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 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10项证据(或理由) 朱乃诚先生分析认为,元君庙墓地各个完整的墓组大体是同时形成的,其中M417墓组有41具人骨,可分属6个不同的辈份,按20年为一辈计算,形成M417墓组的时间大约是120年,因此形成该墓地的时间大约也是120年(朱乃诚《人口数量的分析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复原》)。如果按朱乃诚先生这种计算进行简单类推,那么姜寨二期M205埋82人、M358埋84人,这两个墓大约需要240年才能形成,因为根据氏族说、血亲说,M205、M358中的人骨必然存在血亲关系,是一个氏族或家族积累起来的人骨。据《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介绍,史家墓地43座墓中有40座为多人二次合葬墓,这些墓葬“坑位整齐,前后左右成排并列。仅一坑为男性合葬,其余各坑男女老少均有。少者4具,多者51具,一般20—30具骨架,均分层堆放排列”(该书599页)。“坑位整齐,前后左右成排并列”说明可能是同一时间掘坑下葬,不然原始人如何能够做到“坑位整齐,前后左右成排并列”(史家墓地43座墓坑实际上并不“前后左右成排并列”,但为一次性结构是无疑的。参见拙稿《渭南史家墓地的新认识》),又有何必要?而仰韶中期河南汝州洪山庙墓地是大坑套小坑共葬100多具人骨,它们也应该是同时掘坑下葬。考古学家往往按人数多少或墓地分区将多人二次葬墓地分别释为家族墓、氏族墓、胞族墓,其可靠性占得到多大的百分比?象姜寨二期2000余具人骨根本就没有分区,按此思路大约要以部落集团墓释之。一个墓地使用对象为家族、氏族、胞族、部落,除了根据人数多少,还有什么依据?既然多人二次葬以血缘为纽带,怎么知道一个墓地上百人、上千人就不是家族墓、氏族墓呢?我们且不说姜寨二期一墓埋80多人可能需要240年以及史家墓地、洪山庙多人二次葬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集聚人骨,我们只说朱乃诚先生按氏族、家族理论推算的120年(韩建业先生对桑干河流域新石器时代一处完整的单人一次葬专门墓地即姜家梁墓地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一个约77人的家族墓区其形成时间也在100年左右,跨越5—6代人。参见韩建业著《中国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研究》第四章第三节,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 按《中国大百全书·考古学》根据有关民族志材料考察得来的认识,二次埋葬制度是在人死后,将尸体停放在一个地方,等肉体腐烂后,再收骨正式埋葬。故这种葬俗也称为洗骨葬。采用这种葬俗的民族,都有一种普遍的信念,认为人的血肉是人世间之物,只有等肉体腐烂后将尸骨埋葬,死者才能进入鬼魂世界(该书599—600页)。根据这种葬俗,元君庙M417墓组41位死者,第一位死者死后要等上120年才能下葬(史家M5葬51人,姜寨二期M205、M358葬80多人所需时间不会比元君庙M417短);到最后一位死者死亡时,已有几十具尸体、尸骨停放了几十年以至上百年。原始人类绝不可能有房屋来停放这几十具尸骨,而人死后也不可能长时间停放在居室内或居室外,因为尸体腐烂之后必然腐臭不堪。整个村寨不断死人,那村寨岂不常年都是腐臭冲天。所以尸体、尸骨必然只能停放在离村落较远的野外。但是停放在野外,几十具尸骨几十年、上百年,怎么能保证它们不发生错乱以至丢失呢?仅仅是野兽出没、风雨泥流都会破坏这种人类行为和规则,那又怎么对得起祖先呢?亲骨肉的感情又从何而来呢?而事实上,多人二次葬中的尸骨虽然男女老少混葬,也有缺指头少肋骨或者骨节错位的情况,但它们大体上是规整的,大多数堆骨葬都是一堆骨骼配一个头骨,基本上严谨有序,没有胡乱地将那些人骨堆在一起就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也是无助于说明多人二次葬与氏族理论和血亲有关)。