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涵化作为文化变迁的一种主要形式,是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人类学研究论坛上的重要课题之一。关于“涵化”(acculturation)这一学术用语,以三位美国人类学家的界说最具有代表性。早在1936年美国著名人类学家M.J.赫斯科维茨就在他和R.雷德菲尔德、R.林顿两人合著的《涵化研究备忘录》中对“涵化”下了定义,认为:“涵化”指的是“由个体所组成的而具有不同文化的民族间发生持续的直接接触,从而导致一方或双方原有文化形式发生变迁的现象”;在其1938年出版的《涵化:文化接触之研究》一书中,他又重申了这一定义。①1953年,R.比尔斯在克娄伯主编的经典性著作《今日人类学》中发表了《涵化》一文,他的界说与赫氏的定义大同小异。②W.A.哈维兰在他编写的《人类学》中指出:“涵化有许多可变因素,包括文化差别程度;接触的环境、强度、频率以及友好程度;接触的代理人的相对地位;何者处于服从地位,流动的性质是双方相互的还是单方面的。”③ 概括的说来,文化的接触或涵化可能导致以下的不同结果:①取代,即以前存在的文化因子或因子丛被来自异民族的另一因子或因子丛取代,代行其功能,并产生一定的结构性变化;②整合,即发生接触的不同族群之间的不同文化因子或因子丛相互混融而形成新的因子丛或制度;③附加,即来自异族群的文化因子或因子丛被增添到原有的文化体系中,这有时会导致结构变迁,但有时也不会;④没落,即一方或双方在文化接触中逐渐丧失原有文化体系或其中的实质性部分;⑤创新,即在文化接触中主动、积极地适应变迁中的环境,从而产生出新的文化因子或因子丛来满足新的社会文化需求;⑥抗拒,即由于变迁过程来得十分迅速或发生接触的双方差异过大,以致于一方不能接受这种变迁,从而造成相互间的排斥或弱势者对强势者的抗拒。严格说来,后二者不属“涵化”的范畴。 从人类学家们关于文化涵化的界定,可以看出,“文化涵化”既是一个概念又是一种学说,它不仅仅是一个与众不同的学术片语,实质上它还连结着一套精制的解释范式。人类学家们借助这一方法论范式,对许许多多民族与异族的接触关系及其结果作出了考察。然而,从该角度来考察中国民族关系者却还比较少,至于借助文化涵化这一方法论来研究中国瑶汉文化互动关系者就更不多见了。在本文中笔者拟通过对瑶族现有姓氏制度和字辈系统的分析来透视中国瑶汉之间的文化接触和涵化,借以深化对瑶族现有文化体系的理解。 瑶族是我国的主要少数民族之一,据1990年人口统计,有213万余人,按人口数量的多少来排列,居于我国少数民族中的第12位。据史家们的考证,瑶族自古以来就生息于中国的中南部,主要经营刀耕火种农业并兼事狩猎。由于来自统治势力的压迫和自身生计模式的特点,瑶族的迁徙十分频繁,其分布范围自然也就逐渐扩大。时至近现代,瑶族不仅散布于我国的广西、广东、湖南、贵州、云南等省,而且在东南亚的越南、老挝、泰国、缅甸等国都有不少的瑶族居住。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由于东南亚战乱等因素的影响,还有相当数量的瑶族人飘洋过海,移居到了法、美等西方国家里。 瑶族在不断移徒的过程中,必然地与异族特别是主体民族发生频繁的接触,从而受到异族文化的频繁影响也就成为再所难免。从瑶族现有的文化形貌来看,其文化体系中采借自邻族的文化因子是很多的。在这当中,既有采借于汉族、苗族、侗族的,也有采借自泰族、越族、寮族、法兰西、美利坚等民族的东西。由于瑶族在历史上主要是长期地与汉族发生大规模的接触关系,所以瑶族受到汉族影响的程度也就要深得多,瑶文化体系中所采借的汉族文化的因子无论在相对数量上还是绝对数量上,都要多得多。从瑶文化的三个大层面来看,瑶族与汉、壮等族历史上不仅在物质文化层面发生过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在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两层面都吸收了来自这些异民族的诸多因子。