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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业】董仲舒《春秋》书法论的诠释学意蕴

http://www.newdu.com 2023-01-27 儒家网 newdu 参加讨论

    董仲舒《春秋》书法论的诠释学意蕴
    作者:张树业(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来源:《衡水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七月初六日己亥
              耶稣2020年8月24日
    摘要:董仲舒对《春秋》书法的探讨是其《春秋》学建构的基础。与公羊学史上历代学者重点关注《春秋》条例不同,董仲舒对《春秋》书法的阐释以对其修辞特性和意图的阐发为主。《春秋繁露》通过《春秋》之隐微修辞进行考察,明确了这一写作形式对传达《春秋》义理的关键作用。董仲舒又提出“《春秋》无达辞”的著名论断,以凸显政治哲学中的常变、经权之义。对《春秋》诡辞避讳的书法特征的考察则意在揭示其“不遗善”的苦心。董仲舒通过其《春秋》书法论展示了公羊家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诠释风格和理论特色。
    关键词:董仲舒;《春秋》书法;《春秋繁露》;修辞;诠释学;公羊学
    《董仲舒与儒学研究》专栏特约主持人按语
    抛开现代学科划分的窠臼而回归公羊春秋的经学语境研究董仲舒,实在有必要。张树业副教授指出,董仲舒依据《春秋》书法而建构出自己的春秋学基础。董仲舒不重条例,而主要阐释修辞特性与意图。《春秋繁露》通过《春秋》之隐微修辞进行考察,明确了这一写作形式对传达《春秋》义理的关键作用。董仲舒“春秋无达辞”的论断,凸显出公羊家政治哲学的常变、经权之义。诡辞避讳的书法特征则揭示其“不遗善”的苦心。文章如能阅读并参考前辈和时人对董子春秋辞的许多研究成果,进一步展开并阐发隐微修辞、“无达辞”的具体内容,则有益于把话题深入内里,升堂入室地探讨更多学术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中华孔子学会董仲舒研究委员会会长
    董子学院、董仲舒国际研究院、董子讲坛首席专家余治平博士
    《春秋》书法是《春秋》学研究的基础课题之一,从一定意义上说,理解《春秋》书法是理解《春秋》的前提[1]。现代学界对《春秋》书法的研究往往受制于历史学、政治学、哲学一类学科界限和理论方法差异,但实际上,人们根本无从也不应在《春秋》研究中进行严格的史学或政治哲学划分,因为《春秋》书法的实质,就是借助特定修辞手段传达对历史事件之特性与意义的评断。
    对《春秋》书法即其条例和修辞的研究以《春秋》公羊学最为典型。公羊条例之学,盖始于西汉胡毋生。《公羊传》本师徒口授相传,至胡毋生始书于竹帛,又为之作《条例》。后汉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的条例之学,即本于此。董仲舒作为西汉公羊学大师,与胡毋生年辈相若,其《春秋》学亦以对《春秋》书法的探讨为本,而特重对其修辞特色与写作意图的探究,与单纯阐发条例的《春秋》书法研究又有不同。董子由此形成其独特的《春秋》诠释风格,奠定了汉代公羊学的基本义理规模。与传统经学研究侧重于对公羊义例之学本身的探讨不同,本文的目的并非阐发《春秋繁露》所揭示的书法条例,而意在考察董仲舒如何通过对《春秋》修辞特性的精细辩说而推究其立言之旨,由此探讨修辞对《春秋》这样一部历史-政治哲学经典的重要意义。
    一、董仲舒的《春秋》书法观
    公羊家认为,《春秋》乃是孔子“素王立法”之作。《春秋繁露·俞序》(以下只注篇名)云:
