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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对明朝条例的继承与发展(1)

http://www.newdu.com 2018-01-15 铁血军事 佚名 参加讨论

    公元1644年,已经经历过多次政权更迭的古老中国,再次发生改朝换代的社会巨变。当时镇守山海关的明将吴三桂打开山海关大门,引清兵入关。已经在关外与明朝军队缠斗了数十年的满族势力趁势大举进犯中原,一举扫荡了李自成农民军和明朝残余势力,建立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虽然清朝以外族入主中原、一度给当时的中国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文化冲击和困扰,但是以顺治、康熙为代表的清初满族统治阶层以极高的政治智慧、明智地采用了“以汉治汉”、全面接纳和吸收以明朝制度和文化为主体的汉文化的基本方针,不仅使处在文化弱势地位的满族势力很快在中原站稳脚跟,成功实现了对一个拥有众多人口、悠久历史文化的汉民族的统治,而且创造了所谓的康、雍、乾“盛世辉煌”。从某种意义上说,清朝的建立,是对中国数千年传统文化的全面继承。而清朝二百余年的发展,也把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推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这种对文化传统继承与发展并举的态势,在清朝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显著的表现。其中,清朝对明朝条例的继承与发展,即是明显一例。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一、明、清两朝的律与例
    自公元前六世纪中国古代成文法破茧而出以后,中国一直是一个以国家制定的成文法为主体的国度。特别是秦汉以降,律典一直是中国历史上各王朝法律的核心,凡有关国家生活的重要事项、基本原则和制度,一般都规定在律典中。然而,“律文之禁有限,奸宄之状无穷”。为弥补基本法典之不足,各朝各代逐渐形成了令、科、比、格、式、典、敕、例等法律形式,形成了中国古代内容丰富、多彩多姿的法律体系。这些辅助性成文法律,与国家律典之间,也形成了一种被形容为“表达”与“实践”的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特殊关系(注:参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文版序,第一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些补充性法律的形式、地位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应该说,明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境界。就法律形式而言,明朝所形成的律、例并行的体制,也说明经过千余年的积累,中国古代成文法体系已经趋于稳定和成熟。沈家本曾云:“明初有律有令,而律有未赅者始有条例之名”(注:《读例存疑》沈家本序。)。盖明初太祖苦心经营近三十载,终于于洪武三十年刊布明律定本《大明律》,“其余榜文禁例悉除之”。朱元璋又自以为律文“至纤至悉”,“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但所谓“律文有尽而情伪无穷”。随着社会发展、时世变迁,《大明律》自然无法适应现实需要。所以,在明代中叶以后,明朝君臣逐渐寻找出一条既不违背祖训又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救济途径,即在律典之外修订条例。因此,修订以《问刑条例》为代表的各种条例便成为明朝中期以后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孝宗宏治五年,删定《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又定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279条,作为辅律而行的常法。之后嘉靖二十九年、三十四年、万历十三年又多次修订条例。明代条例的出现,解决了国家立法体例上的问题,但对于条例的地位以及律、例关系,律、例孰轻孰重等问题,也曾出现一些争议。万历十三年舒化等人重修问刑条例的题稿中称“立例以辅律,依律以定例”;前人也有“例以辅律,非以破律也”的论述。在编纂形式上,明朝的做法是将大明律逐条开列于前,条例附列于后。万历三十八年高举所刻《大明律集解附例》共收入条例405条,包括万历十三年所订382款条例及万历十三年以后新颁例15条及新题例8条。
    如前所述,清朝的建立,是对明朝及其以前几千年封建制度的全面继承。清朝的统治,也正是几千年中国传统社会的延续。尤其是前后相承的明清两代,其政治结构、社会基础均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在清朝顺治、康熙、雍正、乾隆等几个朝代,“详绎明律,参以国制”一直被奉为立法的指导性方针。故而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在明清两代间的传承尤为明显。清后期律学大家薛允升即曾说:“窃查本朝之于明律,增注者多而删改者少,其删改者,皆其不宜于时者也。至于条例,则删存者不过十之二三,盖律有定而例无定故也。”(注:薛允升著:《读例存疑》总论。)在法典结构方面,明代所采用的律例合编的形式也被清代所继承。从清初出台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到比较成熟的《大清律例》,都是采用律例合编的形式。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清朝律例之间的关系更为清晰、成熟和稳定,所谓“律垂邦法为万世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注:清祝松庵编《刑案汇览·序》。)。“律为一定不易之成法,例为因时制宜之良规,故凡律所不备,必藉有例,以权其大小轻重之衡,使之纤悉比附,归于至当。”(注:薛允升著:《读例存疑》总论。)一方面律文作为国家法律的纲领的地位并未受到怀疑和挑战,另一方面条例以开放的姿态,以更灵活的方式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清朝对于前代法律文化的态度,是继承与发展并举,汉族文化与清朝自身特色并重。大体而言,在涉及纲常名教、尊卑伦理等根本性问题上,清朝不折不扣地继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传统文化的精髓,甚少改易;但在有关国家具体运作体制层面,则因应满族统治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多所变更。因此,对于明朝遗留下来的条例,清朝既有保留和继承,同时也有改易和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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