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古代官员选拔有哪几种主要方式? 中国古代的人才制度主要有两大类:世袭制和选拔制。秦以前主要是世袭制度。西周时,天子以及诸侯分封天下。管理国家由天子、诸侯、卿、士分级负责。而各阶层按伦常,依照血缘世袭。到了东周,稳定的制度开始崩溃,于是有“客卿”、“食客”等制度以外的人材为各国的国君服务。 选拔制主要有察举、征辟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察举制实行于汉代;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科举制存在的时间最长,从隋朝一直延续到清末。从明代起,科举制的考试方法又产生巨大变革,改用八股方式衡文取士。历代小说以及人们对科举制的诟病,大多不是针对科举制本身,而是针对明清以后的八股文取士。 二、荐举、征辟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荐举制,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察举”“选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等。这种制度始实行于汉代。当时,皇帝中央集权得以加强,分封制度逐渐被废,与分封制配套的世袭制度也无法再延续下去。皇帝为管理国家,需要从民间选拔人材。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诏举“孝悌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汉文帝曾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察举制”在武帝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汉武帝下令由丞相、列侯、刺史、藩国守相等从地方推荐德才兼备的人材。由州推举的称为秀才,由郡推举的称为孝廉。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武帝时代才真正完备,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其中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特科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征辟,又称“辟除”,也是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征,是皇帝征聘社会知名人士到朝廷充任要职。辟,是中央官署的高级官僚或地方政府的官吏任用属吏,再向朝廷推荐。汉代高级官员选用属员的制度。中央行政长官如三公、地方官如州牧、郡守等官员,可自行征聘僚属,任以官职。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即中央的公府辟除和地方的州郡辟除。 公府辟除主要是指由三公以及太傅、大将军府所进行的任用属吏的情况,而其中以丞相之权为最大。公府辟除后,经过试用,对有才能者或举荐或察举,使之出补中央官职或外长州郡,所以公府的属吏虽位卑而权重,出仕升迁一般都比较迅速。此外九卿及其他中央官长虽然也可自行辟除,但与公府相比,则远非时人所重。 汉代的地方州郡长官亦具有辟除之权。早在西汉初年,郡守即可以自除掾属,甚至连职位的设置都可以酌加变更;州的辟除出现于西汉后期;东汉以后,刺史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辟除之权则变得相当之大。他们自辟佐吏,并通过推荐或察举,使之进入中央任职,或为地方长官。 不论是公府辟除,还是州郡辟除,一般来说,对被辟除者的资历都不加限制,只看才学,为官为民者皆有,而且去留自便,是当时比较自由得仕宦途径。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有气节之士可以辞去,对于不应召者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在舆论上要受到非议。 辟召制在东汉尤为盛行,公卿以能招致贤才为高,而俊才名士也以有所依凭为重。东汉时直接征聘名望之士担任中央高级官员。魏晋南北朝主要以九品中正制取士,但征辟制并未废止,仍是士人特别是士族名士入仕的重要途径。 在汉代的选官制度中,征辟作为一种自上而下选任官吏的制度,地位仅次于察举。 征辟是汉朝封建统治者为搜罗人才、以加强统治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征辟制的推行,有利于破格擢用人才。尽管由此入仕者的数量不多,但它通过皇帝征聘和高官辟除的方式给予应征者以特殊礼遇,可以使得一些本不愿为官的硕学名儒之士加入到封建统治阶层中来,而且统治者也可以籍此沽得求贤之名。所以征辟作为对察举制的补充,它和察举一起构成了汉代选官制度的总体。察举、征辟制的主要弊端是缺乏客观的评选准则,虽有连坐制度,但后期逐渐出现地方官员徇私,所荐者不实的现象。特别在东汉时,由于政治腐败,官僚利用辟召以徇私;又因被辟召者对辟主的感戴,形成两者间的隶属关系,助长了官僚中私人权势的增长。魏晋南北朝时期,皇帝征聘制不属常制,但辟召制却有进一步发展之势。中央王朝的诸公、位从公及开府仪同三司,地方的都督、开府将军、州郡长官,均可辟召长吏掾属。被辟而应召者是辟召者的故吏,两者结成主从依附关系。在长期分裂动荡的形势下,辟召制对统治集团内各政治派系和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起了促进作用。隋统一后,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吏皆由吏部任免。隋唐皇帝和朝廷大臣仍可征召名士大儒为官,地方长官也可自行辟聘,但不多见。宋代各路安抚司、转运司、知州等,可自选官员,称奏辟或辟差、辟置,似为征辟制的变种。明清皇帝直接选任官吏,称为特简,形式上似乎仍是征辟制的遗存,实际上只是封建专制制度下无法消灭的一种特权现象。 三、九品中正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于篡汉前夕的延康元年(220年)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它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其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 九品中正制又名九品官人法,将人才分为九个等级,作为政府选用官吏的依据。“中正”即有名望的推荐官,人才的等级由他们评定。其主要内容为: 先在各郡设置中正,稍后又在各州设置大中正。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当,且多由现任中央官员兼任。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郡中正初由各郡长官推选,晋时改由州中正荐举,中正的任命权掌握在司徒府。州郡中正都设有属员,称为“访问”。