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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屯军自耕农化浅析(4)

http://www.newdu.com 2018-01-15 铁血军事 佚名 参加讨论
由于屯政败坏,卫所管屯武官的作用日渐受到怀疑。发展到嘉靖四十二年,朝廷终于下了决心,下旨将军屯管理权移交屯地所在地区的州县行政官员,“不拘军旗余丁,俱听提调……其卫所管屯官止许督率旗甲人等布种上纳,不许经收钱粮。”[72]在陕西,为便于招商垦荒,甚至一度不允许管屯官“亲身下屯”[73]。管屯武官权力被大幅度剥夺,自然心有不甘,不免会肆意篡改有关册籍文档,胡乱派发土地由票,为本部屯军谋取私利,使之买卖屯地尽可能趋于合法以及在军民土地纠纷中占据优势。 
    在以上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展到明末,典卖屯地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丝毫不顾忌国家禁令。如在泗州,屯军将逃亡军士遗下屯地“典当于农民,而坐收不赀之利。久则直以为己物而立券卖之,虽得半价且甘心焉。或姑留少许以备稽查,或归罪田邻以遂乾没。凡所伍无不皆然,而远乡屯营尤无忌惮……泗人毋论大小人户,专以卖种屯田为利,取其价之廉也。而一买之后,视之不啻若世业”。[74]在福建,“异时以典卖军田为讳,今民间显然相授受,按亩估值,其价几与民田埒,虽屡下清核之令不能禁”[75]。 
    面对屯田隐占、买卖之风,明朝政府内部也发生意见分歧。一些人认为应坚决打击占耕屯田、私相买卖之风,如杨一清提出:“行管屯官按籍稽查,有占种者责限自首,免其问罪……如仍欺隐,事发依律问遣”[76]。庞尚鹏认为应“严加查禁,许自首者负罪,有能告者即以其田界之”,但对新垦荒地应允许其“永为己业”[77]。一些务实的官员则提出清屯的目的在于确保屯粮能按原额征收,至于由谁来上缴并不重要。如正德间尚宝卿吴世忠在清理蓟镇屯田时指出: 
    东胜、兴州等卫所屯田多占种盗卖者,田租拖欠,终年积弊已久。若一一置之于法,人情未免不堪。除官豪占种及知情典卖不首者依律究问外,其余情不得已者量为处分。田仍给主,价亦免追……如买主不系官豪,情愿纳粮者,听。惟在租税不失原额。……从之。[78] 
    不过从日后的记载来看,吴世忠的建议并没有被广泛推广。嘉靖初年的基本政策是“首正还主,价不入官,人不治罪”,试图通过免于处罚来吸引屯军自首改正。不过这一政策明显有利于卖地的屯军,而不利于买地的民户,“遂致军人不论远近典卖及将置买民地、逃军遗业妄肆告争”。无奈之下,只好回到“价必入官,人必治罪”的老路上。[79] 
    激进的一派则提出认可屯地买卖的建议。如《怀庆府志》的作者认为: 
    治家如治国,有为者治万亩而有余,无为者易百亩而不足。田荒芜而赋税何出?此则典卖者势之所必至也。强夺富人纳价之田而归之本主,是以拂人情而讼繁兴。且如人孰不爱其子,岂待君人者之禁?……若两省巡抚会文,立为一定之法。凡民买军田、军买民田,每亩岁输银五分与本业主。大约每亩三分,在军足以完两税,所余二分足以备军装;在民三分足以备粮马,所余二分足以供杂差。军买军田,则两税随轻重完于管业,外二分以资军装。而近年所加地亩差银一切革去。若然则贫军百亩之田虽卖而岁得银二两以资行装,田倍而所得亦倍之,又何至于逃哉?……此虽迁就之说,然亦足军士省词讼之要法也。[80] 
    这一建议不仅认可了屯田私有的既成事实,还提出利用政府力量干预屯地买卖,以求军民两不吃亏的具体措施。不过其执行前提是明确屯地原主,这在明末显然已经无法办到。不过,本条建议的提出,反映了在明末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下,一批敏感的知识分子已经开始思考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说明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已经在上层建筑中有所反映,这是本建议的最大价值所在。 
    虽然明朝政府在大政方针上继续坚持屯军、屯田相互匹配不得变乱的政策,但在严峻的现实逼迫下,明廷也不得不在局部做出让步。嘉靖九年,明廷批准巡按御史方日乾的建议,准许“南京镇南等卫荒芜屯田,不拘军民僧道之家,听其量力开垦。待成熟之后照旧纳粮,仍令永远管业,不许补役复业者告争”,[81]在客观上承认了屯田可以私有。在方日乾的《抚恤屯田官军疏》[82]中另有一更大胆的建议,即公开承认军官户内舍余侵占屯田为合法,条件是他们“每三纸者,著领久荒田一分,务要立限开完回报。如不愿开者,即将户由退出,另召有力之人承佃。每三分户由带领荒田一分,将见得三分熟田而领一分荒田,未有不愿承佃者矣”。不过此议有鼓励势要占种屯田之嫌疑,因而未获批准。 
    南京一开先例,各地纷纷跟进。如隆庆六年庞尚鹏清理蓟镇屯田方案,“屯地僻远,原主力不能及者,募人开垦,即给为业”[83]获准。万历三年议谁甘肃地区垦辟荒田,“给予执照,永为己业”[84],等等。从中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只是承认了垦荒田的所有权,对于原有并仍耕种的屯田尚未有私有化的举措,仍然执行旧制。 
    尽管政府仍然追求田归原主,但目的已经发生转移,即主旨在于恢复屯粮原额,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所以,在明朝中后期政府组织的对屯田进行的清理行动中,已经不像明初那样把清查官豪奸军隐占屯田作为重点。以万历八年张居正执政时组织进行的全国性土地丈量为例,其清丈八款中明确提出“复本征之粮:如民种屯地者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85],丝毫未提及屯地使用权的调整,只是对那些占种田地却不纳粮的豪右才予以制裁。以后虽然不时有大臣提出清理屯田,大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后人黄景昉认为“今动云清屯盐,清卫所军为富强资,幸其效如嚼蜡,不然,即前车之鉴”,难免不招致类似正德间刘瑾清屯那样引发的大动乱。 
    不在政策上做出明确表示,不等于明朝政府不承认屯田的私有,尽管这非其所愿。从晚明一些地方官员的做法来看,明廷已经开始变相承认屯军对屯田的所有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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