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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婚姻制度及其礼俗(上)

http://www.newdu.com 2018-01-14 中国国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满族的婚姻,早已为一夫一妻制,一般是男娶女嫁。但是在古代。满族先人经历过“男就女家”的劳役婚,入赘婚,掠夺婚等各种婚俗,给近世的满族婚礼中留下了历史的印迹。
    魏晋南北朝时的满族先民挹娄人、勿盲人,男女相爱颇自由,婚礼也格外简朴、有理。“将嫁娶,男以毛羽插女头,女和则持归,然后致礼聘之”。“妇贞而女淫。(见《晋书·四夷传》)“初婚之夕,男就女家,执女乳而罢,便以为定,乃为夫妇”。(见《魏书·勿吉传》)这里:没有父母之命,媒的之言:婚姻能否成功的关键,取决于是否“女和”,女子在婚姻爱情上还没有失去其历史主动权。这是一个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迈出的过渡时代。
    过渡时代充满旧对偶婚制和新一夫一妻制的激烈斗争,具体表现在丈夫对妻子必须保持贞操的要求上,即所谓“妇贞”。勿吉人“其妻外淫,人有告其夫,夫辄杀妻”。(见《北史·勿吉传》)惩治的手段相当酷烈。靺鞨人“其俗淫而妒,其妻外淫,人有告其夫者,夫辄杀要,杀而后悔,必杀告者,由是奸淫之事终不发扬”。(见《隋书·靺鞨传》)表明当时婚外的性生活相当普遍,只是秘而不宣。当时的家庭形式既有“女和则持归”,女从夫居;也有一定时间的“男就女家”。婚姻中私有财产已崭露头角,“然后致礼聘之”,还没占主配地位。
    渤海人的婚俗保留了较多的母权制时代的遗风。《金史·世宗记》载:“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镶窃以奔。”说明当时男女能够自由交往,婚姻成功的主要因素是当事者的情投意合,而不取决聘礼的多寡。《松漠纪闻》又载:“(渤海)妇女皆妒悍,大氏与他姓相结;多十姐妹,迭几察其夫,不容侧室及他游,闻则必谋置毒死,其所爱一夫有所犯而妻不之觉者,九人则群聚而诟之,争以忌嫉相夸。”这是渤海已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情况下,女子对丈夫纳妄和其他形式的婚外性关系的限制。渤海女子保留了母权时代的余威。
    辽末金初,女真人跃马弯弓,金戈齐鸣,进入了争长称雄的英雄时代,并向文明时代跃进。其婚姻与家庭形式,伴随着战火出现了嬗变,突进飞跃,而显得五光十色。
    金史开篇记载了完颜部始祖函普的婚姻趣事:函普到完颜部后,调解了完颜与邻部的矛盾,于是,“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始祖乃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资产,”(见《金史·世纪》)后来还生了二男一女。函普有功,才能娶一个“年长六十而未嫁”的“贤女”,并生儿育女,被人们一直认为是奇事。实际上,那位贤女未必就是今人说的六十岁的老妪。因为满族先民常以“令珠”计岁,每年首增一珠,挂以额前,人死同入葬。但是,如对氏族、部落有特殊功绩的人则可以多挂几个佩珠,以示殊荣。(详见富育光《满族佩饰古俗》,载《四平民族研究》1989年2期)以此推测:函普这位娶之不易的夫人是个有威德有贡献的贤女,是大致不差的。贤女年龄问题姑且不究,人们从函普以青牛为聘礼,并得到女家的资产这一点来看,当时的婚俗已妻从夫居,而且,经济相对独立的个体家庭已经从大家族中分立出来。《金史·世记》载:“生女真之俗,生于年长即异居”。正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一夫一妻制的反映。这表明,当时的女真社会已经迈入了文明的门槛。文明的代价之一就是妇女权力的进一步丧失。