一般人物可由属员评议,重要人物则由中正亲自评议。中正的职权主要是评议人物,其标准有三:家世﹑道德﹑才能。家世又称“簿阀”﹑“簿世”,指被评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中正对人物的道德﹑才能只作概括性的评语,称为“状”。中正根据家世﹑本人才德,对人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称为“品”。品共分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但类别却只有二,即上品和下品。一品无人能得,形同虚设,故二品实为最高品。三品西晋初尚可算高品(上品),以后降为卑品(下品)。 中正评议结果上交司徒府复核批准,然后送吏部作为选官的根据。中正评定的品第又称“乡品”,和被评者的仕途密切相关。任官者其官品必须与其乡品相适应,乡品高者做官的起点(又称“起家官”)往往为“清官”,升迁也较快,受人尊重;乡品卑者做官的起点往往为“浊官”,升迁也慢,受人轻视。中正评议人物照例三年调整一次,但中正对所评议人物也可随时予以升品或降品。一个人的乡品升降后,官品及居官之清浊也往往随之变动。由于中正品第皆用黄纸写定并藏于司徒府,称“黄籍”,故降品或复品都须去司徒府改正黄纸。为了提高中正的权威,政府还禁止被评者诉讼枉曲。但中正如定品违法,政府要追查其责任。 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评议人物的标准是家世﹑道德﹑才能三者并重。但由于魏晋时充当中正者一般是二品,二品又有参预中正推举之权,而获得二品者几乎全部是门阀世族,故门阀世族就完全把持了官吏选拔之权。于是在中正品第过程中,才德标准逐渐被忽视,家世则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唯一的标准,到西晋时终于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不仅成为维护和巩固门阀统治的重要工具,而且本身就是构成门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南朝时期,在中正的评议中,甚至父祖官爵的高低也无关重要,所重视的只是魏晋间远祖的名位,而辨别血统和姓族只须查谱牒,中正的品第反成无足轻重的例行公事。到了隋代,随著门阀制度的衰落,此制终被废除。 四、科举制度有哪些内容和形式? 封建时代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科举。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隋炀帝大业年间,还设置明经,进士二科,并以“试策”取士,这标志着科举制正式诞生。 隋朝以后,各朝科举考试科目都在不断变化。从其设置的科目和形式的变化可以看出统治阶层的用人取向,也反映了不同时代的人才需求。唐朝考试科目很多,常设科目主要有明经(经义)、进士、明法(法律)、明字(文字)、明算(算学)。到明朝只设进士一科,考试也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共分四级:院试(即童生试)、乡试、会试和殿试,考试内容基本是儒家经义,以“四书”文句为题,规定文章格式为八股文,解释必须以朱熹《四书集注》为准。 科举制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开始实行,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一千三百多年。是中国中古时代到封建末期所实行的主要人才选拔制度。 五、中国历代科举制的演进 科举制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开始实行,在唐代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宋代则在考试制度。考试内容、考试层次等级以及应考对象范围都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使其更加严密、规范,录取人数也大幅度增加,显示了宋代作为中国文化鼎盛期的特征。元代蒙古人不着重开科取仕,灭宋后一度不举办科举,至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年)才再次开办。科举制进入宋代高峰期后的中落期。明王朝建立,科举制又一次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但其乡试和会试头场考八股文,则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族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科举制发展到清代,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直至消亡。 下面将历代科举制度简介如下: 1、隋代的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统一全国后,隋文帝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他令“诸州岁贡三人”参加考试,合格者可以做官。开皇三年(583)正月,又下诏举“贤良”。开皇十八年(598)七月,又令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四月,诏令文武官员有职事者,可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结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饶”、“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膂力骄壮”等10科举人。大业五年(609年)正月,又诏令诸郡以“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骄壮,超绝等伦”、“在官勤慎,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等4科举人。大业年间,隋炀帝还设置明经,进士二科,并以“试策”取士,这标志着科举制正式诞生了。 2、唐代的科举制度 唐王朝建立后,承袭了隋朝的科举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是完善科举制的关键人物。唐代的科举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渐废。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后进士科尤为时人所重。唐朝许多宰相大多是进士出身。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生徒,一个是乡贡。由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往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再送尚书省应试者叫乡贡。