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与出土文献两则 作者:廖名春(清华大学历史系/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 来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5期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十月廿九日壬申 耶稣2018年12月6日 [摘要]《孟子·离娄下》“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之第二个“行”,当训为“言”“说”。此句意为“要依仁义行事,不能只说说而已”。孟子反对的不是“勉强施行仁义”,而是只说不做的“假仁假义”。清华简《厚父》第五简“古天降下民惟曰其助上帝乱下民”与《梁惠王下》引《书》相似,此之“乱(治)下民”即彼之“宠之”,“宠”读为“用”,训为“治”。故赵岐以“宠之”断句,“四方”归下读正确;孙奭、朱熹“宠之四方”断句不能成立。 [关键词]孟子;非行仁义;清华简《厚父》;乱下民;宠之 目前,先秦、秦汉时期的简帛文献不断面世,给我们释读传世典籍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惊喜。但遗憾的是,《孟子》一书却没有多少消息,与《诗》《书》《礼》《易》《论语》各种古本的接连问世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不过,也有一些材料,可供研读《孟子》之用。笔者不久前刚写完《〈孟子〉三考》[1,2]《〈孟子·公孙丑上〉“善为说辞”段考实》两文,余兴未已。下面,再借助出土文献讨论《离娄下》《梁惠王下》两篇的两个问题。希望能引起治《孟子》者对出土文献材料和训诂考据的重视。 一、“非行仁义” 《孟子·离娄下》篇有一段名文:“孟子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2](P264) 其“舜明于庶物”一句,东汉赵岐(108-201)注:“伦,序。察,识也。舜明庶物之情,识人事之序。仁义生于内,由其中而行,非强力行仁义也。故道性善,言必称于尧舜。但君子存之,庶民去之而不由尔。”[2](P264)将“非行仁义也”解为“非强力行仁义也”。 北宋孙奭(962-1033)疏:“舜既由其仁义而行之,非所谓行仁义而得之人也,是由仁义而行以得之天性也。”[2](P264)[注]将“非行仁义也”解为“非所谓行仁义而得之人也”,虽换了一种说法,但意思仍与赵岐注近。 南宋朱熹(1130-1200)集注:“由仁义行,非行仁义,则仁义已根于心,而所行皆从此出。非以仁义为美,而后勉强行之,所谓安而行之也。”[3](P293)将“非行仁义也”解为“非以仁义为美,而后勉强行之”,在注疏解释的基础上又有所发挥。 清焦循(1763-1820)正义:“庶民知仁义而行之,亦是由仁义行,非强之以所本不能知而使之行仁义也。”[4](P464-465)以为“非行仁义也”是“非强之以所本不能知而使之行仁义也”,说解与汉儒宋儒同。 今人的译注基本承袭了这些说解。如杨伯峻(1909-1992)就将“非行仁义也”译作“而不是勉强地施行仁义”。[5](P176)史次耘不但照抄朱注,而且其译文也作:“并不是认为仁义有利于己而勉强去做呢”,将“非行仁义也”之“行”解为“勉强去做”。[6](P221)金良年译注也本于朱熹《集注》,将“行仁义”解为“推行仁义”,以为“是指带有功名心去行仁义”。[7](P177) 古贤今人的这些解释看起来吻合孟子的心性论思想,但在训诂上却无一不犯了增字为训的毛病。将“行仁义”之“行”,也就是“实行”“施行”之“行”解为“强力行”“勉强行”“强之以所本不能知而使之行”“勉强地施行”“勉强去做”“带有功名心去”“推行”云云,实质上是赋予了“实行”“施行”之“行”更多特殊的内涵。而这种用法,不仅在《孟子》书中找不出先例,在先秦两汉其他典籍中,也找不到支持。 比如《孟子·梁惠王下》篇有:“天下固畏齐之强也,今又倍地而不行仁政,是动天下之兵也。”“君行仁政,斯民亲其上、死其长矣。”[2](P70,P73)《公孙丑上》篇有:“地不改辟矣,民不改聚矣,行仁政而王,莫之能御也。”“当今之时,万乘之国行仁政,民之悦之,犹解倒悬也。”