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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权辱国条约:《辛丑条约》[下](2)

http://www.newdu.com 2018-01-15 中华网 佚名 参加讨论
附件十六
    上谕:中外订约以来,各国人民准入内地,载在条约。朝廷慎固邦交,迭经谕饬各省,实力保护。乃地方官漫不经心,以致匪徒肆行,滋扰伤害各国人民之案,层见迭出。朕惟薄德,无以化导愚民,良深引疚,而地方各官,平日于洋务不知讲求,于交涉罔知大体,以至燎原引火,贻害君国,抚心自问,当亦难安。自今以往,其各振刷精神,捐除成见。须知修好睦邻,古今通义,远人来华,或通商以懋迁有无,或游历以增长学识,即传教之士,亦以劝人行善为本,梯山航海,备极艰辛。我中国既称礼义之邦,宜尽宾主之谊,况近年华民出洋者,不下数十万人,身家财产,悉赖各国保全,即以报施而论,亦岂得稍存歧视。著再责成各直省文武大吏,通饬所属,遇有各国官民入境,务须切实照料保护。倘有不逞之徒,凌虐戕害各国人民,立即驰往弹压,获犯惩办,不得稍涉玩延。如或漫无觉察,甚至有意纵容,酿成巨案,或另有违约之行,不即立时弹压,犯事之人,不立行惩办,各该管督抚、文武大吏及地方有司各官,一概革职,永不叙用,不准投效他省,希图开复,亦不得别给奖叙。并将此次谕旨,一并刊布,出示晓谕,以期官民交警,永革浇风。钦此。 
    附件十七
    第一条 现于上海设立修治黄浦河道局。
    第二条 该局责任有二:一系举办整理改善河道之工,一系经管河道。
    第三条 该局管辖之境,自江南制造总局之下界向港口(其名为滦华港)作一直线,自该线起至扬子江中红色浮标处为止。
    第四条 该局应任之员开列于后:甲、上海道;乙、海关税务司;丙、各国领事中公举二员;丁、上海通商总局中由董事公举二员;戊、由各行船公司在上海、吴淞或黄浦之各他口岸所有每年进出口船只吨数逾五万之各行商公举二员,以保行船行商利益;己、公共租界工部局一员;庚、法国租界工部局一员;辛、各国在沪及吴淞并黄浦之各他口岸如每年进出船只吨数逾二十万吨者,由该国国家特派一员。
    第五条 所有因居官职应任之员,当按照居此官职之时,即供该局之任。
    第六条 各工部局及通商总局所举之员,在局期限一年,期满者,亦可立即公举续充。按第四条辛字各该国所派之员,在局亦期限一年。其余各员,期限均系三年,限满者,亦可立即公举续充。
    第七条 期限之内如有开缺,接任者即照其班供职一年或三年。
    第八条 由该局员中公举督办一员及帮办一员,期限皆系一年。公举督办之时,如投名无较多之数,即请中国领事中之领衔者入名,以成较多之数。
    第九条 凡督办不在座,帮办即代之,若均不在座,由各在座之员公推一位,作为此次督办。
    第十条 凡该局会议时,如值投名适均,则任由督办列名,以成其事。
    第十一条 至少非有四员,该局不能会议事件。
    第十二条 该局应用之员差,均可随意聘请,以为修办工筑及施行一切章程,其薪水、工资、贴费均由该局指定数目,由进款内给发。章程及员差一切事务,均由该局自行办理。员差亦由该局任便辞退。
    第十三条 所有经理行船应置各节,由该局立定,河内所设停泊船只器具,并整理停船在第三条所述限内以及各水道,如吴淞江并过上海法国租界或公共租界或吴淞洋界各港,此外入河之各他港,自港口往上二英迈勒之远,均在应置各节之内。
    第十四条 凡人于河内所设停船器具,该局皆有取获之权,另设公共停船器具之法。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所述河内所有挖河、修筑码头等工,以及各浮码头、浮房,应由该局允准,方能修建,该局亦可随意不允。
    第十六条 凡除去河内及以上所述各港阻隔之事,并去阻各费,随事向责成之人索取,该局皆有全权。
    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所述之河港内所有浮灯、浮标、标记、标灯以及地上设立保护船只安行河道之具,除灯楼之外,均由该局任便安置,灯楼仍按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中英天津条约第三十二款办理。
    第十八条 所有改善及保全黄浦各工,统由该局工程司管理,如因其工应在辖界之处兴作,亦一律办理。惟应饬行之处,当由中国官员转布,所饬之事,亦当由中国官员允准,方可照办。
    第十九条 兴工所筹之款,全由该局出入,追课及施行章程各事,亦由该局会同应管之官,设法办理。
    第二十条 海口理船长及其所用之人,均由该局拣派,理船长事务,于第十三条内所述之河,亦在该局所有权柄之内举办。
    第二十一条 该局有整顿巡查一切事务之权,以期确照章程及饬令而行。
    第二十二条 上海引水一切事务(即下扬子江引水),由该局经管,前往上海船只所用引水人之执照,只能由该局任便发给。
    第二十三条 凡违章者,如系外国人民,该局即向该国领事或应管之法律官员控告;中国人民及无钦差领事驻中国之人,在会审衙门控告,审讯时,必须外国官员在旁观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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