由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的考试通称省试,或礼部试。礼部试都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闱也就是考场的意思。 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所谓帖经,就是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墨义是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进士科得第很难,所以当时流传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 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称“权知贡举”。进士及第称“登龙门”,第一名曰状元或状头。同榜人要凑钱举行庆贺活动,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园探采名花,称探花使。要集体到杏园参加宴会,叫探花宴。宴会以后,同到慈恩寺的大雁塔下题名以显其荣耀,所以把又把中进士称为“雁塔题名”。常科登第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叫选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职。如果吏部考试落选,只能到节度使那儿去当幕僚,再争取得到国家正式委任的官职。 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看有无名人推荐。因此,考生纷纷奔走于公卿门下,向他们投献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礼部投的叫“公卷”,向达官贵人投的叫“行卷”。 武则天载初元年二月,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这是我国科举制度中殿试的开始,唐玄宗曾在长安、洛阳宫殿八次亲自面试科举应试者。开元年间,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以后成为定制 唐代还产生了武举。武举开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应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摔交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类升”。 3、宋代的科举制度 宋代的科举,大体同唐代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相比之下,宋代常科的科目比唐代大为减少,其中进士科仍然最受重视,进士一等多数可官至宰相,所以宋人以进士科为宰相科。进士科之外,其它科目总称诸科。宋代科举,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进行了重大的改革。 首先,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和作用的范围。宋代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进士及第;二等称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由于扩大了录取范围,名额也成倍增加。唐代录取进士,每次不过二、三十人,少则几人、十几人。宋代每次录取多达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对于屡考不第的考生,允许他们在遇到皇帝策试时,报名参加附试,叫特奏名。也可奏请皇帝开恩,赏赐出身资格,委派官吏,开后世恩科的先例。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宋初科举,仅有两级考试制度。一级是由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宋太祖为了选拔真正踏实于封建统治而又有才干的人担任官职,为之服务,于开宝六年实行殿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的考试,并正式确立了州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殿试以后,不须再经吏部考试,直接授官。宋太祖还下令,考试及第后,不准对考官称师门,或自称门生。这样,所有及第的人都成了天子门生。殿试后分三甲放榜。南宋以后,还要举行皇帝宣布登科进士名次的典礼,并赐宴于琼苑,故称琼林宴,以后各代仿效,遂成定制。宋代科举,最初是每年举行一次,有时一、两年不定。至英宗治平三年,才正式定为三年一次。每年秋天,各州进行考试,第二年春天,由礼部进行考试。省试当年进行殿试。 在考试方法上,从宋代开始实行糊名和誊录等防止徇私的新制度。糊名,就是把考生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又称“弥封”或“封弥”。宋太宗时,根据陈靖的建议,对殿试实行糊名制。后来,宋仁宗下诏省试、州试均实行糊名制。但是,糊名之后,还可以认识字画。根据袁州人李夷宾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誊录。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不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也无从辨认。这种制度,对于防止主考官徇情取舍的确产生了很大的约束力。但是,到了北宋末年,由于政治日趋腐败,此项制度也就流于形式。 宋代科举在考试内容上也作了较大的改革。宋代科举基本上沿袭唐制,进士科考帖经、墨义和诗赋,弊病很大。进士以声韵为务,多昧古今;明经只强记博诵,而其义理,学而无用。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后,对科举考试的内容着手进行改革,取消诗赋、帖经、墨义,专以经义、论、策取士。所谓经义,与论相似,是篇短文,只限于用经书中的语句作题目,并用经书中的意思去发挥。王安石对考试内容的改革,在于通经致用。熙宁八年,宋神宗下令废除诗赋、贴经、墨义取士,颁发王安石的《三经新义》和论、策取士。并把《易官义》《诗经》《书经》《周礼》《礼记》称为大经,《论语》《孟子》称为兼经,定为应考士子的必读书。规定进士考试为四场:一场考大经,二场考兼经,三场考论,最后一场考策。殿试仅考策,限千字以上。王安石的改革,遭到苏轼等人的反对。后来随着政治斗争的变化,《三经新义》被取消,有时考诗赋,有时考经义,有时兼而有之,变换不定。 宋代的科考分为三级:解试(州试)、省试(由礼部举行)和殿试。解试由各地方进行,通过的举人可以进京参加省试。省试在贡院内进行,连考三天。为了防止作弊,考官俱为临时委派,并由多人担任。考官获任后要即赴贡院,不得与外界往来,称为锁院。考生到达贡院后,要对号入座,同考官一样不得离场。试卷要糊名、誊录,并且由多人阅卷。