    仲尼之作《春秋》也,上探天端,正王公之位,万民之所欲;下明得失,起贤才,以待后圣。故引史记,理往事,正是非,见王心。史记十二公之间,皆衰世之事,故门人惑。孔子曰:“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以为见之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故子贡、闵子、公肩子言其切而为国家资也。
    《春秋》之作,意在即事明义,这必须通过一定的“书法”即修辞性写作方能实现。对这种将义理精神贯注于历史写作的立言方案而言,修辞几乎是表达义理的唯一途径。而且,这种写作方式势必使其意图变得幽隐深微,文辞暗藏玄机。如董仲舒所言:“今《春秋》之为学也,道往而明来者也。然而其辞体天之微,故难知也,弗能察,寂若无;能察之,无物不在。是故为《春秋》者,得一端而多连之,见一空而博贯之,则天下尽矣。”(《精华》)理解《春秋》,必须以承认其微言大义之存在为前提。事实上,“隐微写作”也是古典哲人著述的重要特征之一[2]。这要求人们在阅读时,必须注意经典作品谋篇布局、遣词造句的细节,尤其是对那些关键性内容的特殊表述方式和微妙行文差异,必须用心精微,方能领会其意旨。这也是历代《春秋》学者的共识。
    对后人而言,理解《春秋》这样一部以隐微辞说为主要特色的经典,必须通过对《春秋》书法的精细考察来进行。但我们该如何进入这样一个“微言”的语境,并把握其义理主旨?在董仲舒看来,首先人们要明白《春秋》“慎辞”之义。即是说,《春秋》的每段话,甚至每个字都是以极谨慎的态度,经过深思熟虑而写出。“慎辞”的首要内涵是对事件的记述依循特定的辞例和义理。《精华》云:
    《春秋》慎辞,谨于名伦等物者也。是故小夷言伐而不得言战,大夷言战而不得言获,中国言获而不得言执,各有辞也。有小夷避大夷而不得言战,大夷避中国而不得言获,中国避天子而不得言执,名伦弗予,嫌于相臣之辞也。是故大小不踰等,贵贱如其伦,义之正也。
    正因《春秋》乃大义微言所在,故而其用辞至为谨慎。“慎辞”的理由可以是多样的。《春秋》辞有五等,曰正辞,曰婉辞,曰温辞,曰微辞,曰诡辞。所谓“谨于明伦等物”,乃从正辞立论。马一浮先生以为,董子此说即《论语》正名思想的引申,而“正名”乃《春秋》之根本要义。“约而言之,《春秋》之大用在于夷夏、进退、文质、损益、刑德、贵贱、经权、予夺,而其要则正名而已矣”。所谓“名伦等物”,马先生云:“深察名号为名伦,因事立义为等物,名伦即属辞,等物即比事也。名伦等物,得其理则治,失其理则乱,故曰《春秋》长于治人。”[1]《春秋》正辞之例繁多,不胜枚举,其最突出者如君臣之分、夷夏之别,都有固定的修辞体例。这也是各类《春秋》学著作中讨论最多的内容,本文不复赘述。
    在董仲舒看来,理解此类“正辞”固然重要,但《春秋》书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并不拘泥于此类条例,即使同类型事件,在具体的表述中也往往存在微妙的修辞差异,故董子称:“《春秋》无通辞。”因此,对各类修辞细节的考察才是领会圣人之用心的根本途径。为此,董仲舒提出,治《春秋》者必须以对整个《春秋》的通盘观照和参伍比类为本:
    《春秋》论十二世之事,人道浃而王道备。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相为左右,以成文采,其居参错,非袭古也。是故论《春秋》者合而通之,缘而求之,伍其比,偶其类,览其绪,屠其赘,是以人道浃而王法立。(《玉杯》)
    这一思路与前文所言“得一端而多连之,见一空而博贯之”实相呼应,正是《春秋》之教“属辞比事”精神的体现。董仲舒认为,《春秋》的义理散布于对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史事的修辞性书写之中,彼此呼应,相互发明,并非“袭古”式的文献整理,而是圣人创制立法,“以《春秋》当新王”。欲明其理,必须“合而通之”,将对各类史实的书写方式进行比类参伍的考察,方能有所获。
