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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理学“理”的伦理内蕴(1)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佚名 参加讨论

    [摘要]“理”是宋代理学的核心范畴,其内在本质特征是善恶处于中庸状态的呈现。“理”的伦理内蕴包括人类生活
    的自然、社会制度和日常人伦生活。居敬和穷理是对“理”的伦理精神的体认和践履。宋代理学家提出的“理”其目的是为了
    张扬人的主体性,尽管它不尽人意,但是这种追求本身的价值和精神值得后人反思。
    [关键词] 理;伦理内蕴;居敬;穷理
    如果用两个关键词来概括中国儒家伦理思想史,那就是“仁”和“理”。宋之前以“仁”为主体,宋之后以“理”为主体。如果说“仁”是先秦儒学对当时那个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礼乐崩坏”的社会提供的建构社会伦理秩序的美好愿望,那么“理”则是宋代理学自三代以来为拯救泯灭的人性与良知而提供一种安身立命之道。因此,宋代理学的实际创立者二程无不得意地说:“吾学虽有所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上蔡语录》卷上)那么,宋代理学中的理,究竟是什么?它的伦理精神的内涵和范畴是什么?如何才能在日常人伦中践履“理”呢?本文就这三个问题做尝试性的回答,以便抛砖引玉。
    一、“理”是善恶处于中庸状态的呈现
    宋代理学论证模式往往是通过把人们日用生活的伦理秩序抽象提升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并又以此来论证日常生活的合理性。“理”或“天理”是他们提炼的成果。
    在宋代理学视野中这个“理”不是如康德所说的“假言命题”和“绝对命令”,而是一种善恶处于平衡状态的存在,是一种善恶处于中庸状态的呈现。破坏这种平衡状态的“理”,就产生“过犹”或者“不及”,而“过犹”或者“不及”就是一种“恶”。最容易破坏这种善恶平衡状态力量是“人欲”。所以,程颢解释《尚书·大禹谟》中的话说:“‘人心惟危’,人欲也;‘道心惟微’,天理也。”(《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宋代理学家对这种天理的内在本质的解释“既提示了世界的存在方式,同时也表明了人类在世界中实行自我变革的可能性。”
    处于善恶平衡状态是“理”的基本的伦理品格。宋代理学家有时候把这种状态叫做“理一”。天下的万事万物都有自己的这种善恶平衡状态。所以,程颐说,“一物之理,即万物之理”(《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天下之事物归于一是,是乃理也”(《《河南程氏遗书》卷一》);“天下物,皆可以理照。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朱熹把“理”的善恶平衡状态拔高到超越人的经验层面,以此来抬高“理”。所以他说:“未有这事,先有这理,如未有君臣已先有君臣之理,未有父子已先有父子之理。……直待有君臣父子,却旋将道理入在里面。”(《朱子语类》卷九十五“) 理”的这种善恶平衡的呈现状态是世界万事万物,有形无形物的本质状态。所以,朱熹总结说:“天下之物,则各有所以然之故,尤其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朱子全书·大学或问上》)
    朱熹认为,理的这种呈现无处不在。但是,这种呈现有的可以为人的经验所认知和体验到,有的则是人的经验无法把握的。他通过形而上和形而下这两种状况来说明理的存在。“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朱子语类》卷九十五)“形而上之道,本无方所名状之可言也。”(《朱子全书·太极图说解》)既然“理”是善恶的平衡的呈现,那么,恶也并非是一种“纯粹的恶”,而是一种“相对的恶”,它只是“过”或者“不及”。要达到对这种善恶呈现的平衡状态“理”的认识,就要通过“格物致知”或者“敬”或者“诚”等方法来实现。
    宋代理学认为对“理”的认识是人生极为重要的实践功夫。因此,朱熹在教弟子时,认为首先要学习《大学》、《论语》、《孟子》,最后才学习《中庸》,因为对中庸的认识难度最大,而只有认识中庸掌握中庸才是践履“理”的最好方法。“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中庸章句》)是达到“理”的最高境界。正是因为“理”是一种善恶或者中庸状态的呈现,所以,宋代理学家明确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存天理”达到的是“理”善恶平衡状态的把握;“灭人欲”是要人剔除人性中邪恶的欲望。不过,宋代理学家并没有否定人的正常的人欲,“饮食,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朱子语类》卷十三)朱熹认为,“饥而欲食,渴而欲饮”(《朱子语类》卷九十四)这是很自然的道德,也是“理”的呈现。朱熹说,“口之于味,目之于色,耳之于声,鼻之于臭,四肢之于安佚,圣人与常人皆如此,是同行也。”(《朱子语类》卷一百一)
    宋代理学肯定了人的正常的衣食住行,但是,如果人沉溺于衣食住行,这便是“人欲”。因此,朱熹说,“人欲者,此心之疾,循之则其心私而邪。”(《朱文公文集·辛丑延和奏二》卷十三)由此可见,宋代理学家对“理”的本质内涵的论述,比起前人来说是一种进步。既然“理”的伦理本质是善恶中庸的一种平衡状态的呈现,那么在现实世界和社会秩序及人伦日常生活中,“理”是如何呈现的呢?或者说,在人类生活的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中,“理”的伦理内蕴究竟是什么?
    二、“理”的主要伦理内蕴
    宋代理学“理”的主要伦理内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们生活的自然界是“理”的一种善恶平衡状态的表达,体现为中庸的伦理精神。
    宋代理学家比较注重人类生活的自然世界,而对纯粹自然界,宋代理学家很少关注。正如葛兆光教授所说的那样:“由于宋代理学关心的重点已经不再包括自然世界,因此他们对于宇宙空间与时间的‘天’,只是把它悬置在遥远处,推到后面作为朦胧的背景,而把‘人’的依据作为知识与思想的焦点凸显起来。即便如此,他们也没有对‘天’产生质疑或者否定,因为这时关心的问题已经主要是人文精神与社会的秩序了。”
    宋代理学家认为,自然界的春夏秋冬四季的运行,日月星辰的更替,阴阳五行的变化等等能有序进行都是“理”的善恶平衡状态的结果。自然界的异常变化不会导致人间的福祸,而是因为人间的福祸才导致自然界出现异常。不过,通常情况下,自然界是善恶处于中庸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宋代理学家有时候把它叫做“诚”。周敦颐是最为典型倡导者。周敦颐作为宋代理学的奠基人之一,他首先从《周易》的思维模式出发,从道德自然主义的立场来确立“诚”为道德本体的中心地位。“‘大哉乾元,万物资始’,诚之源也。”“‘乾道变化,各正性命’,诚斯立焉。”“元、亨,诚之通;利、贞,诚之复。”(《通书》)周敦颐认为,大自然的变化,是“诚”的体现。而“诚”又是大自然阴阳乾坤善恶运动处于平衡的结果。“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通书》)至善的“诚”,就是“天道”, 也就是“理”。只是这里周敦颐不是用“理”这个术语,而是改用了“诚”。他说,“圣,诚而已矣。诚,五常之本,百行之原也。”(《通书》)这里,周敦颐没有明确提出“理”或者“天理”的命题,但是,这种“诚”与“理”其实是同一个意思,具有与“理”同样的内涵。所以,这个“诚”是善恶或者是中庸的状态,是“无为”的。不过,如果这个“诚”“一旦运动起来善恶失去平衡,就会产生“过犹”或“不及”,那善与恶就体现出来了。“诚,无为;几,善恶。”(《通书》)朱熹解释说,“几者,动之微,善恶之所分也。盖动于人心之微,则天理固当发见,而人欲亦已萌乎其间矣。”(《朱子全书·通书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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