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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6-13)之六

http://www.newdu.com 2018-01-14 中国读史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
    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11项证据(或理由)
    张忠培先生将元君庙墓地分为两个墓区,认为每个墓区包含着几座同期的合葬墓,每座合葬墓的死者是一个家族在一定时期内死亡的成员,每个墓区则是由若干个家族墓组成的氏族墓区,整个墓地是由两个氏族墓区组成的一个部落墓地,所以元君庙居民构成一个部落(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严文明先生认为姜寨一期有东、北、西北、西、南五组房屋,每组房屋分别对应着一个墓区,每组房屋、每个墓区便代表着一个氏族,所以姜寨一期是由五个氏族组成的一个胞族之文化遗存(严文明《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姜寨〉评述》,《文物》1990年第12期)。胞族是比部落更小的一种社会组织,为什么两个氏族构成的组织是部落而五个氏族构成的组织却是胞族?元君庙墓地出土266具人骨,姜寨一期大约400多具人骨;元君庙遗址下层尚有老官台文化遗存,元君庙墓葬的文化遗存则可能下延至史家类型时期(《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632页;赵宾福《半坡文化研究》,《华夏考古》1992年第2期;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所以元君庙墓葬(人骨)跨越的年代可能并不比姜寨一期短,为什么在同一时段一个部落只积累了200多具人骨而一个胞族却积累了400多具人骨?巩启明先生做了一个折衷,他说元君庙的两个氏族组成的社会单位是胞族(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中原文物》2001年第5期),而《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则说姜寨五个氏族构成的社会单位是“一个部落实体”(该书601页),这样调换一下似乎合理一些。但问题并不如此简洁:
    孙祖初先生根据摩尔根的论述以及永宁纳西族、彝族的材料,认为半坡类型那些公共墓地均是氏族墓地“而非是胞族墓地或部落墓地”,整个半坡文化可分为四区(即陕东区、泾渭区、陇东区、陕南区)可能就是四个部落(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按张忠培先生研究,史家墓地也是有两个以上氏族的部落墓地,虽然他承认墓群不能“确切地划分出来”(张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第2期);巩启明先生则视史家墓地为氏族墓地、横阵为氏族墓地、姜寨二期为胞族墓地(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邵望平、李文杰、金则恭都认为横阵那种大葬坑是一个氏族规模的合葬,邵望平认为三个大葬坑是同一个氏族前后进行三次合葬的结果(邵望平《横阵仰韶文化的性质与葬俗》,《考古》1976年第3期;李文杰《华阴横阵母系氏族墓地剖析》,《考古》1976年第3期;金则恭《仰韶文化的埋葬制度》,《考古学集刊》第4集24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但是,横阵的三个大集体埋葬坑如果如陈雍先生所说是同时掘坑并形成的话,横阵墓地就可能是一个胞族或部落墓地。此外,横阵的大葬坑还被认为是一个母系家族所有或者是母系大家族的合葬(李仰松《佤族的葬俗对研究我国远古人类葬俗的一些启发》,《考古》1961年第7期;中国社会科学院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如果横阵的三个大葬坑并不同时形成而是前后相继形成的话,这意味着横阵墓地只是一个家族或母系大家族的墓地。半坡类型这些典型的多人二次葬墓地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二期的定性和归属就在部落、胞族、氏族乃至家族间摇摆,这种研究就象一种活动框架,可以左边偏点,也可以右边偏一点,而多人二次葬现象又何从解释?