所以洗骨葬是无法解释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的。 邵望平先生在研究横阵墓地多人二次葬时承认“一个所谓‘母系大家族’的四十多个成员全部死去之后才得以正式埋葬,至少要经过几十年的时间,而在原始社会中这么久远才举行一次所谓‘大家族’的集体葬仪是很难想象的,民族志上也未见到这类实例(东沃沮族虽曾流行过全家合葬的习俗,但并不是等家人全部死亡后再进行合葬),因此这种论据难以成立”。她认为横阵的三个大集体埋葬坑当是同一个氏族“前后(不一定是紧接着)进行过三次集体葬的结果”(邵望平《横阵仰韶文化墓地的性质与葬俗》,《考古》1976年第3期)。这种解释也面临困难:其一,据学者研究,横阵的三个大集体埋葬坑其“年代上限是一致的,下限也不会相去太远,三墓很可能是同时的”(陈雍《横陈排葬墓再检讨》,《考古》1994年第10期);其二,姜寨二期单个墓坑葬人骨即达到80多具,几乎是横阵墓地三个大集体埋葬坑人数最多者44具(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的2倍。40多具多人二次葬尸骨可视为氏族墓,姜寨二期中心墓地并不分区的2000多具多人二次葬人骨、单个墓坑达到80多具人骨又视为什么墓呢?顺此思路,姜寨二期墓地非视为部落墓地不可。但是有学者据民族志资料分析,认为半坡类型的墓地都应是氏族墓地,“而非是胞族墓地或部落墓地”(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可见从氏族、部落等社会组织、结构的角度去推测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始终会出现一串一串的问题无法解答,而这种推测又有多大可信度、在多大程度上吻合真相呢? 据学者研究,多人二次葬形成的另一种方式是:先将死者进行一次土葬,等肉体腐烂之后再进行第二次埋葬,即葬骨(张锴生《我国古代氏族社会二次葬》;金则恭《仰韶文化的埋葬制度》)。这种方式虽然避免了停尸野外必然会遇到的麻烦和悖论,但是一个家族或氏族要积聚几十具人骨才进行合葬,从第一个人死亡到几十具尸骨最后合葬在一起,中间必然要经历若干代人。对中间这若干代人来说,也就是对这个家族或氏族发展过程中的大多数人来说,他们一生面临的情况是:对父母辈和祖先实行的都是一次葬、单人葬(即葬肉身)。那么对这些人来说,他(她)们的一生又如何安宁呢?他们又怎么对得起他们的父辈、祖先和亲人们呢?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元君庙一墓几十具尸骨、男女老幼合葬,他们都该是同时下葬的,这种情况本身就是对二次葬理论的消解。那么再考虑另外一种情况,严文明先生在谈到姜寨二期M205、M358葬80多人时这样分析:“将这么多人埋在一个墓内,假如他(她)们生前属于某一血亲团体,则这个团体起码是一个氏族,甚至可能是一个胞族。如果是一个较小的团体和家族之类,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可能死去那么多人的”(严文明《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姜寨〉评述》)。也就是说,如果不把时间拉长让中间隔着若干代人,那么实行合葬的团体必然是一个较大的组织,如严文明先生所说的胞族、氏族。如果是这样,那么姜寨二期、史家、元君庙等墓葬人口应该较有规律性,即绝大多数墓葬都应该是几十人合葬(我们把40人、80人也视为规律之中,因为可能有氏族、胞族之别),但事实上不是这样,特别多的只是少数墓葬。姜寨二期约200座墓、2200具人骨,平均每墓10—11人;渭南史家43座墓、730具人骨,平均每墓约17人;元君庙57座墓,266具人骨,平均每墓4—5人。三个多人二次合葬墓地每墓的平均人数都是混乱的,差得天远地远,怎么谈多人二次葬的习俗,以及氏族、家族?此外,数人女性合葬、数人男性合葬、数人男女合葬、母子合葬、父子合葬、一对男女合葬、数人女性加小孩合葬等等,都存在于这些墓地墓葬之中。总之是极其混乱,毫无规律可言。