“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2](P80,P105)《滕文公上》篇有:“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2](P200,P202)《滕文公下》篇有:“宋,小国也;今将行王政,齐楚恶而伐之,则如之何﹖”“〈太誓〉曰:‘我武惟扬,侵于之疆,则取于残,杀伐用张,于汤有光。’不行王政云尔;苟行王政,四海之内皆举首而望之,欲以为君;齐楚虽大,何畏焉﹖”[2](P200,P202)《离娄上》篇有:“诸侯有行文王之政者,七年之内,必为政于天下矣。”“由此观之,君不行仁政而富之,皆弃于孔子者也,况于为之强战﹖”[2](P238,P239)这些“行”字,都是普通的“实行”“施行”义,没有一个能解为“强力行”“勉强行”的。 再看先秦其他的典籍。《荀子·非相》篇有:“故君子之行仁也无厌,志好之,行安之,乐言之。”[8](P87)《管子·揆度》篇有:“彼轻重者,诸侯不服以出战,诸侯宾服以行仁义。”[9](P1370)《韩非子·五蠹》篇有:“古者文王处丰、镐之间,地方百里,行仁义而怀西戎,遂王天下。徐偃王处汉东,地方五百里,行仁义,割地而朝者三十有六国;荆文王恐其害己也,举兵伐徐,遂灭之。故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不用于今也。”“今学者之说人主也,不乘必胜之势,而务行仁义,则可以王,是求人主之必及仲尼,而以世之凡民皆如列徒,此必不得之数也。”“故行仁义者非所誉,誉之则害功;工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10](P445,447,449)《鹖冠子·道端》篇有:“以身老世,正以错国,服义行仁,以一王业。”[11](P28)《庄子·渔父》篇有:“孔氏者,性服忠信,身行仁义,饰礼乐,选人伦,上以忠于世主,下以化于齐民,将以利天下。”[12](P1025)这些“行”字,也都是普通的“实行”“施行”义,也没有一个能解为“强力行”“勉强行”的。 其实,《孟子》这里“非行仁义”之“行”,并非普通的“实行”“施行”义,而当训为“言”“说”。《尔雅·释诂下》:“行,言也。”郭璞(276-324)注:“今江东通谓‘语’为‘行’。”[13](卷二,P2575)清洪颐煊(1675-1833)《读书丛録》卷八《读〈尔雅〉录》:“《左氏哀元年传》:‘因吴太宰嚭以行成。’服虔注:‘行成,求成也。’《管子·山权数》篇:‘行者,道民之利害也。’是皆‘行’为‘言’也。”[14](卷八,P624)俞樾(1821-1907):“《周官》:‘训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撢人道国之政事。’郑注并曰:‘道犹言也。’‘行’之训‘言’,犹‘道’之训‘言’矣。”[15](卷三十四,P557)因此,《孟子》所谓“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实即“由仁义行,非言仁义也”,或“由仁义行,非语仁义也”。也就是说“要遵照仁义去行事,而不能只是口头上说说仁义而已”。孟子这里反对的不是“勉强地施行仁义”,而是反对口头上讲仁义,而实际不付诸行动的“假仁假义”。 “行”为什么可以训为“言”“说”?笔者认为当与“”字有关。《石鼓文》:“酋车载,如徒如章,原湿阴阳。”又“徒骏汤汤,隹舟吕,或阴或阳。”钱大昕(1728-1804)云:“此字两见,前协‘原湿阴阳’,后协‘或阴或阳’,当读戸郎切,卽古‘行’字。”[16](卷一,P50)郭沫若(1892-1978)从之,也以“”为“行”[17](第9卷,P48)。徐宝贵补充说:“春秋时秦铜器仲鼎也有‘’字[18],与次句‘黄’字押阳部韵,也可证明释之为‘行’是正确的。‘隹舟以行’,意为乘船而行。”[19](P781)但“”字作“道”字古文字材料中则更常见。比如传世《古尚书》、古《道德经》“道”又写作“”,从“人”从“行”。[20](第二册P456)今本《老子》第三十章“以道佐人主者,不欲以兵强于天下”,“道”字郭店楚简本就写作“”。郭店楚简《六德》篇简七“君子如欲求人道”,“道”字也写作“”。据统计,郭店简中,写作“”的“道”字,就有二十二例。[21](P107) 由此可知,《孟子》所谓“非行仁义也”,实质当为“非道仁义也”,“道”是“言说”的意思。