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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四种境界(1)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光明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张世英,1921年生,武汉市人。1946年毕业于昆明西南联合大学哲学系。1946—1952年在南开大学、武汉大学任教。1952年至今,历任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研究所讲师、副教授、教授、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美学与美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黑格尔全集》中文版(人民出版社)主编、中西哲学与文化研究会会长、全国西方哲学学科重点第一学术带头人。曾应邀到德国美因兹大学、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日本京都大学作学术讲演,到美国、瑞士、法国、德国参加学术会议并作学术报告或公开讲演。主要著作有《我的思想家园》、《归途:我的哲学生涯》、《张世英自选集》、《境界与文化》、《哲学导论》、《天人之际》、《北窗呓语》、《解读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论黑格尔的精神哲学》、《黑格尔〈小逻辑〉译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等。       按照人的自我的发展历程、实现人生价值和精神自由的高低程度,我把人的生活境界分为四个层次,即欲求境界、求知境界、道德境界和审美境界。
    在现实的人生中,上述四种境界总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很难想象一个人只有其中一种境界而不掺杂其他境界。只不过现实的人,往往以某一种境界占主导地位,其余次之,于是我们才能在日常生活中区分出某人是低级境界的人,低级趣味的人,某人是有高级境界的人,高级趣味的人,某人是以审美境界占主导地位的真正的诗人,真正的艺术家,某人是以道德境界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家……如此等等。       欲求境界
    最低的境界,我称之为“欲求的境界”。人生之初,无自我意识和自我观念,不能说出“我”字,尚不能区分主与客,不能区分我与他人、他物。人在这种境界中只知道满足个人生存所必需的最低欲望,舍此以外,别无他求,故我以“欲求”称之。刚出生的婴儿,据心理学家测定,一般大约在两岁以前,就处于此种状态之中。此种境界“其异于禽兽者几希”(《孟子·离娄下》)。但此种境界实伴随人之终生。当人有了自我意识以后,生活于越来越高级的境界时,此种最低境界仍潜存于人生之中,即使处于我后面将要讲到的“道德境界”和“审美境界”中的道德家和诗人,亦不可能没有此种境界,此禁欲主义之所以不切实际之故也。孟子所谓“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大概就是指的这种境界。
    单纯处于“欲求境界”中的人,既未脱动物状态,也就无自由之可言,更谈不上有什么人生意义和价值。婴儿如此,成人中精神境界低下者亦若是。当然,在现实中,也许没有一个成人的精神境界会低级到唯有“食色”的“欲求境界”,而丝毫没有一点高级境界。但现实中,以“欲求境界”占人生主导地位的人,确实是存在的,这种人就是一个境界低下的人,我们平常所谓“低级趣味”的人,也许就是这种人。
        求知境界
    第二种境界,我称之为“求知的境界”(或“求实的境界”)。美国当代著名发展心理学家简·卢文格说:“刚出生的婴儿没有自我。他的第一个任务是学会把自己与周围环境区别开来,……认识到存在着一个稳定的客观世界。……在这一过程中,孩子形成了一个不同于外在世界的自我。处在这一阶段的儿童,自我与无生命的客体世界是不分的。”用哲学的语言来说,这是一个由主客不分到主客二分的过程。在达到主客二分的阶段以后,自我作为主体,不再仅仅满足于最低生存的欲求,而进一步有了认知作为客体之物的规律和秩序的要求。此种要求是科学的求实精神的萌芽。故我把这个第二境界,既称之为“求知的境界”,又称之为“求实的境界”。有了知识,掌握了规律,人的精神自由程度、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大大提升了一步。所以,“求知的境界”不仅从心理学和自我发展的时间进程来看,在“欲求境界”之后,而且从哲学和人生价值,自由之实现的角度来看,也显然比“欲求境界”高一个层次。黑格尔就是这样按照自由之实现的程序来划分人生境界之高低的。他明确指出:“自由是精神的最高定性”(D ie F re ih e it ist d ie h?ch ste B e stim m u n g d e s G e iste s)。自由在于不以自己的对立面为外在的,从而也就是不以为它是限制自己的。自由的主体本身就是一个整体,他不满足于自己只是一种内在的东西,而要求把自己变成客体,在外在的东西中见到他自身,实现他自身。主体只有在这样的对立统一中,才得到自由,得到自我满足。然而,要达到充分的自由和自我满足,则有一个过程:起初,自我只要求吃饱睡足之类的感性满足和自由,这种满足和自由对主体——自我来说,显然还是很有限的。作为人的主体之自我,必然要进一步要求精神上的自由和满足。没有知识的人,不懂得客体的规律,客体对主体是异在的,他显然是不自由的。人必须从最低欲求的满足,“进而走进精神的元素中,努力从知识和意志中,从知识和行为中求得满足和自由。无知的人是不自由的,因为和他对立的是一个异在的世界……”“求知境界”之高于“欲求境界”,从黑格尔的此番论述中,得到了深刻而确切的论证。
