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现代,“尊德性”的理路不仅表现为熊十力的“新唯识论”,后来还表现为牟宗三的“道德的形上学”。站在“尊德性”的理路下,牟宗三则坚决反对冯友兰对“良知是呈现”的否定,他对于冯友兰的观点一一进行了批驳。他认为,冯友兰虽深受康德思想的影响,但并没有完整地理解康德,其观点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冯友兰将“良知”仅仅视为一种知识,而事实上“良知”是天地万物之本体。之所以如此,在于冯友兰没有看到“理”本体的局限性,亦没有看到“良知”本体的合理性。他主张:“这不只说明道德之可能,同时说明一切存在都以良知为基础。道德是说应当,故一决定,便有行为出现,良知一决定,便要实践,由不存在而至存在;由此扩大,宇宙万物亦如此。故良知不只是道德底基础,亦为现实存在之基础。”(牟宗三,2003年,第27卷,第214页)其二,冯友兰将知识限定在“经验层”,而实际上知识应扩大到“超越层”。牟宗三说:“心思只停在经验层上、知识层上。只认经验的为真实,只认理智所能推比的为真实。这一层真实形成一个界线,过此以往,便都是假定,便都是虚幻。人们只是在昏沉的习气中滚,是无法契悟良知的。”(牟宗三,《生命的学问》,第108页)之所以如此,在于冯友兰没有看到除了居于“经验层”的作为“事实界”的“实际”与“真际”之外,还存在着居于“超越层”的“价值界”。其三,冯友兰虽肯认了两种哲学方法,但他认为“负的方法”须以“正的方法”为基础和前提,故实际上是取消了“负的方法”。冯友兰说:“人必须先说很多话然后保持静默”(冯友兰,1996年,第295页),通过“说很多话”这种“正的方法”然后才可知道有“静默”的“负的方法”。牟宗三则认为,这个“静默”的“负的方法”其实与“正的方法”并无关系,二者是独立的两种方法。因此,他说:“只限理解于‘通过条件’底方式,于‘概念思考’底理性,以之来证成‘自由本身之绝对必然性’为不可理解,因而遂说自由只是一假说,这是很不恰当(不相应)的思考方式,很不相干的无意义的赘辞。”(牟宗三,1999年,第137页) 当然,牟宗三批评冯友兰并不是目的,他的目的在于阐明自己的思想。牟宗三继承熊十力的思想,坚定地认为“良知”是“呈现”的。那么,“良知”为何是“呈现”呢?牟宗三认为,要证成“良知是呈现”的命题,首先要证成道德法则是由“良知”颁定的。这是一个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良知是呈现”便无从谈起。依康德之见,以前的哲学家总是将道德法则建立在“自由意志”之外的因素上。这些因素包括“经验的”和“理性的”两类:所谓“经验的”一类是指将道德法则建立在生理的或心理的基础之上;所谓“理性的”一类的是指把道德法则建立在“圆满”的理念基础之上。“圆满”的理念又包括两类:一类是本体论的圆满理念,指对于本体圆满的追求;另一类是神学的圆满理念,指对于神学观念或实体圆满的追求。康德认为,无论上述哪一类情况事实上都无法颁定真正的道德法则,因为它们都处于“自由意志”之外因而属于“道德他律”;而真正的道德法则只能是基于“道德自律”的原则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之上。在康德看来,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除了可以“为自然界立法”外,完全有理由在道德界充当“立法者”的角色。他说:“每个有理性的东西,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看作一个由于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康德,第54页)也就是说,道德法则应该是一切有理性者的存在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 显而易见,在康德,自由意志是阐明道德自律的关键。那么,人是否真得具有“自由意志”呢?康德认为,由于“自由意志”与“上帝”和“灵魂”一样处于“本体界”,我们无法知晓它们的真实情况,只能把它们作为“设准”来看待。但是,不能知晓它的真实情况并不意味着它不可以被思考。而思考的结果是,“由道德法则底普遍性与必然性逼至意志底自律,由意志底自律逼至意志自由底假定。”(牟宗三,1999年,第113页)意思是说,道德法则必然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源自“意志自律”;而要真正做到“意志自律”,就必须具有独立于“自然因果性”的“自由意志”。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自由意志”,就不会有“道德自律”;没有了“道德自律”,也就不会有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对于其间的逻辑关系,康德说:“为了把自己想成在目的序列中是服从道德规律的,我们认为自己在作用因的序列中是自由的。反过来说,我们由于赋予自身以意志自由,所以把自己想成是服从道德规律的。”(康德,第74页)可见,在康德,虽然人为什么具有“自由意志”及“自由意志”的真实情况我们无从知晓,但“自由意志”颁定道德法则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对于康德“道德自律”的思想牟宗三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康德将属于他律性的一切道德原则,或是属于经验的,由幸福原则而引出者,或是属于理性的,由圆满原则而引出者,尽皆剔除,而唯自‘意志之自律’以观道德法则,这在显露‘道德性当身之体’上说(这是关于道德理性的第一义),可谓充其极矣。”