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南宋朱熹(1130—1200年)在《四书集注》中对此注曰:“程子⑹尝言:为政须要有纲纪文章、谨权审量、读法平价,皆不可阙。而又曰:必有关雎鳞趾之意,然后可以行周官之法度,正谓此也。”[3](p.345)清代张岱(1763—1820年)在《四书遇》中则说:“要知法者,心之寄也,心与法固自离不得。”[4](p.438)民国蒋伯潜在《四书读本》中则说:“徒善,谓仅有仁心而无仁政;徒法,谓仅有仁政而无仁心。”[5](p.134)这类强调“善”、“法”关系的注疏,本人认为都有望文生义、断章取义之嫌,本人不取。清代焦循的疏和近人杨伯俊的译徘徊于赵岐与朱熹、张岱、蒋伯潜等之间,解字面上的意思较妥,解字面后的意思则有不妥——如杨伯俊先生在《孟子译注》里解为“好心和好法必须配合而行”[6](p.163)。近人解得比较好的,我以为台湾的史次耘先生是代表之一。在号称“经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孟子今注今译》中,史次耘先生注曰:“‘善’,善心。‘徒’,但也。但有善心,而无具体善政,故曰徒善。” 又注曰:“‘法’,法制。但有美善法制,而无善人运用法制,故曰徒法。”译曰:“今天做君长的,虽有仁爱的心,仁爱的声誉,百姓却没有受到他的恩德,不能使后代来效法,这都因为不能实行古圣王的仁政呢!所以说:‘但有善心,不足以达成治道;但有法度,不能叫它自行。’” [7](pp.173-174)(引文中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徒法不能以自行”里,“徒”,空也,但也,仅也;“法”,法度也;“行”,运作也;“自”,自身也。从语法上讲,“行”之主语为“法”,“自”之指代亦为“法”。 “徒”者,“法”之定语; “自”者,“行”之状语。“徒”、“自”同为修饰词,乃呼应以言“法”;言“法”,则针对前文“行先王之道”的“行”而言“法……自行”的“行”。“法”不能“自”去“行”(运作),乃是因为它“徒”——因为它没有人去运用,它与前半句的“善”何干?它与今人所谓的“道德”何干?而即使“善”、“法”相合而“法”从此不“徒”,“不能以自行”又作何解?岂谓“善”、“法”相合则“善”、“法”就必然也必能自行之耶?!可见,“徒法不能以自行”的意思只是:“法”自身并不能自己运作起来,它需要人去运用,去实行。不对这则文献细加推究,以为“徒法不能以自行”是针对“徒善不足以为政”而言的,而“徒善不足以为政”又是针对“徒法不能以自行”而言的;以为这句话的意思是“法”离开了“善”是行不通的和“善”离开了“法”也是行不通的,并认为可以延伸地理解为“光有道德是不行,光有法律也是不行的”。这,本人认为应该视作是一种望文生义、断章取义的误解,一种望文生义、断章取义的歪曲[8](《文学周刊•理论与争鸣》)⑺。 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孟子在《孟子•离娄上》第一章里,甚至在《孟子》的整本书里,并没有许多人所说的治理国家或天下“光有道德是不行的,光有法律也是不行的”思想或意思,战国时的孟子没有达到 “德法相依”、“德法并治”的理论水平——周时的社会规范也还是德法一体的呢,宗教、政治、道德、法律等还未明确分化,如礼⑻。在孟子的思想学说里,建立在“厚古薄今、崇古尚贤”的社会历史观基础上的“民本”思想和“仁政”思想,支撑起的是孟子的全部政治思想。在他的学说中,“平治天下”的目的的实现,诉诸的是仁政,是尧舜,是虚幻中的“先王之道”,是现实中的“主体精神”[9](《理论周刊•学术》)。而整个先秦儒家的思想学说,对济世安民的论述,对平治天下的论述,渗透的都是“厚古薄今、崇古尚贤”的社会历史观以及“民生为本、仁爱为怀”的政治伦理观或人生价值观[10](《科技周刊•院士论坛》)。 “善”不等同于“道德”,“法”也不等同于“法律”。孟子这里的“善”,大约是指内在的“善心”⑼;“法”,大约是指外在的“法度”。孟子“徒法不能以自行”的“法”,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是显然不同的,也不同于儒说中的“礼”,更不同于先秦的“刑”。孟子这里所使用的“法”,可能是指朱熹所认为的“纲纪文章、谨权审量、读法平价”等等,是社会法度与自然法度、成文法度与非成文法度的统称,但也可能只是指“仁”、“义”、“礼”等政治性、伦理性的社会法度(前面所引孙奭的注疏则认为是指“规矩六律”等自然之法)⑽。因为没有足够的理由或证据,故本人不敢断言其具体指称什么。而尽管孟子这句话中的“法”可以被说成包含有现代司法意义上的“法”——现代司法意义上的“法”也不等同于“刑法”[11] (《第二封信》,《第五封信》),乃至是人们在引用时可以取其引申义,把它完全当作现代司法意义上的“法”;但是,我们依然不能否认的是,孟子“徒法不能以自行”的意思是“法自身并不能自己运作起来”,除此之外,它不复有其他的意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