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资这点事儿,可是说了好几年。最近,媒体披露,本市拟投入2.8亿元用来解决教师和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自今年年初就听见教师涨工资的“楼梯”响,现在总算到了“人下来”的时候,当然是好事。此事涉及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亲闻亲感,亲历亲为,作为此事前前后后的关注者,我觉得还有些话说。对事不对人;与读者一起,从科学发展观角度讨论一下,看看有没有什么可以引为借鉴和值得我们思考的。 连续三年在政协提提案 2004年7月1日起,公务员工资“规范”,引起教师工资“调整”的问题。2004年6月,北京市政协与市教委的一些成员开了一个座谈会。会上偶然谈到,北京市公务员“工资规范”,于2004年7月1日就要实施了。说实在的,此前教师与公务员之间工资并无太大距离,人们并没有关注过这个问题。这次一晒公务员涨钱的单子——一下子比教师蹿出一大截子去(有的将近1倍),参加会议的几位教师自然就提出,“公务员涨了钱,教师怎么办?”没有人答复,但是大家觉得“下一步”就会轮到教师的工资“调整”了。在座的教师固然这样想,其他人似乎也没有异议。与会的教委的公务员许多都是中小学教师出身,而且教委应该代表教师的利益——似乎这个问题只是个时间问题。 事情到了2005年初。教师工资半年没有动静,而且没有要有动静的意思。我就写了一个提案,“关于尽快落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建议”。我的依据是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6章第25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依照常规,到了5月份,有关部门会来办理委员提案。但是有关部门的“回复”中全然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条文,却扯出这样那样的“小”法来解释,这显然是谈不到一起的。在陈述了我的意见之后,对于提案的回复,我郑重地签上了“不满意”。 光阴荏苒,到了2006年,又到了两会期间。没人理教师工资这茬儿——这个问题没有丝毫进展。于是我旧话重提,重申我的意见,重提去年“教师工资”的提案。几乎是同样的命运,我再次在回复中写上“不满意”——这大概是一个委员表达自己意见的最高形式了。 然而事情在悄悄起变化。2006年9月8日在“北京市庆祝教师节暨优秀教师表彰大会”上,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表示,优先发展教育必须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要使教师的工资水平随国民经济发展而稳步提高,北京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水平。同年10月25日,北京市教委主任刘利民在向北京市人大代表进行工作汇报中表示,北京市将规范中小学教师工资,规范后工资将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同时指出,提高教师工资也是为了解决教师流动问题。 2007年,我在再次提交的提案上签的依旧是“不满意”,然而,事情却有了些微的转机。2007年两会,我再次写了“关于尽快落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建议”的提案。这次,我的依据除了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6章第25条外,还增加了2006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申的这一条文“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第4章第31条)。我的理解是两部大法的这一条文把教师工资与公务员的工资“捆绑”在一起,此调彼亦调,此涨彼亦涨;不能在公务员工资“规范”时不理教师的茬儿。我同时还提出了与此相关的另一条提案“关于终止北京市公立中小学校‘结构工资’,在落实‘教师待遇不低于公务员’时,重新确定教师工资等级;在均衡义务教育资源时,均衡教师待遇的建议”。 三大认识误区导致争论 虽然我相同的提案在2005、2006、2007连续提了3年,其间不乏周折。由于没有得到明确的肯定的答复,对于提案的回复,我都郑重地签上了“不满意”。但是我也了解到,有关部门做了一些测算、调研及试点。值得一书的是2007年两会前,有关部门召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的一次座谈会。从与会成员看,大多是在两会上对于教师工资提出意见的代表和委员(我认为这是我们政治生活的一大进步,容许表达而不是压制不同声音)。反映的关于教师工资调整上的几个问题,我梳理了一下,大致有以下三则。 一是不知或者有意回避《教师法》及《义务教育法》的有关条文。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你们依据的《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呢?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2006年9月1日实施吧?”这话的意思是说,2004年7月1日实施北京市公务员工资规范时,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尚未公布和实施。我当即拿出了我所编辑的《教育日志2007》送给这位负责人,翻开其中的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说,“这可是1993年通过、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呀!”我的意思是,“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写在法里已经过去整整十年(1994-2004),你们出台北京市公务员工资“规范”时,却无视《教师法》的相关条文!这充分说明不是依法制定法——依照大法制定小法,是对于法的无知还是有意回避?如果制定公务员工资规范时,懂得还有一个《教师法》的话,可能就不会绕了四年(从2004到2008)的圈子再绕回来了!记得2007年我曾经与山东某市一官员谈到教师工资的事(那时他们那里公务员工资尚未“规范”),他说,“如果我们做,先把教师工资提前几个月调整了,再动公务员的工资,不就天下太平啦?”我说,可惜的是北京市有关负责人不如你懂法。 二是对于教师现行工资与收入存在很多误解。中小学教师现行工资分为两个部分:“国拨工资”和“结构工资”,前者是国家发的,按照教师的级别(初级、中级、高级)是有固定标准且在不同学校是一样的,后者则是学校创收(自筹资金)在不同学校标准不一的——中小学校校际之间的差距就是由此产生的,这一部分是不稳定的,严格说也是不合法的。我在2007年同时提的提案“关于终止北京市公立中小学校‘结构工资’,在落实‘教师待遇不低于公务员’时,重新确定教师工资等级;在均衡义务教育资源时,均衡教师待遇的建议”,就是针对这个问题提的。北京市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推出的“结构工资”,在一定时期内,对改善教师待遇起了一定作用。但其弊端也是很明显的。一是分散了校长办学的精力,“校长姓‘钱’还是姓‘教’”成了一个问题。二是渐渐异化,失去控制,不合理地拉大了学校和学校之间教师收入的差距,特别在义务教育阶段,产生了相当大的副作用。严格说来,公立学校的“创收”,都是国有而非一所学校可以视为己有的。公立学校的教师在同等情况下收入的差异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也必将阻碍为了实现教育均衡而施行的教师流动。买断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教师的“结构工资”,据2007年测算需要30个亿。但是,如果冲抵了当时学校一些“合理”的收入(比如出租校舍和学校其他资源等等,这些收入应该属于国有而不能算作学校“私有”),据估算可能用不了20个亿。实现上述提案后,多数教师待遇都会提高;而且越是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的待遇提高得越多。终结“结构工资”是教师工资调整的必然结果。 有人还把一些教师做家教、在外兼课的收入作为教师的固定收入也是不妥的——这只是一部分教师(而且是一小部分教师)的收入,这需要另外的条文来讨论和规范。 三是不甘愿让教师工资走在前边。有人提出,教师工资涨了,医生怎么办?新闻工作者怎么办?其他事业单位怎么办?我的回答是,我不反对医生、新闻工作者等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但是,教师工资调整是有法可依的——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把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捆在了一起。这正是十七大“优先发展教育”的精神的体现,也是教育的战略地位的根本保证。公务员工资“规范”你没有不平衡,为什么教师工资一调整就不平衡呢?应该明确,落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与目前的全国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两件事而不是一件事。(王晋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