    通过这样的参伍比类,董仲舒认为,我们可以发现《春秋》的一些重要义理线索,如《盟会要》中称:
    至意虽难喻,盖圣人者,贵除天下之患。贵除天下之患,故《春秋》重,而书天下之患遍矣。以为本于见天下之所以致患,其意欲以除天下之患,何谓哉?天下者无患,然后性可善;性可善,然后清廉之化流;清廉之化流,然后王道举、礼乐兴,其心在此矣。
    《春秋繁露》中又有“六科”“十指”等提法,鉴于本文的主题是考察董子对《春秋》书法修辞的诠释,对之不复赘论。
    董仲舒对《春秋》的修辞有众多精彩考论,辨析入微,在《春秋》诠释史上堪称典范。本文试图将董子的《春秋》书法诠释分为三个主题:一曰隐微辞说,二曰《春秋》无通辞,三曰诡辞避讳。下面笔者结合《春秋繁露》对之进行考察。
    二、董仲舒对《春秋》隐微辞说的诠解
    对于《春秋》辞义隐微之特性,前文所引董子之说最善名状,即所谓“体天之微”。天道至深远难见,《春秋》辞义之微,恰显示其与天道同体,深微难知。因而古人称《春秋》代表儒家天人之学的极致,其哲思水准不在《周易》之下。恰是这一深微特征,使其“弗能察,寂若无;能察之,无物不在”。对天道而言,唯其“寂若无”,故能“无物不在”。《春秋》之用辞亦然,其隐微特性,乃在于自其表言之,《春秋》似乎不过是至为简约的历史事件记录,然而,恰恰是在这“大事年表”般的记录中,通过对其所述史实和叙述方式的排比分析,人便可以有所领悟。董子云:
    《春秋》记天下之得失,而见所以然之故。甚幽而明,无传而著,不可不察也。夫泰山之为大,弗察弗见,而况微眇者乎?故案《春秋》而适往事,穷其端而视其故,得志之君子、有喜之人,不可不慎也。(《竹林》)
    为证明上述论断,董仲舒举齐顷公之事为例,言其以骄奢傲慢,侵凌诸侯之故,被诸侯之军“大困于鞌”,以至于“大辱身,几亡国”。之后恐惧修省,“内爱百姓,问疾吊丧;外敬诸侯,从会于盟”,最终转危为安。由此可见,“福之本生于忧,而祸起于喜也”。正因此,董仲舒认为《春秋》的重要特征乃是“博而明,深而切”(《重政》)。
    当然,这还只是一个以史为鉴而知兴替的例子,并未涉及《春秋》书法隐微写作的重心。董仲舒指出,《春秋》的一个重要思想乃是“贵微重始”,《二端》云:
    《春秋》至意有二端,不本二端之所从起,亦未可与论灾异也。小大、微著之分也。夫览求微细于无端之处,诚知小之将为大也,微之将为著也,吉凶未形,圣人所独立也。“虽欲从之,末由也已”,此之谓也。……是故《春秋》之道,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大行。故书日蚀,……《春秋》异之,以此见悖乱之征,是小者不得大,微者不得著,虽甚末,亦一端。孔子以此效之,吾所以贵微重始是也。因恶夫推灾异之象于前,然后图安危祸乱于后者,非《春秋》之所甚贵也。然而《春秋》举之以为一端者,亦欲其省天谴而畏天威,内动于心志,外见于事情,修身审己,明善心以反道者也。岂非贵微重始,慎终推效者哉?
    “二端”之说,与汉儒论阴阳灾异有密切关联。董仲舒认为,这恰也是《春秋》根本精神之体现,即从事物之微细发端处入手,以防患于未然,除祸于未形。董仲舒由此阐发了《春秋》学史上著名的“五始”说,认为《春秋》所书“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即在修辞上蕴含了对事物之开端之重要性的关注:“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大行。”《春秋》对细小灾异也一一记录,如此郑重其事,亦是其“贵微重始”精神的体现,目的在于使人“省天谴而畏天威”,从而“修身审己,明善心以反道”。
    《春秋》之修辞的隐微特性还体现在其“别嫌明微”,通过对用词和写作体例的调整而使人们对一些容易被忽视、混淆的事物和义理获得更明确的认知。《玉英》云:“《春秋》理百物,辨品类,别嫌疑,修本末者也。”“别嫌明微”从内涵上看意在使嫌疑之事分判清晰,使隐微之理显白明朗,似乎与隐微写作的修辞特性相反。但事实上,《春秋》的“别嫌明微”恰是通过非常深微巧妙的修辞来实现的。其典型例证即《春秋繁露》开篇对楚庄王杀夏征舒一事的辨析。
