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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历史-战国军事刑罚制度的发展(1)

http://www.newdu.com 2018-01-14 中华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军事刑罚制度是我国古代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军事刑罚产生于夏殷时代,从古代文献上看夏代有《禹誓》,殷代有《汤誓》。所谓“誓”就是一种临战而设的简约军事刑罚条文。西周春秋时,军事刑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种类趋于复杂化,内容趋于多样化。 
    周代军事刑罚的复杂化主要表现是军“誓”的种类有所增加。夏、殷两代的“誓”,主要是临战设誓,周代保持了这个传统,如《尚书》所载的《牧誓》,《国语·晋语》所载的“韩原之誓”和《左传》所载的“铁之誓”等。但是,周代增加了:
    (1)战前总动员的“誓”,如《尚书·费誓》。这是周初鲁公奉命征讨管、蔡等叛乱时所做的“誓”。是一篇总动员令,其中提出对违令者要处以“常刑”和“大刑”。(2)军事训练和军事演习中的“誓”。据《周礼·夏官·大司马》,西周和春秋时,在春、夏、秋、冬四时之田中,都用“誓”来约束民兵,对于违犯军令者,一律惩处,重者诛、斩。(3)出现了各种军事禁令。如春秋时郑国遭火灾,执政子产为预防敌国打劫,令“城下之人伍列登城”,“使野司寇各保其徵”、“使司寇出新客,禁旧客勿出于宫”。据《周礼·士师》规定,凡有军事行动,士师要“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者”。《乡士》要“各掌其乡之禁令”。《布宪》要掌邦的“刑禁号令”。《掌戮》专掌“军旅田役”中的“斩杀刑戮”事宜。
    军事刑罚种类的增加使军事犯罪的名目随之增多。 
    其一,战争失败,将领未能赴敌战死,即构成犯罪,这叫“军败,死之”。春秋时列国因兵败被杀或自杀的将领,不胜枚举。如楚莫敖屈瑕因伐罗失败被杀;楚将子玉因城濮战败自杀,楚大夫阎敖因失守那处被杀,晋中军佐先穀因邲战之败而被杀等。 
    其二,在军事活动中,不服从或违背命令,构成“违命”罪。如春秋时,晋下军佐胥甲因拒绝追击秦兵,晋人处以“不用命”罪。越王勾践伐吴,对军中“不从其伍之令”与“不用王命者”皆“斩以殉”。晋将颠颉、魏犨违犯文公命令,火焚僖负羁氏,构成违命罪等。 
    其三,在军事活动中,将士不能克尽职守,构成渎职罪。如春秋时晋大夫祁瞒在城濮之战,“因中军风于泽,亡大旆之左旃”,犯玩忽职守罪。鲁公子买戍卫,不能胜任,鲁以“不卒戍”,即不能克尽职守罪,杀了他。晋中军帅荀罃限令荀偃、士匄七日攻克偪阳,否则以渎职论罪等。
    其四,在战场上,将士脱离战斗行列,构成“失次犯令”罪。将领被俘、部下面上无伤,构成“将止不面夷”罪。说假话贻误士众,构成“伪言误众”罪。同乘共伍的战士有战死者,其他人构成“不死伍乘”罪。
    其五,里通外国,构成通敌罪。如春秋时在鄢陵之战中,晋大夫郤至可俘而未俘郑君,又接受楚王聘问,即犯了“战而擅舍国君,而受其问”的通敌罪。晋中军佐先榖勾结赤狄伐晋,犯通敌罪而被灭了族。春秋时的军事刑罚包括有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和流刑等一整套刑罚体系。其死刑有戮、杀、斩、车辕、灭族等。戮,即杀的一种。在春秋时,晋司马韩厥曾“戮”赵孟的御者,司马魏绛曾“戮”晋悼公弟杨干的御者。     “杀”,是砍头。如春秋时楚武王曾杀败将阎敖,晋文公曾杀违令的颠颉、祁瞒、舟之侨等。“斩”,是斩腰,也可以是斩首、折首。春秋时军中斩杀犯人的事例很多。如靡笄之役,晋韩献子斩人。韩原之战后,晋惠公使司马说斩庆郑等。“灭族”,又云族诛。晋处分通敌的先穀,即“尽灭其族”。“车辕”,就是车裂,是分解肢体。春秋时虽有其刑名,但未见到军中有车裂犯人的实例。
    其肉刑有鞭、抶、贯耳、墨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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