    张忠培先生依据姜寨一期、元君庙单人一次葬和史家多人二次葬的材料分析,认为其上、中、下三等墓随葬品差异较大,上等墓随葬品数倍于下等墓。“如具体就某些墓葬随葬器物的情况来看,则更令人感到当时财富占有的不均现象,是相当显著的:姜寨M18随葬陶器10件,同地的M14、M6仅随葬1件;元君庙M420,是至今见到的半坡类型墓葬随葬器物最丰富的一座墓葬,陶器多达21件,且有彩陶,此外还用骨笄和多达1147颗骨珠组成的串饰这类装饰品随葬,同地的M431却只有一件陶器随葬;史家M28随葬陶器7件,而同地的M22、M28则分别仅有一件陶质葫芦瓶和罐随葬”。相似的情况也见于陕西西乡何家湾半坡类型墓地,因此他认为“半坡类型居民之间在财产占有方面存在着差别的情况是颇为显著的”,而“母系氏族制过渡到父系氏族制,既不是一种公有制转变为另一种公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转化为私有制,而是妻子或母亲的私有制转为丈夫或父亲的私有制”(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按张先生这种研究,半坡类型中既存在个人的私有,也存在家庭或家族的私有(多人二次葬),而且还是一种母系制度下的妻子或母亲的私有,但是另有一些研究却与此有着完全不同的趣味:严文明先生依据半坡、姜寨的中小型房子出土生产工具与生活用器(大型房子未见)而推测它们是生产和消费的团体。小房子的面积仅能容纳一对夫妇及一两位未成年子女,又有灶坑和炊具,因此它们代表某种形式的家庭。由于当时生产工具很原始、落后,一对夫妇难以独自劳动,因此这种家庭难以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小房子无法容纳青少年子女,这种家庭也与后世有别,不能算是完整的社会单位。他推测诸多小房子(家庭)共同环绕一所大房子而构成氏族组织,这才是一种集体生产单位,聚落外的农耕地、森林、牧场是否按氏族划分虽然已不可考,但也应有属于全聚落的公共土地,所以半坡类型中可能存在以氏族公社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它们都是公有制(严文明《半坡类型的埋葬制度和社会制度》,《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至于多人二次葬中的随葬品,学者一般认为是公有的,如横阵墓地的发掘者认为“墓内随葬陶器一般和人数相等,少的3—5件,多的10件,大体是一人1件,或一人不到1件,这种情况比较少。从墓内随葬陶器来看,差别不大,也反映当时生产资料还是公有,社会财富不均的现象还不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孙祖初先生认为半坡文化由早及晚“尽管随葬品愈来愈少,但随葬品相对平均的原则并未改变”,尤其是那些多人集体合葬墓“十几个乃至近百个死者共拥有一套陶器,这一现象本身便绝妙地体现着贯穿于现实生活中的平等原则”,因而认为这些现象对半坡文化母系说“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这些说法各有所据,但要综合起来尚有困难。然而麻烦的事情还不在于此:
    按照传统的理论,原始社会时代是逐渐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但是这个理论在半坡类型中会遇到一些障碍。半坡类型早期流行单人一次葬,这些单人一次葬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随葬品,而有随葬品的又多寡不一。比如半坡遗址,有随葬品的墓葬只占全部墓葬的一半,而随葬品少者1件,多者10来件,M152最多达79件,一般为4—5件,其他如姜寨、北首岭、元君庙等遗址也大体差不多(《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599页;巩启明著《仰韶文化》187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研究者往往根据有随葬品的墓葬去论公有私有、是否平等,却把没有随葬品的墓葬撇在一边,不知结论可靠性又在何处?若把没有随葬品的墓葬考虑进来,似乎很难以公有、平等视之。但横阵、元君庙、史家、姜寨二期多人二次葬却有所不同。这些墓葬每墓一般随葬一套陶器,有的接近1人1件如横阵墓地,很多墓葬都达不到1人一件随葬品这个平均数,比如姜寨、史家墓地大多如此,即如孙祖初先生所说“十几个乃至近百个死者共拥有一套陶器”。所谓“一套陶器”一般也就是几件,虽然如此但绝大多数墓葬都有这样一套陶器,甚至象姜寨M168那种乱葬的墓坑也有一套陶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西安半坡博物馆等编《姜寨——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西安半坡博物馆、临潼县文化馆《临潼姜寨遗址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西安半坡博物馆、渭南县文化馆《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78年第1期),而且研究者大都认为这样的一套陶器是为同墓葬的死者所共有。从多人二次葬墓地的随葬现象来看,似乎比半坡类型早期的单人一次葬(当然也包括后期的一些单人一次葬)更加“公有”和平等。这样看来,半坡类型中似乎有一种从私有向公有、从不平等向平等发展的现象(如果不把多人二次葬从半坡类型中独立出来进行研究的话)。