由于“道”常写作“”,故“非道仁义也”又可写作“非仁义也”。由于“”与“行”混用,故“非仁义也”就写作了“非行仁义也”。 《管子·山权数》篇“行者,道民之利害也”,“行”实即“”,也就是“道”字。“(道)者,道民之利害也”,这是用声训的办法揭示为说者的责任,就是要说出对人民是有利还是有害。《尔雅·释诂下》训“行”为“言”,“行”即“”,也就是“道”,所以为“言”。郭璞注“今江东通谓‘语’为‘行’”,这里的“行”也就是“道()”,“道()”就是“言”,故江东人以之称“语”。俞樾所谓“‘行’之训‘言’,犹‘道’之训‘言’矣”,实为“‘’之训‘言’,即‘道’之训‘言’矣”。由这些例子看,今本《孟子》将“非道()仁义也”写为“非行仁义也”,实在是事出有因矣。不懂“行”与“道()”时有混用的历史,硬将“非行仁义也”曲解为“不是勉强地施行仁义”,实不可从。 二、《梁惠王下》引《书》 《孟子·梁惠王下》有一段引《书》,颇多疑义。赵岐注本作:“《书》曰:‘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四方有罪无罪,惟我在,天下曷敢有越厥志?’”其以“宠之”断句,“四方”归下读,释“宠”为“光宠”[2](P45)。 按照惯例,疏不破注。但所谓孙奭疏却云:“言天生下民,而立之君师以治以教之,惟曰其在助相上帝,宠安四方,有善有恶皆在我,天下安有敢违越其志者也。”[2](P46)不但释“宠”为“宠安”,更将“四方”归上读。 朱熹集注取孙奭疏,也说:“‘宠之四方’,宠异之于四方也。有罪者我得而诛之,无罪者我得而安之。我既在此,则天下何敢有过越其心志而作乱者乎?”[3](P216)释“宠”为“宠异”,并直接以“宠之四方”连读。 孙奭、朱熹为什么不信赵注要以“宠之四方”连读?应该是受了“晚《书》”,也就是伪《古文尚书泰誓上》篇“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有罪无罪,予曷敢有越厥志”[22](卷六,P180)说的影响。李学勤先生指出:《孟子》所引云作之君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是说协助上帝“宠”下民。赵注释“宠”为“光宠”,但上帝何以要“光宠”下民?君师又怎样协助这种“光宠”,殊不可解。《孔传本》《泰誓上》在“宠”下加一训安的“绥”字,又改变句读,以“四方”作为宾语,就显得通顺一些。[23]所以,本来就迷信“晚《书》”的孙奭、朱熹自然就以伪《古文尚书·泰誓上》篇的“宠绥四方”为据,以“宠之四方”为读了。 后来的学者,相信伪《古文尚书》篇的,往往就取孙奭、朱熹说,以“宠之四方”为读;不信伪《古文尚书》篇的,往往就取赵岐注,将“四方”归下读。如江声(1721-1799)《尚书集注音疏》就说:“宠,尊居也。言天降生下民,为作之君,为作之师者,惟曰其助天牧民,故尊宠之,使居君师之任。我,我君师也。在,察也。四方有罪无罪,惟我君师司察焉。天下何敢有踰越其志者乎?”[24](卷十二,P677)焦循正义从之。[4](P94)他们不相信伪《古文尚书·泰誓上》篇“宠绥四方”的记载,所以都以“惟曰其助上帝宠之”为句。 今人的译注也是如此。杨伯峻注清楚指出:“《书》曰——以下为《尚书》逸文,伪《古文尚书》采入《泰誓上》篇。其助上帝宠之——句读应该如此。朱熹《集注》把下文‘四方’连接‘宠之’作一句,全文读为‘惟曰其助上帝,宠之四方’,是不对的。”[5](P29-30)而金良年注则云:“宠之四方,《尚书·泰誓》作‘宠绥四方’,孔注云:‘当能助天宠安天下。’此处取朱熹说。”[7](P177)他们的注释一是驳正朱子,一是遵从朱子,关键还是在信不信伪《古文尚书·泰誓》篇上。 这两种句读谁是谁非?现在应该可以做结论了。新出的《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第五辑有一篇名为《厚父》篇的文献,其第五简记载了“厚父”的一段话,云:“古天降下民,设万邦,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乱下民。”[25](P110)[注]整理者指出:“此段文字与《孟子》所引《尚书》相似。”[25](P113)其说是。比较起来,不同之处有二:一是多了“设万邦”一句;二是《孟子》的“宠之”,《厚父》作“乱下民”。 “之”是代词,代前文“下民”,江声《尚书集注音疏》就将“惟曰其助上帝宠之”解为“惟曰其助天牧民”。