正是因为如此,才出现一些学者说是母系、一些学者说是父系、一些学者说是母系向父系过渡、一些学者说是习俗,一片混乱的状况。 又有一种说法和可能,二次葬可能存在多次葬,即洗骨的次数不限于一次,有的可能存在两次、三次,甚至六次、七次不等。金则恭先生认为要确定仰韶文化的二次葬者是否经过了洗骨手续是困难的,因此他认为称二次合葬为洗骨葬并不合适,而应以“迁葬”名之(金则恭《仰韶文化的埋葬制度》)。假设这种多次“迁葬”是成立的,如果这样的话,无论氏族、家族、胞族可以每年迁葬一次,迁葬次数多自然人数就可能达到特多,而只迁葬一、两次就可能只有几个人甚至一个人、两个人,这样解决了“二次葬”人数特多以及人数较少的差异问题,也不存在中间隔着若干代人根本与“二次葬”无缘的尴尬处境。但是这种假设仍然面临着障碍和不可通融的考古事实:如果要凑成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元君庙那种一个墓坑埋葬25人(元君庙)、51人(史家)、80余人(姜寨)的话,那必然一年又一年很多次地打开同一墓葬,以便将经过一次或两次土葬的尸骨埋入。象姜寨二期M358葬80多具尸骨这种情况,要么是在公共墓地之外经过很多次迁葬(既然有公共墓地,为什么要在公共墓地之外反复迁葬呢?而且什么时候、哪种情况下才会结束这种公共墓地之外的迁葬呢?)最后一起葬入M358,要么就得一年又一年反复打开M358,而两种情形显然都非常乖张、怪异,而且没有考古依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写到北美印第安人的一种葬俗,同一氏族的人死后先将尸体曝于尸架之上,等到尸体上的肉质全部消灭后再收集骨骼,放在一所专门的厝屋里,而不与其他氏族的骨骼同葬(摩尔根《古代社会》第一册133—134页,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这种葬俗虽然解决了尸骨积累问题,但它与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不同,它既不能称为二次葬,也不存在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那种同一墓坑、墓群、墓地死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另外,无论哪种葬法,都无法解释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男女性别构成之比为2:1这种坚硬的事实。 其实,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的混乱,非常直观地恰如其分地反映了战争的混乱和社会的混乱。由于战争、打斗,可能这时死几个、那时又死几个人,这会儿死一家,隔一会又死一群,这些人可能会得到及时埋葬,但人数不会太多。到炎、黄两族暴发决战,炎帝族战败,死的死,逃的逃,剩下的老幼病残也不管事了,而大量的死亡人口中则可能出现乱葬岗或不葬。很多年后,社会趋于和平,炎帝族后裔才可能萌生将所有先人的遗骨以及大战时死亡的族人集中葬在一处的想法,以祭奠那些亡魂。不过这时对那些死者生前所属可能有些已不甚了了,所以能够归葬一墓者便尽可能作如是处理,有些墓葬可能与家族、氏族有关,有些墓葬则可能是同一时间死亡的人口而不分什么家族、氏族。 所以虽经严谨的处置但墓葬人口、性别组合给人的印象仍然是非常混乱的(今人想据此去探寻当时的社会制度无异于遇到霍元甲大侠的“迷踪拳”)。姜寨二期有些墓死者骨骼不全,有些墓头骨多肢骨少,有些墓肢骨多头骨少,显然是下葬者尽了心尽了力也无法复原。有些也可能与敌对方的人骨有关。 要验证渭水流域的多人二次葬到底是因氏族制度、血亲关系的原因所致还是战争所致,可以对那些葬人特多的墓葬尸骨的年代进行检测。如果几十具尸骨的年代跨度达到几十年以至上百年、两百年,那么它应该与氏族制度有关,如果几十具尸骨的年代大体一致,说明是同时死亡,为战争所致。所以这里顺便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或其他有能力的单位、部门试验一下,这件事显然是有意义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