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价值(C+V+M)中,C是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V是劳动力的价值,V+M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M是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内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在这里,新价值的创造是劳动者的事,与非劳动的资本等生产要素无关;资本家的劳动被看成是与劳动者对立的唯利是图的不良行径而排除在“劳动”概念之外;在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掩护下,资本家占有了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尽管资本家用它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但是,“不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好像同最初的商品生产规律如何矛盾,但这种占有方式的产生决不是由于这些规律遭到违反,相反地,是由于这些规律得到应用。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剥削是建立在一个符合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规范的剥削行为和剥削过程。这种规范的要义是,劳动者是完全的自由人,资本雇佣劳动的过程遵循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在这个表面平等的规范下,以占有不同生产要素为依据,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劳动。这就是马克思经典作家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剥削观的基本要义。关于这一内容,就连美国的经济学家萨谬尔森也认识到:“剥削的概念出自卡尔·马克思的著作,来源于他的劳动价值论,著述于边际生产率理论被发现以前的时代,马克思把剥削定义为一个劳动者对产出量的贡献和他的工资之间的差额。因为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创造一切,全部利润、利息、地租都单纯是对劳动者的剥削。”由于所站立场不同,萨缪尔森当然不会赞同马克思的剥削观。 国内学者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剥削观概括出了一些剥削的定义,《辞海》对“剥削”一词的解释为:“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的劳动成果的行为”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的解释:“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中国大百科全书》把剥削看成是“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乏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国内学者这时对剥削内涵的把握是基本一致的。笔者也表示认同,并认为这种剥削观是我们学习、研究和联系实际诊释剥削问题的共同基础。但问题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众多学者对剥削问题的理解却变得五花八门了。为什么在我国私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并取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时,人们对剥削问题的理解却变得更加模糊?缘由何在?总起来看,一是因为有的学者在用生产要素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的思维下,丢掉了马克思主义的剥削观,完全否定了剥削存在的事实;一是因为有的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剥削观的教条化的理解,简单地把“剥削”与我国的私有经济进行“嫁接”,使剥削穿上了“合法化”的外衣。因此,对我国现实存在的剥削问题作出合乎逻辑的马克思主义解释,必须联系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一个意识形态,一个科学理论来弘扬,是我们研究剥削问题的基本立场。这就需要站在无产者的立场上看待劳动价值论和剥削问题。“劳动价值论作为劳动者的经济观,是在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演进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不仅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者提供了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争取自身利益和解放的理论依据,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要求并巩固其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进而发挥主导作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技能的思想指导。只要站在无产者的立场上,就不可能承认剥削的合法化,提出“欢迎剥削”、“有剥削比没剥削好”等耐人寻味的观点。也不可能将劳动价值论让位于资本价值论、生产要素价值论,否认现实中剥削的存在。 三、与时俱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剥削观新要义 当然,劳动价值理论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应该是本质规定性与过程性的统一。劳动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劳动者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劳动价值论也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今天,我们不应该把我国存在的“私营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把“私营企业主”等同于“资本家”。十六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既然私营企业主是建设者,那么,对商品价值(C+V+M)的构成,可以作出新的解读:C是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V是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劳动力的价值,V+M是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共同创造的新价值,M是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共同创造的超过他们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在这里,新价值的创造是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的事,与非劳动的资本等生产要素无关,也就是说,我们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的一元论,否定非劳动的其他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价值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