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妥善安置退军。对裁汰离开部队的军人,宋朝政府给以妥善安置。吕祖在《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卷3《处冗兵》中说:“夫兵之冗不难于汰,而难于处。籍其力于强壮之时,而欲去其籍于老弱之后,何以慰其心哉?”可见退兵的安置是一项重大问题。神宗时,对省并之兵,“先为缮新其居室,给迁徙费”。同时京师卫兵减汰后,一度欲徙之淮南粮源充足之地就食,后遭司马光、李常等人反对,最终“令自便在京居止”。对离开军队的残疾不能自存者,也要求部队给以措置收养。嘉泰三年(1203年)十一月,朝廷要求“内有军队练汰离军之后,残笃废疾不能自存在外乞丐之人,仰本军随营分措置收养,毋致失所。” 2.宋代军人的疾病与受伤救治 宋代重视军人的疾病与受伤救治,采取不同措施救治伤病人员,其主要手段如下。 首先,对因病需要治疗的军士遣使送药。对疾疫比较严重的地区,宋朝政府往往会遣使送药,前去医治。咸平五年(1002年)十月,因镇戎军为盐碱地,将士多疾病,便“遣使斋药赐镇戎军将士,以其地渴卤早寒,人饮水多疾故也”。熙宁八年(1075年)三月,对在赴京路途中有疾病的兵士,要求所过州县遣人医治,诏:“闻诸路寄招兵士发遣赴京,道路饥死者众,其令所过州县遇有追同行人不及者,日食别给,小历病疾,遣人医治。”同年闰四月,赵州修城的役兵病者很多,上批:“闻赵州修城,役兵病者已六百六十余,外方难得医药……可遣内侍赐夏药,及令翰林医官乘驿往彼诊治,赐特支钱有差。”元丰元年(1078年)四月,“诏太医局选医生十人,给官局熟药,乘驿诣曹村决河所医治见役兵夫。” 其次,对安南遭受瘴气侵害的士兵,积极给以医治。熙宁九年(1076年)五月,诏:“安南诸军过岭,有疾病寄留者,令所寄州军专选官管勾医治,提点刑狱往来提举。如能用心医治,痊损数少,候师还日比较分数,当议优奖。”六月,又诏:“安南行营军土如疾病,将官宜亲抚视,严责医疗,逐将月具平安及疾病死亡人数以闻。”为防止安南士兵患疾病太多,九月,上批:“闻安南兵过岭多疾病,其令宣抚司晓告毋食生冷,严立酒禁。”熙宁十年(1077年)五月,朝廷诏:“安南军回士卒病者,委所在官舍存泊,差军员提举,续给口券,官备粥药,州军委都监,县镇委主簿或监镇官检视。”六月,朝廷又选派医生到岭南救治病瘴患者,诏:“今岁岭外大热,病瘴者多。方屯兵未解,官吏、将校在彼者众,深虑难于医药,枉致死伤。医官院选差医学三人,赐绢五十匹,遣赴桂州,委赵离分掣差使,候及一年差替,经略司具所愈人数保明闻奏。” 其三,患病期间的土卒,仍给口粮。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诏坊、监、仓、库军士疾病者,续其口粮,无令失所。时群牧司秣马卒因病请告,停其所给,有句食饿死者。 上闵之,故有是命”。 其四,对在战场上受伤的土卒,宋朝采取一切办法,积极进行治疗。具体方法如《武经总要》所载:“凡军行士卒有病疾者、阵伤者,每军先定一官专掌药饵,驮舆及扶养之人,若非贼境,即所在寄留责医为治,并给慊人扶养。若在贼境,即作驮马舆及给慊将之随军而行,每日本队将校亲巡医药,专知官以所疾申大将,问往临视。疾愈,则主者慊人并厚赏。恐不用心,故赏之,如弃掷病人并养饲失所,主者皆量事决罚,气未绝而埋瘗者斩。”这样士卒无论是在贼境或不在贼境受伤情况下的医治,都有了明确规定和要求。钦宗靖康元年(1126年)六月十四日,知磁州赵将之言:“种师中兵溃,有被伤之人疲曳道路甚多,臣已随宜措置,出榜招收,权置一医药院收管医治。如臣一州所医,已二百余人。切虑别路州郡尚多有之,乞下诸州将重伤者,每人止绢一匹,钱一贯,轻伤人半支,并以系省钱物充,仍委守臣当官给付。依已降指挥,将诏到溃散人并发上边应援太原外,有被伤米(未)堪验使人,并且令逐州医治,候平愈日,逐旋结队发遣。从之。” 3.宋代出征军人的家属安置 宋朝实行募兵制,军士一经招募,便终身为兵。军人家属则随军而居,同兵士一同居住于兵营,平时士兵与家属一起生活,相互之间可以互相照顾,部队一旦出兵作战,家属的正常生活也被打乱,并有许多不便。因此部队外出作战期间的家属生活照料,也是官府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宋朝土兵外出作战,家属一般留守军营,如宋神宗熙河用兵时,开封府“安上门最近诸营,每子弟一人归,约空书半担而来,自门人。向晚左右前后尽哭泣声,盖战没之家属得书而泣也”。但南宋初年,由于军队移屯频繁,家属也常常要随军移动。建炎四年(1130年),岳飞出任通、泰州镇抚使,当时带军马万余人,连同家属达七万余人,一同渡江前往泰州,结果还延缓了救援楚州的行动。绍兴十年(1140年),刘锖出任东京副留守,带兵近2万,行军作战时也是“随军老小”同行,在顺昌同金兵作战后,还要派军护送伤员及“老小往镇江府驻扎”。《鸡肋编》记载:南宋初,“军卒多掳掠妇女,人有三四,每随军而行,谓之老小。”为此,御史中丞张守曾奏曰:“今每出师,则水舟陆车,累累随行,谓之老小。”这样家属随军行动,行军作战极为不便,因此他建议:“应军人家口,遇出军日,并不得随行,各就本寨居止,官司常加存恤,修治舍屋,量添口食。如有军人及将校、使臣辄将妇女老小随军,并行军法。”不过,在南宋初期军队调动频繁的情况下,要想使家属不随军行动是困难的,后来随着在屯驻大军驻地的相对固定,老小随军的情况就逐渐减少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