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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责实、原心定罪:宋代《春秋》经解的内在依据3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国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二、许止弑君例
    与“赵盾弑君”类似的还有另一例,昭公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许世子弑其君买。”对此,《左传》同样记叙了此事经过:许悼公生疟疾。五月戊辰,喝了太子止送上的药,因药力无效而去世,《春秋》因此记载道:许止“杀死他的国君。”《左传》还借“君子”之口道:“尽心力以事君,舍药物可也。”只要忠心事君,即使不进汤药亦可;进奉汤药,则反而易招致弑君嫌疑。《榖梁传》则仍然沿用日月时例解经,认为此处标明具体的“日”是因为:“日弒,正卒也。正卒,则止不弒也。不弒而曰弒,责止也。止曰:‘我与夫弒者。’不立乎其位,以与其弟虺,哭泣,歠飦粥,嗌不容粒,未踰年而死。故君子即止自责而责之也。”《榖梁传》进一步补充了史实,让我们知道许止在其君亡故后,主动承担责任,并让位于其弟,甚至到了“哭泣,歠飦粥,嗌不容粒,未踰年而死”的地步。因此,《榖梁传》亦即其自责而止,并未深究。
    《公羊传》解释道:
    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于弑也。曷为不成于弑?止进药而药杀也。止 进药而药杀,则曷为加弑焉尔?讥子道之不尽也。其讥子道之不尽奈何?曰:“乐正子春之视疾也。复加一饭则脱然愈,复损一饭则脱然愈;复加一衣则脱然愈,复损一衣则脱然愈。止进药而药杀,是以君子加弑焉尔。”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辞也。
    在《公羊传》看来,为人子女侍奉亲疾总是希望父母之病能够迅速痊愈,因此,一饭一衣的添减都需要小心翼翼。而许世子因为不懂尝药的重要性,进药而害死了国君,所以《春秋》加“弑”字,表示罪许止事君不周之过。但是因为许世子是无心之过,《春秋》书“葬许悼公”,表示赦免了许世子之罪[27]。《公羊传》将此例说的大义凛然,因此《春秋》书悼公之葬是否乃赦止之意?因为,《春秋》既书许止弑其君买,之后又书许悼公之葬,不合“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之例,这就表示许止“不成于弑”,即无心弑君,因此《春秋》赦免其所涉之罪[28]。假如《春秋》诛讨乱贼乃谨严慎重,名正实严,则必不至于加以弑逆大恶,又从而赦之,如此轻易地自毁原则。诸如此类穿凿害经的传例,在宋代以后饱受批评,显然其来有自,绝非无的放矢[29]。
    许世子止进药于父而己不先尝,父饮药以死,由此可知药不可以妄进,进不容于误也。在欧阳修看来,圣人将此事书于《春秋》决非告诫后人许止当先尝药。他说:“许世子止实不尝药,则孔子决不书曰‘弑’,孔子书为弑君,则止决非不尝药”。为此,当难者曰:“圣人借止以垂教尔。”他与人辩道:
    不然,夫所谓借止以垂教者,不过欲人之尝药耳。圣人一言明以告人,则万世法也,何必加孝子以大恶之名,而尝药之事卒不见于文,使后世但知止为弑君,而莫知药之当尝也。教未可垂而已陷大恶矣,圣人垂教,不如是之迂也。果曰责止,不如是之刻也。[30]
    圣人用心深刻,决非“难者”所能知晓。虽然也有人认为许止“不讨贼、不尝药,其罪轻于弑君。孔子不应以不讨贼、不尝药之人而加之弑君之罪”,但孙觉对此驳斥道:“止以药弑其父,安知止心不欲弑也。”或者许止本人以只背负“不尝药之名”而侥幸时,孔子却看出其弑君之心,故书“止弑其君矣”。因此,这是常人“不知孔子原心定罪,而罪当其人尔” [31]。对于孙觉猜度许止弑君自立之意,胡安国并不同意,他认为“止无此心”,这从《榖梁传》所叙述的许止自责的言行,以及最终抑郁而终的事实便能看出。许止无此心而被以大恶之名,主要是因为“止不尝药,是忽君父之尊而不慎也。”这种忽视君父之尊的行为如果不慎重,则会成为“篡弑之萌,坚冰之渐”[32],而杜绝奸臣贼子杵逆君父的言行,这正是《春秋》原心定罪的本意所在。只要为人臣子“有此心,故加以大恶而不得辞”,所以,《春秋》“书‘许世子止弑君’,乃除恶于微之意也。”[33]
    由上述可知,孙觉与胡安国解经的重点在围绕许止该不该先尝药一事,刘敞则从《春秋》书法来为《公羊传》“圆场”:
    贼未讨,何以书葬?讨之矣。此未有言讨之者,其曰讨之,何以?止之自讨为讨之,止之自讨,奈何?许悼公疟,太子止进药焉,悼公饮之以卒,止曰:“是我弑吾君也,不立乎其位。”“以与其弟虺。哭泣,歠飦粥,嗌不容粒。未逾年而死。”此止之自讨也,君子以为尽矣。臣弑君,凡在官者,杀无赦。子弑父,凡在官者,杀无赦。止弑其君而莫之讨,其谓之尽何?《春秋》原情,止之情以忠信为之也,止之情以忠信为之,则曷为加弑焉尔?古者医不三世不服其药,君有疾饮药,臣先尝之;亲有疾饮药,子先尝之。许世子止不知世医、不知尝药以陷于大故,是以君子加弑焉尔。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辞也,以其义为已讨矣。[34]
    刘敞认为弑君之贼已讨,只不过这种讨伐的方式是许止“自讨为讨之”,许止在其父死后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之中,直至未逾年而死,这便是其“自讨”。而且,依照《春秋》“原情”的惯例,许止可以算作忠信之人了。既然如此,《春秋》还是要加弑君之罪于许止,就是责备“许世子止不知世医、不知尝药以陷于大故”,所以《春秋》先加“弑”于许止,又书“葬许悼公”以赦其罪。
    叶梦得依然循着赵盾弑君的思路来直接探究许止之“志”:“止非弑而言弑……是以因其志而正之也。”虽然许止没有实弑君,但《春秋》为正其“志”而书“弑”,何以知之?许止自言“与夫弑者”,即实际参与了弑君,因此,《春秋》“从而加之弑者,使天下后世知有如止者,亦不敢自逃乎弑,故曰所以劝也。此悼公所以得葬于后,如是而为人子之道尽矣。故以许止一见法焉。”[35]这即是《春秋》所谓“弑君者,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即是弑君之贼侥幸未遇到讨伐之人,也不敢“自逃乎弑”,这是《春秋》尊君之大法。
    小结 原事与逆志:求情责实的尴尬
    宋代《春秋》学虽屡遭后儒冠以“驰骋议论”、“己意解经”的罪名,但其经解中仍然对前代《春秋》解经方法有所继承,本节所论之“求情责实”、“原心定罪”即为其中解经原则之一。而且,本节所选两个“弑君”实例,都是为了“示天下废臣子之节,其恶之大若此也”[36]。三传“君子”为了维护“臣节”而载述赵盾、许止“弑君”之事,使二人皆“蒙冤”。此后,三传又能解释二人非实弑君又“赦而不诛”。宋儒在解经过程中也注重从形之于外的事件,来分析人内在的思想意念,从而产生所谓“志邪者不待成”、“本直者其论轻”的两种结论。“志”和“本”都是指称人的心思而言,人由心志意念而发诸行为事迹,故心志可以说是行事之“本”,所以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平心而论,“求情责实”、“原心定罪”的解经原则确实具有其合理性。这如同现代人判案一般,去考察别人的作案动机,以此来酌量刑罪。“由此看来,‘原心’的完整含义包括对大义的维护,也包括对当事者动机的体谅,要在‘大义’和个人动机之间寻找某种程度的平衡。”[37]以本节所举之赵盾、许止弑君二事言之,宋儒对许止尚有赦免之辞,而对赵盾几乎无一予以宽恕。大多数宋儒所依据的,正是许止初无弑君之意,事变发生后自责至死;而赵盾则于逃逸后君被弑,君被弑后重回执政等史实。因此,在上述诸多议论中,“原情定罪”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但同时,“《春秋》之论事,莫重于志”[38],是说《春秋》褒贬是非重视推原其“志”,然而,心志无形,难以凭空捉摸,如何才能“原其志”呢?即使如苏舆所认为的“事之委曲未悉,则志不可得而见,故《春秋》贵志,必先本事。”苏舆主张“事之委曲”,无非就是寻绎人物的行为之迹,详悉其原委。但这样就一定能得出一致的结论吗?即使从许止进药一事也可看出,事件虽只有一个,不同的分析却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如孙觉猜度许止弑君自立之意,胡安国认为这是《春秋》提醒人君警觉“篡弑之萌,坚冰之渐”,而杜绝奸臣贼子杵逆君父的言行,刘敞则为《公羊传》“圆场”,吕祖谦则认为许止并非“为法受恶”[39] ,如此众口异辞,可见即使众人所本之事、情为一,最后得出的“实”、“罪”仍然有较大差异。可见,宋儒为了维护“《春秋》大义”的绝对性,却使得解经过程中“原心”之法产生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前人所重视的《春秋》“决狱”之法[40],并非完美无缺,而宋儒用之无疑,在解经中便不可避免地流于主观随意性,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以己之好恶“原”事之“委曲”,进而褒贬诛赦[41]。这正如《盐铁论·刑德》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4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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