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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春秋》说微(6)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经典与解释 佚名 参加讨论
即今世所传一万六千七百三十三字之《春秋》也。庄七年星陨如雨,《公羊传》曰:“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复”。君子修之曰:‘星陨如雨。’”案不修即史记原文之《春秋》,前所举者皆是也,修之则孔子笔削之《春秋》,今之经文是也,此《传》发经与史区别之通例也。兹举已修之证如下:
    (一)礼坊记:“《春秋》不称楚越之王丧”,注引《春秋》传曰,“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僭号也”,案不称丧不书丧,即孔子削之。
    (二)同上:“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其死曰孟子卒”案哀十一年,公羊《传》曰:“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称孟子何,讳娶同姓,盖吴女也。”《论语》:“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春秋》书“孟子卒”而去吴为讳文,与坊记说同。
    (三)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鲁哀公问于仲尼曰:‘《春秋》之记曰:冬十二月陨霜不杀菽,何为记此’?仲尼对曰:‘此言可以杀而不杀也。夫宜杀而不杀,桃李冬实,天失道,草木犹犯干之,而况于人乎’案僖十三年,“十有二月陨霜不杀草,李梅实”,《公羊传》谓记异不时,即宜杀而不杀之义。哀公孔子问对之辞,明据此文,故王先慎《集解》曰:“菽当作草,下云草木犹犯干之,乘此而言,明“菽”为“草”之讹,周之十二月,即今之十月,不应有“菽”,且“菽”亦不得言可以杀也,前经注引正作“草”。“(案前仲尼说“陨”赵贤注“言陨霜不杀草”)古籍引文多异字,其例实繁,韩子尤甚,易“草”为“菽”,“李梅”作“桃李”,皆不足异。定元年“冬十月陨霜杀叔”或袭彼而讹?王先慎谓“菽”不得言可以杀,非王先谦谓此为不修之《春秋》,尤误。
    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
    赵岐曰:“其事则五伯所理也,桓文五伯之盛者,故举之。其文史记之文也,孔子自谓窃取之以为素王也。孔子人臣,不受君命私作之,故曰窃。亦圣人之谦辞”。案此为孟子论孔子已修之《春秋》也,公羊《传》引孔子曰:“《春秋》之信史也,其序则齐桓晋文,其会则主会者为之也,其词则丘有罪焉。”孔子自述作《春秋》之程序,与孟子之言略同,可见孟子有所受矣。
    董子引孔子曰:“以为见之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俞序》) 。事之最著,莫若古史之《春秋》。《春秋》十二世二百四十二年之中,其事之最繁者,莫若五伯。五伯事之最盛者,莫若桓文。《春秋》于桓文记之特详,治之尤严。或实与而文不与,(如救邢城楚丘城缘陵之类),或文讳而实不讳(如灭项执卫侯之类),莫不委屈以治之。桓文治则诸侯无不治矣。孟子公羊独揭桓文者,标大以该细,举偏以该全也,此事则桓文之义也。
    董子又曰:“仲尼之作《春秋》也,引史记,理往事,正是非,序王公,十二公之间,皆衰世之事”(同上)。《史记》曰:“孔子西观周室,论史记旧闻,兴于鲁而次《春秋》,上记隐,下至衰之获麟”(十二诸侯年表孔子世家略同),皆谓孔子因史记而作《春秋》也。盖孔子“述而不作,信而好古”,五经皆旧章,而不能止乱。尝谓:
    曩吾修《诗》《书》,正礼乐,将以治天下,遗来世;非但修一身治鲁国而已。而鲁之君臣日失其序,仁义益衰,情性益薄。此道不行一国与当年,其如天下与来世矣?吾始知《诗》《书》礼乐无救于治乱,而未知所以革之之方(《列子·仲尼篇》。
    七十以后,见世愈乱。吴楚争强,陪臣执国,篡弑夷灭之事,史不绝书。乃假《春秋》信史,以寓制作,言礼可征,虽作仍述,足以昭信而远害,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则未知已之有罪焉,此其文则史之义也。
    然史虽无殊,而文有笔削,事虽略同,而义则大异。十二公,文也,张三世,义也;月有王,文也,通三统,义也;日月时,文也,详略偏反,义也;公侯伯子男,文也,褒贬进退,义也;诸夏夷狄,文也,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义也。凡此之类,由文取义者也。
    朝聘会盟,事也,或讥或称或与或不与,义也;侵伐战围入取败灭,事也,或疾或善或言或讳,义也;昏祭锡归,事也,或礼或非礼,义也;崩薨卒丧,事也,或书或不书,或日或不日,或易薨而书卒,义也;篡弑相杀,事也,或避或绝或讳,义也。日食星霜雨雪水火麋,事也,为王者后为天下为一国记灾记异,义也。凡此之类,由事取义者也。
    史之文无义,而《春秋》之文则有义,史之事无义,而《春秋》之事则有义。《春秋》之义,因史之文与事而见,仍史固有之意,孔子不过因行事而加王心,制此义以待后圣耳。此其义则丘窃取之旨也。试约取义之例,略有十指:
    (一)同文见义 不施削易,全据史文,其事虽旧,义则维新。
    《传》云:“以《春秋》为《春秋》”,又云:“不待贬绝而罪恶见,不贬绝以见罪恶。”即例如赵盾弑其君夷獋,与晋史同;崔杼弑其君光,与齐史同。凡外书弑君杀君世子叛人之类,皆是也。
    (二)异文见义 事虽从同,文有损益,修辞立诚,用昭微旨。
    《传》云:“君子修之”,又云:“贬绝然后罪恶见者,贬绝以见罪恶”,即此指也。例如天王会而曰“狩”,诸侯薨而曰“卒”,逐季氏而言又雩,子赤卒不日,子般卒日,内弑君杀子讳不见而以贬绝见,及凡言贬绝之类,皆是也。
    (三)详文见义   缘本录末,事主兼备,辞详义昭垂诫斯至。《传》云:“《春秋》辞繁而不杀者正。”即此指也。
    例如详内,详尊,详近,详大,详变,所见世大夫有罪无罪皆日录之之类,皆是也。
    (四)略文见义  文约指博,恩杀情疏,笔一削百,义无不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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