    楚庄王杀陈夏征舒,《春秋》贬其文,不予专讨也。灵王杀齐庆封而直称“楚子”,何也?曰:庄王之行贤,而征舒之罪重;以贤君讨重罪,其于人心善;若不贬,孰知其非正经?《春秋》常于其嫌得者,见其不得也。是故齐桓不予专地而封,晋文不予致王而朝,楚庄弗予专杀而讨。三者不得,则诸侯之得殆此矣。此楚灵之所以称子而讨也。《春秋》之辞多所况,是文约而法明也。(《楚庄王》)
    《春秋》有褒贬义例,如“不予诸侯专讨”,即为《春秋》大义之一,是公羊学所重点发挥的《春秋》尊王思想的体现。楚庄王杀陈夏征舒,事在鲁宣公十一年冬十月,《春秋》经记之云:“楚人杀陈夏征舒。”《公羊传》云:“此楚子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不与外讨也。……诸侯之义,不得专讨也。”据《公羊传》,此为典型的《春秋》书法正例,至于《公羊传》于此又引申的“实与而文不与”,可姑置毋论。但这些都不构成董仲舒诠释的重点。真正的问题在于,《春秋》经中似乎存在着明显的反例,即灵王杀齐庆封而经中称之为“楚子”,既然《公羊传》以为称“人”乃是《春秋》修辞意义上的“贬”例,此处称“楚子”则非贬词,这显然与前述“不予诸侯专讨”之义相矛盾。对董仲舒而言,《公羊传》的义例已为人所熟知,不必再行申论,他所要着力探究阐发的,恰是《春秋》经传中此类疑难之处。如果我们将董仲舒的辨析理解为一种对于经传漏洞疏谬之处的弥缝和辩白,势必会以一种轻易随便的心态对待之,而恰恰错过董仲舒《春秋》学最为精彩的内容。
    董仲舒指出,《春秋》一褒一贬,皆非泛泛而发。如诸侯专讨,于义固当贬,但在楚庄王杀夏征舒一事中,并非循例行文而已,实亦有微义存焉,即“《春秋》常于其嫌得者,见其不得也”。因为“庄王之行贤而征舒之罪重,以贤君讨重罪,其于人心善,若不贬,孰知其非正经?”生活中,当一件事本身的是非曲直比较明确,或人们对此事的是非曲直形成某种共同意见时,自然会基于正义感和道德热情而支持被认为代表善和正义的一方,并倾向于宽容其在事件中的过失行为。这作为一种社会心理本身无可厚非,但不能因此而影响到对“正经”即正当性原则本身的判断,更不能因此而随意质疑和修改“正经”。“正经”的存在是基于更全面深远的制度考量而确立。《春秋》对楚庄王的贬,恰恰就是为了防止人们因为其行为之“嫌得”而忽略其“不得”,并通过“责备贤者”的方式而凸显“正经”之不可陵越。同样的事例又有晋赵盾“弑君”一事。
    问者曰:“人弑其君,重卿在而弗能讨者,非一国也。灵公弑,赵盾不在。不在之与在,恶有厚薄。《春秋》责在而不讨贼者,弗系臣子尔也;责不在而不讨贼者,乃加‘弑’焉;何其责厚恶之薄,薄恶之厚也?”曰:《春秋》之道,视人所惑,为立说以大明之。今赵盾贤而不遂于理,皆见其善,莫见其罪,故因其所贤而加之大恶,系之重责,使人湛思而自省悟以反道,曰:“吁!君臣之大义、父子之道,乃至乎此。”此所由恶薄而责之厚也。他国不讨贼者,诸斗筲之民,何足数哉!弗系人数而已。此所由恶厚而责薄也。《传》曰:“轻为重,重为轻。”非是之谓乎!故公子比嫌可以立,赵盾嫌无臣责,许止嫌无子罪。《春秋》为人不知恶,而恬行不备也,是故重累责之,以矫枉世而直之。矫者不过其正,弗能直,知此而义毕矣。(《玉杯》)
    董仲舒由此指出《春秋》的一个修辞特征,“《春秋》之辞多所况,是文约而法明也”,“多所况”并非《春秋》经传自身明确宣示的修辞原则,而是暗含于经文中,通过深入阅读,人们可以发现其内在的关联,通过“引譬连类”的方式予以阐明。
    对于楚灵王之称“楚子”,董子以为从《春秋》“辞多所况”“文约法明”的角度看,《春秋》此处绝非予其专讨,因此,这并不与前述原则矛盾,而是通过对灵王之褒揭示另外的重要政治原则。
