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财女婿:盖与养老女婿同。不同的是女家是富足之人家,而招召女婿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抱全家财,继承遗产。至元十六年(1279年),中书省礼部的一文件称:“彰德路杨阿田凭媒说合张招抚次男羊儿与女春儿作抱财女婿,下讫银绢……”即是 。 年限女婿:《吏学指南》,《亲姻》,“赘婿”条:“年限,谓约以年限,与妇归宗。”即女婿有年限地到女家服役,期满带妻子回家。男子到女家不必改姓从女姓。至元十六年(1279年)二月,中书省礼部一文件称:“濬州郭全元召李丑驴作婿十三年,住讫四年身故,外有九年,伊弟李五驴欲行收继,贴住年限。” 上述材料证明,元代年限女婿所定年限,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出舍女婿:亦称舍居婿。宋范致明《岳阳风土记》:“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反招婿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至元代,出舍女婿之性质似有所变化。《吏学指南》,《亲姻》:“赘婿”条:“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舍居婿,男女双方约定年限已满或其他原因,婿带妻室,另立家户,与妻家析居营生者。当然与妻家的关系亦不变。至元二十三年 (1286年)七月,中书省礼部一份材料称:“东平路申,马元亨告,刘友直元定与妹马三姐作六年舍居婿,未曾过门,前去福州,却娶赵安奴为妻。”这里的舍居婿显然与养老女婿不同。 归宗女婿:《吏学指南》,《亲姻》“赘婿”条:“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我们从上述注解中可知,它同年限婚不同的是双方协定年限期满后与妻室离异回父家。或者妻亡后离妻家回父家,这是有些地区或民族中流行的“试验婚”的一种形态。 收继婚:元代汉人中曾流行收继婚。从至元和大德年间中书省文件材料载录来看,元代汉人中收嫂较普遍。至元八年(1271年)十二月颁布的圣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也就是准许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已婚的小叔收嫂,也被认为“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按至元七年(1270年)的规定,汉人不得收继婶母。大德八年(1304年)五月,中书省枢密院呈:“蒙古军驱王火你赤病故,其妻张秀儿守服六年,有本使菊米娘子将秀儿强要配与火你赤亲侄王保儿为妻。礼部议得:王火你赤妻张秀儿服制已满,其侄王保儿欲行收继,虽系蒙古军驱,终是有姓汉人,姪收婶母,浊乱大伦,拟合禁止。” 可见在元代,汉人把收继婶母视为“浊乱大伦”,严格禁止。 至至元十二年 (1275年),兄收弟媳已在实际上亦受到禁止。“至元十二年四月中书省据御史台呈:陕西四川道安察司体察得,前南京路总管田大成收继弟妻阿赵取到招状,拟断八十七下,罢见职,阿赵五十七下,与大成离异。” 《元典章》又载,至元十四年(1277年)刑部所准兄收弟媳刑杖断离之例。同书又有“守志妇不收继”、“抱乳小叔不收继”、“嫂叔年甲争悬不收”、“姑舅小叔不收嫂”、“兄亡嫂嫁小叔不得收”等等定例。至顺元年(1330年)九月,元廷进一步下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 。《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户婚”:“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禁令屡颁,说明元代汉人中收继之风亦存。至明代,朝廷亦三令五申禁止收继婚,即证之。 童婚:这是早婚的一种形式。在元代称“绾角儿婚”或称“绾角儿夫妻”。元代民间往往把未成年的儿童结发为姻。在元杂剧中多有反映,如: 关汉卿杂剧《魔合罗》,第三折,《么篇》白:“我须是李德昌绾角儿夫妻。怎下的胡行乱做?” 关汉卿杂剧《望江亭》,第二折,《普天乐》:“弃旧的委实难,迎新的终容易。新的是半路里姻眷,旧的是绾角儿夫妻。”② 元无名氏杂剧《神奴儿》,第四折中又有对“绾角儿夫妻”的描写。绾角儿,指孩童额旁左右小髻,用以借称孩童时代。可见,“绾角儿夫妻”就是孩童时期成婚的夫妻。 在元代民间流行的另一种童婚形式是童养婚。这是我国封建剥削制度加家长制产生的一种婚姻畸形。对此元杂剧等文学作品中也有所反映。比如; 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乔牌儿》白:“[窦天章云:]你敢错认了也。我的女儿叫做端云,七岁上与了蔡婆婆为儿媳妇。你是窦娥,名字差了,怎生是我女孩儿?”儿媳妇,即童养媳。戏文中叙述的是典型的童养婚形式。 元代汉人中亦存表亲婚、冥婚、转房婚等其它婚姻形式,在此不能俱举,但在元代特殊的婚姻问题,需要提一下,如“驱良婚”。 驱良婚,即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这种婚俗,虽然很难列为民俗学上的一种婚姻形式,但在元代社会中,确实有影响。它真实地反映了元代社会阶级对立和婚姻俗制。《南村辍耕录》卷十七“奴婢”条:“今蒙古色目人之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盖国初平定诸国日,以俘到男女匹配为夫妻,而所生子孙永为奴婢。……奴婢男女止可互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若良家愿娶其女者,听。”元廷明令禁止驱口与良人之间的婚姻,违者有罪。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驱良婚又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以“选择气类相同良善之家”为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