦,则平日之戕 良也多;刑清而徒以赦,则今日之纵恶也大。每见赦后,亡命无赖在配所者皆还,旧恶不悛,一时里间甚受其害,是放虎狼蛇蝎,为仁而不计其所伤之重也。日:‘国有大庆,独加宽恤,不可乎?’日:大庆当与君子共之,而何纵小人为也?  是故赦过者虽无 日不然,而犹恐其少;赦故者虽数载一行,而犹病其多。” 高拱通过诠释儒家的法治思想,以此说明大赦对治理国家、稳定社会的危害性。他提出,对过失和故意两种犯罪要区别对待,并分别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如系过失,虽大罪,也可轻判;如系故意,虽小罪,也要处 以重刑。特别是对故犯,虽然是数年一次大赦,但其危害性不可忽视。在他看来,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犯罪,都不能赦免,否则 ,必然导致纵恶养奸,残害善良的恶果。他主张对罪犯必须依法定罪量刑,决不可姑息迁就。治理国家更要明刑执法 ,反对大赦,惟有如此 ,才能“刑期无刑”,“辟以止辟” ,最终达到“刑清而民服,多方以宁” 的效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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