    问者曰:不予诸侯之专封,复见于陈、蔡之灭;不予诸侯之专讨,独不复见于庆封之杀,何也?曰:《春秋》之用辞,己明者去之,未明者著之。今诸侯之不得专讨,固己明矣,而庆封之罪未有所见也,故称“楚子”,以霸讨之。著其罪之宜死,以为天下大禁,曰:人臣之行,贬主之位,乱国之臣,虽不纂杀,其罪皆宜死,比于此其云尔也。(《楚庄王》)
    如果仅仅关注于“诸侯不得专讨”这一“正经”,对一切“专讨”行为都痛加贬抑,人们可能会仅关注“不得专讨”之义而忽略“专讨”对象之善恶是非。“不得专讨”固然是“正经”,惩处罪恶同样是“正经”。对楚庄王的贬,并不是“不得专讨”之义一定大于或高于惩处弑君者之义,而是借一个众人皆容易因情感倾向而忽视“不得专讨”之义的典型事例申明此义之重大。对楚灵王的褒,则是在“不得专讨”之义已明的情况下,申明其讨伐对象之罪不容赦。
    董仲舒由此提出与前面所言《春秋》修辞特征相关的另一个修辞特性,“《春秋》之用辞,已明者去之,未明者著之”,由此可见,董仲舒对《春秋》书法的诠释,不是片段而孤立地阐发个别的义例,而是将《春秋》全文前后连贯、呼应,视为一个整体。
    三、董仲舒“《春秋》无通辞”说释例
    董仲舒《春秋》学的一个重要论断即是“《春秋》无通辞”。这一思想在《春秋繁露》中多次出现,《竹林》云:“《春秋》无通辞,从变而移。”《精华》云:“《诗》无达诂,《易》无达占,《春秋》无达辞,从变从义而一以奉人。”所谓“无通辞”,乃言《春秋》并无一成不变而绝对固定的修辞体例。董子此说在思想史上影响巨大,但同样也不免受到后世学者的质疑[3]。《春秋》必有义例,前文已述。董子作为公羊学大师,对公羊义例也必晓然于心。“《春秋》无达辞”之说并非否定义例的存在,而是强调义例的变通性。只有在变通中,《春秋》所体现的“王心”才是闳通阔达的。董仲舒曾如此分析《春秋》关于晋楚邲之战的记载中展现的修辞变化之原因:
    《春秋》之常辞也,不予夷狄而予中国为礼。至邲之战,偏然反之,何也?曰:《春秋》无通辞,从变而移。今晋变而为夷狄,楚变而为君子,故移其辞以从其事。……《春秋》之敬贤重民如是,是故战攻侵伐,虽数百起,必一二书,伤其害所重也。问者曰:“其书战伐甚谨,其恶战伐无辞,何也?”曰:“会同之事,大者主小;战伐之事,后者主先。苟不恶,何为使起之者居下?是其恶战伐之辞已。且《春秋》之法,凶年不修旧,意在无苦民尔。苦民尚恶之,况伤民乎?伤民尚痛之,况杀民乎?故曰:凶年修旧则讥,造邑则讳。是害民之小者,恶之小也;害民之大者,恶之大也。今战伐之于民,其为害几何!考意而观指,则《春秋》之所恶者,不任德而任力,驱民而残贼之;其所好者,设而勿用,仁义以服之也。”……不义之中有义,义之中有不义。辞不能及,皆在于指。非精心达思者,其孰能知之?……由是观之,见其指者不任其辞,不任其辞,然后可与适道矣。(《竹林》)
    重夷夏之辨,“内中国而外夷狄”,是《春秋》基本精神之一,董仲舒称之为“《春秋》之常辞”。常辞即通辞、达辞之意,足见董子首先承认“通辞”的存在。如果没有通辞,我们几乎无法理解《春秋》之大义所在。但《春秋》对邲之战的书写方式不合常例,这便应当引起格外的注意。案《春秋》宣公十二年夏,经云:“六月乙卯,晋荀林父帅师及楚子战于邲,晋师败绩。”《公羊传》:“大夫不敌君,此其称名氏以敌楚子何?不与晋而与楚子为礼也。”春秋前期的楚国,因为其文化和政治诸方面的原因,一直被中原华夏诸国视为蛮夷,《春秋》在修辞上一直予以贬抑,并对遏制其发展的齐桓、晋文极力称美褒扬。但邲之战中,情况发生了变化,“晋变而为夷狄,楚变而为君子”。楚庄王在郑国表示屈服之后,并未乘机灭郑,而是退军讲和,显示出礼义君子之风。《春秋》夷夏之辨的根据,不在种族之分别而在礼义之存废,故对楚庄王的行为表示赞许。而晋国虽本为援救郑国而来,但在楚、郑已经罢兵的情况下,再度挑起战争,表明晋国将帅“无善善之心而轻救民之意”,故而《春秋》通过书法上的贬抑,“贱之而不使得与贤者为礼”。