所以,《孟子》的“之”,《厚父》作“下民”并没有问题。 《孟子》的“宠”,前贤时人都将其训为“光宠”“尊宠”“爱护”,甚至“绥靖”。这肯定有问题,因为《厚父》是作“乱”。《说文·乙部》:“乱,治也。”[26](卷十四下,P310)《尔雅·释诂》同。[3](卷二,P2576)《论语·泰伯》:“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武王曰:‘予有乱臣十人。’”[28](卷八,P2487)《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引《大誓》说:“余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29](卷五十一,P2105)“乱臣”就是“治国之臣”。“乱”训为“治”,或者说当读为“治”。论者认为简文称“君师助上帝治理下民,语意十分顺适”,而《孟子》引文作“宠”字最为费解,“看来《孟子》的‘宠’只是一个讹误”[23](P34)。或者说“‘宠之’则以民为重,体现了孟子的重民观念”,而《厚父》作“乱”,“治也,其观念较《孟子》引文更为古朴”[30]。 笔者认为《孟子》引文之“宠”与清华简《厚父》之“乱(治)”本质上也并没有什么不同。“宠”可读为“用”,训为“治”。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丰部》:“龚,假借为用。”[31](丰部第一,P35)《墨子·非命上》:“于《仲虺之诰》,曰:‘帝伐之恶,龚丧厥师。’”孙诒让间诂引毕沅曰:“孔《书》作‘帝用不臧,式商受命,用爽厥师。’龚、用,丧、爽音同。”[32](卷九,P272)“龚”、“用”音同,可以通用。“宠”与“龚”谐声,自然也可读为“用”。而“用”就有“治”义。《管子·八观》:“审度量,节衣服为国之急也。不通于若计者,不可使用国。”[9](卷五,P259)“不可使用国”即“不可使治国”。《荀子·富国》:“仁人之用国,将修志意,正身行。”杨倞注:“用,为也”。[33](卷六,P196)《史记·齐太公世家》:“庆舍用政,已有内郄。”[34](卷三十二,P1503)宋祁《宋景文公笔记·考古》:“孙权用吴,诸葛亮用蜀。”[35](卷中,P14)这些“用”字都是“治”的意思。 先秦文献更不乏义同于“治下民”说的“用民”说。如《国语·周语上》:“今天子欲修先王之绪而弃其大功,匮神乏祀而困民之财,将何以求福用民?”《鲁语上》:“夫惠本而后民归之志,民和而后神降之福是以用民无不听,求福无不丰。”[36](卷一,P21,卷四,P144)《吕氏春秋》更有《用民》篇,云:“用民有纪有纲。壹引其纪,万目皆起;壹引其纲,万目皆张。”[37](卷十九,P524)这里的“用民”,都是治理和役使民众的意思。因此,将《孟子》引文的“宠之”读为“用之”,与清华简《厚父》的“乱(治)下民”意思完全相同,并不费解。 清华简《厚父》“乱(治)下民”下接的简文作“之匿(慝)王乃渴(竭)(失)其命”。整理者注:“匿,通慝,邪恶”。《三国志·魏志·武帝操传》:“吏无苛政,民无怀慝。”,失也,失其命指失去天命。”[25](P113)李锐认为“之”意为“至”,《诗·柏舟》:“之死矢靡他。”[38]如此,简文当读为“至慝王乃竭失其命”(王宁读“渴”为“遏”,也是“失”的意思[39]),意思是到邪恶的君王那里却完全背弃了“天”“作之君”“助上帝”“治下民”之“命”,丧失了上天立君治民的本意。由此看,尽管简文“至慝王乃竭失其命”与《孟子》引文“四方有罪无罪,惟我在,天下曷敢有越厥志”不同,但《厚父》的“乱(治)下民”不能接“四方”,则是确定无疑。也有将《厚父》简文连下读为“惟曰其助上帝乱下民之慝,王乃竭失其命”的[38,40]。这样虽然拉开了与《孟子》引文的距离,但更不能证明以“宠之四方”为句的合理性。所以,从清华简《厚父》篇来看,赵岐以“宠之”断句,“四方”归下读,显然是正确的,孙奭疏、朱熹集注“宠之四方”的断句,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参考文献] [1]廖名春.《孟子》三考[J].孔子研究,2017(4):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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