(牟宗三,1999年,第112页)在此,牟宗三不仅看到了康德思想的价值,而且也看到了康德这一思想与儒家思想的相契。他说:“康德之所以能和儒家接头,是因为他讲意志的自律。这个扭转很重要,也是中国人所赞成的,因为儒家属于这个型态,一看就能了解。在西方,康德费了大力气,还不一定能扭转过来。但是康德说得很清楚明确,不管是以上帝的意志作根据,抑或是以圆满或幸福作根据,都是意志的他律。意志的自律是必然的、不可争辩的,讲道德非如此不可。这点儒家早就看到了。”(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第340页)在牟宗三看来,“康德之所以能和儒家接头”,根本原因在于康德的“自由意志”与儒家的“良知”是相通的。他认为,“自由意志”在康德哲学中的基础地位即是“良知”在儒学中的地位,而且,康德的“自由意志”完全可以收摄并升进为儒家的“良知”,因为“自由意志”既可以看作是“良知”的本质属性,也可以直接视为“良知”本身。既然如此,康德之“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就可转进为儒家之“良知的自我立法”。 这样,牟宗三通过康德的思想解决了“良知”颁定道德法则的问题。然而,在牟宗三看来,要证成“良知是呈现”的命题其次还必须解决另外一个问题,即,“良知”不仅可以颁定道德法则,而且还具有实践理性的“动力”以保证道德法则的实现,因为他认为“呈现即实现”(牟宗三,2003年,第9卷)。如上所述,冯友兰对此持否定态度,他认为“良知”“不能告诉我们怎么做”。这其中蕴含的意思是指“良知”不具有保证道德法则实现的“动力”,因此不存在“良知”“流行”或“呈现”的问题。牟宗三认为,实际上这一点在儒家是不成问题的。他认为,在儒家,“良知”是一个创生的实体,这个创生的实体既是“理”又是“心”。当然,“理”作为一种普遍必然的抽象原则并不具有“活动性”,而惟“心”才具有“活动性”,因此,在“良知”中起创生作用的不是“理”,而是“心”。换言之,是“心”使得“良知”有了“活动性”。进而,牟宗三认为,“良知”因为有了“心”义而有了“神义”;有了“神义”,“良知”就成为了“神体”。既然“良知”是一个生动活泼的“神体”,那么它就必然能滋生道德,产生善行。牟宗三说:“儒家之天命不已的道体就是创生万物,……乾元就是最高的创造原理。所以儒家看天地之道,是‘天地之道,可一言而尽也:其为物不贰,则其生物不测。’这就是创造,创生万物。”(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第91页) 作为“心”“理”合一的创生实体,“良知”自然地具有保证道德法则实现的“动力”。不过,牟宗三认为,要证成“良知是呈现”,最后还必须证明“良知”能够在经验层面“呈现”,否则,仍不可谓“良知”是“呈现”。那么,“良知”是否在经验层面“呈现”呢?牟宗三的答案是肯定的。他认为,“良知”是生活世界中普遍存在的经验事实,也就是说,“良知”“呈现”于经验世界这一点是生活本身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在牟宗三,“良知”的“呈现”也就是“良知”的“感通与觉润”,而所谓“感通与觉润”就是以“不安不忍悱恻之感这种‘觉’去润生一切,如时雨之润”(牟宗三,2003年,第20卷,第249页)。“良知”可以随时“感通与觉润”,这就表明“良知”不是一个抽象的超越之体,而是“一个随时在跃动的活动”之体。(同上)牟宗三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恻隐之心”、“羞恶之心”、“于心不安”、“于心不忍”等等绝不仅是使用频繁的道德词语,而且也是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道德经验。也就是说,这些道德经验的存在证明了“良知”本体“不是一个孤悬的、假设的绝对而无限的物摆在那里”(同上),而是“一个随时在跃动的活动”之体。(同上)而且,在牟宗三,正是这种“跃动”沟通了“形而上”的“本体界”与“形而下”的经验世界即“现象界”。牟宗三说:“人的四端之心(恻隐﹑是非﹑羞恶﹑辞让)常时呈现,即表示人常常实有其觉也。这个觉就是人的良知。决无一人一生永不呈现其良知的,除非他是死。”(牟宗三,2003年,第9卷,第32页)很明显,牟宗三这里有着熊十力“体用不二”思想的影响。 由上述论证可见,在牟宗三,“良知是呈现”这一命题是可以被充分证成的。其证成的逻辑线索表现为三个条件的满足。这三个条件是:其一,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是由“良知”颁定的。这个条件的满足解决的是“道德自律”问题。其二,“良知”能够保证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实现。这个条件的满足解决的是实践理性的“动力”问题。其三,“良知”必须在经验世界“显现”。这个条件的满足解决的是“良知”的现实性问题。在这三个条件当中,前两个条件解决的是“形而上”的问题,第三个条件解决的则是“形而下”的问题。“形而上”问题是根据,“形而下”问题则是表现;“良知是呈现”这一问题既涉及“形而上”,又涉及“形而下”,它本身就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的贯通。在这样三个条件满足之后,牟宗三认定“良知是真实的呈现”。他说:“(良知)其真实性(不只是一个理念)自始就是要在践仁尽性的真实实践的工夫中步步呈现的:步步呈现其真实性,即是步步呈现其绝对的必然性;而步步呈现其绝对的必然性,亦就是步步与之觌面相当而澈尽其内涵,此就是实践意义的理解,因而亦就是实践的德性之知。”(牟宗三,1999年,第145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