    因此,董子“《春秋》无通辞”说意在提醒人关注辞例的变化与“反常”。书法的“反常”说明通例和通例背后的一些原则并非不可调整,甚至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而变化,而这些变化是为了突出一些更为重要的义理原则。对邲之战而言,这一变化一方面是对楚变而为君子,践行礼义的肯定,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民众之生命的关注,即“敬贤重民”。董仲舒由此分析《春秋》在书法修辞中的反战即“恶战伐”思想。通过对《春秋》的考意观指,阐明了“《春秋》之所恶者,不任德而任力,驱民而残贼之;其所好者,设而勿用,仁义以服之也”。董子又进而认为,在复杂的历史事件中,“不义之中有义,义之中有不义”,我们对之很难作出简单而明确的道德判断。这时,人们更不能拘泥于辞例,而应专力发明《春秋》旨意,所谓“见其指者不任其辞”。董仲舒对《春秋》学的重大贡献在于,超越义例,而直探《春秋》修辞之用心。这不是否定义例,而是对拘执义例的破斥。春秋无通辞,却有常道。
    《春秋》无常辞的意义在于“达变”,而历史本身就是事物变化的历程,因而书法和修辞便应随之变化。而且,因应于历史的变化历程,人与历史事件的关系也有一内在变化轨迹。董仲舒云:
    《春秋》分十二世以为三等,有见,有闻,有传闻。有见三世,有闻四世,有传闻五世。故哀、定、昭,君子之所见也;襄、成、文、宣,君子之所闻也;僖、闵、庄、桓、隐,君子之所传闻也。所见六十一年,所闻八十五年,所传闻九十六年。于所见,微其辞;于所闻,痛其祸;于所传闻,杀其恩:与情俱也。是故逐季氏而言又雩,微其辞也;子赤杀,弗忍书日,痛其祸也;子般杀而书乙未,杀其恩也。屈伸之志、详略之文皆应之,吾有以见其近近而远远,亲亲而疏疏也;亦知其贵贵而贱贱,重重而轻轻也;有知其厚厚而薄薄,善善而恶恶也;有知其阳阳而阴阴,白白而黑黑也。百物皆有合偶,偶之合之,仇之匹之,善矣。……然则《春秋》,义之大者也。得一端而博达之,观其是非,可以得其正法;视其温辞,可以知其塞怨。是故于外道而不显,于内讳而不隐,于尊亦然,于贤亦然。此其别内外、差贤不肖而等尊卑也。义不讪上,智不危身,故远者以义讳,近者以智畏。畏与义兼,则世逾近而言逾谨矣,此定、哀之所以微其辞。以故用则天下平,不用则安其身,春秋之道也。(《楚庄王》)
    公羊三世说固然为人所熟知,我们这里感兴趣的是董仲舒所指出的相应于三世变改的《春秋》书法差异及其原因。即“于所见,微其辞;于所闻,痛其祸;于所传闻,杀其恩”,这意味着《春秋》的写作中——无论是哲学还是史学意义上的写作——内在包含了一种情感性原则。这与现代历史书写或理论研究中极力标榜“客观性”和“价值中立”截然不同,耐人寻味。在董仲舒看来,这体现出《春秋》明确的价值立场:近近而远远,亲亲而疏疏,贵贵而贱贱,重重而轻轻等。对古人而言,情感性原则并不可怕,现代人只不过是有意识地隐藏了自己写作中的情感和价值倾向。承认并肯定情感性原则,并不就意味着全凭主观和私意而动,情感也可以是基于对事实之真实本然形态的确切把握后的正当反应。在董仲舒看来,这恰构成人类面对历史的根本方式。
    常与变、经与权的关系也在《春秋》书法中得到全面揭示。《竹林》云:
    司马子反为君使,废君命,与敌情,从其所请,与宋平,是内专政而外擅名也。专政则轻君,擅名则不臣,而《春秋》大之,奚由哉?曰:为其有惨怛之恩,不忍饿一国之民,使之相食。推恩者远之而大,为仁者自然而美。今子反出己之心,矜宋之民,无计其间,故大之也。……《春秋》之道,固有常有变。变用于变,常用于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今诸子所称,皆天下之常,雷同之义也。子反之行,一曲之变,独修之意也。……《春秋》之辞,有所谓贱者,有贱乎贱者。夫有贱乎贱者,则亦有贵乎贵者矣。今让者,《春秋》之所贵,虽然,见人相食,惊人相爨,救之忘其让,君子之道,有贵于让者也。故说《春秋》者,无以平定之常义,疑变故之大,则义几可谕矣。