而殿试则于宫内举行,由皇帝亲自主持及定出名次。自宋代起,凡于殿试中进士者皆即授官,不需要再经吏部选试。 4、元代的科举制度 蒙古人不着重开科取仕,灭宋后一度不举办科举,至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年)才再次开办。元代的科举制度基本沿袭宋代,用“经义”、“经疑”为题述文。科举分为地方的乡试,和在京师进行的会试及殿试。元代科举只考一科,但分成左右榜。右榜供蒙古人、色目人应考;乡试时只考两场,要求相对较简单。左榜供汉人、南人应考,乡试时考三场,要求相对较严格。乡试、会试考获名单俱按种族分配。 元科举所选人材通常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元政府中产生的影响也不大。 5、明代的科举制度 科举制在明代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 明代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到了明代,进学校却成为了科举的必由之路。明代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监生大体有四类:生员入监读书的称贡监,官僚子弟入监的称荫监,举人入监的称举监,捐资入监的称例监。监生可以直接做官。特别是明初,以监生而出任中央和地方大员的多不胜举。明成祖以后,监生直接做官的机会越来越少,却可以直接参加乡试,通过科举做官。 明代参加乡试的,除监生外,还有科举生员。只有进入学校,成为生员,才有可能入监学习或成为科举生员。明代的府学、州学、县学、称作郡学或儒学。凡经过本省各级考试进入府、州、县学的,通称生员,俗称秀才。取得生员资格的入学考试叫童试,也叫小考、小试。童生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由各省学政主持,学政又名提督学院,故称这级考试为院试。院试合格者称生员,然后分别分往府、州、县学学习。生员分三等,有廪生、增生、附生。由官府供给膳食的称廪膳生员,简称廪生;定员以外增加的称增广生员,科称增生;于廪生、增生外再增名额,附于诸生之末,称为附学生员,科称附生。考取生员,是功名的起点。一方面、各府、州、县学中的生员选拔出来为贡生,可以直接进入国子监成为监生。一方面,由各省提学官举行岁考、科考两级考试,按成绩分为六等。科考列一、二等者,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称科举生员。因此,进入学校是科举阶梯的第一级。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午、卯、酉年举行,又叫乡闱。考试的试场称为贡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凡本省科举生员与监生均可应考。主持乡试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调一人,其它官员若干人。考试分三场,分别于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进行。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唐寅乡试第一,故称唐解元。乡试中举叫乙榜,又叫乙科。放榜之时,正值桂花飘香,故又称桂榜。放榜后,由巡抚主持鹿鸣宴。席间唱《鹿鸣》诗,跳魁星舞。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考试,又称礼闱。于乡试的第二年即逢辰、戍、未年举行。全国举人在京师会试,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称春闱。会试也分三场,分别在二月初九、十二、十五日举行。由于会试是较高一级的考试,同考官的人数比乡试多一倍。主考、同考以及提调等官,都由较高级的官员担任。主考官称总裁,又称座主或座师。考中的称贡士,俗称出贡,别称明经,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在会试后当年举行,时间最初是三月初一。明宪宗成化八年起,改为三月十五。应试者为贡士。贡士在殿试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只考时务策一道。殿试毕,次日读卷,又次日放榜。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鼎元,二名榜眼,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通称进士。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三元。连中三元,是科举场中的佳话。明代连中三元者仅洪武年间的黄观和正统年间的商辂二人而已。 殿试之后,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其余进士经过考试合格者,叫翰林院庶吉士。三年后考试合格者,分别授予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等职,或以知县优先委用,称为散馆。庶吉士出身的人升迁很快,英宗以后,朝廷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 明代乡试、会试头场考八股文。而能否考中,主要取决于八股文的优劣。所以,一般读书人往往把毕生精力用在八股文上。八股文是由宋代的经义演变而成,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 6、清代的科举制度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族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以后,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族人为最多。 科举制发展到清代,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 清代的科举考试制度分两个阶段,一个是科举的初步考试,一个是科举的正式考试。科举的初步考试有这么三种,一种叫童试,一种叫岁试,一种叫科试。童试,一般又叫做“小考”。凡童子开始应初试的时候称做“童生”,童生经过一定的考试选拔,在县里面选拔了以后到督学进行考试,督学考试合格就可以称做“秀才”了。秀才每一年考一次,这也是一个选优的过程,这叫“岁试”。每三年还要参加一次大的考试,叫“科试”。每三年考一次,主要是为了推举举人考试的资格,通过这个考试的提名,便有资格参加举人的考试。这是科举的初步考试。 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乡试,会试,殿试。乡试通常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一次,又称为大比。由于是在秋季举行,所以又称为秋闱。参加乡试的是秀才(生),但是秀才在参加乡试之前先要通过本省学政巡回举行的科考,成绩优良的才能选送参加乡试。