    张忠培先生研究元君庙墓地,认为“各类女性墓的随葬品一般多于各类男性墓,还存在着对少数成年女性和女孩实行厚葬的现象”,因此当时“已存在财产方面的母女继承制”、“元君庙的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居民处于母权制氏族社会时期”(《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632页。)又据半坡、北首岭、元君庙、姜寨的资料,认为半坡类型中存在着母女个人继承制,有“少数女孩厚葬或以成人葬习埋葬,自不能归因于她们的自身能力和贡献,当与其时的继承制度有关”因而当时是母系、母权之私有制社会(张忠培《元君庙墓地反映的社会组织初探》,《中国考古学会第一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严文明先生依据元君庙、史家、姜寨、半坡、北首岭、紫荆、王家阴洼、何家庄等遗址男女墓葬(单人及同性合葬)随葬品数量统计分析,发现男女两性大体相等,从总体上看并不存在女性随葬多于男性,所以母系、母权私有制之说难以成立(严文明《半坡类型的埋葬制度和社会制度》)。杜正胜先生认为半坡类型中少数女孩、女性厚葬也不能成为母系母权私有制之依据,因为同样有一些男孩、男性厚葬的现象。他还引下王岗仰韶文化一期的资料以说明母系母权制社会理论缺乏合理的凭证,因为下王岗一期有随葬品的墓葬,是男性多于女性,个人随葬的数量也是男多于女(杜正胜《考古学与中国古代史研究——一个方法学的探讨》,《考古》1992年第4期)。张忠培先生认为“在母权制时期,财产是按男女两方面聚集和发展的:妇女不断地扩大着自己的私有财产,男子不停地聚集着已具有私有制性质的个人财产。前者有利于母权制的巩固和发展,后者则是对抗和最后埋葬母权制的力量”,因此“男子控制或为其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超过妇女的私有财产,并在这种关系中占据主导或统治地位,以及改变母女财产继承制为父子财产继承制的要求,是导致母权制之被颠覆,而代之为父权制的直接动因”(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这种认识似乎意味着,在半坡类型中财产的占有是逐渐由女性向男性转移的,但是孙祖初先生的研究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他对龙岗寺遗址男女随葬品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在一、二、四期,男性墓在陶器、工具及其他方面的随葬数量皆超过女性墓,男性墓随葬品的平均数量大约是女性墓的2倍左右”。根本性变化发生在半坡文化五期(即晚期),这时龙岗寺遗址女性墓的随葬品超过了男性墓。他认为渭河流域半坡文化与汉水上游地区存在着一种相反的现象,即前者是女性随葬品较男性更多,后者则相反是男性随葬品较女性更多,而且后一现象可以追溯至新石器时代中期,比如石固、贾湖、郏县水泉、临潼白家村等遗址皆厚葬男性,不仅如此,就是在半坡类型中,也存在这样一种趋势,即男性随葬品逐渐下降、女性随葬品逐渐上升。他说:“到了半坡文化三期以后,随葬品的数量有了显著的下降,但女子随葬品下降的程度要小于男子。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们推测,这可能是因为,随着女系家族认同感的加强(集体合葬墓便是其中的具体体现),女子在家族或家庭中的核心地位逐渐稳固,这种新的变化不能不在墓葬中曲折地反映出来”,因而他将渭水下游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视为社会进步现象(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据孙祖初先生这种认识,半坡类型及前半坡时代,财产的占有是逐渐由男性向女性转移的(与张忠培刚好相反)。
    据上可知,孙祖初先生是将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视为与母系氏族制度紧密相关的一种现象来看待的,渭水下游最早出现规模性的多人二次葬,所以这是整个半坡文化中最进步的地区,母系家族认同感这时才得到加强,女系、母权逐渐稳固。甚至他也明确地指出:“半坡文化晚期埋葬数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墓地比较普遍,而庙底沟文化时期至今没有发现同等规模的墓地,这不正说明半坡文化处于母系家族公社或母系家庭社会的早期吗?”(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将多人二次葬墓地的存在视为母系社会的早期,那多人二次葬出现之前的半坡类型早期显然还不是母系社会,那应该是什么社会呢?半坡类型早期以及前半坡时代在随葬制度方面更加重视男性,按考古学家据随葬品推测母系、母权的逻辑,半坡类型早期及前半坡时代不是应该推测为父系社会吗?若此,原始社会似乎还有一个经由父系社会向母系社会发展的阶段或者是“父系社会——母系社会——父系社会”这样一个历程。至少,据随葬制度、随葬品,似乎很难将半坡类型早期以及前半坡时代推测为母系、母权社会,考古事实显然给既有理论带来了麻烦。视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为母系氏族血缘纽带很牢固的表现也是一种很普遍的观点,比如《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认为“合葬制的盛行,表明氏族血缘纽带关系的紧密”(该书第600页),严文明、巩启明、张忠培诸位先生均持这种观点,上面的叙述中已有所涉及。