    虽然经权问题在伦理生活中也存在,且历史上对经权问题的讨论,往往以人之道德抉择为案例,但经权问题实更多地涉及政治领域。在伦理学中,经权问题并不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而在政治哲学中,经权问题则变得格外突出。这并不意味着经权问题与道德无关,而是在政治语境中,人的行为抉择之困境变得更为突出。最典型的例子是《春秋》对司马子反的褒扬。司马子反在未请命的情况下擅自与宋人讲和,显然属于越权行为,而且有独擅美名之嫌。而《春秋》并未因此指责子反,反而称美其行为,正是出于对更为重要的原则即仁德的关注。董仲舒指出,《春秋》有常有变,大夫无专政、不擅名美乃是普通情境中的一般性原则,是所谓“常”或“经”,而在司马子反一事中,其特殊情境使之无法虑及此类常法,因为宋国在围城中已经到了“易子而食,析骸而炊”的地步,这使子反“大惊而哀之”,因而“心骇目动而违常礼”。子反的反应乃是因为“变故之大”已超出了“平定之常”。更重要的是,在董仲舒看来,子反的表现最真实地体现了仁的特性,即“自然而美”,仁必须完全发自内心而不受外在因素影响,较之其他制度意义上的“常”,仁是更高更根本的原则,是“贵乎贵”者。董仲舒曾指出,仁、义乃是整个《春秋》的义理内核:
    圣人所欲说,在于说仁义而理之,知其分科条别,贯所附,明其义之所审,勿使嫌疑,是乃圣人之所贵而已矣。不然,傅于众辞,观于众物,说不急之言,而以惑后进者,君子之所甚恶也,奚以为哉?圣人思虑不厌昼日,继之以夜,然后万物察者,仁义矣。由此言之,尚自为得之哉?故曰:於乎!为人师者,可无慎耶?(《重政》)
    这意味着,《春秋》书法中的“反经”和“变常”式修辞,乃是为了体现更根本的价值。在日常生活的一般情境中,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不甚显著,即或有,也很难确立一个绝对的价值秩序。正是在各种变故情境中,仁义的优先性才凸显出来。因此,《春秋》中的变例,并非对常经的否定,而是展示出生活中存在着不同层次和意义的常,当不同的原则和价值出现冲突时,人必须明确其价值选择的依据。董仲舒认为,《春秋》修辞条例正体现出这种深邃用意。仁、义也并非抽象的单一准则,因此必须“知其分科条别,贯所附,明其义之所审,勿使嫌疑”。《春秋》之修辞的微妙变化,并非为了制造理解困难,而恰是基于对义理的审慎考察,为的是避免人对事物做出各种表面疑似的评断。对《春秋》书法的深刻理解和精细梳理,正是“为人师”者即汉代经学家的根本任务。
    四、董仲舒论《春秋》之诡辞避讳
    值得注意的是与正辞相对而言的“诡辞”。董仲舒在《玉英》篇论纪季之事时对此种修辞的原因与用意进行了详细阐释。纪季事见《春秋》庄公三年,经曰:“秋,纪季以酅入于齐。”《公羊传》:“纪季者何?纪侯之弟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纪季?服罪也。其服罪奈何?鲁子曰:请后五庙以存姑姊妹。”纪季之事也违反了《春秋》所设常法,故招致疑问。
    难纪季曰:《春秋》之法,大夫不得用地。又曰:“公子无去国之义。”又曰:“君子不避外难。纪季犯此三者,何以为贤?贤臣故盗地以下敌,弃君以避难乎?”曰:“贤者不为是,是故托贤于纪季以见季之弗为也。纪季弗为,而纪侯使之可知矣。《春秋》之书事,时诡其实,以有避也;其书人,时易其名,以有讳也。故诡晋文得志之实,以代[4]讳,避致王也;诡莒子号,谓之人,避隐公也;易庆父之名,谓之仲孙,变盛谓之成,讳大恶也。然则说《春秋》者,入则诡辞,随其委曲而后得之。今纪季受命乎君而经书专,无善一名而文见贤,此皆诡辞,不可不察。《春秋》之于所贤也,固顺其志而一其辞,章其义而褒其美。今纪侯《春秋》之所贵也,是以听其入齐之志,而诡其服罪之辞也,移之纪季。……《春秋》贤死义且得众心也,故为讳灭。以为之讳,见贤之也;以其贤之也,见其中仁义也。”(《玉英》)