就拿瑶族精神文化领域的核心代表──古老的盘瓠信仰及与之相关的《评皇券牒》来说,即融汇有不少汉文化的因子在其中。彭兆荣先生从神话传说的渊源关系、叙事模式的相似性、话语体系的一致性等方面来剖析后,认为盘瓠传说和《评皇券牒》不言而喻地反映了瑶族与汉族之间文化交融的痕迹。如盘瓠传说或《评皇券牒》所包含的四大基本母题中,除“复归自然”母题外,其余的“英雄解难”、“应招附马”、“正名受封”三母题的叙事就具有浓厚的汉式色彩,类属于汉民族标准化的传统叙事样式。④如果此说成立的话,那么瑶汉文化涵化关系的由来则应是相当古远的了。据研究,道教和汉字早在唐宋时期就已传入瑶族社会中。⑤至于制度文化层面的采借和涵化现象就更其常见了。本文所分析的姓氏和字辈就属于制度文化层面上的因子。 二 由于瑶族支系繁多,不同支系里的姓氏制度的情况各有不同,本文限于篇幅、材料和学识所限,不能面面俱到,只能选择几个大的支系里的实例来作分析。 自称为“优勉”的盘瑶是瑶族中最大的支系,其人口占了瑶族总人口的半数以上。关于其姓氏的起源,该支瑶族有自己的主位的解释,这就是《评皇券牒》中关于十二姓起源的传说。《评皇券牒》是盘瑶民间流传的关于民族起源的文献。这份文献尽管因流传区域和时间上的不同而有版本上的差异,但都在故事的后半部提到,盘瓠与公主婚后,先后生下六男六女,评皇给他们各赐一姓,并各封以官职,这六男六女自相婚配,遂成今之瑶族,因而盘瑶自古以来就有十二姓。这则神话传说至少告诉我们关于盘瑶姓氏制度的如下三个信息:(1)盘瑶的十二个汉式姓氏符号是由象征主体民族统治势力的评皇赐给,并不是瑶族原生之物,这说明在盘瑶的理念中,他们既承认12个汉式姓氏符号在起源上是被统治者施与的,同时又因为长期沿用,瑶族人已将其体认为本族文化要素的一部分了。 (2)该传说将十二个汉式姓称的起源与族群的起源联系在一起,这隐喻了瑶族中汉式姓称的使用在时间上已十分久远。(3)汉式姓称传入时,盘瑶中可能有十二个正好与姓称相对应的社群实体。笔者在另文中已论述过,在人类社会早期,姓类的分化是遵循偶数对分裂的走向进行的。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严整的十二个姓类的话,那么该社会就可能有六对偶族。传说中的六男六女正是对于六对偶族的暗喻。而且这也还说明了汉式姓称是在瑶人的婚姻还处于严整的偶族发展阶段上时已传入,同样表明汉姓的传入在时间上很早。(4)评皇对六男六女各赐一姓,而他们自相婚配,按汉式的姓氏传承原则,盘瑶人传下的就仅只能是六姓,而不可能是十二姓了,可见该处的叙事背景中显然隐含着盘瑶人所共知的这样一个前提:即姓称的传递是非单系性的,唯其如此,才可能会由这六男六女所象征的六对偶族传下十二个姓类和姓称。《评皇券牒》或《过山榜》中虽然都强调姓类上的“十二”一数,但关于这十二个姓类的汉式姓称却因流传地区的不同而略有差异。据胡起望教授的考证,较为常见的说法是“盘、沈、包、黄、李、邓、周、赵、胡、冯、蒋、雷”为瑶族十二姓,但是有一些则缺乏其中的某一姓而换成了另一姓。如有的地区盘瑶称其“十二姓”为“盘、黄、李、邓、赵、冯、沈、包、周、胡、唐、雷”,有的则无包、唐二姓,换成了蒋、邝二姓,有的无李姓,换成了郑姓等等。⑥可见其姓称可随生活空间的不同而发生变异。不独姓称无此而有彼,就是偶数对的姓类,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也会以非偶化的方式扩充。如据美国学者龙巴德和珀内尔的研究:“在泰国至少可以确定十五个瑶族的姓。”⑦正因为如此,日本民族学家竹村卓二得出结论说:“‘十二’这个数目具有象征性的意义,未必和现实存在的姓的种类相一致。”⑧就历时演变的意义上来看,竹村先生的结论无疑是正确的。事实上,早在本世纪初,我国早期人类学家胡耐安先生对广东北部盘瑶的调查就证明了这一点,他说:“过山瑶的姓有盘、赵、邓、黄、李、周、祝、莫、唐、房、冯、陈、张、成、戴、邵、五、邝十八种,其中盘、赵、邓三姓似乎移住最早。”⑨这表明了随着瑶族与外族文化接触的加深,实际的姓类和姓称都不再限于民间经典中所记载的“正统姓氏”。