乡试考中后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第二名至第十名称亚元。会试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礼部举行,所以会试又称为礼闱,又称为春闱。参加会试的是举人,取中后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会试后一般要举行复试。以上各种考试主要是考八股文和试帖诗等。 殿试是皇帝主试的考试,考策问。参加殿试的是贡士,取中后统称为进士。殿试分三甲录取。第一甲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第一甲录取三名,第一名俗称状元,第二名俗称榜眼,第三名俗称探花,合称为三鼎甲。第二甲第一名俗称传胪。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儒林院编修。其余诸进士再参加朝考,考论诏奏议诗赋,选擅长文学书法的为庶吉士,其余分别授主事(各部职员)、知县等(实际上,要获得主事、知县等职,还须经过候选、候补,有终身不得官者)。庶吉士在翰林院内特设的教习馆(亦名庶常馆)肄业三年期满举行“散馆”考试,成绩优良的分别授翰林院编修、翰林院检讨(原来是第二甲的授翰林院编修、原来是第三甲的授翰林院检讨),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或分发到各省任知县。 六、什么是八股取士? 八股文明清科举考试制度所规定的一种文体,也叫时文、制义、制艺、时艺、四书文、八比文。这种文体有一套固定的格式,规定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个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句数、句型也都有严格的限定。“破题”规定两句,说破题目意义;“承题”三句或四句,承接“破题”加以说明;“起讲”概括全文,是议论的开始;“入手”引入文章主体;从“起股”到“束股”是八股文的主要部分,尤以“中股”为重心。在正式议论的这四个段落中,每段都有两股相互排比对偶的文字,共为八股,八股文由此得名。八股文的题目,出自《四书》、《五经》,八股文的内容,不许超出《四书》、《五经》范围,要模拟圣贤的口气,传达圣贤的思想,考生不得自由发挥。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八股文起到了束缚思想、禁锢人才的作用。明代乡试、会试头场考八股文。而能否考中,主要取决于八股文的优劣。所以,一般读书人往往把毕生精力用在八股文上。 七、中国古代人才选拔制度主要名词解释 察举: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荐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其中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特科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征辟:又称“辟除”也是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征,是皇帝征聘社会知名人士到朝廷充任要职。辟,是中央官署的高级官僚或地方政府的官吏任用属吏,再向朝廷推荐。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即中央的公府辟除和地方的州郡辟除。 公府辟除主要是指由三公以及太傅、大将军府所进行的任用属吏的情况,而其中以丞相之权为最大。公府辟除后,经过试用,对有才能者或举荐或察举,使之出补中央官职或外长州郡,所以公府的属吏虽位卑而权重,出仕升迁一般都比较迅速。此外九卿及其他中央官长虽然也可自行辟除,但与公府相比,则远非时人所重。 汉代的地方州郡长官亦具有辟除之权。早在西汉初年,郡守即可以自除掾属,甚至连职位的设置都可以酌加变更;州的辟除出现于西汉后期;东汉以后,刺史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辟除之权则变得相当之大。他们自辟佐吏,并通过推荐或察举,使之进入中央任职,或为地方长官。 辟召制在东汉尤为盛行,公卿以能招致贤才为高,而俊才名士也以有所依凭为重。东汉时直接征聘名望之士担任中央高级官员。魏晋南北朝主要以九品中正制取士,但征辟制并未废止,仍是士人特别是士族名士入仕的重要途径。 孝廉:1、汉代察举制的科目之一,由郡国在所属吏民中举荐。孝廉是孝顺父母、办事廉正的意思。举孝廉者往往被任命为“郎”,在东汉尤为求仕者必由之路。实际上察举多为世族大家垄断,互相吹捧,弄虚作假,当时有童谣讽刺:“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2、明清俗称举人为孝廉。 贤良方正:汉代选拔统治人才的科目之一。贤良:才能、德行好;方正:正直。该科始设于汉文帝二年(前178)下诏要求执政“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被举荐者对政治得失应直言极谏。如表现特别优秀,则授以官职。汉武帝时复诏举“贤良”或“贤良文学”。名称时有不同,性质无异。历代往往视作非常设之制科。唐宋沿用,设“贤良方正科”。 贤良文学: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或分称“贤良”或“文学”,由郡国举荐文学之士充选。始于武帝时,《汉书·董仲舒传》:“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前后百数”。西汉后期,儒生往往借此取得出身。 孝弟力田:汉选拔官事吏的科目之一。始于惠帝时,名义上是奖励有孝弟的德行和能努力耕作者。中选者经常受到赏赐,并免除一切徭役。至文帝时,与三老同为郡县中掌教化的乡官,成为定员。 举主与门生:汉代士人通过察举和征辟人仁做官、主持州郡察举的列侯。刺吏、郡称为举主,被举、被辟的贤士便成为举主、府主的门生故吏,后科举考试及第者对主考官亦自称门生。宋太祖之后,进士由御前殿试取录,进士从此成为“天子门生”;同时亦明文规定以后举人不得自称考官门生。 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于篡汉前夕的延康元年(220年)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它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其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 九品中正制又名九品官人法,将人才分为九个等级,作为政府选用官吏的依据。“中正”即有名望的推荐官,人才的等级由他们评定。 制科:即制举,又称大科、特科,科举制度中一种临时设置的考试科目,目的在于选拔各种特殊人才。唐代制举甚盛,至宋代,贡举大为发展,而制科则趋于衰微,。清代康熙、乾隆时的博学鸿词科,光绪末的经济特科,均属此类。 制科非常选,必待皇帝下诏才举行。具体科目和举罢时间均不固定,屡有变动。应试人的资格,初无限制,现任官员和一般士人均可应考,并准自荐。后限制逐渐增多,自荐改为要公卿推荐;布衣要经过地方官审查;御试前又加“阁试”。 