    董仲舒指出,《春秋》中存在大量的“诡辞”,所谓诡辞,即有意改变对人物、地点和事件的正常或准确称谓,而代之以其他方式,这样做似乎偏离了事情的实际形态,但正是这种偏离或“扭曲”,使人注意到此类修辞的特殊意图。“诡辞”说的前提是事件真实情况的保存,这一方面凸显了传对经之解说的重要意义,如果没有传中对事件的详细解说,经的诡辞便不能为人所察觉,从而对其修辞意图进行推究;另一方面,诡辞的存在也证明《春秋》是一部以阐释义理为中心的经书,而非以记载事件为中心的史书,因而可以改变对事件正常的叙述方式。董仲舒认为,纪季一事便属于《春秋》之诡辞。按照《春秋》常例,纪季的行为非但不应褒扬,反而应当贬绝,但《春秋》对纪季之事予以赞扬,通过对纪季之贤的肯定暗示作为贤者的纪季定然不会做出如此悖谬之事,从而使人注意到其行为乃纪侯授意。既属于受命于君,为何不称纪侯使之而诡称纪季专行?由此人们将发现,《春秋》此举是出于“贤纪侯”的立场。纪侯作为国君,在面对强大齐国以复仇为名的攻伐时,决心践行君主死社稷之大义,而又不忍祖先宗庙祭祀断绝,故命其弟纪季向齐国表达对历史上纪国先君谮杀齐哀公的“服罪”之意,以保存纪国五庙之祭,自己则与纪国同存亡,其行为合乎仁义之道,故为《春秋》所赞美。但向齐国“服罪”一事会对其行义之美有所损,出于为贤者讳的目的,《春秋》故意将此事仅称为纪季所为,使纪侯不受此辱,而同时又美纪季,既避免纪季受恶名,又可以使人注意到此处修辞的怪异而明了整个事件中的大义所在。
    类似的例子还有关于晋文公践土之会,实召周天子,但直接如实书写不但会损害天子尊严和君臣之义,而且也会埋没晋文公保存诸夏,共尊天子的善举,故而称“天王狩于河阳”,以避讳“致王”这一违礼行为。在董仲舒看来,《春秋》之诡辞和避讳往往实为一事。无论是诡辞还是避讳,都基于特定的政治和道德义理动机,对此义理动机的考察,是董仲舒《春秋》诠释的主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马一浮.马一浮全集:第一册(上)[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3:165.
注释:

    [1]近代以来,对《春秋》书法是否存在的疑问成为强劲思想潮流,这一疑问的前提是否认孔子作《春秋》,或认定孔子只是修订旧史。但即便是历史写作,也必然有书法问题。皮锡瑞云:“凡修史皆有例,《史记》《汉书》自序,即其义例所在。后世修史,先定凡例。详略增损,分别合并,或著录,或不著录,必有一定之法。……惟日录、笔记,随手纪载,乃无义例,再下则胥吏之档案、市井之簿录耳。圣人作经以教万世,乃谓其全无例义,同于档案簿录,比后儒之著书作文犹不逮焉,诚不知何说也!”(《经学通论·春秋通论》)在古人看来,《春秋》从来不是一部单纯的史书。自孟子起,即认为《春秋》乃孔子所作,而且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孟子·滕文公上》)准此,须将《春秋》视为义理之书即经书,而非普通意义上的史书。就思想史角度言,可以肯定的是,古人之《春秋》研究,皆以《春秋》为孔子所作,乃圣人经世之大法。此下两千余年间,学界罕有异词,盖以此说绝非“盲从权威”,而实有所授受。今人对《春秋》的怀疑,完全脱离此思想史语境,因而其考据也就没有了思想史价值。
    [2]当然,这种方式难免会被无法认同此种写作方式的人视为故弄玄虚,古人论《春秋》学,即颇有“说《春秋》者如射覆”之讥。但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源于不信传和经传分离,离传解经,全然凭己意悬想揣摩。必须承认,后人理解《春秋》这样的经书,只能通过传来进行,否则我们的解经将成为真正的“射覆”游戏。
    [3]如曾亦、郭晓东《春秋公羊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称:“观乎董书,有《春秋》无达辞之说,殆疏于条例之学耳。”
    [4]苏舆曰:“代,疑作‘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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