究其原因大致有二:①盘瑶人在移徙过程中,接触到了以其他姓称为姓的汉族,受其影响,一部分瑶人随其改姓称,②一部分所用姓称不同于盘瑶十二姓的汉人或其他瑶族支系融合到了盘瑶中,如胡耐安所指出的:广东过山瑶十八姓里,“其中也有汉族出身同化为瑶族人的人,或是由八排瑶归化来的人。例如……莫姓原来就是连县的汉人,他们在瑶山长期经营商贩业,后来娶了瑶女为妻,同化为瑶族。另外,唐、房二姓原来是八排瑶的大姓,因此,过山瑶中的唐、房二姓系由八排瑶移入而同化者。”有的史家,如清人屈大均等,对瑶族的姓氏缺乏历时的辩证观点,单凭盘瑶的姓氏起源传说与盘瑶人出自盘瓠的神话连为一体,就片面认定盘姓方为真瑶,他姓均为伪瑶,实属大谬。屈氏在其《广东新语》中曾云:“诸瑶率盘姓,……以盘古为始祖、盘瓠为大宗。其非盘姓者,初本汉人,以避赋役,潜窜其中,习与性成,遂为真瑶”;“曲江瑶,惟盘瑶八十余户为真瑶,其别姓赵、冯、邓、唐九十余户皆伪瑶”。其文中置瑶人自我体认的瑶族十二姓于不顾,将民族起源传说与姓氏制度的起源混为一谈,过分夸大了盘姓在瑶族姓氏制度中的地位以及瑶族姓氏变迁中瑶汉人口融合关系的作用,欠当之处是不言而喻的。 分布在广西西北部的背篓瑶也是瑶族的主干之一。背篓瑶又称布努瑶,他们中有着与盘瑶完全不同的关于族群起源的传说,同时关于姓氏起源的内容也附在族群起源的后边。该支瑶人将其汉式姓称体认成了自古以来就有的东西,并把它们与作为始祖的女神“密洛陀”附合在一起,认为密洛陀用蜂仔造成人后,天地间便有了各族。对于讲瑶话的人,密洛陀格外关照,“密洛陀送他们走/密洛陀叫他们结婚/兰和罗成双/韦和蒙结对/姓兰到涅贸涅东/姓罗到坡山坡支/姓蒙到地细地蒙/姓韦到可昌可听。”兰、罗、韦、蒙遂成了背篓瑶的四个大姓。这显然只是一个后天次生的解释性传说而已。除了上述四大姓之外,背篓瑶中,尚有潘、班、袁、卢、陆、王、杨、劳、李、邓、赵等人口较少的姓类。背篓瑶社会中汉式姓氏的分布跟其邻近的汉、壮等族十分相似。据现有的材料来看,汉姓在背篓瑶中的传播是有阶段性的,首先传入的兰、罗、韦、蒙四大姓称,而其他的姓称则是相对晚的时间里传入的。汉式姓氏虽然传入了该支瑶族社会,但是在功能上却出现了不少的变异,如广西凌云等地的布努瑶中的汉姓就不具备姓氏所应具备的“别婚姻”的功能,而出现了异姓不婚的情况。据调查,当地瑶族有那、韦、王(含黄)、李、石、罗、杨、卢(含陆)、潘、覃十姓。其中那、韦、王、李、石五姓不仅各姓内部禁婚,就是这五姓之间也不得通婚,与此相对应,罗、杨、卢、潘、覃五姓的情况亦复如此,他们的婚恋只能在前五姓和后五姓之间进行。这样一来,前五姓和后五姓事实上就成了民族学家所说的一对联合的偶族。布努瑶五姓不婚禁规直到近现代仍严格执行着。凡在五姓集团内婚恋者,均被视为“畜牲”,要受到开除寨籍乃至沉潭处死的惩罚。如1949年贵州荔波瑶麓就曾出现过卢姓一男与覃姓一女婚恋而受惩处的事件。事件发生后,当地瑶族长老还勒石立碑,告诫后人。碑文云:“盖闻我瑶麓风俗习惯,自古以来,覃姓之与卢姓同系同宗共祖,不通婚,乃有卢金贵先暗与覃姓之女通奸,后又娶为妻室,查与地方规律,有坏伦纪。经地方长者等议定,立碑革除,条例如下:一、不准卢金贵与瑶族即卢、覃、欧、莫、姚、常、韦各姓互相工作;二、不准借用具;三、不准与亲戚房族往来;四、不准其子女与本瑶族通婚;五、办理婚丧喜事,不准参加;六、如有违反本规律者,罚洋七百二十毫,猪一百二十斤,酒米供全瑶民尽量饮食,不准包回;七、今后有人败坏论纪者,按照地方规律赔榔,否则亦照章立碑命除。恐后无凭,立碑切记。”⑩显而易见,在这里,汉姓符号尽管已内化成为瑶族文化的一个有机部分,瑶族人已将其体认为本族之物,但是这些汉姓符号只是瑶人与汉、壮等族接触和共生过程中,为了缩小与汉等民族的对比性差异而主动或被动地采借过来的一个因子,它们虽已被涵入瑶文化的结构体系中,但是在功能上并不能与汉族社会中姓氏所发挥的功能同日而语。这样的差异在固有文化因子和涵入的同类的文化因子之间是十分常见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