进士科:“进士”一词初见于《礼记·王制》篇,其本义为可以进受爵禄之义。科举考试中唐代两个最被重视的常科之一(另一个是“明经”)。明、清两代,始以“进士”为考中者的名称,凡是举人(乡试考中者)经过会试考中者为贡士,由贡士经过殿试录取者为进士。进士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重诗赋。 明经:汉朝出现之选举官员的科目,始于汉武帝时期,至宋神宗时期废除。被推举者须明习经学,故以“明经”为名。明经与进士二科为唐朝科举的基本科目,明经又分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等,考试之法,先贴文,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答时务策三道。其中《礼记》、《春秋左传》称大经,《毛诗》、《周礼》、《仪礼》称中经,《周易》、《尚书》、《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称小经。通二经者,通大经一部加上小经一部,或取中经两部;通三经者,大、中、小经各一部;通五经者,大经、小经皆须通。科目则由举子自选。另外,《孝经》、《论语》是必考课目,有时还加试《老子》、《尔雅》。神龙元年(705年)明定明经科考试有三场。第一场帖经,第二场试义,第三场试时务策。 博学鸿词科:也称宏词或宏博。唐开元年间始设,以考拔能文之士。宋神宗后,因考试重经义、策论,考生语文水平降低,朝廷甚感起草诏、诰、章、表等应用文书乏人。遂于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置此科。清代康熙与乾隆时曾两次举试,不论已仕未仕,也不限制秀才举人资格,凡是督抚推荐的,都可以到北京考试皆可应考。所试为诗、赋、论、经、史、制、策等。考试后便可以任官。得人颇多,甚有影响。“鸿”本作“宏”,因乾隆名弘历故改为博学鸿词。 经济特科:是清末新政特设的科举制科。是为选拔“洞达中外时务”人员而开设的科目。该科本是戊戌变法时,由贵州学政严修为破格求才仿乾隆年间的博学鸿词科而设的。变法失败,此科没来得及施行就被宣布废除。1901年,由慈禧太后下诏宣布恢复经济特科。光绪二十九年(1903)在保和殿进行了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的考试。考试中成绩优异的梁士诒被慈禧太后太后怀疑与梁启超同族,杨度因是湖南师范生被怀疑他与唐才同党,皆被取消录取资格,一等前五名,仅录取了一人。 武科:科举制度中专为选拔武官而设的科目。始于唐武则天长安二年(702)。这一科目与其他常科考试的安排、要求一样,但考试内容大为不同,射箭、马枪、举重、负重等是武科考试的重要内容。射箭有远距离射靶、骑马射箭等。马枪是骑在马上用枪击刺物体。举重要求双手举起关闭城门用的大门栓。负重是背起重型物体。此外,参加武科考试的,身高要在六尺以上。 武科的影响很大,以后各朝除元代外都沿袭设立了这一科。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废。 恩科:宋代科举制度每三年举行乡、会试,是为正科。遇皇帝亲试时,可别立名册呈奏,特许附试,称为特奏名,一般皆能得中,故称“恩科”。恩科始于宋。明、清亦用此制。清代于寻常例试外,逢朝廷庆典,特别开科考试,也称“恩科”。若正科与恩科合并举行,则称恩正并科。 童生试:也叫“童试”俗称“小考”,明清两代初级入学考试之称。明代由提学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地方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合格后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能进入府、州、县学学习,所以又叫入学考试。应试者不分年龄大小都称童生。 县试:清代士人为要取得出身,首先必须参加由本县县官主持的考试。试期多在二月,要取得出身的童生,向本县礼房报告,填写姓名、籍贯、年岁、三代履历,并取得本县廪生保结。一般考五场,也有四场或六七场者,各场分别考八股文、试贴诗、经论、律赋等。第一场取录者即有参加上一级考试即府试的资格。 府试:通过县试后的考生有资格参加府试。府试在管辖本县的府进行,由知府主持。参加府试,报名、保结,与考试的场次、内容同县试差不多,但保结的廪生要多一名。府试通过后就可参加院试。 院试:也叫道试,清代由各省学正主持的考试,曾经府试录取的士子,可参加院试。 因为学政称提督学院,故名院试,又沿袭旧名学道,亦称道试。报名等手续与府县试略同。学政于驻在地(一般为省城,亦有例外者,如顺天学政驻通州)考试就近的府、县。余各府,则依次分期案临考试。正场一场,复试一场。揭晓称“出案”。录取者为生员,送入府、县学宫,称“入学”,受教官的月课与考校。 红案:校院试后揭晓名次的榜示。 案首:童生参加县试、府试、院试,凡名列第一者称为案首。又岁试、科试第一名亦用此称。 乡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秋八月举行,故又称“秋闱”,又称“大比”。主考官由皇帝委派。考后发布正、副榜,正榜所取的叫举人,第一名叫解元。 中式:科举制度中,乡试或会试合格者称为中式举人或进士。 录科:清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试一、二、三等前五名或十名准送乡试外,其余生员或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荫、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考科试者,均需由学政考试录科,方能送考乡试。 录遗:清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生员参加科试、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者,在乡试前再补考一次,叫做录遗,经过录遗即可参加考试。 会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又因为是礼部主管,故又称“礼闱”。考试由礼部主持,皇帝任命正、副总裁,各省的举人及国子监监生皆可应考,录取三百名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贡院:清代举行乡试及会试的地方。 登第:科举制度中列名于科目称为科第,或称科甲。经考试录取者称为登第。 殿试:又称廷试。是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皇帝在殿廷上,对会试录取的贡士亲自策问,以定甲第。实际上皇帝有时委派大臣主管殿试,并不亲自策问。录取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的称号,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的称号;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的称号。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统称进士。 岁试:明代提学官和清代学政,每年对所属府、州、县生员、廪生举行的考试。