    主客二分阶段的“自我”观念,还有一个由隐到显的发展过程,这影响着求知的深浅程度。人在形成“自我”观念之初,往往把“自我”隐蔽、淹没在与自己最亲近的社会群体(家庭、同伴集体之类)之中,言所属群体的“我们”之所言,行“我们”之所行,尚不能见由己出,言个体性的“自我”之所言,行“自我”之所行。对于这种隐蔽、淹没在群体的“我们”之中的“自我”而言,群体内部的每个人和其他人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自我”的个体性、独特性尚未显现于外。心理学家称“自我”的这个阶段为“遵奉的阶段”(Conformiststage)。当“自我”从“我们”中凸显出来,从而把自我与所属群体的其他个人区分开来之时,这就达到了心理学家所谓的“自主阶段”(Autonomousstage)。“自主阶段”的“自我”不再是隐蔽的,而是显现的,即真正具有个体性、主体性的自我。显然,“遵奉阶段”的“自我”是不自由的,只有到了“自主阶段”,“自我”才有了精神上的自由。与此相联系的是,“遵奉阶段”的“自我”在求知方面缺乏独立的创造性,只有到了“自主阶段”才有了独创性。此种情况表现在中西文化发展的进程中也很明显。我在《个体性自我显现的历程:中国与西方》和《我们—自我—他人》等文中,已经比较详细地论述过:中国人的传统自我观是“依赖型自我”,长期的封建专制主义让中国人大多只习惯于按自己的社会身份(即所属社会群体的“我们”)说话和行动,说官话,说套话,说空话,缺乏个性和创新。如果说,儿童在尚处于“遵奉阶段”的自我成长期,是由于年龄关系、生理关系,而“不能”见由己出。那么,在中国文化传统自我观束缚下的自我,则是屈于封建专制的压力,而“不敢”见由己出。中国传统的自我观是中国封建社会缺乏自由和科学不发达的思想根源之一。反之,西方人的传统自我观是“独立型自我”,“自我”是个体性的,不一味依赖于“我们”,故惯于和敢于见由己出。此乃西方近代科学发达,在自由民主方面曾比中国先进的思想原因之一。
    是否在个人的自我达到“自主阶段”之后,民族文化发展到“独立型自我”观之后,就算是有了充分的自由呢?就算是实现了人生最高价值呢?不然。“求知境界”的自由毕竟还是有限的,也远非人生最高价值之所在。这也就是说,单纯的科学不能使人达到最高的精神境界。
    所谓“认识必然就是自由”,其实只说了事情的一半。认识了客体的必然性规律之后,还有一个主体(自我)如何对待客观规律的问题:以被动的态度屈从客观规律,在客观规律面前哀鸣悲泣,那就没有自由;只有以主动的态度,“拥抱必然”,才算得上是自由。这是因为“求知的境界”以主客二分为基础,客体及其规律外在于主体,是对主体(自我)的一种限制,限制就是不自由。黑格尔在《美学》中说:“主体在理论的层面上(im Theoretischen)是有限的和不自由的,因为物的独立自在性是预先就被假定的。”这里所谓“在理论的层面上”,亦即指认识、求知的层面。这也就是说,在“求知的境界”中,作为客体之物被假定为独立于主体之外的自在之物,它与主体相互对立,彼此限制,故无自由之可言。黑格尔说:在认识中,对象独立自在,有“片面的自由”,而主体—自我反而只是“按现成的客观性去单纯地吸纳现成的东西,从而失去主体的自我规定性(按:指主体的自由——引者)。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也谈到这个问题:“知性”所认识的普遍、永恒的东西(按:指普遍规律),是“没有自我的”(selbstlos),“远非自知其为精神的精神”。通俗一点说,认识、求知阶段所达到的客观普遍规律,尚未与主体——自我融合为一而成为黑格尔所谓”精神"——人生的最高境界。
    人之所以有求知欲,最初是出于无功用的好奇心,后来则多出于功用心,即出于通过认识规律,使客体为我所用的目的。无论如何,求知最后都落实到功用,理论最后都落实到实践。所以“求知的境界”与“功用的境界”紧密相联。在功用、实践中,主体——自我也是不自由的。黑格尔对此也作了很好的说明:在实践中,主体按自己的意志改造外物,使之“为自己服务,把它们视为有用的(nützlich)”,“主体变成自由了”,但“实际上”这种自由也是“一种单纯臆想的自由”,因为“目的”来自主观,就“具有片面性”,而且始终存在着“对象的抵抗”。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关于“实践理性”的论述中,还谈到了人因谋利而遇到与客观必然性的矛盾,谈到了人因贪图个人利益而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自由的丧失。
    奥地利宗教家、哲学家布伯(M artin Buber,1878-1965)按照人的生活态度把世界分为两重:一重是“被使用的世界”(the world to beused),一重是“相遇的世界”(the world to be met)。布伯用“我—它”("I-It")公式称谓前者,用“我—你”("I-Thou")公式称谓后者。前者实指一种把世界万物(包括他人在内)当做黑格尔所谓“为自己服务,把它们视为有用的”对象的态度,亦即把人也视为物(“它”)的态度;后者实指一种把他人视为具有与自己同样独立自由的主体性的态度。布伯所说的前一种态度,实际上,也就是本文所说的“求知的境界”——“功用的境界”;后一种态度实际上属于我即将讲到的“道德的境界”。布伯从宗教的角度极力提倡人生应由前一种态度升华到后一种态度。我以为,布伯的思想为人生境界应从“求知的境界”——“功用的境界”升华到“道德的境界”提供了强有力的论证。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也谈到了这一转化的必然性:功用主义会导致“绝对自由与恐怖”,“精神”陷入矛盾,于是由外在的欲求转向内心,以求得真正的自由,即“道德的精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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