女真人允许并实行一夫多妻,《三朝北盟会编》载:“女真人无论贵贱,人有数妻”,本来,在英雄时代;多妻是一种光荣,是一种权力和财富的象征;是家族意志和个人理想的产物:因此,每个妻安所取得的方式,是温和是暴烈,是主动是被动都无关紧要。《金史·欢都传》载:“乌萨扎部有美女名罢敌侮,青岭东混同江蜀束水人掠而去。生二女,长曰达回,幼曰滓赛。“昭祖及石鲁以众至,改取其贸产,虏二女子以归。昭祖纳其一,贤石鲁纳其二,皆以为安”。这是地道的掠夺婚,而不是象征性的掠夺婚,这种掠夺婚是连人带财产一起抢来。女真人建国后,海陵王对一夫多妻有具体的规定:“庶官许求次室二人,自家亦许置妄。”就是下层的女真人也可通过实行收继婚即“转房”方式取得多妻。实践中的一夫多妻是私有制的产物。
    女真人盛行“转房”之俗。《金史:后妃传》载:女真“旧俗,妇女寡居,家族接续之。”意即丈夫亡放,她需在夫族中“转房”,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径亦如之”。(见《三朝北盟会编》)当然,这里“妻其母”是指父亲的妾,而不是亲母。这种婚俗不究辈次入伦,无疑是原始群婚制的一种残余,在当时它实际上寓含着一种价值观念,即妇女是夫族的一笔财产,不允许外流。
    阿骨打建国前,女真人通行氏族外婚制,还没有排除同姓为婚,不过已愈来愈被异姓氏族的新俗代替。金建国后,女真皇帝屡次下沼,厉行同姓不婚。阿骨打“沼自收宁江洲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见《金史·太祖  记》)太宗吴乞买下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氏,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见《金  史·太宗记》)“同姓不婚”成了法律,无疑是  女真人婚姻制度中的一项重大进步。
    当时,阶级分野又反映在婚俗上。在上层贵族中,男婚女嫁开始由族长或家长包办,婚姻已讲究等级,贵族之间形成了异性世婚的习俗,《金史》载:“国朝故事,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马林答、马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又言:“盖古者异性世爵公侯与天子为昏因(婚姻)他姓不得参焉……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纪后烈、仆散皆贵族也,天下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这种亲亲尊尊的婚姻起决定作用的,不再是个人的感情和意愿,而是家吐的利益。与此相系,女真人从中又产生了指指腹为婚的习俗,“金人旧俗,多指腹为婚姻。”这原是贵族间一种带有预支的政治或经济交易性质的婚姻。后业也浸染到民间。  女真平民的婚俗另有一番风光。《三朝北盟会编》载:“其婚嫁……贪者则女牟并行部于途。其歌也,明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女寅贫自故娘用歌唱自己的方式求侣于途,率直朗爽,挚朴大胆,颇有原始情调,但可以看出选择权已经属于男子了。
    女子这部分权利的丧失,历史则以某种方式予以补偿,在女真人那里,就是劳役婚的出现,当时具体做法是:婿在亲属的陪同下带酒食到女家拜门。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觉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见《大金国志》行完男下女礼后,男家牵马百匹,少者十匹女家任选十之二三,余者由男家带回,娶亲时婿皆亲迎。“既成婚,留妇氏,执仆隶,虽行酒进食,皆亲躬之。三年然后以妇归。”在求婚仪礼中,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成婚后,新郎必须在新娘家辛劳三年,方有将妻女携回的资格。这是母系时代从妻居的残留,是对女方丧失一个成年劳力的补偿。女真人的婚俗中最有趣的是公开规定每年正月十六日为“纵偷日”,“是日,人皆为戏妻女、宝货、车马为人所窝,皆不加刑”。(见《松漠纪闻》)颇似古罗马的沙特思节。沙特思节的罗马人盛宴狂饮,纵情纵欲,中国的女真人还是有所限制。古籍上说:“是日,入皆严备。”有情人“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成了一种相恋求爱的方式。
