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良意志是绝对的善 “在这个世界之内,甚至在这个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再也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绝对的善了”[4]354。善良意志虽不是唯一的善或全部的善,但却是最高的善,是追求幸福的条件。这种绝对性就表现在它是一个人要过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以至于从本体论角度来说,它是全部道德行为的基础。康德另一个重要贡献是从动机方面考察人的道德行为。“善良意志之所以善良,并不是因为它引起或产生好的后果,或者因为它能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确切的说,它之所以善良是因为它自身就是善良的,或者因为它的活动是努力于善的”[4]354。由此可以看出,康德本人注重动机论,从善良意志出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竭尽全力实现其内在价值,反对脱离动机单凭效果来判定行为善恶的效果论。 康德洞察到了道德行为的超功利特质,但并没有完全陷入唯动机论。道德判断不同于科学事实判断,它只是一种用善恶方式来把握世界的手段,这种性质就决定评价道德行为要侧重于从主体动机方面来考察,但不忽略行为结果的重要性。一个好的动机总是要达到好效果,相反,从不好的动机出发的行为一定不会有道德价值的。康德主张从好的动机出发,并要求为实现这个动机而努力,这对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二)义务的三个命题 康德之所以把善良意志作为整个道德形而上学的核心,就在于试图从形而上学这个角度说明道德行为的普遍必然性。善良意志作为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具有绝对的价值,这种价值是通过义务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义务先天的包含善良意志这个概念,这主要体现在关于义务的三个命题上。 第一,行为要有道德价值,一定要为义务而行。义务是包含善良意志的,一个行为只有在动机上是出于义务的,才可以称为道德的行为。对于这个命题,可能会产生误解,即一切为义务而行的行为都有道德价值。譬如,商人所标榜“童叟无欺”是建立在平等交换的基础上,完全符合义务。按照康德的思维,这完全是商人谋取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出于一种目的。也就是说,“童叟无欺”这种行为缺乏道德的意向性,尽管符合义务,是应当的,但不能认为是道德行为。康德认为,把个人幸福原理作为意志的动机,那是直接违反道德原理的。道德的意义就在于这种行为是出于义务心,而不是爱好。义务即为道德感,行为者如果不从道德感出发,而是以自己的爱好、利益为基点,则这种行为是不带有道德价值的。 第二,来自义务的行为,其所以具有价值,不是它所欲求的目的,而是由于决定这个行为的准则。只有出自义务心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那么怎样判定这种动机是善还是恶,康德很巧妙地用形而上学解决了这一问题。他认为,人心中先天的存在着道德法则,这种道德法则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因而具有普遍性,所以,一切行为只有符合道德法则时,才具有普遍的道德价值。 第三,义务是一种尊重法则,而且必须照此而行的行为。 一切从善良意志出发,完全符合道德法则的行为具有普遍的道德价值。义务强调理性存在者对道德法则的绝对服从,要成为道德善良的人,即使牺牲一切自然爱好,也要服从道德法则。康德并不否认追求幸福生活的合理性,其出发点在于为道德行为和功利行为进行区分,指出二者的不同,阐明道德行为的判定方法。 (三)绝对命令的三个维度 命令彰显了理性存在者与支配其意志的客观原则的关系,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意志就其本性而言,未必受理性客观法则的制约,但由善良意志而引起的行为是不受主观影响的,完全遵循理性法则。基于这个问题,命令可以分为绝对命令和相对命令两种形式。“一个有条件的命令的含义是:如果立意得到某种东西,或至少以此为目的,那就必须做某一件事情。绝对命令的含义是:某一行为,本身或客观上就必须做的,不涉及任何目的”[4]363。两种命令都是那种在某些方面是善良意志所必须实行的行动公式,唯一的区分就是,绝对命令无条件的听从道德法则,不为任何目的所支配。这种无条件性体现为绝对命令的三个维度: 第一,普遍的自然法则。绝对命令存在的意义在于它具有必然性,义务从普遍必然性这个角度可以等同于绝对命令。然而,人在客观上愿意遵循一种作为必要性的道德法则,却在主观上忽视了它。所以义务命令只能作为一种绝对命令,而不是表现在有条件的命令中。 第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理性存在者以自己为目的而存在是绝对命令的基础。每一个人都是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把人看作达到某一目的的手段,这种行为至多具有一种相对价值,甚至毫无价值。绝对命令来源于目的自身的概念,离开这一观念,绝对命令也就变成了空中楼阁,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第三,作为意志与普遍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原则,每个理性存在者的理念是普遍立法意志的理念。这样,理性存在者通过“契约”的形式把“众多人目的”的差异抽出,形成一个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目的整体,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形成了“目的王国”。在“目的王国”中,每一个人都是道德律令的立法者,但是,当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普遍准则不相一致时,就要使自己的行为准则符合普遍准则。 绝对命令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假定,虽然用“应当”来表示,但仍存在于人心中。道德法则以理性存在者的“自由”为前提,自由就是排除感性欲望,摆脱因果必然性的束缚而进行的独立自觉,独自判断的能力。“只有自由者,才会有道德”[5],绝对命令的存在必须以自由为根基,否则道德法则就不会实现。“我们必须假设有一个摆脱感性世界而依理性法则决定自己的能力,那就是所谓的自由”[1]135。意志自由显示了理性存在者的尊严与人格,绝对命令要实现,就必须假设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只有当人的意志达到自由时,才会摆脱感性欲望的束缚,自觉的遵循绝对命令,从而使行为符合道德法则。 (四)三个理性公设 “至善”的理念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柏拉图,前者提出“美德即知识”这一命题,试图从理性高度提高主体的道德意识,后者从灵魂不死这一心理学假设,分析排斥感性欲望从而达到至善的可能性。康德有条件的接受了这种理念,并将“至善”作为道德哲学的核心,使之具有本体的意义。在康德看来,“至善”就是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出自义务或职责,自愿的执行道德法则。这种“至善”是以形而上学形式存在的,从属于理性范围。人作为感性存在者怎样才能达到“至善”呢?康德就把从《纯粹理性批判》剔除出去的上帝、自由、灵魂重新运用到道德哲学中来,也只有在实践理性领域才具有存在的意义。因此,康德通过上帝、自由、灵魂这三个公设来保证“至善”的实现,自由的意志在前面已论述,这里着重探讨上帝和灵魂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