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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久安”:儒家的治道(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历史千年 佚名 参加讨论
2、礼治 
    欲论礼治,则应当先明白“礼”是什么。瞿同祖先生说礼是:“封建时代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各种社会和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礼既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13]礼是一种差等性规范,其功用便是因人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而赋予其不同的权利,课以不同的义务,以厘定人与人之相互关系,从而达到构建和维持社会和谐的目的。礼的最突出特征是“异”,是“分”。“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14] 
    礼富于差异性,因人而异,所谓“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贱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 [15]所以可以礼来组织社会人群,并以礼加以治理之,礼为国家运作之精神骨干,社会秩序维持之枢纽,此即是礼治。 
    礼治的手段就是要使人们各守其礼而不逾越,如此社会秩序自可维持。那么确定什么样的人可以享有什么样的礼则是礼治的关键前提。儒家的做法是依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家庭中的伦理角色之不同而确定其各各相异的“名分”。“名分”不同,礼就不同,所以君有君礼,臣有臣礼,父有父礼,子有子礼,每个人都应依其不同的“名分”而遵守相应的礼,这就是儒家的“正名主义”。“正名分”与礼治的实施关系甚巨,所以为儒家所极端重视。春秋时代被称为“礼崩乐坏”的时代,便是因为周代所定的“名分”日渐混乱,贱用贵礼,卑用尊礼,宗法礼治秩序逐渐瓦解。孔子作《春秋》,据孟子说正是要重新正定业已混乱的“名分”,以此来创建新的社会秩序:“世道衰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作春秋。春秋者,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16] 
    在礼治秩序中,皇帝高高在上,是此秩序的核心,或者可称为此秩序的精神象征。只有他有祭祀天地的资格,只有他才能颁布国家的法律,他的饮食、衣服饰物、殿宇楼阁等无一不是有着专门的独一无二的规格,任何人如有僭越便是极大的犯罪。但应注意的是,皇帝虽然不受法律的限制,历代的法典中也没有针对皇帝的律条,但这并不表示皇帝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超越无限体,实际上皇帝要受到礼的种种限制。 
    贵族、官僚与皇帝同治天下,他们也被赋予了很多特权。在法律方面,根据其与皇帝在伦理上的亲疏和官爵上的高低不同,他们可以在犯罪时享有议、请、减、当等庶人难以享受的减免刑罚的优待;在生活方式方面,他们衣服的颜色、质地,房屋的大小、间数及装饰也各有定制,使得人们在表面上即可判断出他们和一般百姓在政治、社会地位上的差异。 
    就是在没有特权的庶人内部,礼的等差性也鲜明地体现着。传统社会中庶人也有良贱之分。贱民的法律地位低于良民,他们不能应考出仕,不能与良民通婚。以良犯贱,处分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则处分较常人相犯为重。充分体现了礼治的等级性。 
    3、人治 
    人治乃是偏重于国家统治方面而言。儒家的治道,最重视治国者的德性修养,其理想状态就是仁者而在高位。儒家“人治”的要点便是以在上位者的崇高道德以为民众的表率,使其渐受感染而日渐去恶趋善,最终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这种思想,在儒家的经典中随处可见。 
    儒家因为笃信仁的德性力量而主张“人治”,虽然也不否认法律刑罚的作用,却只将其看成一种辅助。法纵然优良,也只是“治之端”,其最终能否起到应有之功用,还在于运作操执之人。所以荀子说: 
    “有治人,无治法”。[17] 
    “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18] 
    荀子的这种思想支配了中国近两千年。近代东西交通以来,则逐渐受到猛烈的批判。[19]但总体看来,大多数批评家是以西方法律立场来批评中国传统之“人治”,殊未允恰。我们若能抱着平和的心态来看儒家的“人治”思想,便不难发现儒家的“人治”绝不是要依靠着几个人的意志来治理国家,它的精义在举贤与能,而贤能的标准则在于德行之高下。宗法社会之世卿世禄制,以血缘定人的地位高低,血缘高贵者虽鄙陋亦获高位,血缘低贱者虽贤能难获其位以显其志。儒家则认为德行高尚者宜居统治地位,德行粗鄙者则不能让其占据上位,否则就是向民众宣扬恶行,此即所谓“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者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 [20]德行与血缘不同。血缘乃是天生,德行则是后天修习之结果。 出身虽至鄙至贱之人亦可通过修习而成为德行高尚者,这就是说,不管此人出身如何,他都可因德行之修习提高而获居统治的地位。这真可说是是对血缘世袭制的一种大反动。中国自秦汉后除皇帝世袭不变外,各级官员皆不能世袭,而有各种选举贤能之制度,使中国政治之开明程度远超同时期东西方各国,岂非“人治”思想之功么?惟其历时久远,不能无流弊也。今人考察古人之思想,固应发现其不足,批评而改正之,然亦当设身处地,对古人学说抱一种同情态度,方能明晓古人学说之真精神也。 (作者:董 梅 )
    参考文献: 
    [1][7][10]《论语·颜渊》。 
    [2]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230页。 
    [3][9]《论语·为政》。 
    [4][11]《论语·子路》。 
    [5]《论语·尧曰》。 
    [6]《左传》昭公二十年。 
    [8]《论语·述而》。 
    [12]《荀子·儒效》。 
    [1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律·礼》,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14]《礼记·曲礼上》。 
    [15]《管子·五辅》。 
    [16]《孟子·滕文公下》。 
    [17]《荀子·君道》。 
    [18]《荀子·王制》。 
    [19]如吴经熊在其《法律哲学研究》中认为儒家专以“效法”来治国,即在上者用“以身作则”来感化下民,下民自然会效法的治国方法乃是一种幼稚的幻想。 
    [20]《孟子·离娄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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