    金朝入主中原后,女真人逐渐与他族通婚,原来贵族间“婚姻有恒族”,后不娶庶族,逐渐打破,渤海人的大氏、李氏、张氏,契丹人的耶律氏,汉人的刘氏、李氏、王氏都被纳为后纪。金世宗明令女真人与契丹人杂居,“男婚女聘,斯以成俗”。(见《金史·唐括安礼传》)章宗下令女真人迁居中原者与当地居民“递相婚姻。”颇有开放意识。明朝女真的婚俗因地域不同而各具特色。乞列迷人,“婚姻,若娶其妨,则姊以下皆随为妾”。(见《辽东志》)吉里迷人“男少女多,女始生,男不问老少,先以狗为定,年及十岁即娶,多至十妇者有之”。(见《辽东志》)是原始对偶婚的遗风。
    当时,酋长们娶妻纳妾,过着多妻生活,并互相联姻,如阿哈出家族和猛哥帖木尔家就世为姻姬;当时的聘礼已十分厚重,婿家先以甲胄弓矢为币而送于女家,次以金盂,次以牛二头,马二匹,次以衣服、奴婢,各因其贫富而遗之”。(见《李朝实录》)奴婢成了聘礼,婚姻已给打上了奴隶制的烙印”。其婚礼,女生十岁前,男家约婚,后递年三次笼宴,二次赠马各一,待年十七八及成婚礼。父死娶其妄,兄亡娶其妻”。(见《李朝实录》)“妻母报嫂”的过继婚俗仍然保持着。
    努尔哈赤创建八旗组织,使清初的满族婚姻也纳入了八旗轨道。”旗下所生子女听上选配,或听亲王,并不敢自主”。(见《北游录》)清太宗皇太极曾规定:八旗官员的婚姻由所管贝勒决定,一般平民的婚姻由牛录章京(佐领)决定。当时连王公贵戚的子女的婚姻都不能自主,而由太后指配与满洲、蒙古、汉军的八旗贵族联姻。称为“指婚”,俗称“拴婚”。
    满族入关后,这种由八旗首领决定婚姻的作法很快仅存形式。受汉族高度封建文化的影响,形成了民族融合为特色的新的婚姻习俗,成为满族婚姻制度及其礼俗的主流,一直持续到近代。
    清代,“满洲旧俗,凡所婚娶,必视其民族之高下,初不计其一时之贫富”。(见《啸享杂录》)满汉通婚有一道人为的鸿沟。清廷规定,如满人娶汉女,就不能上档,领红赏和钱粮,如果满族姑娘嫁给汉人,则取消原来所享有的特权,还要受到舆论非议。虽然清朝政府曾几次开禁,但一直到辛亥革命以后,才算已冲开满汉不婚的樊篱。这种婚姻禁忌曾给相恋中的满汉青年带来无穷的痛苦。满族婚姻,主要是个体家庭的一夫;妻制。清季,一夫多妻被法律所允许,习俗所祟尚,但严禁同姓通婚和“转房婚。”皇太极说:“既生为人,若娶族中妇女;与禽兽何异!”他下令:“自今(1636年)以后,凡人不许娶庶田及族中伯母、婶母、嫂子、媳妇”,“凡女人若丧夫,欲守其家资、子女者,由本人(家)宜思养;若欲改嫁者,本家无人看管,任族中兄弟聘于异性之人。若不遵法,族中相娶者,与奸淫一例问罪”。—(见《清太宗实录稿本》)自此,同姓不婚,讲求伦常,成其通行婚俗。满族民间认为“同姓即同祖。”实际上,很多同姓都不同祖,如帕岩镶黄旗关氏,正红旗锡伯关氏,正红旗关氏,三关不同祖,但也不通婚。同姓通婚深为满族妇女所畏惧,因嫁于同姓后,即成关关氏、赵赵氏之类,被视为极不光彩的事。同姓同祖即使出了五服也不通婚,许多姓又把同姓不婚列为族规。
    满族旧俗,婚姻不讲究行辈,多尔衷与豪格为亲叔侄,二人同娶桑阿尔塞之女。但后来受汉族影响,大部分地区的满族通婚已讲究行辈一致。黑龙江满族仍袭旧俗,女子若嫁上一辈人,被认为是抬辈,是一件荣耀的事。一般舅舅家的女儿可以嫁给姑母家的儿子,姑母做婆,姑母家的女儿却不准嫁给舅舅家的儿子,认为这是骨血倒流。清以降,满族的婚龄。已在成年以后。“满洲民族,罕有指腹为婚者,皆年及冠笄,男女家始相聘问”。(见《啸亭杂录》)禁止童婚,有利于种族繁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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