分别优劣,酌定赏罚。凡府、州、县的生员、增生、廪生皆须应岁考。 科试:明清学校制度之一。每届乡试之前,由各省学政巡回所属府州举行考试。凡欲参加乡试之生员,要通过此种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准应本省之乡试。 经魁:明清科举考试中有以五经取士之法,每经各取一名为首,名为经魁。取在前五名的称五经魁,或五魁。 两榜、两榜进士:1、唐朝的进士会试分甲、乙两科,称为“两榜”;2、清朝的乡试(举人试)、会试(进士试),分别称为乙榜、甲榜,合称“两榜”。如果连续在乡试中考中举人试,又在会试中考中进士,称为两榜进士。 状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状元。唐代举人赴京应礼部考试都须投状,因此称进士科及第的第一名为状元,也叫状头。宋代以殿试首名称状元。明、清会试以后,贡士须作殿试,分三甲取士,一甲三名,第一名为状元。 榜眼:科举殿试一甲第二名称榜眼。北宋初期,殿试录取的一甲第二、三名都称榜眼,意思是指榜中双眼。明、清两代专指第二名,第三名称探花。榜眼授翰林院编修。 探花:科举殿试一甲第三名称探花。唐代进士曲江杏园初宴,称“探花宴”,以同榜俊秀少年进士二三人为探花使,遍游名园,探采名花,探花之名始于此,宋代又称探花郎。南宋以后,专指殿试一甲第三名。元、明、清三代沿袭不改。探花授翰林院编修。 鼎甲:指殿试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如一鼎之三足,故称鼎甲。状元居鼎甲之首,因而别称鼎元。 三甲:宋太平兴国八年始,进士殿试后分一甲、二甲、三甲三等,合称三甲。清代的殿试贡士均可参加,以成绩高低分为“三甲”:一甲赐“进士及第”,只取三名,第一名状元,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二甲赐“进士出身”若干名,第一名通称传胪;三甲赐“同进士出身”若干名。 连中三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凡连续在乡试中解元、会试中会元、殿试中状元,被称为“连中三元”。据统计,历史上连中三元的至少有十六人。 传胪:科举制度中,殿试以后由皇帝宣布登第进士名次的典礼。古代,上传语告下称为胪,传胪即唱名之意。 翰林:1、官名,翰林是我国古代官名。始于唐朝。唐玄宗时,从文学侍从中选拔优秀人才,充任翰林;2、清代科举制度中进士朝考得庶吉士者称翰林。 会元:科举制度中乡试考中者为举人,举人会试中第一名者为会元。 举人:原指被推荐之人,为历代对各地乡贡入京应试者的通称。明、清两代,为乡试考中者的专称,作为一种出身资格,中了举人叫“发解”、“发达”,简称“发”,习惯上俗称为“老爷”。 解元:唐代,举进士者皆由地方解送入试,故相沿称乡试第一名为解元。宋以前称解头。 贡生:明、清时府、州、县学的生员,凡已考选升入国子监肆业的称为贡生。意思是以人才贡献皇帝。 五贡:清代科举制度中对恩贡、拔贡、副贡、岁贡和优贡五类贡生的总称。这五类都是正途出身资格。另有捐纳取得的贡生,称为例贡。 及第:指科举考试应试中选,应试未中的叫落第、下第。《祭妹文》:“逾三年,予披宫锦还家。”古时考中进士要披宫袍,这里“披宫锦”即指中进士。《祭妹文》:“大概说长安登科,函使报信迟早云尔。”“登科”是及第的别称,也就是考中进士。 同年:科举时代同榜录取的人互称同年。 例贡:清代捐纳取得的贡生,称为例贡。为正途出身资格。 纳贡:明代捐纳取得的贡生,称为纳贡。 监生:国子监的学生。或由学政考取,或地方保送,或皇帝特许,后来成为虚名,捐钱就能取得监生资格。 诸生:明清时期经考试录取而进入府、州、县各级学校学习的生员。生员有增生、附生、廪生、例生等,统称诸生。 秀才:别称“茂才”。本系优秀人才的通称。汉代以后,成为荐举人才的科目之一。南北朝时,最重此科。唐代初期,设秀才科,后来渐渐废去,仅作为对一般儒生的泛称。明太祖曾采取荐举的方法,举秀才数十人,反以知府为官。明、清两代,专门用来称府、州、县的学员。习惯上也称为“相公”。 博士子弟:习汉代博士所教授的学生。西汉时以博士为高级学术官,由太常选拔优秀青年,就博士受业,各郡国亦得选送。所授以经学为主。至一定年限,进过考核,一般可以在郡国任文学职务,优异者可授中央地方行政官。 学究:科举考试的科目,始于唐代。唐代取士,明经科有“学究一经”的科目,即学通一部经书,应“学究一经”的科目考试者称“学究”;宋代的“学究”为礼部贡举十科之一。后世作为读书人的通称。有时又将咬文嚼字、拘泥不化的塾师或文人称为老学究、村学究。 三舍法:北宋王安石变法科目之一,即用学校教育取代科举考试。“三舍法”是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外舍2000人,内舍300人,上舍100人。官员子弟可以免考试即时入学,而平民子弟需经考试合格入学。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这一改革措施,事实上将太学变成了科举的一个层次,学校彻底变成了选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射策:汉考试法之一。选士的一种以经术为内容的考试方法。主试者提出问题,书之于策,覆置案头,受试人拈取其一,叫作“射”;按所射的策上的题目作答。 对策:又称“策试”。汉代察举制度的一种考试方法。始于汉文帝二年(前178)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所谓对策,就是把策题书于简册之上,使应举者作文答问。策题一般以政事、经义等设问。答策则相当于“应诏陈政”,发表政见。王朝往往因灾异、动乱而下诏特举,使应举者对策进言。君主常常亲自主持策问并阅读策文。所以,对策兼有征询政见与考核才识的双重意义。 经义:科举考试科目之一。宋代以经书中文句为题,应试者作文阐明其义理,故称。明、清沿用而演变成八股文。 制义:亦称制艺、时文、时艺、八比或四书文。明、清时科举考试规定的文体。即八股文。 帖经:科举考试科目之一。主试人取应试人所习的经典中文句,遮掩其上下文,仅显露其中几个字,以考察应试人的记忆能力,对经典的熟悉程度。 帖括:科举考试文体之名。唐代明经科考试,采用帖经法,专重记忆能力。应试者于是将经文编成歌曲以便记忆,不再注重其中的义理。后来凡科场文字庸俗者,则讽之为帖括。 试帖诗:科举考试采用的诗体。也叫“赋得体”,以题前常冠以“赋得”二字得名。起源于唐代,多为五言六韵或八韵排律,由“帖经”、“试帖”影响而产生。题目范围与用韵,原均较宽,唐玄宗开元时始规定韵脚。宋仁宗时始规定题目必于经史有据。明及清初不试诗赋。乾隆二十二年(1757),于乡会试加试五言八韵诗。格式限制比前代更严,出题用经、史、子、集语,或用前人诗句或成语;韵脚在平声各韵中出一字,故应试者须能背诵平声各韵之字;诗内不许重字;语气必须庄重;题目之字,须在首次两联点出,又多用歌颂皇帝功德之语。 墨卷、硃卷:1、明清科举制试卷名目之一。乡试、会试时,应试者用墨笔书写试卷,称墨卷。然后由誊录生用朱笔誊录,再送试官评阅,称朱卷。2、宋以来,称取中士人的文章为程文。清代刻录程文,试官往往按题自作一篇,亦称程文,因而把刻录的取中试卷改称墨卷。 校:夏代学校的名称,举行祭祀礼仪和教习射御、传授书数的场所。 庠:殷商时代学校的名称。 序:周代学校的名称。古人常以庠序称地方学校,或泛指学校或教育事业。 国学:先秦学校分为两大类:国学和乡学。