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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差别待遇须坚持"合理性原则"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京报网-北京晚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女孩在升入高中或市管各类中专、职业学校时,笔试总成绩加2分;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女干部的笔试总成绩按笔试满分的2%加分。”在河南信阳,已经有5名女干部因为受到加分的“照顾”,走上了副处级干部的工作岗位。居然专家认为,信阳这种将关爱女性量化成政府责任的做法值得推广和学习。
    平等向来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目标和理想,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提倡平等并不等于不可以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人实施差别待遇,各国宪法在规定平等权的同时,都根据个人在自然的、生理的和社会的不同情况,作出了差别待遇的规定。这种差别待遇不但不违背平等原则,反而在事实上维护了平等。
    但是,这种差别待遇的作出必须要基于合理的理由,其一是生理差异所允许作出的合理差别,比如对女性、老人的特殊照顾;其二是民族的差异所允许作出的合理差别;其三是,职业特定的需要所采取的合理差别;其四是负担能力所给予的合理差别对待。
    以此来衡量,我以为,河南信阳市的出发点是好,但是,具体到每一项措施,是否是符合“合理性”原则,却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不反对差别待遇,但首先要坚持在平等原则,差别是一种例外,而且这种差别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要让人信服,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才不会违背平等原则。 (杨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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