此外,李仰松、吴汝祚、邵望平、李文杰、李绍连等亦有大同小异的认识,但邵望平、李文杰先生却将横阵墓地多人二次葬视为“母系氏族社会后期” 或“母系氏族社会晚期”产生的现象(李仰松《佤族的葬俗对研究我国远古人类葬俗的一些启发》;吴汝祚《从墓葬发掘来看仰韶文化的社会性质》,《考古》1961年第12期;夏之乾《对仰韶文化多人合葬墓的一点看法》,《考古》1976年第6期;邵望平《横阵仰韶文化墓地的性质与葬俗》,李文杰《华阴横阵母系氏族墓地剖析》,《考古》1976年第3期;李绍连《仰韶文化社会形态初探》,《中原文物》1986年特刊),这与孙祖初的认识又有较大的区别了。与母系说相反,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父系氏族社会的反映或标志,如:王仁湘先生认为“二次合葬是古老氏族内部分化出更小的集体——家庭和家族的反映。原始共产制发生了裂痕,整个社会逐渐向父系氏族公社过渡,在这样的社会变革中,二次葬正是一个明显的标志,它标志着父系家庭公社的出现"(王仁湘《我国新石器时代的二次合葬及其社会性质》,《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3期),曹桂岑先生认为“仰韶文化二次葬的盛行,是进入父系社会后在埋葬习俗方面的一个变革”(曹桂岑《论仰韶文化的“二次葬”》,《中原文物》1986年特刊)。苏秉琦先生没有说从母系进入到父系,但他认为元君庙、姜寨二期的多人二次葬不分男女老幼已经违背了母系氏族公社的基本原理,已是突破血缘关系的氏族分裂(苏秉琦著《中国文明起源新探》120页,三联书店1999年6月第1版)。
    上述有关家族、氏族、部落、公有私有、母系父系的研究和认识还只是一种列举性质,其歧异已经可以让人感到困惑和无所适从。为什么运用同样的一套概念、理论,面对同样的看得见、摸得着的考古材料,会出现这样一个局面?或许,中国的新石器时代原本不是为某一套既定的概念、理论而产生和存在的,半坡类型的居民原本不是为了适应一些概念和理论而活着;或许,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并不那么强,半坡类型的遗存对当时社会发展状况反映和表现得并不是那么明显;或许,研究者也受到材料以及一些主观认识方面限制。这些都可能成为其中的原因之一,但笔者认为,将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与整个半坡类型遗存混在一起进行研究、人为地将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视为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一种普遍规律,这是可能的原因之一。
    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实际上特征鲜明:①它不分男女老幼,墓葬人口、性别、年龄组合没有规律性;②它少则几人,多则近百人,人口数量也没有规律性:③大规模的多人二次葬集中于渭水下游的横阵、元君庙、史家、姜寨几个地点,直线距离约在200公里内,即它有特定的地域范围(其他地点散见);④横阵、元君庙墓地年代较早,史家、姜寨二期年代较晚,即可以将大规模的多人二次葬分为两个时段或两组,而且空间位置也支持这种区分,元君庙、横阵偏于渭水下游,史家、姜寨偏于上游,但总的年代范围约在距今6500——6000年间;⑤多人二次葬绝大多数都有随葬品,反映出墓坑之间的平等、公平,这是其与单人一次葬的区别;⑥多人二次葬每个墓坑中的随葬品为同一墓坑中的所有死者所拥有,反映出墓坑之内的平等、公平,这也是其与单人一次葬的区别(单人一次葬无论年代早晚都没有此项以及前项“平等”与“公平”);⑦多人二次葬墓坑中的随葬品按人头平均,绝大部分都摊不到1人1件甚至半件(因为多达几十人也只有几件葬品),因此它是象征性质的,它远不及单人一次葬葬品最少者,但又比完全没有葬品者“幸运”;⑧多人二次葬墓地、墓坑的挖掘特别是人骨堆放反映出葬者的严肃、认真但其中又存在着一些似乎有意识的或不可改变的混乱。列举出这些特点,我们已可凭直感判断,几个典型的多人二次葬墓地很可能与战争有关。多人二次葬墓坑死者年龄、性别、人数均无规律,所以它很难与社会普遍规律、社会组织和单位相联系;多人二次葬墓地反映的平等、公平在半坡类型的“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无论半坡类型前期、后期,也无论母系父系、公有私有),这种“平等”、“公平”只有在战争、灾难面临时才可能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将军与士兵、贵族与平民、男女老幼才可能同葬一个墓坑)。下王岗二期墓地,一次葬与多人二次葬都有一定的规模,但它们在随葬品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一般为器型大、火候高、制作较精的实用器,而后者通常为器型小、火候低的明器(《淅川下王岗》,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这也证多人二次葬应该与非多人二次葬分开来研究,多人二次葬并不与时代、社会进程相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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