国学为天子或诸侯所设,包括太学和小学两种。太学、小学教学内容都是“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为主,小学尤以书、数为主。 乡学:与国学相对而言,泛指地方所设的学校。 稷下学宫:战国时期齐国的高等学府,因设于都城临淄稷下而得名。当时的儒、法、墨、道、阴阳等各学派都汇集于此,他们兴学论战、评论时政和传授生徒,孟子和荀子等大师都曾来此讲学,是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重要园地。 太学、国子监:中国封建时代的教育行政机构和最高学府。魏晋至明清或设太学,或设国子学(监),或两者同时设立,名称不一,制度也有变化,但都是教授王公贵族子弟的最高学府,就学的生员皆称太学生、国子生。 书院:唐宋至明清出现的一种独立的教育机构,是私人或官府所设的聚徒讲授、研究学问的场所,宋代著名的四大书院是:江西庐山的白鹿洞书院、湖南善化的岳麓书院、湖南衡阳的石鼓书院和河南商丘的应天府书院。明代无锡有“东林书院”,曾培养了杨涟、左光斗这样一批不畏阉党权势、正直刚硬廉洁的进步人士,他们被称为“东林党”。 学政:学官名。“提督学政”的简称,是由朝廷委派到各省主持院试,并督察各地学官的官员。学政一般由翰林院或进士出身的京官担任。 学官:古代主管学务的官员和官学教师的统称。如祭酒、博士、助教、提学、学政、教授和教习、教谕等。 祭酒:古代主管国子监或太学的教育行政长官。 司业:学官名。为国子监或太学副长官,协助祭酒主管教务训导之职。 博士:古为官名,现为学位名称。秦汉时是掌管书籍文典、通晓史事的官职,后成为学术上专通一经或精通一艺、从事教授生徒的官职。 教授:原指传授知识、讲课授业,后成为学官名。汉唐以后各级学校均设教授,主管学校课试具体事务。 助教:学官名。是国子监或太学的学官,协助国子祭酒和国子博士教授生徒,又称国子助教。 教谕:学官名。宋代开始设置,负责教育生员。明清时代县设“县儒学”,是一县之最高教育机关,内设教谕一人,另设训导数人。训导是指辅助教谕的助手,而嘱托则是约聘教员。府学教谕多为进士出身,由朝廷直接任命。府学训导以及县学教谕、训导、嘱托,多为举人、贡生出身,由藩司指派。 训导:学官名。明清府、州、县儒学的辅助教谕的助手,多为举人、贡生出身,由藩司指派。 广文:古代国学中的馆名,唐天宝九年设广文馆,设博士、助教等职,主持国学。明清时因称教官为“广文”,亦作“广文先生”。 学正:中国古代文官官职名。宋国子监置学正与学录,掌执行学规,考校训导。元除国子监外,礼部及行省、宣卫司任命的路、州、县学官亦称学正。明、清国子监沿置。明学正秩正九品。清初不改,乾隆初升为正八品。清州学官亦称学正。学正为基层官员编制之一,配置于国子监,而从事业务则相当于官学中的老师或行政人员。清亡后废除。 学录:学录为中国古代文官官职名,宋国子监置学正与学录,掌执行学规,考校训导;又置职事学录与学正、学录通掌学规。明、清沿置。明学录秩从九品。清乾隆初升为正八品。学录为基层官员编制之一,配置于国子监等官学机构,而从事业务则相当于老师或学校行政人员。清亡后废除。 经师:原指传授经书的大师或师长。汉代学校的教师也称经师。 山长:亦称“洞主”,书院的主持人。元代于各路、州、府都设书院,设山长。明清沿袭元制,乾隆时曾一度改称院长,清末仍叫山长。废除科举之后,书院改称学校,山长的称呼废止。 教习:学官名。明代选进士入翰林院学习,称庶吉士,训课庶吉士者曰教习。自明宣德五年始,命学士充任。万历后,专以礼、吏二部侍郎掌教习。清代沿用此制,翰林院设庶常馆,由满、汉大臣各一人任教习,选侍讲、侍读以下官任小教习。官学中亦有设教习者。清末兴办学堂,其教师也沿称为教习。 视学:1、古代学校教育的一种制度。如汉代皇帝亲往或派有司常往太学省视,召集博士讲论经义,或考察学生学业。2、官名。清末及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教育部及各省、县教育行政机关分别设置,掌握视察学务。民国时期改称督学。 知贡举:科举考试中主试者称为“知贡举”,即“特命主掌贡举考试”之意。一般以朝廷有名望的大臣担任。唐宋时特派主持进士考试的大臣。清代会试的知贡举多于一二品大臣中简派,满汉各一,仅管考场事务,不负阅卷取士之责。 宗师:1、官名。西汉平帝时置,属宗伯(即宗正、正卿),掌管散处郡国的宗室子弟的训导。北魏亦以宗师掌宗室。北周依北魏原制,设宗师中大夫、小宗师下大夫、上士、中士等官,所属尚有宗正上士、中士、下士。2、为众人尊崇奉为师表的人。 主考:清朝由朝廷简派至各省主持乡试之官,正副各一人。唯有顺天乡试副主考不止一人。 座师:明、清两代举人、进士对主考官的尊称。 房师:明清两代举人、进士对应试中荐举本人试卷的同考官的尊称。因乡试、会试中分房阅卷,应考者试卷须经某一房同考官选出,加批语后推荐给主考官或总裁,方能取中,因有此称。 帘官:清代举行乡试时由各州、县官调充的职务。科场中有内帘官、外帘官之别,统称帘官。因至公堂后进有门,加帘以隔之,后进在帘内,称内帘;帘外为外帘。其中外帘官管事务,内帘官管阅卷。特别是内帘官,必须由科甲出身的人担任。内外帘官不相往来,有公事在内帘门口接洽。担任的人必须暂时离开某知州或知县本职,称为调帘。 受业弟子:直接受教的学生。过去学生对教师,自称受业弟子。 著录弟子:在老师处登记姓名,承认师生关系,但不一定是直接受教的学生。 私淑弟子:崇拜某人道德学问,未能亲受其教,而引为自己学习榜样,称私淑弟子。 门下晚生:清代的门生对座主的座主或座主的父亲称太老师,自称为门下晚生。 入学:1、谓学童初次进入学校读书。今泛指入校学习。2、指科举制中生徒或童生经考试录取后进府、州、县学读书。 入泮:周诸侯的学校前有半圆形的池,名泮水,学校即称泮宫。后代学宫沿袭其形制。明、清州、县考试新进生员须入学宫拜谒孔子,因称入学为入泮或游泮。入学满六十年称“重游泮水”,为曾充秀才而享高寿者的庆典。 学田:指书院和州县官办学校所用的田地,是我国封建社会学校教育的经济支柱。设学田以赡学的制度,创始于宋代,一直延续到清朝。学田的管理方式各地不一,政府也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学校通常设有专门机构或委派专人管理学田,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学官管理(特指府、州、县等官学),二是由乡绅地主管理(多为私学),三是由学校生员管理。 挑选:1、清制,凡举人会试三科不中者准予铨补知县,一科不中者改就教职,以州学正、县教谕录用,称为挑选,乾隆以后,仅存虚名。2、各省督抚因本省人员不敷差遣,可要求于候补人员中挑选若干人地相宜者委用。经吏部奏请后,由特派大臣负责挑选。 大挑:清乾隆十七年(1752)定制,三科(原为四科,嘉庆五年改三科)不中的举人,由吏部据其形貌应对挑选,一等以知县用,二等以教职用。每六年举行一次,意在使举人出身的士人有较宽的出路,名曰大挑。 截取:清制,凡举人考中后经三科,由本省督抚给咨赴吏部候选,称截取。又以食俸年限及科分、名次为资格之官员,由吏部核定其截止日期而选用,亦称截取。 散馆:清制,翰林院庶吉士经一定年限举行甄别考试之称。进士经殿试后,除一甲三名授修撰、编修外,其余一部分选为庶吉士,由特派的翰林官教习,三年后经考试优等,原二甲进士授编修,原三甲进士授检讨;次者改任各部主事或知县。因翰林官相当于唐、宋的馆职,庶吉士学习之地称庶常馆,故学习期满称散馆,留充编修、检讨者称留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